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1、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2)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职业培训共作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及安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
3、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
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是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是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4、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重点:职业培训体系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5、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6、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7、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8、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大力推进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9、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10、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 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11、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
12、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13、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1、外出就业技能培训2、技能提升培训3、劳动预备制培训、4创业培训5、农村劳动者就近转移培训
14、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1】64号
15、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1、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收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不住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2、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3)毕业年度搞笑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又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
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5、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
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应
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6、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
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16、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7、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18、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请表。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申请,有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19、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的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
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金【2009】41号
21、从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
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72号
22、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23、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
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2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5、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以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
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
26、保障就业权益
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09】116号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
1、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2、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3、对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4、
对就业与事业进行社会化管理;5、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28、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2
号
29、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的3年时间内,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
动保障监察为重点,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到“十二五”末,社会保障“一卡通”经过试点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
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30、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哥弟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
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
31、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2、《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等情况的基
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3、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
政策法规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
1、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2)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职业培训共作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及安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
3、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
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是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是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4、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重点:职业培训体系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5、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6、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7、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8、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大力推进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9、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10、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 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11、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
12、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13、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1、外出就业技能培训2、技能提升培训3、劳动预备制培训、4创业培训5、农村劳动者就近转移培训
14、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1】64号
15、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1、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收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不住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2、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3)毕业年度搞笑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又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
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5、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
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应
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6、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
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16、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17、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18、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申请表。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申请,有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19、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的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
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金【2009】41号
21、从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
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72号
22、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23、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
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2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5、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以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
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
26、保障就业权益
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09】116号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
1、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2、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3、对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4、
对就业与事业进行社会化管理;5、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28、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2
号
29、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的3年时间内,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
动保障监察为重点,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明确职能职责,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到“十二五”末,社会保障“一卡通”经过试点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
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30、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哥弟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
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
31、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2、《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等情况的基
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3、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