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责任边界

  新闻媒体的责任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不同的。在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扮演好市场主体的角色,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法律上的责任,也包括道义上的责任;既包括社会层面的责任,也包括新闻媒体自身的责任;既包括历史的责任,也包括现实的责任。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的时候,必须厘清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沒有义务就沒有责任,沒有权利当然也就沒有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责任是违反义务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但是,从道义的角度来看,责任则是公众的期望与评价。从社会角度来看,新闻媒体承担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但从新闻媒体职业群体角度来分析,新闻媒体又担当着保护新闻从业者的责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社会变革中扮演瞭望者的角色,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必须时刻注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履行自己的平衡责任,确保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责任不等于义务。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义务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为”。新闻报道的价值就在于发现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之所以出现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捕捉当事人的义务,并且将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过表述出来,就成为新闻作品通常的表现形式。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突出当时义务的同时,新闻媒体是否有权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评判呢?假如新闻媒体充当裁判员,在新闻报道中对那些违反义务的当事人给予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评价,那么,新闻媒体就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新闻媒体只能扮演记录者和观察者的角色,而不能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裁判。因为这样做就是一种滥用新闻选择权的表现,新闻媒体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责任不等于权利。权利是新闻媒体依法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新闻报道权是一种选择权,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获得某种利益,也可以依法放弃某种利益。新闻媒体可以选择报道的对象、报道的题材、报道的形式。既然新闻报道权是一种选择权,那么,新闻媒体在行使选择权的时候,就蕴涵着某些责任。换句话说,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但是,新闻媒体行使自己选择权的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某种责任。这种责任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选择采访报道的题材、角度和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时候,必须确保新闻作品的客观真实性,必须按照平衡性的原则,向受众提供全面、可核查的信息。从消极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些事件的时候,就意味着其他正在发生的事件可能会被屏蔽或者删除掉,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选择权的时候,既要充分注意自己所报道的内容,同时又要注意自己沒有报道的内容。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的客观效果。新闻媒体的责任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新闻媒体不报道某些信息,或许也要承担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  公众之所以指责新闻媒体,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责任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新闻媒体行使选择权时,责任会如影随形。如果新闻媒体滥用自己的选择权,而沒有照顾到读者或者观众的感受,那么,新闻媒体就会成为被指责的对象。  比如,新闻媒体出于典型性报道的考虑,有选择地揭露腐败案件,而公众则希望新闻媒体全面报道腐败案件;新闻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的时候往往突出吸引公众目光的细节,譬如贪官污吏的情妇、贪污受贿的数额等,而这样一来又会引起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不满,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报道的情节未必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新闻媒体过于突出贪污腐败案件中的桃色新闻元素,有可能给案件当事人的家庭带来困扰,甚至会产生转移视线的效果。因此,新闻媒体有责任全面报道案件的事实经过,有义务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谨慎处理贪污腐败案件中的桃色新闻元素。  新闻媒体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的权利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体在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时候,所肩负的责任更多的是监督责任;新闻媒体在处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时候,所肩负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传递责任。换句话说,面对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扮演的是一种监督者的角色;而面对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体应该扮演传递者的角色。  由于我国沒有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因而新闻媒体的权利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有些情况下,人们习惯于把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认为新闻媒体应该扮演国家权力机关的角色,随时随地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人把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与公民权利直接等同起来,认为新闻媒体应该把公民的喜怒哀乐反映出来,公民可以随时要求新闻媒体传递自己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算尽到了责任。事实上,新闻媒体的权利不同于国家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利也不同于公民权利。新闻媒体的权利是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让渡的集体权利。新闻媒体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基于宪法和法律,由新闻媒体独立行使的社会权利。  新闻媒体的责任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有不同的视角和切入点。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新闻媒体的责任。  首先,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是特殊的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新闻媒体沒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新闻媒体的这种责任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责任并无区别。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新闻媒体提供的不是一般的产品和服务,新闻媒体提供的是特殊的商品——信息。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譬如,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新闻媒体就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时候,如果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譬如,侵犯了国家的秘密,那么,新闻媒体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采访报道过程中会获得某些特殊信息,如果新闻从业者利用自己采访报道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譬如敲诈勒索,那么,新闻媒体从业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规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获取的特殊信息不应成为司法上的证据,换句话说,司法机关不得强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出庭作证,也不得强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交出有关犯罪线索或者采访获取的资料。但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诉讼的过程中拒绝交出证人或者采访报道的原始记录,那么,就有可能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涉嫌转移重要证人,或者藏匿重要涉案文件,那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的责任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不同的。在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新闻媒体的责任就是扮演好市场主体的角色,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的责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法律上的责任,也包括道义上的责任;既包括社会层面的责任,也包括新闻媒体自身的责任;既包括历史的责任,也包括现实的责任。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的时候,必须厘清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沒有义务就沒有责任,沒有权利当然也就沒有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责任是违反义务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但是,从道义的角度来看,责任则是公众的期望与评价。从社会角度来看,新闻媒体承担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但从新闻媒体职业群体角度来分析,新闻媒体又担当着保护新闻从业者的责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社会变革中扮演瞭望者的角色,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必须时刻注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履行自己的平衡责任,确保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责任不等于义务。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义务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为”。新闻报道的价值就在于发现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之所以出现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捕捉当事人的义务,并且将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过表述出来,就成为新闻作品通常的表现形式。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突出当时义务的同时,新闻媒体是否有权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评判呢?假如新闻媒体充当裁判员,在新闻报道中对那些违反义务的当事人给予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评价,那么,新闻媒体就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新闻媒体只能扮演记录者和观察者的角色,而不能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裁判。因为这样做就是一种滥用新闻选择权的表现,新闻媒体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责任不等于权利。权利是新闻媒体依法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新闻报道权是一种选择权,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获得某种利益,也可以依法放弃某种利益。新闻媒体可以选择报道的对象、报道的题材、报道的形式。既然新闻报道权是一种选择权,那么,新闻媒体在行使选择权的时候,就蕴涵着某些责任。换句话说,新闻媒体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但是,新闻媒体行使自己选择权的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某种责任。这种责任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选择采访报道的题材、角度和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时候,必须确保新闻作品的客观真实性,必须按照平衡性的原则,向受众提供全面、可核查的信息。从消极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些事件的时候,就意味着其他正在发生的事件可能会被屏蔽或者删除掉,新闻媒体在行使自己选择权的时候,既要充分注意自己所报道的内容,同时又要注意自己沒有报道的内容。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的客观效果。新闻媒体的责任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新闻媒体不报道某些信息,或许也要承担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  公众之所以指责新闻媒体,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责任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新闻媒体行使选择权时,责任会如影随形。如果新闻媒体滥用自己的选择权,而沒有照顾到读者或者观众的感受,那么,新闻媒体就会成为被指责的对象。  比如,新闻媒体出于典型性报道的考虑,有选择地揭露腐败案件,而公众则希望新闻媒体全面报道腐败案件;新闻媒体在报道腐败案件的时候往往突出吸引公众目光的细节,譬如贪官污吏的情妇、贪污受贿的数额等,而这样一来又会引起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不满,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报道的情节未必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新闻媒体过于突出贪污腐败案件中的桃色新闻元素,有可能给案件当事人的家庭带来困扰,甚至会产生转移视线的效果。因此,新闻媒体有责任全面报道案件的事实经过,有义务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谨慎处理贪污腐败案件中的桃色新闻元素。  新闻媒体不能代替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的权利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体在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时候,所肩负的责任更多的是监督责任;新闻媒体在处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时候,所肩负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传递责任。换句话说,面对国家权力机关,新闻媒体扮演的是一种监督者的角色;而面对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体应该扮演传递者的角色。  由于我国沒有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因而新闻媒体的权利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有些情况下,人们习惯于把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认为新闻媒体应该扮演国家权力机关的角色,随时随地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人把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与公民权利直接等同起来,认为新闻媒体应该把公民的喜怒哀乐反映出来,公民可以随时要求新闻媒体传递自己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算尽到了责任。事实上,新闻媒体的权利不同于国家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利也不同于公民权利。新闻媒体的权利是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让渡的集体权利。新闻媒体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基于宪法和法律,由新闻媒体独立行使的社会权利。  新闻媒体的责任  讨论新闻媒体的责任有不同的视角和切入点。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新闻媒体的责任。  首先,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是特殊的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新闻媒体沒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新闻媒体的这种责任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责任并无区别。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新闻媒体提供的不是一般的产品和服务,新闻媒体提供的是特殊的商品——信息。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譬如,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新闻媒体就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访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时候,如果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譬如,侵犯了国家的秘密,那么,新闻媒体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采访报道过程中会获得某些特殊信息,如果新闻从业者利用自己采访报道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譬如敲诈勒索,那么,新闻媒体从业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规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获取的特殊信息不应成为司法上的证据,换句话说,司法机关不得强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出庭作证,也不得强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交出有关犯罪线索或者采访获取的资料。但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诉讼的过程中拒绝交出证人或者采访报道的原始记录,那么,就有可能承担“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如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涉嫌转移重要证人,或者藏匿重要涉案文件,那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 论新闻自由的外部规制
  • [摘要]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新闻自由为社会的民主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新闻自由的无边界行使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新闻自由同样应当受到规则的制约,新闻自由的边界和内在价值应最终建立在新闻客观性的本质意义之上. [关键词] 新闻自由;行 ...查看


