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是社会工作1+7文件

东莞市社会工作“1+7”文件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是一种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显著的功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成社会工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一项全局性战略任务。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高速发展过程中来不及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犯罪吸毒、诚信缺失、心理失衡以及流浪乞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也迫切需要使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专业方法,来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的重要保证。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能够有效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切入点,是凝聚社会力量,用好社会资源,服务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三)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和谐文化、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社会工作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平等、尊重、民主、诚信的专业伦理规范。通过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有利于构建平等互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

宽容的和谐人际关系;有利于疏导公众情绪,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塑造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增强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推进和谐社区、和谐家庭创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友好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紧紧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科学发展,先行先试”要求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目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先行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我市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五)总体目标。

按照社会工作制度的基本特征,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建设。一是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二是建立政府购买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作用;三是积极扶持、培育一批能够承载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

(六)阶段任务。

探索试点阶段(2009年-2010年),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试点。这一阶段,要初步确立我市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基本明确工作重点,逐步积累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行社会工作制度奠定基础。到2010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5%,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500名以上。

发展推进阶段(2011年-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社会工作。这一阶段,要全面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逐步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到2012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0%,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500名以上。

深化完善阶段(2013年-2014年),在项目开发、岗位落实、政策支持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基本完成传统社会工作向现代社会工作的转换,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社会工作制度。到2014年底,全市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2500

名以上。

(七)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与稳步推进相统一。既要充分考虑建立社会工作制度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来抓,保证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和连续性,又要充分尊重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扎实抓好试点工作,待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逐步推广。

坚持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相统一。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营造环境氛围、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政策法规、监督规范实施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政社分开”,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社会工作由公益性社会组织主体推进。

坚持学习借鉴与彰显特色相统一。既要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先行城市的成功经验,尤其是要加强与香港地区在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取其所长,为我所用,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确保我市社会工作制度设计符合东莞实际。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人文、地缘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争取使我市社会工作实际运作富有东莞特色。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

(八)实行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各类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社会工作人才,由人事部门颁发职业水平证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

实行社会工作者执业登记注册制度。获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工作者,方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守则并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管理,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注册单位取消登记。

实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使(聘)用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登记注册为社会工作者的专门人才。

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建立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估标准、机构和纪律措施。以社会工作者业绩、能力、操守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进行多主体、多方位的综合考核评估。

(九)建立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激励制度。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实行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水平。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社会保障机制。使(聘)用社会工作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职级体系,明确各职级的任职资格和晋升条件,创造社会工作者合理的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职业认同感与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类型专业人才同等对待。每年开展优秀社会工作人才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十)建立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制度。

探索建立贯穿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社工人才继续教育、社工业务普及培训相衔接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体系。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调动本市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引导国内外高校在东莞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抓好社工人才继续教育和社工业务普及培训,凡初入职社会工作者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在职社会工作者及有关人员每年均要接受社会工作业务培训。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设立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专门机构和实训基地。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聘请资深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全方位督导,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工作者的业务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科学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研究建立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体系。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和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的原则,在涉及社会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研究设定社会工作岗位。综合衡量不同社会工作岗位服务对象需求、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

(十二)稳步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发展”的思路,重点在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矫正、监所管理、禁毒、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新莞人服务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采取吸纳引进专业人才和提升转换存量人才相结合的办法,合理配置社会工作人才,开展社

会工作专业服务。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服务需求,先选择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工作领域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五、不断完善以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工作体系。

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作用,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街)财政预算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保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有效。市属单位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有力的支持。

(十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向社会工作投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社会工作。积极推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通过宣传落实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倡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有关章程直接开展公益活动或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六、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十五)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是社会工作制度确立的重点和关键。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是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承载者。要积极扶持、培育各种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政策、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立常规性的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专业社会服务,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建立财政资金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制度,凡新办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于社会工作。同时,选择一批现有的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合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公益性社会组织覆盖社会工作的范围。

