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就不能

  夜半救人

  1998年5月16日深夜12时许,正在酣梦中的江苏省通州市四安镇徐家桥村农民刘志华突然被一阵急切的叫唤声惊醒。刘志华起身开门一看,见是与他同在一个村民组的王淑英老人。王淑英焦急万分地告诉刘志华:"羌洪江在家放煤气自杀,快帮我去救人!"刘志华一听,二话没说,穿起衣服跟着王淑英就往她家跑。

  王淑英家与刘志华的住处只有200多米左右的距离。这天晚上,她家上门女婿羌洪江因为家庭琐事,与女儿王艳梅发生争执。生性固执的羌洪江一时想不通,便闷声不响地把自己反锁在她家朝东的一间房屋内,然后拧开了煤气罐准备自杀,幸被警觉的王艳梅发现。

  刘志华赶到王淑英家时,王艳梅的堂兄王立忠也闻讯赶到了现场。由于门已被反锁,刘志华便找来一根木棍,将门上捅了一个洞。顿时,一股强烈的煤气味从屋内涌出来。王艳梅忙伸手进去将门打开,并随即将液化气阀门关上。当时屋内煤气浓度很高,羌洪江此时已昏倒在沙发上不能动弹。王艳梅担心丈夫有生命危险,便对一同跟进屋的刘志华和门外的王立忠说:"你们再吃点苦,把他弄出来透透风。"由于这间房间尚未通电,里面漆黑一片,刘志华摸索半天,仍难以判断羌洪江的方位。王艳梅便跑出屋外叫其母亲王淑英拿火来。王淑英点燃一支蜡烛来到了门口。刹那间,只听"轰"地一声,惨剧发生了。外泄的煤气遇上明火,顿时发生爆燃,并很快顺着煤气吸入屋门,顷刻火势便弥漫了整间屋子。屋外的王艳梅、王立忠身上的衣服遇火后一下便燃烧起来,屋内的刘志华、羌洪江当然也未能幸免,四人均不同程度地被烧伤。

  当晚,刘志华等人被送往四安镇卫生院抢救。因几人伤势较重,当即又被转至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刘志华在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37天,进行了植皮手术和抗感染治疗,伤情稳定后,又回到四安镇卫生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这才得以痊愈。

  

  刘志华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他的事迹很快就传遍了四安镇的各个村庄。四安镇党委、政府得知后,认为刘志华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他们立即召开村干部会,并以团委、妇联的名义向全镇各村发出倡议书,号召大家向刘志华学习,动员大家进行募捐资助。在四安镇党委、政府的大力宣传发动下,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捐助解决了刘志华住院所花的医疗费7000多元。同时,当地广播和有关报纸也对刘志华见义勇为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法庭索赔

  

  应当说刘志华本人对四安镇广大干部、群众对他的无私支援是充满了感激的。刘志华之所以在见义勇为后又起诉索赔,与羌洪江一家一些"不近人情"的举动有很大关系。据刘志华及当地群众反映,刘志华在医院治疗期间,除了王艳梅的姐姐借给了他3400元钱及王艳梅的父亲支付了他100元的交通费外,王淑英一家在经济上无其他任何表示。王淑英家有个鱼栏和一个蟹池。事发后,王家隔三差五上市场卖鱼,而刘志华却没有喝到过他家的一碗鱼汤。特别是在刘志华出院后,他多次听到群众反映,王艳梅一家在外宣扬:煤气爆燃是因刘志华点蜡烛引起的。这一系列不近人情的行为,使本已饱受肌肤之痛的刘志华感到万分心寒,从而逐渐萌发了向羌洪江一家索赔的念头。

  当然,作为一个只有初中文化,以替人修车为生的农民,刘志华当初对自己能否索赔成功并没有多大把握,何况他的一些亲戚朋友当时都劝他:"你见义勇为了,就不好再向人家要钱!"因此一开始他只是请了王家的一些亲戚朋友及村、镇干部出面"打圆场",希望王艳梅一家能在经济上"多少意思一下"。然而他的想法不仅遭到了王家拒绝,反而王家却放出风声:煤气爆燃是由刘志华点蜡烛所致,刘志华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本是救人性命,反遭到轻视和诬蔑,刘志华不禁义愤填膺。更何况刘志华这次救人致残后左臂已远远不如以前灵活,尤其是每逢阴雨天气,他的半个身子就发疼,这大大影响了他替人修车。

