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冯巍办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律部一、香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意义;二、如何看待“一国两制”三、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四、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五、小结六、问答环节一、香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意义(一)香港在中国近现代史中的重要地位
孙中山在搞民国革命的时候,香港是一个最重要的据点。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早期,香港也是中国共产党积蓄力量、在南方搞工人运动的一个最主要的据点。新中国建立以后,香港又是年轻的共和国从外界获取信息、获取外汇、获取重要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中,我们从香港引进了资金,学到了先进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理念,从香港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技术。所以,才有了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1997年以后,香港又成为国家统一的第一站。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香港在中国的现代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未来香港在中国民主化法制化的地位
未来香港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它的作用和地位远远要比改革开放之初内地搞经济建设的那样的一种作用还要高。在香港回归之初,内地曾经形成了一个学科叫做“香港学”。
香港回归以后,我们现在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香港问题也看得非常重。在十六大上,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面临的崭新课题。五年过后,十七大还是这样的一种表述,把“崭新”改为了“重大”,
也就是说香港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国家长远的战略发展,它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大。
二、如何看待“一国两制”
(一)从性质上讲
1. 政治制度
内地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议行合一的。而香港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的政治制度非常接近,我们把它概括为一种三权分立的制度。在香港的体制下司法的权力最大,我个人把它概括为一种“司法至上的三权分立”。从其他方面来讲,我们内地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现在实际上也是一种多党,但逐渐在向两党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香港有非常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参与。另外,第四种权利——舆论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2. 经济制度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一些修订,现在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现在内地的经济制度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构成上面、分配方式上面都不一样了。而在香港,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自由型的经济结构。我们把它概括为流动性的经济,叫做“三流”,就是生产要素的几个主要领域——资金、人员、物流都在流动。所以,它是一个私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下带有高度流动性的经济制度。
3. 法律制度
内地的法律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大陆法的特征。香港的法律制度完全是普通法,它是从英国来的,是判例法。 所以大家看到,不管是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包括一些社会文化方面的制度都和内地不一样。比如香港的教育,香港的教育70%都是私人的,它主要办学的团体,第一是教会,第二就是公益的慈善机构。
(二)从隶属关系来看“一国两制”
基本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机关和制度,跟内地都没有太大的关联,实际上是独立的。香港有独立的海关制度,而这通常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香港独立发行港币,货币的发行权也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才能够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还可以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护照。护照是国家发给自己国民的一种国家的身份证明。现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在世界上143个国家都是可以免签的,香港居民的国际化的程度很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有独立的司法权,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虽然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但它所拥有的权力比世界上任何一个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成员国享有的权力还要大。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区域的政府享有的权力如果非常大,运作起来以后就会产生很大的离心力。实际上,香港在很大程度上现在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
(三)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看“一国两制”
至于包容和博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是资本主义的,那就不单纯是一种制度,它会有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资本主义的政治理念,资本主义的生活模式。现在,一国两制下,它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两地的这种融合在逐渐地加速。
所以,里边有很多矛盾,政治方面的矛盾,包括和中央还在争权,经济方面的矛盾,社会方面的矛盾,心理、价值观方面的矛盾。现在两地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凸显。
但是,我们现在又是一个国家,它还有很大的包容性,但两种制度、两种价值观又在博弈。这是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尽管它有这样的独立的特点,但它实际上还是一国两制下面的一种制度安排。一国,还是现在香港所实行制度的一个前提。因为,没有一个主权的国家,就没有两制。这是一个大的前提。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一国两制”