(十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逐步从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建立健全等级评估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保证公益性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尽快筹备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

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这类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强化专业自律和建立专业认同方面的作用。

七、积极调动广大志愿者协助参与社会工作

(十七)建立社工和志愿者联动机制。

把社工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志愿者人数众多、乐于奉献、联系广泛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形成“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联动互补,互动共进。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镇(街)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牵头,有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

(十八)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广泛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公职人员、大中专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在市志愿者协会、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内适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志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十九)确定试点范围。

选择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寮步、横沥等镇(街)作为试点镇(街)。各试点镇(街)作为本镇(街)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市的统筹和指导下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在民政、教育、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以项目的方式购买服务。各试点单位采取吸收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和提升转换现有存量人才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二十)明确试点步骤。

试点准备阶段。2009年6月前,各试点镇(街)和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审定,选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并由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社工,同时完成社工岗前培训工作。

试点实施阶段。2009年7月起,各试点镇(街)和单位正式开展社会工作试点,组织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试点总结阶段。2010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全面分析存在问题,为进一步铺开社会工作奠定基础。九、营造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庞国梅和市政府副市长成洪波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党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规划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法制局、外事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东莞理工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杨东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喻丽君、郑锦堂、刘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十二)强化统筹协调。

市民政局作为全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办公室作为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全市社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和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尽快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社会工作涉及领域的相关部门对社会工作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成立社会工作指导协调委员会,加强对本领域社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对社会工作者及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考核。在出现重大灾情或突发性事件时,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可向各有关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征调社工参与应急服务。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社会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印发学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有效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工作方法,大力宣讲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法规。通过举办社工节、社工论坛以及定期举办社工文体活动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活动,展示社会工作丰富的职业内涵、社会价值及广大社工的职业风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2、《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3、《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4、《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5、《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6、《东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7、《东莞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09-6-15 来源:东莞市社会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在我市学习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我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以及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当年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文件公布后,我市考生可在报名文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确认和缴纳考务费手续,于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务费为每科65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一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登记,之后每年度复核登记一次。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十四、由市民政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十六、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民政局取消登记。

十七、在职社会工作者每年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十九、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

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目标指导下,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专业素质为目的,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培养目标

建立与我市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社工人员继续教育、社工业务普及培训的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完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

三、培养范围

(一)对在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分层、分期、分批地组织培训,使其中大部分人员经过学习培训后,能够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二)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在职社会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不断充实、更新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其考取更高层次的职业水平证书。

(三)鼓励熟悉东莞经济社会情况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培训,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对其他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如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定期组织参加社会工作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资源的建设与整合。根据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整合提升教育培训资源,构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体系。鼓励东莞理工学院等高校创办社会工作专业,开展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在各类相关主体班中开设社会工作课程。政府主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要与先进地区接轨,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香港等地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资源,引导国内外高校在我市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培训。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委托培养关系,分期、分批选拔输送社会工作骨干和优秀人员到高校社会工作院系脱产学习或在职进修,培养既具有世界视野又适合东莞环境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三)加强教育培训的管理。科学制定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人才教育培训整体框架组织实施。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强化奖惩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引导。鼓励引导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尤其是社会工作类毕业生投身社会工作。对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和考试费用补助,并优先吸收到我市相关社会工作岗位。

(三)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

(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类别

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市、镇(街)的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信访、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监所、禁毒、新莞人服务管理、文化、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应急等部门以及社区服务单位,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职业水平证书的公务员、职员、聘用人员。

另一类是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

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适时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主要职责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职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社区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社区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人群、针对特定事件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的方式和标准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其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必须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都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工。其中学校、医院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派驻,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精神,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二)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职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

二、职位名称、等级及设置范围

(一)职位名称与等级。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即: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分四档、副高级分三档、中级分三档、助理级分二档、员级一档。职位名称与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七级高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十级社工师、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十二级助理社工师、十三级社工员。