  1998年12月31日,经过再三考虑的刘志华向亲戚朋友借了诉讼费,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法院判令羌洪江、王淑英、王艳梅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5272元。在此之前,他已委托法医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左前臂、面部烧伤程度较重,已构成九级伤残。

  1999年8月11日和11月19日,通州法院两次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王艳梅、王淑英辩称,刘志华的烧伤与他本人救助不当有关,明火是刘志华本人点燃,因救助不当,使其家庭生命财产遭受了损失,他们既是受益人,同时也是受害者。

  两被告的辩解使案件顿时扑朔迷离起来。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勘验了案发现场,并请教了消防方面的专家和事故发生后做第一手材料的公安部门,特别是对当时惟一的在场人王立忠的证言进行了反复甄别。法庭最后认定,事故发生确系由被告王艳梅叫其母亲王淑英拿火,王淑英点蜡烛时接触外泄液化气边缘引起爆炸。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救助他人被火烧伤,其本人并无过错,理应得到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捐款支持原告刘志华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是定向的捐款,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被告羌洪江自杀所引起,羌洪江被救,生命得到保护,是直接的受益人,应当补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被告王淑英点蜡烛引起液化气爆炸,具有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王艳梅既是受益人,在事故中让其母亲点火,亦有过错,也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原告刘志华因伤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6826.78元。由被告羌洪江补偿原告12275.59元,由被告王叔英、王艳梅共同赔偿原告24551.19元。

  众说纷纭

  

  法庭判决后,刘志华激动地说:法律为我找回了公正,我是靠10个指头吃饭的,家里妻儿老母靠我一人养活,如果救人致残得不到一点经济补偿,以后谁还会见义勇为?据当地群众反映,生活中的刘志华一贯是个热心人,经常做些好事。去年村里一个养鸡场失火,刘志华也是第一个赶到现场救火。刘志华的车铺在村头一条公路的三叉口,附近经常发生车祸,刘志华曾多次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刘志华还认为,虽然这场官司获了胜,但三被告的言行已对自己的心理产生了不少影响。他表示:今后做好事,要考虑考虑再说。

  作为一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赔案,从刘志华起诉到法院判决,在当地社会上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刘志华见义勇为后索赔,究竟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含金量,还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挑战?本案的三个被告的代理律师和当地一些群众认为,刘志华遭受的损失要小于三被告,从老百姓的情理出发,刘志华见义勇为后再索赔,在道义上说不过去,违背了他见义勇为的初衷,你既然把人家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就应当再给他人一线生机,这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刘志华所在村的副书记认为,刘志华一开始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但既然是见义勇为,就没有必要起诉向人家要钱了,否则就给见义勇为打了折扣。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地的干部、群众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另外,笔者还了解到,刘志华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四安镇政府在为他募捐、宣传后,本打算将其事迹上报通州市见义勇为者基金会,而当政府得知刘志华起诉索赔后,他们就没有上报。

  一些专家学者对"刘志华索赔行为"则多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刘志华见义勇为和依法索赔,是分属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范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有机统一的。南通师院法学教授那述宇认为:刘志华起诉行为本身的意义已超出了一般的法学、伦理学的范畴。法院的判决结果所形成的社会影响是积极的,它树立了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要敢于打破传统的道德观念。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袁三立则认为:在我国传统社会心理学中,着重强调个人的社会价值,即强调社会义务,如果一个公民救了人,就不应再提出索赔,就像寡妇守节。我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强调"无我"、"忘我"。几千年来,这些传统文化对我们的社会进步起了很大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能与现代先进文化的竞争。传统文化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阻碍社会进步的一面,在当前我们国家培育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调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人的自我价值,培育人们的"重金"观念。刘志华在见义勇为后,勇敢地追求物质精神保障,是一种新时期农民形象。