从法律上来讲,香港所有的权利,都是中央通过《基本法》来授给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里有100条左右都是授权性的条款。 《基本法》的规定的有效期是50年。就是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这就说明现在香港实行的这种制度,至少从法律上来讲,不是永远会这样,而是有期限的。作为我们做法律的人,要知道《基本法》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
三、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结构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各样的政策,给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提出有关的法案。
立法机关,主要就是制订法律。行政机关提出来的法案,要在立法会三度通过。同时,行政机关要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立法机关有权利监督行政机关,还可以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分四级,跟内地差不多,基层院、地区院、高级院,还有终审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发生的所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功能界别议席
1. 由来
香港这个地方,功能界别议席是1985年当时英国在撤退之前引入的。在这之前,香港是没有选举的,它的立法局议员都是港督委任的。从1985年开始引入了代议民主制,在社会、经济和专业非常重要的领域里面来选代表。比如法律界现在就有一个议席,法律界可以选一个议席,教育界一个议席,医学界一个议席,这是属于专业界。还有工商界,比如贸易、进出口、旅游、交通、金融、金融服务、房地产管理,这些领域里面都有议席。这种所谓的功能界别就是从香港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分工的角度,给重要的领域都分一个议席。
2. 功能界别选举的问题
这就是功能界别的议席。现在功能界别的议席,在香港社会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因为按照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按照那
种普选的定义和标准,功能界别的选举它是有一些问题的。为什么呢?第一个问题,有一些界别的议席它是团体选出来的,而不是个人投票。第二个问题就是票票不等值。这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四、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一)学者论点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现代西方民主法制国家,违宪审查问题都有一种逐渐扩展的倾向。在这种大的潮流趋向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违宪审查是世界上最前卫的。
香港的罗沛然律师,专门写过一本《香港基本法》。他主要是按条注释,阐述社会知名人士对发条的看法及香港法院的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是如何解释的。他认为《基本法》是一株活树,《基本法》的那个文本就是那个主干,而枝干和叶、果,都是香港各级法院形成的判决。
肖蔚云教授是我们国家研究《基本法》的权威,但是我们觉得美中不足的就是,他的研究都是一套法律的注释,加上一些政治背景的说明,而缺乏判例的研究。
(二)香港的违宪审查权
1. 法律基础
关于香港的违宪审查权,现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界,都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所享有的违宪审查权,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有相应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有两条,我个人认为是香港违宪审查权的法律基础。
第一条,《基本法》的第11条,这一条规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制订的政策和策略,包括行政措施,都要以《基本法》为依据。”这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这是一条宪政性的要求。就是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第二个法律依据,就是《基本法》第158条的第2款和第3款。158条的第2款是“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对《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2. 违宪审查案件
所谓的违宪审查案件指什么呢?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权利对这个案件适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是不是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特区的立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那么可以宣布这个立法无效。对行政也是一样的,就是当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它也可以审理跟这个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及精神。如果不符合,它可以撤销相关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
3. 对香港法院权力制衡的缺失
这样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里面最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种三权之间的制衡,最终都是通过法院来实施的。而法院呢?法院谁制衡它呢?
这样,香港的法院,实际上现在是最大的,就是没有一种权力的制衡。政治学当中不是有一句名言吗?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是说,任何权力都要有制约。而现在,从权力的角度来讲,香港的法院事实上就是没有制约的。
(三)香港法院的职能
1. 重要决策的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重要的政策,都是通过香港的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形成的一些规则来确定的。比如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审理了一个“维护维多利亚港协会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案件。
现在还有外佣居港权的问题。像这些重大的涉及到人口和移民政策,实际上也是法院来确定的。
2. 重大政治性分歧的解决
还有一个就是一些重大的政治性的分歧的解决。比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一件事情上出现了严重分歧。这时,法院要出来做一个裁决。
3. 强大的政治导向性
第三个功能就是,香港的司法有一种非常强的政治导向性。注意观察一下香港的新闻,就能够看得到。
(四)违宪审查权存在的问题
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它也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最大的问题就是和中央权力的冲突。香港特区的法院,现在行使的违宪审查权,
它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中央的权利了。为什么呢?《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要经行政长官签署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在所有施行的法律都是经过人大常委会备案之后的法律。按照这样的理解,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法律,那特区的法院就不应该有这种权力,直接地在判决当中来宣布它违反《基本法》。所以,它跟中央的这种权力实际上是有冲突的。