(二)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范围内设置。

三、职位结构比例

党政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职位暂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根据当前情况,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高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中级职位数不超过30%,初级职位不设比例限制。

四、聘用及晋升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位的,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以上社工师的条件,待国家职称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二)聘用为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社工师资格证书的可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三)聘用为助理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四)聘用为社工员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背景。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根据社会工作类岗位开发总数,按有关规定设置,按现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机构由各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十级助理社工师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助理级和员级区间内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满,

拥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二级助理社工师。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取得助理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博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级社工师。如果见习期满,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只能按见习期待遇执行。

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政府和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以上结构比例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薪酬待遇

(一)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

(二)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所在单位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业绩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并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薪酬收入。

(四)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定期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政府在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评,根据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政府薪酬指导价的标准内可上下浮动5%。

附表:

正高级

首席高级社工师

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确定

1、以上薪酬指导价包含社保个人缴费、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以上薪酬指导价不包含社工培训经费、活动经费和机构管理费用。

3、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五)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承担力量,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比较滞后,其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发展的政策环境还不完备。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使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步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承载者。

二、分类别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分类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培育、发展壮大,以适应社会服务不断发展的要求。二是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尽快成立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为社会工作者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行业管理和服务。

(三)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从我市现有社会工作基础和格局出发,按照“分类扶持、有序发展”的原则,以“引导、转化、规范、提升”为方针,主要通过四种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选择一批镇(街)已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合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将现有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三、营造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打造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孵化器,优先扶持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有力的支持,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人才、政策等全方位帮扶。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要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揽、事业单位承办”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转变。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效实施,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将社会工作需要购买的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以合约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各级财政要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筹建成立的经费补助,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后的日常运作经费。同时,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性资金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七)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公益性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八)理顺业务主管体制。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着交叉管理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要通过改革理顺公益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体制。原则上按照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性质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由市民政局或市政府委托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九)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十)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建立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引入香港社工机构和资深社工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督导、评价,形成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建设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失信惩罚制度,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以及社工人才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六)东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明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范围、方式,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绩效,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事权合理界定。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政府管理不缺位、不越位。

(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明确市、镇(街)两级的事权,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镇(街)一级,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财政承担。市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所需社会工作经费。

(三)公益性。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负责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模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与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制度,各级财政对社会工作予以适当倾斜。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向社会工作投入。

二、财政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儿童服务、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新莞人服务管理、减灾救灾、慈善捐助、殡葬服务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军队社会工作等业务范围内,由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费用。

(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宣传发动等开展社会工作必要的项目费用。

三、财政支持的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在试点阶段以购买岗位为主,同时开展购买项目的探索与尝试,逐渐形成以购买项目为主、购买岗位为辅的购买服务模式。

具体运作方式: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市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市民政局负责,镇(街)购买服务由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根据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协议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数量和职业水平,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综合考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社会工作机构实际情况, 暂时按照无职称4万元/人•年、助理级6万元/人•年、中级9.9万元/人•年的标准确定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支付购买服务的金额。由市民政局会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供给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府资助。

在开展社会工作中,用于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交流合作,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社会工作宣传平台建设等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项目费用,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其工作业绩予以表彰奖励。

四、经费来源及分担

(一)经费来源。

1、市、镇(街)两级财政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社会工作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解决。

2、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3、社会捐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二)经费分担。

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全市性的社会工作专项经费;镇(街)财政

负担辖区内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通过慈善会等慈善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放到社会工作中去。

五、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1、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2、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牵头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财政部门职责。1、审核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2、审查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3、参与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4、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职责。1、策划具体的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实施。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考核

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6、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购买服务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2、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及认同程度。4、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七)东莞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有效整合社工、志愿者两种人力资源,实现互动合作,共同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组织联建。积极构建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互帮互助、区域联动的新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工机构结对互助、定点服务。

