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有关担保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一、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二、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

三、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

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一、实行经理负责制;

二、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经协议银行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三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二、经协议银行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三、经协议银行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四、因发生经济纠纷,由本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第三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综合业务部门。

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八条 综合业务部门将处罚意见报本机构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对本机构办公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 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

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一、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二、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四、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章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一、经济处罚

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

二、行政处罚

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

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试行。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有关担保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一、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二、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

三、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

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一、实行经理负责制;

二、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经协议银行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三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二、经协议银行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三、经协议银行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四、因发生经济纠纷,由本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第三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综合业务部门。

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八条 综合业务部门将处罚意见报本机构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对本机构办公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 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

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一、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二、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四、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章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一、经济处罚

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

二、行政处罚

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

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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