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体废物污治理
[1**********]0 海洋经济 柯冬利
一, 背景: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资源消耗速度越来越快,而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发严重。一方面,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置设施,垃圾围城现象在一些县城非常突出,成为十分严重的环境公害。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加深,农村生活垃圾、农村乡镇工业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农业生产、畜禽饲养、农副产品加工所产生的废物等造成的农腆污染,畜禽粪便、生活垃圾污染,乡镇工业污染以焚烧秸秆产生的大气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我国历来固体废物的产量都很大,而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量也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据统计,1998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量为8 亿吨,2002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量为9.5 亿吨,而2005 年这一数字则变为13.4 亿吨。由此可见,我国的固体废物产量正在逐年的增加。日益增长的固体废弃物给环境带来很大危害,现在已成为影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日来,重金属污染问题更是引人深思,数据显示, 近年,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群体性事件;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称,食品中药物残留和重金属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潜在巨大,其中,铅和镉污染问题突出,有36%的膳食铅摄入量超过安全限量,特别是皮蛋的含量比较高,镉的污染水平也较高,大多数存在于软体类和甲壳类动物身上;国家疾控中心曾对1000余名0-6岁儿童铅中毒情况进行免费筛查、监测,结果显示,23.57%的儿童血铅水平超标。重金属污染,不仅仅威胁着化工厂周边的人群,这个“隐形杀手”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躯体。我们和我们的后代,正在承受牺牲环境、盲目发展经济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刻不容缓,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二,主要法规:
我国已经针对固体废弃物污染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法规,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其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作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对我们进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着指导性、原则性的作用,是我国以后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其中涉及到固体废弃物的有以下内容。
关于环保法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这项规定对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环保法第二十条是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的规定,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条是从整体上对农业环境保护进行规定,注重保护土地、水源、植被和物种种源等资源。
环保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它要求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详细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有此可知,限期治理是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而言,它可使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也使得污染物中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减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固废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该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也纳入到了固体废物防治体系的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最为广泛的两种来源养殖业废物和种植业废物作了规定,它要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九条还对农村生活垃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固废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该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固废法》还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 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也进入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作为立法宗旨加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
《固废法》还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做了严格控制的规定:第一、跨省转移固体废物需经批准,第二、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第三、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三)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保养耕地”的规定,该条要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业的规定,要求农产品采收后剩余的秸秆及其他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对工业领域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清洁生产的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对农业领域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009 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发展生态农业”的规定,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推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的先进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该法第三十四条是对“生物能源”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废农用薄膜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能源。
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防治的不足和建议
我国固体废物的年产生量和历年累计堆存量呈增加的趋势,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
染和经济损失。仅在 1995 年,全国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的工业固体废物就达 636 万吨之多。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较低(不足 20%),余下的大多数垃圾堆放在城市周围,致使全国近 2/3 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垃圾围城的现象普遍出现,形成严重的二次污染。还有大量可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得到利用,全国可综合利用而未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 500 多亿元。10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001 年是自有环境统计以来事故发生的最少的一年,有 39 起事故发生。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成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全国受固体废物污染的耕地大约 1.5 亿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中期,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90 亿元。
新《固废法》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固体废物提出了预防污染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农村的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但是,由于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很大差异,固体废物污染也呈现出各地所固有的特点,新规定的这两点又不是不够详尽,显然不适用于多样化的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近年来,农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但由于受到社会的、法律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较之城市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不健全:我国环保方面的立法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这些法律大多是针对城市的环境问题而制定的,关于农村的环境问题规定的相当少!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与在城市的相比,显得十分不足。
(二)有效的环境管理机制欠缺:虽然我国的环保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整个地区的环保工作,但是由于环保行政职能分散在诸多政府部门,在具体涉及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理时,往往需要诸如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够得到处理,这使得一旦部门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就容易出现互相推诿,互不认账的现象。
(三)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不足:首先,农村固废污染防治主体筹资不足。农村污染防治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筹资和社会筹资两方面。其次,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着政策倾斜。长久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集中在工业和城市。在农村却无类似的优惠政策,因而,农村的固体废物防治难以找到政策支持。
(四)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农村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广大农村干部的政策性意识浓厚,而法律性意识比较淡薄,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实施过程中被政策化,面子工程化,法治观念难以形成。宣传教育方面,我国农村环保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致使环保宣传力度欠缺,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对环保法,特别是农村的环保法律知识所知不多。
建议:
① 贯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切实实行与之相关的基本制度;
②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法规;
③ 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提高环境执法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无论是政策上还是在资金上,加大政府对治理的支持力度;
④ 加强民众的宣传教育和基层干部的相关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环境知识; ⑤ 推广农村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宣传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固体废物污治理