加强社工与志愿者之间的联系。原则上,每名社工固定联系至少10名志愿者,共同开展工作。

(二)队伍联育。在社工教育培训中,设置志愿者使用及训练的有关课程,帮助社工充分认识志愿者的价值,在工作中善用志愿者资源。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我市志愿者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对负有管理志愿者职能的志愿服务骨干,要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培训。

(三)信息联享。搭建社工、志愿者信息系统的联动平台,实现两者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配置。通过信息平台,公开社工服务信息,让志愿者获取招募信息,了解服务项目。通过信息共享,社工及时调取所需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发布机构的志愿者服务计划,在服务结束后评定志愿者的表现,迅速反馈意见。

(四)活动联办。社工制定各类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的需要,通过社工所属机构,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志愿者服务,引导和带领志愿者参与、协助实施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尽可能提供志愿者服务。这类志愿者应由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工所属机构共同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需要社工协助的,社工机构应给予支持。

(五)制度联商。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加强联系交流,定期召开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制度建设,做到各项工作相互协商,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逐步探索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运行机制,促进社工、志愿者的共同成长,确保联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配套措施

(一)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设置社工岗位。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内分别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等。社工岗位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二)激励表彰。对于志愿者队伍中有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志愿者,在其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经过登记后,优先录用为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形成“志愿者光荣、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三)资金支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经费。志愿者服务期间,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提供一定的交通饮食补贴。

三、组织管理

(一)市民政局、团市委成立全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各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成立本镇(街)社工、志愿者联动工

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联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市、镇(街)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牵头分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加,共同统筹协调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开辟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谋划、狠抓落实。

(二)加强督导,总结规律。要围绕社工、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分工及合作等具体事项,进行督查和指导,促进社工、志愿者联动,不断总结规律,努力提高联动工作的实施效果,为深化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奠定基础。

(三)注重规划,强化培训。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注重联动工作的实施规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社工、志愿者的相关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东莞市社会工作“1+7”文件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是一种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显著的功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成社会工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一项全局性战略任务。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高速发展过程中来不及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犯罪吸毒、诚信缺失、心理失衡以及流浪乞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也迫切需要使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专业方法,来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的重要保证。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能够有效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切入点,是凝聚社会力量,用好社会资源,服务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三)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和谐文化、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社会工作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平等、尊重、民主、诚信的专业伦理规范。通过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有利于构建平等互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

宽容的和谐人际关系;有利于疏导公众情绪,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塑造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增强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推进和谐社区、和谐家庭创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友好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紧紧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科学发展,先行先试”要求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目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先行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我市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五)总体目标。

按照社会工作制度的基本特征,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建设。一是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二是建立政府购买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作用;三是积极扶持、培育一批能够承载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

(六)阶段任务。

探索试点阶段(2009年-2010年),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试点。这一阶段,要初步确立我市社会工作制度框架,基本明确工作重点,逐步积累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行社会工作制度奠定基础。到2010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5%,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500名以上。

发展推进阶段(2011年-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社会工作。这一阶段,要全面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逐步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到2012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0%,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500名以上。

深化完善阶段(2013年-2014年),在项目开发、岗位落实、政策支持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基本完成传统社会工作向现代社会工作的转换,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社会工作制度。到2014年底,全市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2500

名以上。

(七)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与稳步推进相统一。既要充分考虑建立社会工作制度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来抓,保证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和连续性,又要充分尊重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扎实抓好试点工作,待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逐步推广。

坚持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相统一。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营造环境氛围、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政策法规、监督规范实施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政社分开”,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社会工作由公益性社会组织主体推进。

坚持学习借鉴与彰显特色相统一。既要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先行城市的成功经验,尤其是要加强与香港地区在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取其所长,为我所用,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确保我市社会工作制度设计符合东莞实际。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人文、地缘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争取使我市社会工作实际运作富有东莞特色。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

(八)实行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各类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社会工作人才,由人事部门颁发职业水平证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统一管理。

