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摘要】信托在投资理财、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方面表现出强大的优势,目前,信托业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虽然引入了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作为舶来品,其精髓——信托财产双重权说与我国法律所坚持的单一所有权原则相悖,而被摒弃。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关键,其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誉之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①。信托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800余年的历史。最初,信托被用作于一种规避财产转移限制的手段,并不具体财产管理和投资融资等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限制被逐步取消,信托也逐渐演化为一种专门化的理财制度。信托在现代世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发展的潜力已不容小觑,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亦争相引进了信托制度,如日本、德国等。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固有的矛盾,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亦大相径庭。
一、国外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理论
(一)英美法系“双重权说”
从信托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产生“双重权说”的根本原因在于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抗衡。委托人为了规避法律对转让财产的限制,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让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形式上符合普通法构成要件,因此,普通法承认了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地位。然而,为了防止受托人损害信托财产,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承认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的同时,衡平法亦赋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地位,即“衡平法上所有权”。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双重权说,两者分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规定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也决定了所有权内容的不一致。
1.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限制的所有权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的内容受限体现在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占有②。这种占有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区别于物权法中所论的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受托人即失去对信托财产的占有,因此,其占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意志。其次,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对其享有全面的控制及支配权力,但受托人不能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即“禁止自我交易规则”③。
此外,其受限制的方面还包括对于信托财产的处分。第一,其只能依据法律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摘要】信托在投资理财、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方面表现出强大的优势,目前,信托业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虽然引入了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但作为舶来品,其精髓——信托财产双重权说与我国法律所坚持的单一所有权原则相悖,而被摒弃。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关键,其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誉之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①。信托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800余年的历史。最初,信托被用作于一种规避财产转移限制的手段,并不具体财产管理和投资融资等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限制被逐步取消,信托也逐渐演化为一种专门化的理财制度。信托在现代世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发展的潜力已不容小觑,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亦争相引进了信托制度,如日本、德国等。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固有的矛盾,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亦大相径庭。
一、国外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理论
(一)英美法系“双重权说”
从信托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产生“双重权说”的根本原因在于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抗衡。委托人为了规避法律对转让财产的限制,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让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形式上符合普通法构成要件,因此,普通法承认了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人地位。然而,为了防止受托人损害信托财产,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承认受托人“普通法上所有权”的同时,衡平法亦赋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地位,即“衡平法上所有权”。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双重权说,两者分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规定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也决定了所有权内容的不一致。
1.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限制的所有权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的内容受限体现在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占有②。这种占有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区别于物权法中所论的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受托人即失去对信托财产的占有,因此,其占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意志。其次,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对其享有全面的控制及支配权力,但受托人不能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即“禁止自我交易规则”③。
此外,其受限制的方面还包括对于信托财产的处分。第一,其只能依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