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第三方物流的全程物流业务日益发展,税负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由于目前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 所适用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 所得税、印花税的暂行条例之中。本文以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分析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为实证的纳税筹划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规定和会计政策所提供的选择机会,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达到税后总体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物流税制
一、引言 ......................................... 1
二、公司简介 ..................................... 1
三、公司财务状况 ................................. 2
四、营业收入情况及税务现状分析.................... 2
3.1营业收入 ........................................ 2
3.2纳税支出状况 .................................... 2
五、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 3
4.1原则 ............................................ 3
4.2总体思路 ........................................ 3
4.3方案设计和比较分析 ............................... 3
4.3.1营养税改增值税税务筹划 ...................... 3
4.3.2 房产纳税筹划 ............................... 9
4.3.3印花税的筹划 ............................... 10
4.3.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 11
六、结语 ........................................ 14
参考文献 ........................................ 14
一、引言
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业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二、公司简介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以下称外运发展,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物流服务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是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第一家上市司,简称“外运发展”。外运发展由中国外运集团的优质空运业务资产重组而成,核心业务包括航空货运代理和速递业务,其中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稳居国内行业第一,速递业务也已形成高速发展的自有品牌——中外运速递。
外运发展在全国拥有4大区域,近百家分、子公司和300多个物流网点,运营网络辐射全国。凭借完善的国内服务网络,通过与DHL等国际物流巨头结成战略伙伴,目前国际上服务范围已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外运以综合物流为主业,集海.陆.空货运.仓储码头.快递.船务代理及货运代理业务为一体,拥有综合物流全程方案设计.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
主营业务 :承办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包括:揽货、分拨、订舱、包机、仓储、中转、货物集散及物流业务、集装箱拼装拆箱 2012年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5%
2、营业税 5%
3、增值税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本公司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和3%
三、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报表的资产总额5,523,37万元,负债合计660,07万元,所有者权益4,863,30万元,
截至2011年度利润总额46,688.13万元。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3,891,290,00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54%%。
四、营业收入情况及税务现状分析
3.1营业收入
3.2纳税支出状况
五、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4.1原则
合法性原则
财务利益最大化
稳健性兼顾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便利性与节约性并重原则
4.2总体思路
1.从具体税种角度考察,税率、税基,税制要素,就是不同的税负点,并且同一税制要素又有若干具体的税负点,围绕具体税种类别来展开,根据不同的税种的特点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以下主要从5个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2.从税收优惠契入,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
4.3方案设计和比较分析
4.3.1营养税改增值税税务筹划
1.解读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试点行业和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我们选取试点地区上海进行分析上海的下列行业将作为本次改革的试点行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服务的认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所以如何明确应税服务的区域将成为本次税改区分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举例其中的一个试点城市上海为例,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机构在上海从事上述所列试点服务的,则其“机构所在地”会被认定为上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将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存在多个机构,其中的一些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上
海),而另一些机构仍旧缴纳营业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意义
作为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加速推进正在全面铺开。本次试点对物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对物流企业意义重大。文章对“营改增”税收筹划的要点及方法进行探讨,提出了应对物流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期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营改增”政策及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价值的增加可以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实现,同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背景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 年8 月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 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改增”试点的加速推进正在全面展开。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要点及方法
1)采购活动的筹划
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
例: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地区供应商A 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B 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上海(试
点地区)和苏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 和供应商B 为上海中外运空运发展有限公司(物流公司,简称外运发展)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 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支付给A 的运输服务费为111 元(100+100×11%),其中,100 元计入成本,11 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供应商B 不在试点改革区内,依然采用营业税,外运发展支付给供应商B 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 元(100+100×3%),103 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外运发展选择A 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 公司少支付3 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上海中外运物流选择A 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 元,而选择B 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 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 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所以如果企业现金流不是很紧张应该竟可能的选择试点企业作为供应商,可以减少3%的税金。