实行社会工作者执业登记注册制度。获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工作者,方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守则并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管理,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注册单位取消登记。

实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资格聘任制度。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原则上应使(聘)用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登记注册为社会工作者的专门人才。

实行社会工作人才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建立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估标准、机构和纪律措施。以社会工作者业绩、能力、操守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进行多主体、多方位的综合考核评估。

(九)建立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激励制度。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实行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水平。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社会保障机制。使(聘)用社会工作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职级体系,明确各职级的任职资格和晋升条件,创造社会工作者合理的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职业认同感与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类型专业人才同等对待。每年开展优秀社会工作人才评选活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十)建立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制度。

探索建立贯穿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社工人才继续教育、社工业务普及培训相衔接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体系。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调动本市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引导国内外高校在东莞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抓好社工人才继续教育和社工业务普及培训,凡初入职社会工作者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在职社会工作者及有关人员每年均要接受社会工作业务培训。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设立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专门机构和实训基地。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聘请资深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全方位督导,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工作者的业务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科学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研究建立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体系。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和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的原则,在涉及社会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研究设定社会工作岗位。综合衡量不同社会工作岗位服务对象需求、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研究设计相应岗位等级、岗位数量以及配置比例,形成我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配备标准体系。

(十二)稳步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发展”的思路,重点在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矫正、监所管理、禁毒、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新莞人服务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采取吸纳引进专业人才和提升转换存量人才相结合的办法,合理配置社会工作人才,开展社

会工作专业服务。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服务需求,先选择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工作领域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五、不断完善以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工作体系。

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作用,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街)财政预算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确保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有效。市属单位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承担。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有力的支持。

(十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向社会工作投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社会工作。积极推动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通过宣传落实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倡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有关章程直接开展公益活动或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六、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十五)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是社会工作制度确立的重点和关键。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是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承载者。要积极扶持、培育各种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政策、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立常规性的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专业社会服务,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建立财政资金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制度,凡新办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于社会工作。同时,选择一批现有的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合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公益性社会组织覆盖社会工作的范围。

(十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逐步从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建立健全等级评估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保证公益性社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违背宗旨、超范围活动等违法行为。尽快筹备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

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这类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强化专业自律和建立专业认同方面的作用。

七、积极调动广大志愿者协助参与社会工作

(十七)建立社工和志愿者联动机制。

把社工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志愿者人数众多、乐于奉献、联系广泛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形成“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联动互补,互动共进。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由市、镇(街)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牵头,有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

(十八)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广泛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公职人员、大中专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在市志愿者协会、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内适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志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十九)确定试点范围。

选择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寮步、横沥等镇(街)作为试点镇(街)。各试点镇(街)作为本镇(街)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市的统筹和指导下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在民政、教育、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以项目的方式购买服务。各试点单位采取吸收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和提升转换现有存量人才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二十)明确试点步骤。

试点准备阶段。2009年6月前,各试点镇(街)和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审定,选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并由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社工,同时完成社工岗前培训工作。

试点实施阶段。2009年7月起,各试点镇(街)和单位正式开展社会工作试点,组织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试点总结阶段。2010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全面分析存在问题,为进一步铺开社会工作奠定基础。九、营造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庞国梅和市政府副市长成洪波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党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规划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法制局、外事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东莞理工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杨东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喻丽君、郑锦堂、刘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十二)强化统筹协调。

市民政局作为全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办公室作为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全市社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和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尽快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社会工作涉及领域的相关部门对社会工作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成立社会工作指导协调委员会,加强对本领域社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对社会工作者及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考核。在出现重大灾情或突发性事件时,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可向各有关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征调社工参与应急服务。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社会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印发学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有效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工作方法,大力宣讲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法规。通过举办社工节、社工论坛以及定期举办社工文体活动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活动,展示社会工作丰富的职业内涵、社会价值及广大社工的职业风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2、《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3、《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4、《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5、《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6、《东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7、《东莞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09-6-15 来源:东莞市社会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在我市学习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我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以及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当年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文件公布后,我市考生可在报名文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确认和缴纳考务费手续,于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务费为每科65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一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登记,之后每年度复核登记一次。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十四、由市民政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十六、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民政局取消登记。