  责任编辑:黎伟华

  夜半救人

  1998年5月16日深夜12时许,正在酣梦中的江苏省通州市四安镇徐家桥村农民刘志华突然被一阵急切的叫唤声惊醒。刘志华起身开门一看,见是与他同在一个村民组的王淑英老人。王淑英焦急万分地告诉刘志华:"羌洪江在家放煤气自杀,快帮我去救人!"刘志华一听,二话没说,穿起衣服跟着王淑英就往她家跑。

  王淑英家与刘志华的住处只有200多米左右的距离。这天晚上,她家上门女婿羌洪江因为家庭琐事,与女儿王艳梅发生争执。生性固执的羌洪江一时想不通,便闷声不响地把自己反锁在她家朝东的一间房屋内,然后拧开了煤气罐准备自杀,幸被警觉的王艳梅发现。

  刘志华赶到王淑英家时,王艳梅的堂兄王立忠也闻讯赶到了现场。由于门已被反锁,刘志华便找来一根木棍,将门上捅了一个洞。顿时,一股强烈的煤气味从屋内涌出来。王艳梅忙伸手进去将门打开,并随即将液化气阀门关上。当时屋内煤气浓度很高,羌洪江此时已昏倒在沙发上不能动弹。王艳梅担心丈夫有生命危险,便对一同跟进屋的刘志华和门外的王立忠说:"你们再吃点苦,把他弄出来透透风。"由于这间房间尚未通电,里面漆黑一片,刘志华摸索半天,仍难以判断羌洪江的方位。王艳梅便跑出屋外叫其母亲王淑英拿火来。王淑英点燃一支蜡烛来到了门口。刹那间,只听"轰"地一声,惨剧发生了。外泄的煤气遇上明火,顿时发生爆燃,并很快顺着煤气吸入屋门,顷刻火势便弥漫了整间屋子。屋外的王艳梅、王立忠身上的衣服遇火后一下便燃烧起来,屋内的刘志华、羌洪江当然也未能幸免,四人均不同程度地被烧伤。

  当晚,刘志华等人被送往四安镇卫生院抢救。因几人伤势较重,当即又被转至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刘志华在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37天,进行了植皮手术和抗感染治疗,伤情稳定后,又回到四安镇卫生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这才得以痊愈。

  

  刘志华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他的事迹很快就传遍了四安镇的各个村庄。四安镇党委、政府得知后,认为刘志华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他们立即召开村干部会,并以团委、妇联的名义向全镇各村发出倡议书,号召大家向刘志华学习,动员大家进行募捐资助。在四安镇党委、政府的大力宣传发动下,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捐助解决了刘志华住院所花的医疗费7000多元。同时,当地广播和有关报纸也对刘志华见义勇为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法庭索赔

  

  应当说刘志华本人对四安镇广大干部、群众对他的无私支援是充满了感激的。刘志华之所以在见义勇为后又起诉索赔,与羌洪江一家一些"不近人情"的举动有很大关系。据刘志华及当地群众反映,刘志华在医院治疗期间,除了王艳梅的姐姐借给了他3400元钱及王艳梅的父亲支付了他100元的交通费外,王淑英一家在经济上无其他任何表示。王淑英家有个鱼栏和一个蟹池。事发后,王家隔三差五上市场卖鱼,而刘志华却没有喝到过他家的一碗鱼汤。特别是在刘志华出院后,他多次听到群众反映,王艳梅一家在外宣扬:煤气爆燃是因刘志华点蜡烛引起的。这一系列不近人情的行为,使本已饱受肌肤之痛的刘志华感到万分心寒,从而逐渐萌发了向羌洪江一家索赔的念头。

  当然,作为一个只有初中文化,以替人修车为生的农民,刘志华当初对自己能否索赔成功并没有多大把握,何况他的一些亲戚朋友当时都劝他:"你见义勇为了,就不好再向人家要钱!"因此一开始他只是请了王家的一些亲戚朋友及村、镇干部出面"打圆场",希望王艳梅一家能在经济上"多少意思一下"。然而他的想法不仅遭到了王家拒绝,反而王家却放出风声:煤气爆燃是由刘志华点蜡烛所致,刘志华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本是救人性命,反遭到轻视和诬蔑,刘志华不禁义愤填膺。更何况刘志华这次救人致残后左臂已远远不如以前灵活,尤其是每逢阴雨天气,他的半个身子就发疼,这大大影响了他替人修车。