2)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
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例:外运发展拥有一大型仓库。外运发展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 L 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外运发展仓库进行经营。外运发展2011 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 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 公司要求外运发展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外运发展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 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 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外运发展应外报价应为105.26 万元(销售收入105.26 万元-营业税5.26 万元= 毛利100 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外运发展对外报价应为106 万元(销售收入100 万元,增值税6 万元,毛利100 万元)。
3)差额纳税的筹划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扩围税目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国税发[2005]208 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经认定,共有8 批、1331 家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名单。为保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营改增后的继续有效沿用,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尽快申请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暂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对照政策尽快查找原因,争取早日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例: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当月的含税销售额为100 万元,当月取得非试点地区B 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小计60 万元,发票合计60 万元。
方案 1(按照运费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100÷1.11×11%=9.91;进项税=60×7%=4.2;
应纳增值税=9.91-4.2=5.7 万元
方案2(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方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100-60)÷1.11×11%=3.96 ;进项税=0 ;应纳增值税=3.96-0=3.96 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可看出,方案2 优于方案1,企业可节税5.71-3.96=1.75 万元。
所以外运发展的子公司应该争取早点进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4)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抵扣发票的筹划
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1,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
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对于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的抵扣有以上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外运发展2011年共承接仓储业务100万元,将其中的25万元外包给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如果按原有政策,外运发展上缴营业税的税基为100万元,按试点企业政策,税基则为75(100-25)万元,全额税收法下应交纳营业税为5(10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100*(7%+3%)】万元;而差额纳税法下只需交纳营业税为3.75(7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7.5【75*(7%+3%)】万元,则营业税减少1.25(5-3.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21.25(25-3.75)万元。
5)采购时机的筹划
对采购时机的选择,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乃至全国试点的推进时间,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根据国务院推进“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
6)有形动产跨期租赁的筹划
对于跨年度租赁, 财税[2011]111 号附件2 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将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外运发展预与B 公司签订合同,外运发展向B 公司提供2 台50 吨吊车,年租金180 万元,租赁期5 年,时间为2010 年1 月1 日起至2014 年12月31 日止,每年1 月15 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 月1 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 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2010 年~ 2011 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 ~ 2014 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2010 年~ 2014 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或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
4.3.2 房产纳税筹划
仓储业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物流企业自有仓库从事仓储业务交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
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根据房产余值的不同,可以对此进行筹划。
外运发展仓库原值1000万,扣除比例为2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下:
方案一:出租给M公司,年租金120万,M公司聘用2名仓管员每年支付工资5万/人,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120×5%=6万,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支出合计=6+14.4=20.4万,外运发展利润=120-20.4=99.6万。 方案二:为M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30万/年(与①相比,M公司的支出总额不变),外运发展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130×5%=6.5万,应纳房产税=1000×(1-0.2)×1.2%=9.6万,支出合计=10+6.5+9.6=26.1万,外运发展利润=130-26.1=103.9万。 如果外运发展的仓库原值为2000万,则:
方案一:外运发展利润=99.6万。
方案二:外运发展收入130万,支出包括:外运发展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6.5万,应纳房产税=2000×(1-0.2)×1.2%=19.2万,支出合计=10+6.5+19.2=35.7万,外运发展利润=130-35.7=94.3万。
评价:当仓库原值为1000万时,采取第二种方式比较好;而当仓库原值为2000万时,采取第一种经营方式比较好,即房产原值较大时采用出租方式,原值较小时采用自营方式。
4.3.3印花税的筹划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征收范围较广、税负轻的特点。
1、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筹划的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2、利用计税金额的税收筹划