十七、在职社会工作者每年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十九、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

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目标指导下,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专业素质为目的,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二、培养目标

建立与我市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社工人员继续教育、社工业务普及培训的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完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

三、培养范围

(一)对在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分层、分期、分批地组织培训,使其中大部分人员经过学习培训后,能够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二)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在职社会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不断充实、更新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其考取更高层次的职业水平证书。

(三)鼓励熟悉东莞经济社会情况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培训,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对其他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如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定期组织参加社会工作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资源的建设与整合。根据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整合提升教育培训资源,构建社会工作人才教育体系。鼓励东莞理工学院等高校创办社会工作专业,开展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在各类相关主体班中开设社会工作课程。政府主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要与先进地区接轨,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香港等地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资源,引导国内外高校在我市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培训。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委托培养关系,分期、分批选拔输送社会工作骨干和优秀人员到高校社会工作院系脱产学习或在职进修,培养既具有世界视野又适合东莞环境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三)加强教育培训的管理。科学制定我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人才教育培训整体框架组织实施。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强化奖惩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引导。鼓励引导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尤其是社会工作类毕业生投身社会工作。对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和考试费用补助,并优先吸收到我市相关社会工作岗位。

(三)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

(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员额。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类别

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市、镇(街)的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信访、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监所、禁毒、新莞人服务管理、文化、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应急等部门以及社区服务单位,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职业水平证书的公务员、职员、聘用人员。

另一类是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医院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

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适时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主要职责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及价值理念,制订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促进其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

职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紧密合作,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社区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社区发展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统筹协调社区社会工作。

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工岗位主要职责: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手段,为特定人群、针对特定事件提供专业社会服务。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的方式和标准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及其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动员、组织其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该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内设机构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必须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机构等一些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限额内,实行对在编在岗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和派驻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

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都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工。其中学校、医院社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派驻,派驻社会工作者不占用该单位的事业编制。社区服务中心、新莞人服务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可对现有员额内的在岗人员进行提升转换,动员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精神,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二)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职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

二、职位名称、等级及设置范围

(一)职位名称与等级。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即: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分四档、副高级分三档、中级分三档、助理级分二档、员级一档。职位名称与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七级高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十级社工师、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十二级助理社工师、十三级社工员。

(二)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范围内设置。

三、职位结构比例

党政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职位暂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根据当前情况,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高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中级职位数不超过30%,初级职位不设比例限制。

四、聘用及晋升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位的,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以上社工师的条件,待国家职称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二)聘用为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社工师资格证书的可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三)聘用为助理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四)聘用为社工员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背景。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根据社会工作类岗位开发总数,按有关规定设置,按现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机构由各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十级助理社工师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助理级和员级区间内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满,

拥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二级助理社工师。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取得助理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博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级社工师。如果见习期满,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只能按见习期待遇执行。

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政府和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以上结构比例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薪酬待遇

(一)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

(二)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所在单位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业绩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并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薪酬收入。

(四)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定期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政府在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评,根据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政府薪酬指导价的标准内可上下浮动5%。

附表:

正高级

首席高级社工师

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确定

1、以上薪酬指导价包含社保个人缴费、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以上薪酬指导价不包含社工培训经费、活动经费和机构管理费用。

3、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五)东莞市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承担力量,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仍比较滞后,其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发展的政策环境还不完备。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使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步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承载者。

二、分类别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分类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是开展社会工作的主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培育、发展壮大,以适应社会服务不断发展的要求。二是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尽快成立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为社会工作者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行业管理和服务。

