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责任,或者称从债务会产生何种影响,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具体分析。

一、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有效,主债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在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或者称为检索抗辩权。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丧失。对此,《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2项有明确的规定。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最高院《破产法(试行)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分别规定的“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2款前句规定:“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加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减去在破产程序中受清偿的部分的余额。

需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句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

2、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7条后句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责任范围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前句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在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8条后句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时,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5条第1款但书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规定的保证合同,理论上界定为独立担保合同,即指与主合同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对担保合同不发生任何影响。对于独立保证合同,由于其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然也不受主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因此,不论主债务人是否破产,保证人均应依照独立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主债务人破产,对独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孙瑞玺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责任,或者称从债务会产生何种影响,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具体分析。

一、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有效,主债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在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或者称为检索抗辩权。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丧失。对此,《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2项有明确的规定。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最高院《破产法(试行)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分别规定的“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2款前句规定:“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加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减去在破产程序中受清偿的部分的余额。

需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句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

2、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7条后句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责任范围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前句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在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8条后句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时,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5条第1款但书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规定的保证合同,理论上界定为独立担保合同,即指与主合同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对担保合同不发生任何影响。对于独立保证合同,由于其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然也不受主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因此,不论主债务人是否破产,保证人均应依照独立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主债务人破产,对独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孙瑞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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