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 5102374619 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当事人 交通方式 当事人 交通方式 交 通 事 故 事 实 及 责 任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结 果 2013 年 07 月 29 日 21 时 15 分。 重庆市南岸区兰花路 周涛 小型轿车 谢宇峰 小型轿车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型号、牌号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型号、牌号 [**************]
帕萨特 S VW7183TJD 渝 B7Y235
天气
晴
联系电话 保险凭证号 联系电话 保险凭证号
[1**********]
[**************]
天 语 尚 悦 MTS 536JAI 渝 B9T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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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7 月 29 日 21 时 15 分,周涛(男 39 岁)驾驶渝 B7Y235 小型轿车,沿兰花路行驶至南滨 路兰花路段时,与右边正常行驶的, 谢宇峰(男 35 岁)驾驶渝 B9T058 小型轿车,发生渝 B7Y235 的 右前轮的保险杠与渝 B9T058 的左后门擦挂造成两车车辆受损交通事故。 周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 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宇峰无责任。 当事人 交通警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调解: 由周涛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 100%。 此事故一次性了结。 当事人 交通警察 、 、 年 (印章) 月 日 、 、 年 (印章) 月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注:此文书存档一份,交付各当事人各一份。可使用无炭复写制作。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 5102374619 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当事人 交通方式 当事人 交通方式 交 通 事 故 事 实 及 责 任 损 害 赔 偿 调 解 结 果 2013 年 07 月 29 日 21 时 15 分。 重庆市南岸区兰花路 周涛 小型轿车 谢宇峰 小型轿车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型号、牌号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机动车型号、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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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7 月 29 日 21 时 15 分,周涛(男 39 岁)驾驶渝 B7Y235 小型轿车,沿兰花路行驶至南滨 路兰花路段时,与右边正常行驶的, 谢宇峰(男 35 岁)驾驶渝 B9T058 小型轿车,发生渝 B7Y235 的 右前轮的保险杠与渝 B9T058 的左后门擦挂造成两车车辆受损交通事故。 周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 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宇峰无责任。 当事人 交通警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调解: 由周涛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 100%。 此事故一次性了结。 当事人 交通警察 、 、 年 (印章) 月 日 、 、 年 (印章) 月 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注:此文书存档一份,交付各当事人各一份。可使用无炭复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