a.利用模糊金额进行税收筹划: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和适用汇率确定的,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额也就相应地无法确定。此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施税收筹划。
b.压缩应纳税收入实施税收筹划:根据规定,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处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压缩合同的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印花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不适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
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4、变换借款方式节税法
是指利用税法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作出的不同规定进行节税的方法。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提供借款利率高,因而企业应相机而动。
例题如下:
外运物流公司与M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共2000万,其中运输费1000
万,仓储保管费800万,装卸费200万。
方案一:合同分别记载金额,A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5%+800×1‰)×10000=13000元。
方案二:如合同未分别记载,则A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800+200)×1%=20000元。
方案三:如合同记裁金额不明,则A公司应纳印花税=5元,待实际结算时按结算金额补变税款。
评价:当合同金额不明确时,可以延缓印花税缴纳时间;金额明确的合同,应该分别记载各项金额,以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造成多缴税款
4.3.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的国内领先的物流公司,在物流领域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高科技、快速消费品、零售、轮胎、汽车零配件、时装物流等行业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赞誉。其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一所2008年2月16日刚刚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当年设立并于当年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该企业每年都分别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所得,假设企业各年度预计取得的所得税如下表所示。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表 各年所得额分布情况
注:各年度所得额均为计划数
该高新技术企业把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能够分清的,该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区外取得的所得正常纳税。
当年、第二年,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所得免税;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外
的所得应按企业所得正常纳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200)*15%=36(万元)
第三至第五年,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所得减半征税,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外的所得应按企业所得正常纳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70+400)*25%*50%+(320+80+150)*15%
=96.25+82.5=178.75(万元)
五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4.75万元。
若该高新企业无法分清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各是多少,则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年至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160+40+60+200+100+320+270+80+400+150 =1780(万元)
当年至第五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80*15%=267(万元)
由分析可知,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够把区内外的所得各自单独核算、单独计量的,可以因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少缴纳5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2006 年3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均可享受如下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给物流企业集团提供了很大的筹划空间。这些企业可考虑将原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使其作为一个不单独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可实现统一纳税,从而通过机构之间相互弥补盈亏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筹划方案:假设外运发展物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5 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 万元;子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 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 万元、-45 万元、30 万元、90 万元、240 万元。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若该企业集团按原机构设置纳税,则母、子公司每年纳税的情况为:(单位:万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合计现对该企业集团提出税收筹划方案:该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机构设置,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筹划后的总分公司五年的纳税分别为112.5 万、138.75 万、157.5 万、172.5万、310 万,合计791.25万。
由上述结论可看出,虽然进行筹划后的纳税总额与筹划前的相同(均为791.25 万元),但每一年的纳税额却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前两年总分公司盈亏相抵后使得年纳税额低于母子公司的年纳税额,这为物流企业赢取资金时间价值创造了条件。因此,在物流企业设立之初,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可选择总分公司作为企业的机构设置形式,以实现机构间的盈亏相抵,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这种方法可在企业起初设立时或增设营业机构时运用,实现企业优化机构设置,以减轻税负。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成功率并不是百分之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即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做到事前筹划、讲究效率。同时应尽可能对经济运行中的变化及其趋势进行较为科学的预测,对影响税收筹划的相关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降低筹划风险,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结语
税收筹划是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是我国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重
要问题之一,合理的税收筹划影响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只有详细了解物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和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制订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降低物流企业税金成本,合理避税,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财税(2011)111号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120725/[1**********]3.shtml
[4]腾讯财经 http://finance.qq.com/a/20120725/006014.htm