五、小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这么大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是他不仅要有非常好的专业知识,同时他也要有政治智慧,也要有对国家和对香港社会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要自我约束。因为其他的权力对他没有约束了,那就只能期望法官自身能有一个自我约束。
香港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面临的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在香港工作的实践使我深深地感到,中央政府在管制香港的能力方面的欠缺,必须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
六、问答环节
(一)普选的问题
提问:2020年的普选问题以及《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的违宪审查和终审法院的权力,以及终审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可能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问题。
冯巍: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普选的。我们过去一国两制的设计,一
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解释就是我们搞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过去设计一国两制的时候,可能更多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政治和经济都有,但是偏向经济。但现在和未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面临的关系,可能不仅仅在经济领域,也有可能在政治层面上。
现在看起来,对于政治的问题,政治的诉求,中央政府已经非常明确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变。但是在这个转变的基础上,现在这个功能界别是不是可以通过解释普选是什么含义的方式,能够有条件的在代表制,就是完全按照选民为基础的比例代表制,和现有的功能界别,这两种代表制模式找到一种平衡?我个人觉得可能还是比较困难。如果通过《基本法》的解释来解释这个问题的话,可能还是比较麻烦的。因此,有没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考虑重新设计香港立法会的内部结构。
(二)香港法院违宪审查的范围
提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能不能对中央政府针对特别行政区的管制性的政策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因为,中央政府如果出台一些针对香港的政策法规,香港的法院有没有审查权?但如果能审查,中央政府的管控行为本身到底会产生什么?我就很想知道有没有这种可能性——他们会来对中央政府管控香港的这些行为本身进行违宪审查。
冯巍:从理论上来讲,应该不应该对中央政府对香港制订的一些政策措施进行违宪审查?就是我认为你这个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我也给你撤销。
王锡锌:我觉得无论如何不能够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这样的权利,理由有两个:第一,特别行政区政府,非常明确的,它应该是中央政府下面的一级。首先它没有这样的权力来审查上级的政策。第二,它有其他的可能的解决途径,就算你可以把法院引进来,我也认为它不是一种最好的途径。这个时候应该回到《基本法》158条第1款,就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而不应该交由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来处理。
冯巍:这个,回归以后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了,就是我刚才讲到的关于移民的那个问题。直到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还在理论上认为他们应该是有的。因为158条的授权是很大的、很宽泛的。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倒觉得你刚才谈到的普选的问题,给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和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个理据,就是社会学和政治学方面的理据。现代的这种以自然人为选民,以地域为代表的现代的代议制,它实际上代表着大众的利益。你谈到了共和制的理念,就是说,怎么样能够使大众和精英之间在代议一个机构里面有一种平衡。同时,怎么样处理好精英、大众和领袖之间的关系。这确实对我们的工作有启示作用。
(三)港人治港
甘老师:就是宪法方面的问题。其实我的大致想法就是,我们现在中央的很多人,刚才您说了“能力不足”,虽然能力不足,权力却很大。特别是下边干事的人,他特别愿意表现得比较左。其实香港最
大的问题,就是它分裂不分裂。关于司法审查权的问题,我觉得刚才你提出的两个理由很充分。其实,应该考察普通法系统,普通法的国家只要有成文宪法,司法审查是肯定的,这是它的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
其实,我就是一个想法,只要认定香港人是爱国的,这个就没问题。邓小平和老一辈领导人之所以给香港那么大的自治权,就因为它是爱国的。它对我们大陆的贡献无可比拟。
(四)诉讼参与人及功能界别问题
冯巍:你谈到了一个实际上我们在做司法实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的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就是诉讼参与人的问题。当一个案件出来以后,你会发现,这个案件它所影响到的或者利益相关者并不完全是最初案件产生时候的原告和被告。比如,涉及到中央的权利,它可以要求行政长官出示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出示证明文件的时候,要向中央政府来索取。这个证明文件是反映中央的立场的,法院必须采纳。还有一些诉讼的第三方,这些都能够保证当这个案件涉及到了中央的一些权利的时候,中央政府有一个比较合法的、合适的诉讼的地位来参与香港法庭的诉讼。当然,这里面的问题可能会很复杂。
关于功能界别的问题,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个合适的方法。因为我们现在谈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很多制度的时候,尤其是谈到它的选举制度的时候,参照系都是一些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也都是一些民主历史比较远、法制比较健全的独立的国家。但是香港,不管它这种自治的程度有多高,它实际上还是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政府。
所以,这个参照系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五)香港民众在内地的权利
提问:香港人现在可能对于规划权到底属于主权还是治权——就是中央政府有没有权力对于香港未来在区域性或经济功能方面有这样的规划权?第二点,现在有很多情况是像我们这样北上的香港人,虽然我们接受了很好的教育,但是现在有一个政策叫做港人治港,它的背后其实是港人不能治国。我们现在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到内地的哪怕是公务员考试或者内地的任何行政机关去。如果没有赋予所谓我们在内地的这方面的权利,是不是对我们的权利也是有减损的?