[1**********]0 海洋经济 柯冬利
一, 背景: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资源消耗速度越来越快,而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发严重。一方面,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置设施,垃圾围城现象在一些县城非常突出,成为十分严重的环境公害。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加深,农村生活垃圾、农村乡镇工业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农业生产、畜禽饲养、农副产品加工所产生的废物等造成的农腆污染,畜禽粪便、生活垃圾污染,乡镇工业污染以焚烧秸秆产生的大气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我国历来固体废物的产量都很大,而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物质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量也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据统计,1998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量为8 亿吨,2002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量为9.5 亿吨,而2005 年这一数字则变为13.4 亿吨。由此可见,我国的固体废物产量正在逐年的增加。日益增长的固体废弃物给环境带来很大危害,现在已成为影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近日来,重金属污染问题更是引人深思,数据显示, 近年,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群体性事件;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称,食品中药物残留和重金属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潜在巨大,其中,铅和镉污染问题突出,有36%的膳食铅摄入量超过安全限量,特别是皮蛋的含量比较高,镉的污染水平也较高,大多数存在于软体类和甲壳类动物身上;国家疾控中心曾对1000余名0-6岁儿童铅中毒情况进行免费筛查、监测,结果显示,23.57%的儿童血铅水平超标。重金属污染,不仅仅威胁着化工厂周边的人群,这个“隐形杀手”在不知不觉中侵蚀着我们的躯体。我们和我们的后代,正在承受牺牲环境、盲目发展经济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刻不容缓,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二,主要法规:
我国已经针对固体废弃物污染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法规,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其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作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对我们进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着指导性、原则性的作用,是我国以后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其中涉及到固体废弃物的有以下内容。
关于环保法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这项规定对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环保法第二十条是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的规定,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条是从整体上对农业环境保护进行规定,注重保护土地、水源、植被和物种种源等资源。
环保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它要求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详细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有此可知,限期治理是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而言,它可使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也使得污染物中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减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固废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该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也纳入到了固体废物防治体系的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最为广泛的两种来源养殖业废物和种植业废物作了规定,它要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九条还对农村生活垃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固废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该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固废法》还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 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也进入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作为立法宗旨加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
《固废法》还对固体废物污染转移做了严格控制的规定:第一、跨省转移固体废物需经批准,第二、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第三、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三)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保养耕地”的规定,该条要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业的规定,要求农产品采收后剩余的秸秆及其他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对工业领域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清洁生产的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对农业领域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009 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发展生态农业”的规定,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推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的先进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该法第三十四条是对“生物能源”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废农用薄膜等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能源。
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防治的不足和建议
我国固体废物的年产生量和历年累计堆存量呈增加的趋势,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
染和经济损失。仅在 1995 年,全国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的工业固体废物就达 636 万吨之多。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较低(不足 20%),余下的大多数垃圾堆放在城市周围,致使全国近 2/3 的城市处于垃圾的包围之中,垃圾围城的现象普遍出现,形成严重的二次污染。还有大量可利用的固体废物未得到利用,全国可综合利用而未利用的固体废物和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 500 多亿元。10全国每年都会发生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2001 年是自有环境统计以来事故发生的最少的一年,有 39 起事故发生。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成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全国受固体废物污染的耕地大约 1.5 亿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中期,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90 亿元。
新《固废法》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固体废物提出了预防污染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农村的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但是,由于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很大差异,固体废物污染也呈现出各地所固有的特点,新规定的这两点又不是不够详尽,显然不适用于多样化的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现状。近年来,农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但由于受到社会的、法律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较之城市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不健全:我国环保方面的立法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这些法律大多是针对城市的环境问题而制定的,关于农村的环境问题规定的相当少!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立法与在城市的相比,显得十分不足。
(二)有效的环境管理机制欠缺:虽然我国的环保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整个地区的环保工作,但是由于环保行政职能分散在诸多政府部门,在具体涉及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理时,往往需要诸如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够得到处理,这使得一旦部门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就容易出现互相推诿,互不认账的现象。
(三)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不足:首先,农村固废污染防治主体筹资不足。农村污染防治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筹资和社会筹资两方面。其次,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着政策倾斜。长久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集中在工业和城市。在农村却无类似的优惠政策,因而,农村的固体废物防治难以找到政策支持。
(四)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农村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广大农村干部的政策性意识浓厚,而法律性意识比较淡薄,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实施过程中被政策化,面子工程化,法治观念难以形成。宣传教育方面,我国农村环保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致使环保宣传力度欠缺,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对环保法,特别是农村的环保法律知识所知不多。
建议:
① 贯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切实实行与之相关的基本制度;
②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法规;
③ 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提高环境执法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无论是政策上还是在资金上,加大政府对治理的支持力度;
④ 加强民众的宣传教育和基层干部的相关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环境知识; ⑤ 推广农村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宣传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