好坏优劣谁说了算? --关于建立党风廉政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

好坏优劣谁说了算?

——关于建立党风廉政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

2014年11月25日 17:56: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韩鹏

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不断推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反腐败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考核和评价主体广泛性、内容系统性、方法可操作性、结果客观性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几近流于形式的现象。

对此,有必要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制度重新进行梳理,推动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工作的现实困境

考核和评价主体单一,缺乏客观性。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没有制订统一、规范、具体“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落实措施,也没有将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社会评价手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方式。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的实践中多存在“上级评下级”、“自己评自己”的考核思路,即使同时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也是在本级组织和单位内部进行,主观随意性相对较强,难于体现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就缺乏公信力。

考核和评价指标粗放,缺乏针对性。在责任制考核评价的实践中,各地往往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量化客观评价项目,“一把尺子量到底”,貌似科学、公平、公正,其实存在较大弊端。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非常广泛,且内容随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发生变化,千篇一律的考核评价体系,容易导致评价标准的概念化和笼统性,降低考核评价的可操作性。

考核和评价方法单一,缺乏灵活性。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过程中,方法多是座谈、查资料、内部测评等,多年一成不变;由于考核和评价队伍大多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考核评价面对的单位多、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地区的考核方法多以定性为主,缺乏定量、抽样等科学的评价方法,即使有也无法保证能够正确运用。

考核和评价模式固定,缺乏实效性。多年来,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模式固定不变,从考评人员构成、分组安排、时间分布,到考评标准、方式方法和程序,几乎年年相同,形成了“规律”,催生出大批迎检的“行家里手”。每到考评临近,加班加点突击“完善”会议记录、补签责任书、“赶制”制度规定等资料的现象在个别单位和部门相当严重。

健全社会评价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

完善社会评价体系,有必要确立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截至目前,中央及各地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评价体系与标准,各地在实践中差异较大。因此,构建科学的社会评价体系是当前强化社会评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建议各地在充分吸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强化社会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对社会评价的主体、组织、方法、形式、标准、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界定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权重,以充分反映民情民意,确保社会评价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规范社会评价方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科学化。当前责任制考核中社会问卷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较差,影响了社会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依托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独立统计机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评价中心,具体负责社会调查的设计和统计工作,对调查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性分析,保证调查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

拓宽社会评价主体,构建责任制考核工作社会参与新机制。应依据多元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实现考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建立由普通群众、企业经营者、社会公职人员三个群体组成的评价主体数据库,并对各种评价主体应达到的规模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每次评议评价前按类别随机抽选,从不同视角评价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确保社会评价的客观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工作制度,强化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建立社会评价组织协调制度,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和其他群团组织的作用,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负责独立实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合作局面;建立社会评价公示公开制度。完善和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咨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和新闻媒体加大社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通报会,充分发挥社会评价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建立社会评价成果运用和转化制度,将社会评价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评价中反映出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加大督办力度,专题研究解决并反馈,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和作风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好坏优劣谁说了算?

——关于建立党风廉政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

2014年11月25日 17:56: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韩鹏

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不断推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反腐败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考核和评价主体广泛性、内容系统性、方法可操作性、结果客观性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几近流于形式的现象。

对此,有必要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制度重新进行梳理,推动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工作的现实困境

考核和评价主体单一,缺乏客观性。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没有制订统一、规范、具体“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落实措施,也没有将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社会评价手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方式。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的实践中多存在“上级评下级”、“自己评自己”的考核思路,即使同时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也是在本级组织和单位内部进行,主观随意性相对较强,难于体现最终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就缺乏公信力。

考核和评价指标粗放,缺乏针对性。在责任制考核评价的实践中,各地往往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量化客观评价项目,“一把尺子量到底”,貌似科学、公平、公正,其实存在较大弊端。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非常广泛,且内容随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发生变化,千篇一律的考核评价体系,容易导致评价标准的概念化和笼统性,降低考核评价的可操作性。

考核和评价方法单一,缺乏灵活性。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价过程中,方法多是座谈、查资料、内部测评等,多年一成不变;由于考核和评价队伍大多是临时抽调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考核评价面对的单位多、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地区的考核方法多以定性为主,缺乏定量、抽样等科学的评价方法,即使有也无法保证能够正确运用。

考核和评价模式固定,缺乏实效性。多年来,责任制考核评价的模式固定不变,从考评人员构成、分组安排、时间分布,到考评标准、方式方法和程序,几乎年年相同,形成了“规律”,催生出大批迎检的“行家里手”。每到考评临近,加班加点突击“完善”会议记录、补签责任书、“赶制”制度规定等资料的现象在个别单位和部门相当严重。

健全社会评价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

完善社会评价体系,有必要确立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截至目前,中央及各地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评价体系与标准,各地在实践中差异较大。因此,构建科学的社会评价体系是当前强化社会评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建议各地在充分吸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强化社会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对社会评价的主体、组织、方法、形式、标准、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界定社会评价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权重,以充分反映民情民意,确保社会评价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规范社会评价方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科学化。当前责任制考核中社会问卷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较差,影响了社会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依托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独立统计机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评价中心,具体负责社会调查的设计和统计工作,对调查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性分析,保证调查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

拓宽社会评价主体,构建责任制考核工作社会参与新机制。应依据多元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实现考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建立由普通群众、企业经营者、社会公职人员三个群体组成的评价主体数据库,并对各种评价主体应达到的规模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每次评议评价前按类别随机抽选,从不同视角评价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确保社会评价的客观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工作制度,强化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建立社会评价组织协调制度,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和其他群团组织的作用,由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社会调查机构负责独立实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合作局面;建立社会评价公示公开制度。完善和落实新闻发布会制度、咨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资源和新闻媒体加大社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通报会,充分发挥社会评价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建立社会评价成果运用和转化制度,将社会评价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评价中反映出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加大督办力度,专题研究解决并反馈,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和作风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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