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管理办法

(沪国资委预算﹝2014﹞2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以下简称支出后评价)是指市国资委根据设定的支出目标或要求,应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评价。

第三条  支出后评价的对象为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所有支出事项,重点是具有明显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等。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支出事项,如有关部门已实施过评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  支出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二)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收集可靠详实的资料,为评价结果提供合理有力的支撑。

(三)细化分类。综合考虑支出的方式、对象、目标、金额等因素,区分不同的支出情况,细化评价。

(四)突出绩效。针对支出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重点体现支出与效益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支出后评价原则上在资金下拨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一般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资本性支出项目一般在主要投资完成或项目达纲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

第六条  支出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四)评价支出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

(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项目或支出目标及相关材料;

(六)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支出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八条  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与支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有关的决策及审批管理制度;

(二)决策及审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第九条  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资金是否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或变相侵占情况;

(二)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度是否一致;需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投资是否突破预算:投资调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支出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实施;期间检查和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相关资金及支出项目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条  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支出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偏离预期目标的程度及原因;

(二)支出产生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与影响;

(三)支出项目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十一条  支出目标区分不同支出的具体情况,由企业提出,在市国资委下拨资金前明确。

支出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的支出目标按照有关专项扶持办法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和产业能级提升项目的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技术目标、产业化目标、项目内部投资效益目标等。

对应具体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项目产能目标、投资回报率目标、投资回收期目标等。

不对应具体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企业经营增长目标或市场占有率目标、企业经营利润目标、完成特定重大任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支出后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

(三)企业形成总结报告;

(四)组织第三方评价;

(五)形成评价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综合考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管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后,确定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的支出项目,并下发通知。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如支出金额、目标及调整情况;支出的决策与审批情况;项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实施情况,如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或支出实施进度;相关管理措施、项目运行情况等;

(三)效果情况,如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四)相关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支出后评价可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实施评价当年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中介机构的选聘参照市国资委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实施支出后评价的,第三方需提交专门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明确评价重点、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

第三方在收集与核实相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市国资委,抄送涉及的企业。

第十八条  支出后评价涉及的支出项目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的,在确定评价方案、形成评价意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支出后评价运用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权重40%)和个性指标(权重60%)。

共性指标评价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个性指标评价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二十条  共性指标参照本办法所附参考指标设置,如需新增或删减,需说明调整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个性指标根据所涉及企业及支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由市国资委、相关企业、第三方等共同研究确定,在评价方案中明确。

个性指标综合考虑支出所涉及企业类型、项目特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占比重等因素后,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分配及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支出,评价突出项目总体管理及效益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20%(含20%)至50%的支出,评价突出项目增量效益情况,兼顾项目总体管理及效益实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涉及竞争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经济效益实现情况,兼顾社会效益;

涉及功能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兼顾经济效益;

涉及公共服务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社会效益实现和成本控制情况。

涉及企业的跨类支出,评价所适用的分类根据支出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提交的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企业、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二)评价方案与指标体系构成;

(三)总结分析评价指标情况;

(四)下一步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支出金额较小(3000万元及以下)且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比例在20%及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简易评价程序,即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视需要抽查相关资料后形成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支出后评价工作,对评价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组织整改,接受市国资委对整改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支出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第三方机构在开展支出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通过支出后评价工作,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通过支出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支出后评价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侵占或挪用预算资金等情形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沪国资委预算﹝2014﹞2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以下简称支出后评价)是指市国资委根据设定的支出目标或要求,应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评价。

第三条  支出后评价的对象为在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所有支出事项,重点是具有明显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资本性支出项目等。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支出事项,如有关部门已实施过评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  支出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二)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收集可靠详实的资料,为评价结果提供合理有力的支撑。

(三)细化分类。综合考虑支出的方式、对象、目标、金额等因素,区分不同的支出情况,细化评价。

(四)突出绩效。针对支出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重点体现支出与效益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支出后评价原则上在资金下拨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一般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资本性支出项目一般在主要投资完成或项目达纲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进行评价。

第六条  支出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四)评价支出涉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及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

(五)申请资金时提出的项目或支出目标及相关材料;

(六)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支出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八条  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与支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有关的决策及审批管理制度;

(二)决策及审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第九条  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资金是否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或变相侵占情况;

(二)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度是否一致;需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投资是否突破预算:投资调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支出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实施;期间检查和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相关资金及支出项目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条  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支出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偏离预期目标的程度及原因;

(二)支出产生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与影响;

(三)支出项目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十一条  支出目标区分不同支出的具体情况,由企业提出,在市国资委下拨资金前明确。

支出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其中,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的支出目标按照有关专项扶持办法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和产业能级提升项目的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技术目标、产业化目标、项目内部投资效益目标等。

对应具体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项目产能目标、投资回报率目标、投资回收期目标等。

不对应具体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目标一般应包括企业经营增长目标或市场占有率目标、企业经营利润目标、完成特定重大任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支出后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

(三)企业形成总结报告;

(四)组织第三方评价;

(五)形成评价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综合考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管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后,确定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后评价的支出项目,并下发通知。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如支出金额、目标及调整情况;支出的决策与审批情况;项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实施情况,如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或支出实施进度;相关管理措施、项目运行情况等;

(三)效果情况,如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四)相关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支出后评价可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实施评价当年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中介机构的选聘参照市国资委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实施支出后评价的,第三方需提交专门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明确评价重点、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

第三方在收集与核实相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市国资委,抄送涉及的企业。

第十八条  支出后评价涉及的支出项目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的,在确定评价方案、形成评价意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支出后评价运用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权重40%)和个性指标(权重60%)。

共性指标评价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个性指标评价支出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二十条  共性指标参照本办法所附参考指标设置,如需新增或删减,需说明调整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个性指标根据所涉及企业及支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由市国资委、相关企业、第三方等共同研究确定,在评价方案中明确。

个性指标综合考虑支出所涉及企业类型、项目特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占比重等因素后,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分配及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支出,评价突出项目总体管理及效益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20%(含20%)至50%的支出,评价突出项目增量效益情况,兼顾项目总体管理及效益实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涉及竞争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经济效益实现情况,兼顾社会效益;

涉及功能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兼顾经济效益;

涉及公共服务类企业的支出,评价一般突出社会效益实现和成本控制情况。

涉及企业的跨类支出,评价所适用的分类根据支出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提交的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企业、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二)评价方案与指标体系构成;

(三)总结分析评价指标情况;

(四)下一步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支出金额较小(3000万元及以下)且占项目新增投资总额比例在20%及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简易评价程序,即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提交的总结报告,视需要抽查相关资料后形成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支出后评价工作,对评价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组织整改,接受市国资委对整改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支出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第三方机构在开展支出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通过支出后评价工作,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通过支出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支出后评价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侵占或挪用预算资金等情形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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