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技巧与部分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案例分析步骤:
1、判断罪与非罪;
2、区分一罪与数罪;
3、弄清轻罪与重罪;
4、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5、分析犯罪的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6、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的情节;
7、坚持多答要点原则,对于不构成近似罪名也要答出来。
二、刑法案例分析常考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016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考性较强,关注刑修九);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贿赂犯罪(刑修九有涉及)+渎职犯罪(了解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
三、刑法中存在观点争议的地方
1、因果关系
肯定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被害人,被害人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属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救婴儿而进入住宅被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对教唆犯如何处理?
观点(1)、教唆犯的行为仍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理论依据为共犯独立说。共犯独立说认为:行为者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所以教唆、帮助行为原本就是行为人自己犯意的实行表现。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是实行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观点(2)、教唆行为无罪。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说,认为只有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必须是被教唆、被帮助的人着手实施犯罪时共犯才成立。
3、关于处分意识的不同观点
(1)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即可。
(2)具体处分说(主流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 案例:甲去商场购买衣服,其将两件分别标有1000元、10000元的西服的价格标签进行调换,甲仅支付1000元就买走了价格为10000元的西服,被害人(售货员)乙并没有发现甲调换价格标签的行为。本案中,售货员知道自己交付了西服,但对西服的价格没有认识到,如果持概括的处分意识,可以认为售货员处分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如果持具体的处分意识,售货员确实没有认识清楚,其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4、抢夺罪与盗窃罪
新观点:抢夺是对物使用暴力,取走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盗窃是以和平方式取走被害人松散占有的财物。
旧观点:抢夺是公开的;
盗窃是秘密的。
5、问题: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论处,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1)构成侵占罪的理由:a.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b.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c.民法虽然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侵占罪的理由:a.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丙,因此,行为人没有侵占“他人财物”;b.该财产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行为人虽未侵占丙的财物而侵占了国家财物;c.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6、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死者死了很久了,其身上(边)财物是无人占有的,一天以上为很久;
死者刚死时,其身上(边)财产是否有人占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死者刚死时,其身上(边)财产是有人占有的,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死者身上(边)财产是无人占有的,取走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刑法案例分析技巧与部分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案例分析步骤:
1、判断罪与非罪;
2、区分一罪与数罪;
3、弄清轻罪与重罪;
4、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5、分析犯罪的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6、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的情节;
7、坚持多答要点原则,对于不构成近似罪名也要答出来。
二、刑法案例分析常考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016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考性较强,关注刑修九);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贿赂犯罪(刑修九有涉及)+渎职犯罪(了解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
三、刑法中存在观点争议的地方
1、因果关系
肯定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被害人,被害人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属于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救婴儿而进入住宅被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对教唆犯如何处理?
观点(1)、教唆犯的行为仍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理论依据为共犯独立说。共犯独立说认为:行为者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所以教唆、帮助行为原本就是行为人自己犯意的实行表现。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是实行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观点(2)、教唆行为无罪。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说,认为只有单纯的教唆、帮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必须是被教唆、被帮助的人着手实施犯罪时共犯才成立。
3、关于处分意识的不同观点
(1)概括(抽象)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即可。
(2)具体处分说(主流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 案例:甲去商场购买衣服,其将两件分别标有1000元、10000元的西服的价格标签进行调换,甲仅支付1000元就买走了价格为10000元的西服,被害人(售货员)乙并没有发现甲调换价格标签的行为。本案中,售货员知道自己交付了西服,但对西服的价格没有认识到,如果持概括的处分意识,可以认为售货员处分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如果持具体的处分意识,售货员确实没有认识清楚,其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4、抢夺罪与盗窃罪
新观点:抢夺是对物使用暴力,取走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盗窃是以和平方式取走被害人松散占有的财物。
旧观点:抢夺是公开的;
盗窃是秘密的。
5、问题: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贿的财物、犯罪所得等,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论处,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1)构成侵占罪的理由:a.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b.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行为人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c.民法虽然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侵占罪的理由:a.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丙,因此,行为人没有侵占“他人财物”;b.该财产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行为人虽未侵占丙的财物而侵占了国家财物;c.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6、死者对财物的占有
死者死了很久了,其身上(边)财物是无人占有的,一天以上为很久;
死者刚死时,其身上(边)财产是否有人占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死者刚死时,其身上(边)财产是有人占有的,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死者身上(边)财产是无人占有的,取走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