冯巍: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要对自己国家的战略发展有一个规划。这个规划的管辖范围,一定是在它主权的管辖范围之内的。否则,那就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但是,这里面需要处理好国家的战略发展的方向和给港澳地区的定位,和两个特区自身它们的长远社会发展协调的问题。就是不能只是考虑国家的利益而不考虑两个特区的利益。这里有个协调的问题在里面。
第二,你谈到的关于港人治港,港人是不是就不能治国了?全国人大现在是两千多名代表,香港有一个专门的代表团,有36位代表。这是一个最大的权利。两千多个政协委员当中,港澳地区的政协委员有300多人,比例是非常大的。至于你说到的公务员考试,还有过去谈到的参军,这个,我相信可能是个时间问题。
(六)法院的思维逻辑
提问:我在研究香港法律判决的时候,我觉得法院做的判决,实
际上在逻辑这一块并不是很一致。我在想一个问题,它这种逻辑的不一致,在以后的普选环境之下,遇到普选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会有很大的问题。因为普选案件,一个是涉及到机关之间的。第二个,普选实际上涉及到中央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个时候,法院的逻辑思维会不会变得很随意性?
冯巍:我突然想到普通法适用地区很多有名的律师讲的一句话:在普通法的适用地区,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一个人是一个样。这可能也是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里面,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个法官,他在判一个案件的时候,他既要考虑有关的法律规则,同时他背后的道德观念、政治价值、历史文化的影响也非常大。所以,我们有的时候老说美国法官有保守的,有比较开放的,香港的法官也有比较保守的,也有比较开放的。
这里面有很大一个程度是,一国两制它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它确实存在在一国的包容下,两种制度都在博弈,政治权利在博弈,经济利益也在博弈,文化的不同的价值也在博弈。法官他也是人,他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的时候也是选择性地适用法律的,他怎么样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特区的高度的自治,最大限度地扩充司法的权利,最大程度来防止中央政府的干预,它这里面政治方面的考量实际上是很大的。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冯巍办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律部一、香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意义;二、如何看待“一国两制”三、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四、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五、小结六、问答环节一、香港对中国现代历史的重要意义(一)香港在中国近现代史中的重要地位
孙中山在搞民国革命的时候,香港是一个最重要的据点。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早期,香港也是中国共产党积蓄力量、在南方搞工人运动的一个最主要的据点。新中国建立以后,香港又是年轻的共和国从外界获取信息、获取外汇、获取重要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中,我们从香港引进了资金,学到了先进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理念,从香港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技术。所以,才有了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1997年以后,香港又成为国家统一的第一站。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香港在中国的现代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未来香港在中国民主化法制化的地位
未来香港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它的作用和地位远远要比改革开放之初内地搞经济建设的那样的一种作用还要高。在香港回归之初,内地曾经形成了一个学科叫做“香港学”。
香港回归以后,我们现在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香港问题也看得非常重。在十六大上,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面临的崭新课题。五年过后,十七大还是这样的一种表述,把“崭新”改为了“重大”,
也就是说香港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国家长远的战略发展,它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大。
二、如何看待“一国两制”
(一)从性质上讲
1. 政治制度
内地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议行合一的。而香港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的政治制度非常接近,我们把它概括为一种三权分立的制度。在香港的体制下司法的权力最大,我个人把它概括为一种“司法至上的三权分立”。从其他方面来讲,我们内地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现在实际上也是一种多党,但逐渐在向两党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香港有非常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参与。另外,第四种权利——舆论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2. 经济制度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一些修订,现在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现在内地的经济制度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构成上面、分配方式上面都不一样了。而在香港,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自由型的经济结构。我们把它概括为流动性的经济,叫做“三流”,就是生产要素的几个主要领域——资金、人员、物流都在流动。所以,它是一个私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下带有高度流动性的经济制度。
3. 法律制度
内地的法律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大陆法的特征。香港的法律制度完全是普通法,它是从英国来的,是判例法。 所以大家看到,不管是经济制度还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包括一些社会文化方面的制度都和内地不一样。比如香港的教育,香港的教育70%都是私人的,它主要办学的团体,第一是教会,第二就是公益的慈善机构。
(二)从隶属关系来看“一国两制”
基本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机关和制度,跟内地都没有太大的关联,实际上是独立的。香港有独立的海关制度,而这通常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香港独立发行港币,货币的发行权也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才能够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还可以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护照。护照是国家发给自己国民的一种国家的身份证明。现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在世界上143个国家都是可以免签的,香港居民的国际化的程度很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有独立的司法权,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虽然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但它所拥有的权力比世界上任何一个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成员国享有的权力还要大。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区域的政府享有的权力如果非常大,运作起来以后就会产生很大的离心力。实际上,香港在很大程度上现在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