  •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边界
  • 2009年12月4日   10:25:44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12月5日截止.这个草案第三十六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 ...查看


  • 言论自由的责任与边界
  • 言论自由的责任与边界 2015年1月7日,法国讽刺漫画杂志<查理周刊>遭遇恐怖袭击,国际舆论同声谴责.事件发生后,多国政要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反恐大游行.而遭袭后出版的<查理周刊>最新一期封面,继续涉及敏感宗教话题,引 ...查看


  • 危机外交中的国内政治因素
  • 摘要在1959-1962年的中印危机中,印度国内政治扮演着一个悲情角色.官僚政治的权力之争和派系互动,使得尼赫鲁的中印危机管理战略实际上成为国内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中印边界危机事件爆发后,尼赫鲁出于维护自己国内政治地位的需要,决定公布中印两国 ...查看


  •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依据部分·续一)
  • 建议条文三.[连续性报道] 问:在连续性报道中,阶段性事实与最终结论不符的,能否认定为报道失实? 答:报道阶段性事实时虽然报道内容与最终结论不符,但只要有合理可信的依据和来源,而不是主观臆造,并且及时跟踪报道事件进展的,不能认定为报道失实. ...查看


  • 2012年度护林联防工作报告
  • 赣鄂皖护林联防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第四分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工 作 报 告 王得民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 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赣鄂皖护林联防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第四分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今天在我乡召开, 现在我代表当班乡就一年来护林联防开展情况向 ...查看


  • 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作者:孙少波 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到了无限的扩张,在公民实现参政议政.检举 ...查看


  • 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 摘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还是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关键切入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依法行政为根本前提,以简政放权 ...查看


  • 互联网自由的边界是法律
  • 发布时间: 2010-02-11 07:51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张平 □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给所有人都带来了好处.但互联网自由 不是绝对的,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