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气囊爆破的宝马车

  出问题的宝马车

  

  能开上宝马车,一直是邓磊(化名)在事业上打拼的目标。可是,当他真的拥有了一辆宝马车时,却没想到接踵而至的是一场官司。

  2009年5月,邓磊将心仪已久的宝马528型汽车开回了家。第二天,他就迫不及待地办理了登记手续。

  开上宝马车的邓磊,感觉人都有了精神,天天晚上做梦都能笑醒。可是,他没想到宝马车行驶还不到3000公里,就出事了。

  那天,邓磊开着宝马车行驶在北京的四环路上,同事李丽萍(化名)坐在副驾驶座的后座。“当时我开得不快,也就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吧,突然车左侧的气囊迸了出来,气囊迸出的碎片将李丽萍的头击伤了。”这个突发事件,让邓磊至今仍心有余悸。

  邓磊第一反应是先把李丽萍送到医院检查,再去讨说法。幸好,李丽萍只是轻微伤,在医院包扎了一下,邓磊把她送回了家。之后,邓磊气鼓鼓地赶到他买车的4S店协商赔偿问题。

  邓磊就是想不明白,这么高档的轿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气囊怎么会迸出来,“这说明这辆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很可能诱发安全事故”!

  为此,邓磊提出要求4S店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手续,即解除宝马车的买卖合同,退还车辆及车款,或者更换同型号的其他车辆,并要求赔偿气囊迸出导致李丽萍的人身损害赔偿。4S店拒绝了邓磊的赔偿请求,邓磊将4S店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不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否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邓磊在4S店购买的宝马轿车在行驶途中气囊迸出,对邓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为4S店不能举证证明气囊系因为碰撞所致,因此推定气囊的迸出是车辆本身原因所致,4S店应该对其承担责任,判决4S店退还购车款,邓磊返还宝马车,同时4S店承担邓磊的其他财产损失。

  宣判后,4S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车辆在气囊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车辆出现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气囊非正常爆破的“误报”现象,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该宝马汽车4S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邓磊一方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无需承担退货责任,原因有三:其一车辆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但由于受科技水平的限制,汽车制造商还无法完全避免“误报”现象的发生;其二安全气囊的设置旨在以较小的代价换取可能出现的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此气囊的爆破并未造成人身的重大伤亡或者产品本身以外的较大财产损失;其三考虑到涉案车辆曾发生过碰撞是导致气囊“误报”出现的直接诱因,而该次碰撞正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导致的。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签订《购车协议》后,邓磊与宝马汽车4S店均受该协议的约束,邓磊和4S店均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为什么宝马汽车4S店对本次气囊爆破承担修理责任,而非退货呢?原因如下,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修理、更换、退货为逐层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先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无法修理或者修理后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更换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经营者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存在其他《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再由经营者负责退货。

  那么,为什么4S店没有义务召回本案中气囊爆破的宝马汽车?因为本案中,气囊爆破的宝马汽车并不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缺陷”产品,所以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由制造商(进口商)进行缺陷产品召回。如果售出汽车存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称“缺陷”时,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缺陷产品的召回也不等同于退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召回通过免费修理或零件更换的方式就能解决,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厂家将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除缺陷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

  邓磊的同事李丽萍在这起突发事故中是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呢?4S店作为销售者,应该与生产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李丽萍可以向4S店提出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4S店有权向宝马车生产者追偿。

  那么,面对同一个被告,邓磊和李丽萍是否可以一并起诉呢?也就是说,本案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主体既可以违约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很明显,本案中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4S店对邓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对李丽萍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生产者对邓磊承担的是财产侵权责任,而对李丽萍承担的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起诉销售者宝马汽车4S店还是起诉生产者,邓磊和李丽萍都应当分别起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下半月期)

  出问题的宝马车

  

  能开上宝马车,一直是邓磊(化名)在事业上打拼的目标。可是,当他真的拥有了一辆宝马车时,却没想到接踵而至的是一场官司。

  2009年5月,邓磊将心仪已久的宝马528型汽车开回了家。第二天,他就迫不及待地办理了登记手续。

  开上宝马车的邓磊,感觉人都有了精神,天天晚上做梦都能笑醒。可是,他没想到宝马车行驶还不到3000公里,就出事了。

  那天,邓磊开着宝马车行驶在北京的四环路上,同事李丽萍(化名)坐在副驾驶座的后座。“当时我开得不快,也就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吧,突然车左侧的气囊迸了出来,气囊迸出的碎片将李丽萍的头击伤了。”这个突发事件,让邓磊至今仍心有余悸。

  邓磊第一反应是先把李丽萍送到医院检查,再去讨说法。幸好,李丽萍只是轻微伤,在医院包扎了一下,邓磊把她送回了家。之后,邓磊气鼓鼓地赶到他买车的4S店协商赔偿问题。

  邓磊就是想不明白,这么高档的轿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气囊怎么会迸出来,“这说明这辆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很可能诱发安全事故”!

  为此,邓磊提出要求4S店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手续,即解除宝马车的买卖合同,退还车辆及车款,或者更换同型号的其他车辆,并要求赔偿气囊迸出导致李丽萍的人身损害赔偿。4S店拒绝了邓磊的赔偿请求,邓磊将4S店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不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否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邓磊在4S店购买的宝马轿车在行驶途中气囊迸出,对邓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为4S店不能举证证明气囊系因为碰撞所致,因此推定气囊的迸出是车辆本身原因所致,4S店应该对其承担责任,判决4S店退还购车款,邓磊返还宝马车,同时4S店承担邓磊的其他财产损失。

  宣判后,4S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车辆在气囊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车辆出现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气囊非正常爆破的“误报”现象,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该宝马汽车4S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邓磊一方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无需承担退货责任,原因有三:其一车辆虽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但由于受科技水平的限制,汽车制造商还无法完全避免“误报”现象的发生;其二安全气囊的设置旨在以较小的代价换取可能出现的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此气囊的爆破并未造成人身的重大伤亡或者产品本身以外的较大财产损失;其三考虑到涉案车辆曾发生过碰撞是导致气囊“误报”出现的直接诱因,而该次碰撞正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导致的。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签订《购车协议》后,邓磊与宝马汽车4S店均受该协议的约束,邓磊和4S店均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为什么宝马汽车4S店对本次气囊爆破承担修理责任,而非退货呢?原因如下,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修理、更换、退货为逐层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先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无法修理或者修理后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更换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经营者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存在其他《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再由经营者负责退货。

  那么,为什么4S店没有义务召回本案中气囊爆破的宝马汽车?因为本案中,气囊爆破的宝马汽车并不符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缺陷”产品,所以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由制造商(进口商)进行缺陷产品召回。如果售出汽车存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称“缺陷”时,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缺陷产品的召回也不等同于退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召回通过免费修理或零件更换的方式就能解决,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厂家将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除缺陷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

  邓磊的同事李丽萍在这起突发事故中是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呢?4S店作为销售者,应该与生产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李丽萍可以向4S店提出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4S店有权向宝马车生产者追偿。

  那么,面对同一个被告,邓磊和李丽萍是否可以一并起诉呢?也就是说,本案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主体既可以违约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很明显,本案中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4S店对邓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对李丽萍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生产者对邓磊承担的是财产侵权责任,而对李丽萍承担的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起诉销售者宝马汽车4S店还是起诉生产者,邓磊和李丽萍都应当分别起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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