(三)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看“一国两制”
至于包容和博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是资本主义的,那就不单纯是一种制度,它会有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资本主义的政治理念,资本主义的生活模式。现在,一国两制下,它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两地的这种融合在逐渐地加速。
所以,里边有很多矛盾,政治方面的矛盾,包括和中央还在争权,经济方面的矛盾,社会方面的矛盾,心理、价值观方面的矛盾。现在两地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凸显。
但是,我们现在又是一个国家,它还有很大的包容性,但两种制度、两种价值观又在博弈。这是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尽管它有这样的独立的特点,但它实际上还是一国两制下面的一种制度安排。一国,还是现在香港所实行制度的一个前提。因为,没有一个主权的国家,就没有两制。这是一个大的前提。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一国两制”
从法律上来讲,香港所有的权利,都是中央通过《基本法》来授给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里有100条左右都是授权性的条款。 《基本法》的规定的有效期是50年。就是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这就说明现在香港实行的这种制度,至少从法律上来讲,不是永远会这样,而是有期限的。作为我们做法律的人,要知道《基本法》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
三、香港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席的问题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结构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各样的政策,给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提出有关的法案。
立法机关,主要就是制订法律。行政机关提出来的法案,要在立法会三度通过。同时,行政机关要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立法机关有权利监督行政机关,还可以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分四级,跟内地差不多,基层院、地区院、高级院,还有终审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发生的所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功能界别议席
1. 由来
香港这个地方,功能界别议席是1985年当时英国在撤退之前引入的。在这之前,香港是没有选举的,它的立法局议员都是港督委任的。从1985年开始引入了代议民主制,在社会、经济和专业非常重要的领域里面来选代表。比如法律界现在就有一个议席,法律界可以选一个议席,教育界一个议席,医学界一个议席,这是属于专业界。还有工商界,比如贸易、进出口、旅游、交通、金融、金融服务、房地产管理,这些领域里面都有议席。这种所谓的功能界别就是从香港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分工的角度,给重要的领域都分一个议席。
2. 功能界别选举的问题
这就是功能界别的议席。现在功能界别的议席,在香港社会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因为按照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按照那
种普选的定义和标准,功能界别的选举它是有一些问题的。为什么呢?第一个问题,有一些界别的议席它是团体选出来的,而不是个人投票。第二个问题就是票票不等值。这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四、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一)学者论点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现代西方民主法制国家,违宪审查问题都有一种逐渐扩展的倾向。在这种大的潮流趋向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违宪审查是世界上最前卫的。
香港的罗沛然律师,专门写过一本《香港基本法》。他主要是按条注释,阐述社会知名人士对发条的看法及香港法院的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是如何解释的。他认为《基本法》是一株活树,《基本法》的那个文本就是那个主干,而枝干和叶、果,都是香港各级法院形成的判决。
肖蔚云教授是我们国家研究《基本法》的权威,但是我们觉得美中不足的就是,他的研究都是一套法律的注释,加上一些政治背景的说明,而缺乏判例的研究。
(二)香港的违宪审查权
1. 法律基础
关于香港的违宪审查权,现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界,都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所享有的违宪审查权,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有相应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有两条,我个人认为是香港违宪审查权的法律基础。
第一条,《基本法》的第11条,这一条规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制订的政策和策略,包括行政措施,都要以《基本法》为依据。”这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这是一条宪政性的要求。就是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第二个法律依据,就是《基本法》第158条的第2款和第3款。158条的第2款是“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对《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2. 违宪审查案件
所谓的违宪审查案件指什么呢?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权利对这个案件适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是不是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特区的立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那么可以宣布这个立法无效。对行政也是一样的,就是当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它也可以审理跟这个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及精神。如果不符合,它可以撤销相关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
3. 对香港法院权力制衡的缺失
这样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里面最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种三权之间的制衡,最终都是通过法院来实施的。而法院呢?法院谁制衡它呢?
