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监督责任内涵不断提高执纪问责水平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强调了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地位。作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心和努力方向,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真正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  执纪  问责  把关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地位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能否落实好监督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如何把握监督责任内涵,如何提高执纪问责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准确把握监督责任内涵,积极协助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纪委监督责任内涵,党章也对监督职责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党内监督职能,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是督促检查职能,检查职能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三是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抓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中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四是正风肃纪职能,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追究,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督促党委有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抓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唯有此,才能准确履行监督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变以往固有的监督模式    一、转变监督理念。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的切入点从配合参与转到执纪问责上,要把着力点放在对主要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按照“防止越位、补上缺位、纠正错位”的思路开展工作,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突出“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    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执纪监督程序,明确执纪监督方式,促使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坚持突出主业,而不越俎代庖,时刻牢记监督者的身份和职责,专心致志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三、突出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注重党纪检纪,决策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流程管理和过程监控,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一、“转职能”。积极围绕检察中心任务,服务工作大局,聚焦纪检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定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作风建设上,始终保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清醒和自觉,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准则,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自觉性。    二、“转方式”。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强化对主责者、主抓者、监督者的监督;着力强化问责工作,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责任追究。    三、“转作风”。“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检查者必须经得起检查的理念,做到正人先正己。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执纪监督的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把廉洁从检作为履职尽责的的最基本要求,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到执行纪律更加刚性,接受监督更加自觉,切实做到抓作风不搞“灯下黑”,改作风不当“局外人”,转作风不忘“转自己”,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塑造纪检监察良好的形象。    四、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完善问责机制,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一、厘清监督责任。要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厘清主业,履好主责。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谁、监督什么,列出监督的权力责任清单。同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明确职责,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什么责任、职能部门负什么责任,力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不断强化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牢固树立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就是渎职、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就是失职的观念,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通过开展正风肃纪专项督察,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坚决整治检察队伍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加大专项检务督察力度,促进日常管理规范化,确保正风肃纪常态化和长效化;通过坚持曝光警示,严查违纪违法问题,警醒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强化底线意识,维护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对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考核问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强化监督责任的重要环节,把考核结果作为提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使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幅度,建立完善“一案双查”、“一案双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强调了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地位。作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心和努力方向,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真正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  执纪  问责  把关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地位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能否落实好监督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如何把握监督责任内涵,如何提高执纪问责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准确把握监督责任内涵,积极协助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纪委监督责任内涵,党章也对监督职责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党内监督职能,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是督促检查职能,检查职能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三是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抓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中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四是正风肃纪职能,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追究,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督促党委有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抓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唯有此,才能准确履行监督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变以往固有的监督模式    一、转变监督理念。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的切入点从配合参与转到执纪问责上,要把着力点放在对主要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按照“防止越位、补上缺位、纠正错位”的思路开展工作,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突出“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    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执纪监督程序,明确执纪监督方式,促使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坚持突出主业,而不越俎代庖,时刻牢记监督者的身份和职责,专心致志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三、突出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注重党纪检纪,决策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流程管理和过程监控,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一、“转职能”。积极围绕检察中心任务,服务工作大局,聚焦纪检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定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作风建设上,始终保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清醒和自觉,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准则,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自觉性。    二、“转方式”。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模式,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强化对主责者、主抓者、监督者的监督;着力强化问责工作,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责任追究。    三、“转作风”。“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检查者必须经得起检查的理念,做到正人先正己。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执纪监督的各项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把廉洁从检作为履职尽责的的最基本要求,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到执行纪律更加刚性,接受监督更加自觉,切实做到抓作风不搞“灯下黑”,改作风不当“局外人”,转作风不忘“转自己”,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塑造纪检监察良好的形象。    四、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完善问责机制,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一、厘清监督责任。要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厘清主业,履好主责。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谁、监督什么,列出监督的权力责任清单。同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明确职责,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什么责任、职能部门负什么责任,力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不断强化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牢固树立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就是渎职、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就是失职的观念,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通过开展正风肃纪专项督察,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坚决整治检察队伍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加大专项检务督察力度,促进日常管理规范化,确保正风肃纪常态化和长效化;通过坚持曝光警示,严查违纪违法问题,警醒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强化底线意识,维护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对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考核问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强化监督责任的重要环节,把考核结果作为提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使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幅度,建立完善“一案双查”、“一案双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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