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审判制度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内容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职级序列、管理等问题。随后,北京、上海、吉林、海南等省市的法院陆续进行了书记员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法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之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招录了一大批书记员,使这支队伍迅速壮大,并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我们对全省法院书记员队伍现状的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员管理不规范。从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情况来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法院工作现状。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由法院内设的专门管理处(室),集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安排到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但基层法院普遍都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致使本来就人员短缺的书记员队伍不能实现人员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二)书记员招录不符合相关规定。从对基层法院书记员调研情况来看,在2005年、2007年全省统一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后,再没有专门招录过书记员,以至于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法官助理或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再加上聘任制书记员中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后将被任命为法官,书记员数量将大量减少。而根据新的诉讼文书归档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都要实行电子扫描归档,使得书记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在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而工作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来补充书记员。但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任命后才能担任书记员,所以这些人员担任书记员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书记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稳定性。受人员编制限制,今后法院大量招录书记员的可能性不大,书记员基本上将由转业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四部分组成,而这部分人员中真正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能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录入技能,胜任书记员工作的人不多,再加之中级以下法院没有统一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势必对以后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而且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偏低,多数法院对临时聘用人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使得这部分人员工作不安心,流动性较大,而且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诉讼时有发生。
(四)书记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培养还基本沿袭以前“传、帮、带”的师徒模式,跟着自己的办案法官记录案件,只熟悉自己所在部门案件的记录模式,一旦临时调整到其他庭室承担记录任务,往往不能适应。加之庭审信息化要求进一步提高,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我国法院书记员改革的状况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审判制度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书记员制度也开始步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内容涉及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职级序列、管理等问题。随后,北京、上海、吉林、海南等省市的法院陆续进行了书记员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法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之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招录了一大批书记员,使这支队伍迅速壮大,并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我们对全省法院书记员队伍现状的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员管理不规范。从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在各地法院实行情况来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法院工作现状。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由法院内设的专门管理处(室),集中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安排到各个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但基层法院普遍都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致使本来就人员短缺的书记员队伍不能实现人员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二)书记员招录不符合相关规定。从对基层法院书记员调研情况来看,在2005年、2007年全省统一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后,再没有专门招录过书记员,以至于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法官助理或法官代行书记员职责,再加上聘任制书记员中的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后将被任命为法官,书记员数量将大量减少。而根据新的诉讼文书归档要求,所有案卷材料都要实行电子扫描归档,使得书记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在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而工作量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在向政府机关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来补充书记员。但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任命后才能担任书记员,所以这些人员担任书记员严格来讲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书记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稳定性。受人员编制限制,今后法院大量招录书记员的可能性不大,书记员基本上将由转业干部、大专院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四部分组成,而这部分人员中真正具备法律专业学历、能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录入技能,胜任书记员工作的人不多,再加之中级以下法院没有统一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势必对以后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而且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偏低,多数法院对临时聘用人员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使得这部分人员工作不安心,流动性较大,而且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和诉讼时有发生。
(四)书记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培养还基本沿袭以前“传、帮、带”的师徒模式,跟着自己的办案法官记录案件,只熟悉自己所在部门案件的记录模式,一旦临时调整到其他庭室承担记录任务,往往不能适应。加之庭审信息化要求进一步提高,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