  1998年12月31日,经过再三考虑的刘志华向亲戚朋友借了诉讼费,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法院判令羌洪江、王淑英、王艳梅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5272元。在此之前,他已委托法医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左前臂、面部烧伤程度较重,已构成九级伤残。

  1999年8月11日和11月19日,通州法院两次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王艳梅、王淑英辩称,刘志华的烧伤与他本人救助不当有关,明火是刘志华本人点燃,因救助不当,使其家庭生命财产遭受了损失,他们既是受益人,同时也是受害者。

  两被告的辩解使案件顿时扑朔迷离起来。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勘验了案发现场,并请教了消防方面的专家和事故发生后做第一手材料的公安部门,特别是对当时惟一的在场人王立忠的证言进行了反复甄别。法庭最后认定,事故发生确系由被告王艳梅叫其母亲王淑英拿火,王淑英点蜡烛时接触外泄液化气边缘引起爆炸。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救助他人被火烧伤,其本人并无过错,理应得到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捐款支持原告刘志华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是定向的捐款,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被告羌洪江自杀所引起,羌洪江被救,生命得到保护,是直接的受益人,应当补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被告王淑英点蜡烛引起液化气爆炸,具有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王艳梅既是受益人,在事故中让其母亲点火,亦有过错,也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原告刘志华因伤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6826.78元。由被告羌洪江补偿原告12275.59元,由被告王叔英、王艳梅共同赔偿原告24551.19元。

  众说纷纭

  

  法庭判决后,刘志华激动地说:法律为我找回了公正,我是靠10个指头吃饭的,家里妻儿老母靠我一人养活,如果救人致残得不到一点经济补偿,以后谁还会见义勇为?据当地群众反映,生活中的刘志华一贯是个热心人,经常做些好事。去年村里一个养鸡场失火,刘志华也是第一个赶到现场救火。刘志华的车铺在村头一条公路的三叉口,附近经常发生车祸,刘志华曾多次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刘志华还认为,虽然这场官司获了胜,但三被告的言行已对自己的心理产生了不少影响。他表示:今后做好事,要考虑考虑再说。

  作为一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赔案,从刘志华起诉到法院判决,在当地社会上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刘志华见义勇为后索赔,究竟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含金量,还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挑战?本案的三个被告的代理律师和当地一些群众认为,刘志华遭受的损失要小于三被告,从老百姓的情理出发,刘志华见义勇为后再索赔,在道义上说不过去,违背了他见义勇为的初衷,你既然把人家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就应当再给他人一线生机,这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刘志华所在村的副书记认为,刘志华一开始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但既然是见义勇为,就没有必要起诉向人家要钱了,否则就给见义勇为打了折扣。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地的干部、群众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另外,笔者还了解到,刘志华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四安镇政府在为他募捐、宣传后,本打算将其事迹上报通州市见义勇为者基金会,而当政府得知刘志华起诉索赔后,他们就没有上报。

  一些专家学者对"刘志华索赔行为"则多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刘志华见义勇为和依法索赔,是分属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范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有机统一的。南通师院法学教授那述宇认为:刘志华起诉行为本身的意义已超出了一般的法学、伦理学的范畴。法院的判决结果所形成的社会影响是积极的,它树立了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要敢于打破传统的道德观念。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袁三立则认为:在我国传统社会心理学中,着重强调个人的社会价值,即强调社会义务,如果一个公民救了人,就不应再提出索赔,就像寡妇守节。我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强调"无我"、"忘我"。几千年来,这些传统文化对我们的社会进步起了很大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能与现代先进文化的竞争。传统文化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阻碍社会进步的一面,在当前我们国家培育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调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人的自我价值,培育人们的"重金"观念。刘志华在见义勇为后,勇敢地追求物质精神保障,是一种新时期农民形象。

  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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