【摘 要】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第三方物流的全程物流业务日益发展,税负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由于目前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 所适用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 所得税、印花税的暂行条例之中。本文以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分析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为实证的纳税筹划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规定和会计政策所提供的选择机会,来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达到税后总体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物流税制
一、引言 ......................................... 1
二、公司简介 ..................................... 1
三、公司财务状况 ................................. 2
四、营业收入情况及税务现状分析.................... 2
3.1营业收入 ........................................ 2
3.2纳税支出状况 .................................... 2
五、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 3
4.1原则 ............................................ 3
4.2总体思路 ........................................ 3
4.3方案设计和比较分析 ............................... 3
4.3.1营养税改增值税税务筹划 ...................... 3
4.3.2 房产纳税筹划 ............................... 9
4.3.3印花税的筹划 ............................... 10
4.3.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 11
六、结语 ........................................ 14
参考文献 ........................................ 14
一、引言
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业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二、公司简介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以下称外运发展,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物流服务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是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第一家上市司,简称“外运发展”。外运发展由中国外运集团的优质空运业务资产重组而成,核心业务包括航空货运代理和速递业务,其中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稳居国内行业第一,速递业务也已形成高速发展的自有品牌——中外运速递。
外运发展在全国拥有4大区域,近百家分、子公司和300多个物流网点,运营网络辐射全国。凭借完善的国内服务网络,通过与DHL等国际物流巨头结成战略伙伴,目前国际上服务范围已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外运以综合物流为主业,集海.陆.空货运.仓储码头.快递.船务代理及货运代理业务为一体,拥有综合物流全程方案设计.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
主营业务 :承办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包括:揽货、分拨、订舱、包机、仓储、中转、货物集散及物流业务、集装箱拼装拆箱 2012年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5%
2、营业税 5%
3、增值税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本公司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和3%
三、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报表的资产总额5,523,37万元,负债合计660,07万元,所有者权益4,863,30万元,
截至2011年度利润总额46,688.13万元。公司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3,891,290,00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54%%。
四、营业收入情况及税务现状分析
3.1营业收入
3.2纳税支出状况
五、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4.1原则
合法性原则
财务利益最大化
稳健性兼顾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
便利性与节约性并重原则
4.2总体思路
1.从具体税种角度考察,税率、税基,税制要素,就是不同的税负点,并且同一税制要素又有若干具体的税负点,围绕具体税种类别来展开,根据不同的税种的特点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以下主要从5个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2.从税收优惠契入,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
4.3方案设计和比较分析
4.3.1营养税改增值税税务筹划
1.解读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试点行业和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我们选取试点地区上海进行分析上海的下列行业将作为本次改革的试点行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下:
应税服务的认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所以如何明确应税服务的区域将成为本次税改区分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举例其中的一个试点城市上海为例,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机构在上海从事上述所列试点服务的,则其“机构所在地”会被认定为上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将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存在多个机构,其中的一些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上
海),而另一些机构仍旧缴纳营业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意义
作为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加速推进正在全面铺开。本次试点对物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对物流企业意义重大。文章对“营改增”税收筹划的要点及方法进行探讨,提出了应对物流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筹划建议,以期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营改增”政策及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价值的增加可以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实现,同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背景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 年8 月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 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改增”试点的加速推进正在全面展开。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要点及方法
1)采购活动的筹划
试点地区企业采购活动的筹划应考虑对供应商和现金流的影响。
例: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为试点物流企业,税改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地区供应商A 和非试点地区供应商B 为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注册在上海(试
点地区)和苏州(目前为非试点地区)。供应商A 和供应商B 为上海中外运空运发展有限公司(物流公司,简称外运发展)提供的运输服务价格均为100 元(不含流转税)。增值税试点改革后,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支付给A 的运输服务费为111 元(100+100×11%),其中,100 元计入成本,11 元为增值税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供应商B 不在试点改革区内,依然采用营业税,外运发展支付给供应商B 的运输服务费用为103 元(100+100×3%),103 元全部计入成本。从企业成本考虑,外运发展选择A 作为供应商,考虑到增值税可以抵扣的优惠,可以比选择B 公司少支付3 元的成本。不过,由于增值税抵扣是事后抵扣,对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影响。在该案例中,上海中外运物流选择A 供应商的话,要预先支付111 元,而选择B 供应商的话,则只需要支付103 元,这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需要慎重抉择。8 元价差,实际上接近于企业购买成本的1/10,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所以如果企业现金流不是很紧张应该竟可能的选择试点企业作为供应商,可以减少3%的税金。