这样,香港的法院,实际上现在是最大的,就是没有一种权力的制衡。政治学当中不是有一句名言吗?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是说,任何权力都要有制约。而现在,从权力的角度来讲,香港的法院事实上就是没有制约的。
(三)香港法院的职能
1. 重要决策的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重要的政策,都是通过香港的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形成的一些规则来确定的。比如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审理了一个“维护维多利亚港协会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案件。
现在还有外佣居港权的问题。像这些重大的涉及到人口和移民政策,实际上也是法院来确定的。
2. 重大政治性分歧的解决
还有一个就是一些重大的政治性的分歧的解决。比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一件事情上出现了严重分歧。这时,法院要出来做一个裁决。
3. 强大的政治导向性
第三个功能就是,香港的司法有一种非常强的政治导向性。注意观察一下香港的新闻,就能够看得到。
(四)违宪审查权存在的问题
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它也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最大的问题就是和中央权力的冲突。香港特区的法院,现在行使的违宪审查权,
它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中央的权利了。为什么呢?《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要经行政长官签署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在所有施行的法律都是经过人大常委会备案之后的法律。按照这样的理解,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法律,那特区的法院就不应该有这种权力,直接地在判决当中来宣布它违反《基本法》。所以,它跟中央的这种权力实际上是有冲突的。
五、小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这么大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是他不仅要有非常好的专业知识,同时他也要有政治智慧,也要有对国家和对香港社会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要自我约束。因为其他的权力对他没有约束了,那就只能期望法官自身能有一个自我约束。
香港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面临的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在香港工作的实践使我深深地感到,中央政府在管制香港的能力方面的欠缺,必须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
六、问答环节
(一)普选的问题
提问:2020年的普选问题以及《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的违宪审查和终审法院的权力,以及终审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可能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问题。
冯巍: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普选的。我们过去一国两制的设计,一
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解释就是我们搞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过去设计一国两制的时候,可能更多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政治和经济都有,但是偏向经济。但现在和未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面临的关系,可能不仅仅在经济领域,也有可能在政治层面上。
现在看起来,对于政治的问题,政治的诉求,中央政府已经非常明确了,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变。但是在这个转变的基础上,现在这个功能界别是不是可以通过解释普选是什么含义的方式,能够有条件的在代表制,就是完全按照选民为基础的比例代表制,和现有的功能界别,这两种代表制模式找到一种平衡?我个人觉得可能还是比较困难。如果通过《基本法》的解释来解释这个问题的话,可能还是比较麻烦的。因此,有没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考虑重新设计香港立法会的内部结构。
(二)香港法院违宪审查的范围
提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能不能对中央政府针对特别行政区的管制性的政策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因为,中央政府如果出台一些针对香港的政策法规,香港的法院有没有审查权?但如果能审查,中央政府的管控行为本身到底会产生什么?我就很想知道有没有这种可能性——他们会来对中央政府管控香港的这些行为本身进行违宪审查。
冯巍:从理论上来讲,应该不应该对中央政府对香港制订的一些政策措施进行违宪审查?就是我认为你这个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我也给你撤销。
王锡锌:我觉得无论如何不能够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这样的权利,理由有两个:第一,特别行政区政府,非常明确的,它应该是中央政府下面的一级。首先它没有这样的权力来审查上级的政策。第二,它有其他的可能的解决途径,就算你可以把法院引进来,我也认为它不是一种最好的途径。这个时候应该回到《基本法》158条第1款,就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而不应该交由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来处理。
