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移交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性,使财务工作有序
开展,特此制订财务移交制度
一、财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
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
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
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
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
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
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
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将工作的
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
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
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财务人员移交前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
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
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
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
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
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内容。
三、交接程序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负责监交;
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交接,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
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
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
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
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
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
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
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
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
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
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
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
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
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
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会计移交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自己设置打印。
四、本制度于2012年2月15日起严格执行。
财务部
2012年2月15日
财务移交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性,使财务工作有序
开展,特此制订财务移交制度
一、财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
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
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
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
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
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
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
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将工作的
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5、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
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
执一份交接清单。
二、财务人员移交前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
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
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
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
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
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内容。
三、交接程序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负责监交;
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交接,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
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
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
收。
2、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
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
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
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
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
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
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
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
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
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
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
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会计移交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自己设置打印。
四、本制度于2012年2月15日起严格执行。
财务部
20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