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诊所条件

某市民:

您好!关于咨询开办个体诊所政策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及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对以上回复仍有不清楚的,请直接电话联系武隆县卫生局咨询,联系电话:77788827。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

附: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

某市民:

您好!关于咨询开办个体诊所政策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及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对以上回复仍有不清楚的,请直接电话联系武隆县卫生局咨询,联系电话:77788827。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

附: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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