冯巍:这个,回归以后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了,就是我刚才讲到的关于移民的那个问题。直到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还在理论上认为他们应该是有的。因为158条的授权是很大的、很宽泛的。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倒觉得你刚才谈到的普选的问题,给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和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个理据,就是社会学和政治学方面的理据。现代的这种以自然人为选民,以地域为代表的现代的代议制,它实际上代表着大众的利益。你谈到了共和制的理念,就是说,怎么样能够使大众和精英之间在代议一个机构里面有一种平衡。同时,怎么样处理好精英、大众和领袖之间的关系。这确实对我们的工作有启示作用。
(三)港人治港
甘老师:就是宪法方面的问题。其实我的大致想法就是,我们现在中央的很多人,刚才您说了“能力不足”,虽然能力不足,权力却很大。特别是下边干事的人,他特别愿意表现得比较左。其实香港最
大的问题,就是它分裂不分裂。关于司法审查权的问题,我觉得刚才你提出的两个理由很充分。其实,应该考察普通法系统,普通法的国家只要有成文宪法,司法审查是肯定的,这是它的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
其实,我就是一个想法,只要认定香港人是爱国的,这个就没问题。邓小平和老一辈领导人之所以给香港那么大的自治权,就因为它是爱国的。它对我们大陆的贡献无可比拟。
(四)诉讼参与人及功能界别问题
冯巍:你谈到了一个实际上我们在做司法实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的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就是诉讼参与人的问题。当一个案件出来以后,你会发现,这个案件它所影响到的或者利益相关者并不完全是最初案件产生时候的原告和被告。比如,涉及到中央的权利,它可以要求行政长官出示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出示证明文件的时候,要向中央政府来索取。这个证明文件是反映中央的立场的,法院必须采纳。还有一些诉讼的第三方,这些都能够保证当这个案件涉及到了中央的一些权利的时候,中央政府有一个比较合法的、合适的诉讼的地位来参与香港法庭的诉讼。当然,这里面的问题可能会很复杂。
关于功能界别的问题,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个合适的方法。因为我们现在谈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很多制度的时候,尤其是谈到它的选举制度的时候,参照系都是一些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也都是一些民主历史比较远、法制比较健全的独立的国家。但是香港,不管它这种自治的程度有多高,它实际上还是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地方政府。
所以,这个参照系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五)香港民众在内地的权利
提问:香港人现在可能对于规划权到底属于主权还是治权——就是中央政府有没有权力对于香港未来在区域性或经济功能方面有这样的规划权?第二点,现在有很多情况是像我们这样北上的香港人,虽然我们接受了很好的教育,但是现在有一个政策叫做港人治港,它的背后其实是港人不能治国。我们现在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到内地的哪怕是公务员考试或者内地的任何行政机关去。如果没有赋予所谓我们在内地的这方面的权利,是不是对我们的权利也是有减损的?
冯巍: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要对自己国家的战略发展有一个规划。这个规划的管辖范围,一定是在它主权的管辖范围之内的。否则,那就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但是,这里面需要处理好国家的战略发展的方向和给港澳地区的定位,和两个特区自身它们的长远社会发展协调的问题。就是不能只是考虑国家的利益而不考虑两个特区的利益。这里有个协调的问题在里面。
第二,你谈到的关于港人治港,港人是不是就不能治国了?全国人大现在是两千多名代表,香港有一个专门的代表团,有36位代表。这是一个最大的权利。两千多个政协委员当中,港澳地区的政协委员有300多人,比例是非常大的。至于你说到的公务员考试,还有过去谈到的参军,这个,我相信可能是个时间问题。
(六)法院的思维逻辑
提问:我在研究香港法律判决的时候,我觉得法院做的判决,实
际上在逻辑这一块并不是很一致。我在想一个问题,它这种逻辑的不一致,在以后的普选环境之下,遇到普选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会有很大的问题。因为普选案件,一个是涉及到机关之间的。第二个,普选实际上涉及到中央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个时候,法院的逻辑思维会不会变得很随意性?
冯巍:我突然想到普通法适用地区很多有名的律师讲的一句话:在普通法的适用地区,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一个人是一个样。这可能也是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里面,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个法官,他在判一个案件的时候,他既要考虑有关的法律规则,同时他背后的道德观念、政治价值、历史文化的影响也非常大。所以,我们有的时候老说美国法官有保守的,有比较开放的,香港的法官也有比较保守的,也有比较开放的。
这里面有很大一个程度是,一国两制它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它确实存在在一国的包容下,两种制度都在博弈,政治权利在博弈,经济利益也在博弈,文化的不同的价值也在博弈。法官他也是人,他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的时候也是选择性地适用法律的,他怎么样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特区的高度的自治,最大限度地扩充司法的权利,最大程度来防止中央政府的干预,它这里面政治方面的考量实际上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