2)混业经营、混合销售的筹划
以仓储服务为例: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1,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例:外运发展拥有一大型仓库。外运发展与L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 L 公司无仓库所有权与使用权,需要使用外运发展仓库进行经营。外运发展2011 年底前均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2012 年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L 公司要求外运发展开具仓库租赁发票;第二种,L公司要求外运发展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析: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营改增”之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将降低,利润减少。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假设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在维持相同利润水平100 万元的前提下,应调整对L 公司的报价。第一种情况下:外运发展应外报价应为105.26 万元(销售收入105.26 万元-营业税5.26 万元= 毛利100 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外运发展对外报价应为106 万元(销售收入100 万元,增值税6 万元,毛利100 万元)。
3)差额纳税的筹划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扩围税目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国税发[2005]208 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经认定,共有8 批、1331 家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名单。为保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营改增后的继续有效沿用,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尽快申请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暂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对照政策尽快查找原因,争取早日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例: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当月的含税销售额为100 万元,当月取得非试点地区B 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小计60 万元,发票合计60 万元。
方案 1(按照运费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100÷1.11×11%=9.91;进项税=60×7%=4.2;
应纳增值税=9.91-4.2=5.7 万元
方案2(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方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100-60)÷1.11×11%=3.96 ;进项税=0 ;应纳增值税=3.96-0=3.96 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可看出,方案2 优于方案1,企业可节税5.71-3.96=1.75 万元。
所以外运发展的子公司应该争取早点进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4)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抵扣发票的筹划
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1,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
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对于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的抵扣有以上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外运发展2011年共承接仓储业务100万元,将其中的25万元外包给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如果按原有政策,外运发展上缴营业税的税基为100万元,按试点企业政策,税基则为75(100-25)万元,全额税收法下应交纳营业税为5(10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100*(7%+3%)】万元;而差额纳税法下只需交纳营业税为3.75(7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7.5【75*(7%+3%)】万元,则营业税减少1.25(5-3.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21.25(25-3.75)万元。
5)采购时机的筹划
对采购时机的选择,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乃至全国试点的推进时间,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时机。根据国务院推进“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
6)有形动产跨期租赁的筹划
对于跨年度租赁, 财税[2011]111 号附件2 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将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外运发展预与B 公司签订合同,外运发展向B 公司提供2 台50 吨吊车,年租金180 万元,租赁期5 年,时间为2010 年1 月1 日起至2014 年12月31 日止,每年1 月15 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 月1 日后此项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17% 的增值税,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每年签订,则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2010 年~ 2011 年度的租金收入应按照5%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2 ~ 2014 年度租金收入应按照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假设以上租赁业务的合同为一次性签订,则上海中外运物流公司2010 年~ 2014 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应分析与供应商、或客户之间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条款,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签订业务合同如何选择税种。
4.3.2 房产纳税筹划
仓储业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物流企业自有仓库从事仓储业务交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
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根据房产余值的不同,可以对此进行筹划。
外运发展仓库原值1000万,扣除比例为2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下:
方案一:出租给M公司,年租金120万,M公司聘用2名仓管员每年支付工资5万/人,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120×5%=6万,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支出合计=6+14.4=20.4万,外运发展利润=120-20.4=99.6万。 方案二:为M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30万/年(与①相比,M公司的支出总额不变),外运发展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130×5%=6.5万,应纳房产税=1000×(1-0.2)×1.2%=9.6万,支出合计=10+6.5+9.6=26.1万,外运发展利润=130-26.1=103.9万。 如果外运发展的仓库原值为2000万,则:
方案一:外运发展利润=99.6万。
方案二:外运发展收入130万,支出包括:外运发展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外运发展应纳营业税=6.5万,应纳房产税=2000×(1-0.2)×1.2%=19.2万,支出合计=10+6.5+19.2=35.7万,外运发展利润=130-35.7=94.3万。
评价:当仓库原值为1000万时,采取第二种方式比较好;而当仓库原值为2000万时,采取第一种经营方式比较好,即房产原值较大时采用出租方式,原值较小时采用自营方式。
4.3.3印花税的筹划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征收范围较广、税负轻的特点。
1、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参与人数进行筹划的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的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2、利用计税金额的税收筹划
a.利用模糊金额进行税收筹划: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和适用汇率确定的,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额也就相应地无法确定。此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施税收筹划。
b.压缩应纳税收入实施税收筹划:根据规定,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处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压缩合同的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印花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不适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
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4、变换借款方式节税法
是指利用税法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作出的不同规定进行节税的方法。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提供借款利率高,因而企业应相机而动。
例题如下:
外运物流公司与M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共2000万,其中运输费1000
万,仓储保管费800万,装卸费200万。
方案一:合同分别记载金额,A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0.5%+800×1‰)×10000=13000元。
方案二:如合同未分别记载,则A公司应纳印花税=(1000+800+200)×1%=20000元。
方案三:如合同记裁金额不明,则A公司应纳印花税=5元,待实际结算时按结算金额补变税款。
评价:当合同金额不明确时,可以延缓印花税缴纳时间;金额明确的合同,应该分别记载各项金额,以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造成多缴税款
4.3.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是一家位于上海的国内领先的物流公司,在物流领域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高科技、快速消费品、零售、轮胎、汽车零配件、时装物流等行业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赞誉。其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一所2008年2月16日刚刚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当年设立并于当年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该企业每年都分别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所得,假设企业各年度预计取得的所得税如下表所示。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表 各年所得额分布情况
注:各年度所得额均为计划数
该高新技术企业把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能够分清的,该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区外取得的所得正常纳税。
当年、第二年,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所得免税;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外
的所得应按企业所得正常纳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200)*15%=36(万元)
第三至第五年,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所得减半征税,来源于上海浦东新区外的所得应按企业所得正常纳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70+400)*25%*50%+(320+80+150)*15%
=96.25+82.5=178.75(万元)
五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4.75万元。
若该高新企业无法分清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各是多少,则企业从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无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年至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160+40+60+200+100+320+270+80+400+150 =1780(万元)
当年至第五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80*15%=267(万元)
由分析可知,设在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能够把区内外的所得各自单独核算、单独计量的,可以因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少缴纳5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2006 年3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均可享受如下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给物流企业集团提供了很大的筹划空间。这些企业可考虑将原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使其作为一个不单独设银行结算账户、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可实现统一纳税,从而通过机构之间相互弥补盈亏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筹划方案:假设外运发展物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5 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 万元;子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 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 万元、-45 万元、30 万元、90 万元、240 万元。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若该企业集团按原机构设置纳税,则母、子公司每年纳税的情况为:(单位:万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合计现对该企业集团提出税收筹划方案:该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机构设置,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筹划后的总分公司五年的纳税分别为112.5 万、138.75 万、157.5 万、172.5万、310 万,合计791.25万。
由上述结论可看出,虽然进行筹划后的纳税总额与筹划前的相同(均为791.25 万元),但每一年的纳税额却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前两年总分公司盈亏相抵后使得年纳税额低于母子公司的年纳税额,这为物流企业赢取资金时间价值创造了条件。因此,在物流企业设立之初,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可选择总分公司作为企业的机构设置形式,以实现机构间的盈亏相抵,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这种方法可在企业起初设立时或增设营业机构时运用,实现企业优化机构设置,以减轻税负。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成功率并不是百分之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即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做到事前筹划、讲究效率。同时应尽可能对经济运行中的变化及其趋势进行较为科学的预测,对影响税收筹划的相关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降低筹划风险,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结语
税收筹划是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是我国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重
要问题之一,合理的税收筹划影响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只有详细了解物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和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制订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降低物流企业税金成本,合理避税,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财税(2011)111号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120725/[1**********]3.shtml
[4]腾讯财经 http://finance.qq.com/a/20120725/0060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