(三)多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从我市现有社会工作基础和格局出发,按照“分类扶持、有序发展”的原则,以“引导、转化、规范、提升”为方针,主要通过四种渠道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化为公益性社会组织;选择一批镇(街)已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合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将现有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三、营造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成立社会组织促进总会,打造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孵化器,优先扶持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有力的支持,为其提供场地、资金、人才、政策等全方位帮扶。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要按照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揽、事业单位承办”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转变。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效实施,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将社会工作需要购买的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以合约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各级财政要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筹建成立的经费补助,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后的日常运作经费。同时,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性资金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七)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公益性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八)理顺业务主管体制。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着交叉管理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要通过改革理顺公益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体制。原则上按照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性质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由市民政局或市政府委托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九)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十)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建立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引入香港社工机构和资深社工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指导、培训和督导、评价,形成客观合理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建设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失信惩罚制度,并将运行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条件的主要依据,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以及社工人才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六)东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明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范围、方式,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绩效,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事权合理界定。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政府管理不缺位、不越位。

(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明确市、镇(街)两级的事权,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镇(街)一级,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财政承担。市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所需社会工作经费。

(三)公益性。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负责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模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与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制度,各级财政对社会工作予以适当倾斜。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向社会工作投入。

二、财政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儿童服务、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新莞人服务管理、减灾救灾、慈善捐助、殡葬服务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军队社会工作等业务范围内,由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费用。

(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宣传发动等开展社会工作必要的项目费用。

三、财政支持的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在试点阶段以购买岗位为主,同时开展购买项目的探索与尝试,逐渐形成以购买项目为主、购买岗位为辅的购买服务模式。

具体运作方式: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市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市民政局负责,镇(街)购买服务由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根据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协议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数量和职业水平,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综合考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社会工作机构实际情况, 暂时按照无职称4万元/人•年、助理级6万元/人•年、中级9.9万元/人•年的标准确定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支付购买服务的金额。由市民政局会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供给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府资助。

在开展社会工作中,用于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交流合作,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社会工作宣传平台建设等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项目费用,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其工作业绩予以表彰奖励。

四、经费来源及分担

(一)经费来源。

1、市、镇(街)两级财政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社会工作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解决。

2、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3、社会捐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二)经费分担。

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全市性的社会工作专项经费;镇(街)财政

负担辖区内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通过慈善会等慈善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放到社会工作中去。

五、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1、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2、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牵头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财政部门职责。1、审核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2、审查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3、参与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4、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职责。1、策划具体的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实施。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考核

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6、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购买服务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2、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及认同程度。4、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七)东莞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有效整合社工、志愿者两种人力资源,实现互动合作,共同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组织联建。积极构建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互帮互助、区域联动的新机制。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工机构结对互助、定点服务。

加强社工与志愿者之间的联系。原则上,每名社工固定联系至少10名志愿者,共同开展工作。

(二)队伍联育。在社工教育培训中,设置志愿者使用及训练的有关课程,帮助社工充分认识志愿者的价值,在工作中善用志愿者资源。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规划。对我市志愿者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对负有管理志愿者职能的志愿服务骨干,要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培训。

(三)信息联享。搭建社工、志愿者信息系统的联动平台,实现两者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配置。通过信息平台,公开社工服务信息,让志愿者获取招募信息,了解服务项目。通过信息共享,社工及时调取所需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发布机构的志愿者服务计划,在服务结束后评定志愿者的表现,迅速反馈意见。

(四)活动联办。社工制定各类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项目的需要,通过社工所属机构,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志愿者服务,引导和带领志愿者参与、协助实施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尽可能提供志愿者服务。这类志愿者应由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工所属机构共同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需要社工协助的,社工机构应给予支持。

(五)制度联商。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加强联系交流,定期召开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制度建设,做到各项工作相互协商,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逐步探索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工改善服务”的运行机制,促进社工、志愿者的共同成长,确保联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配套措施

(一)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设置社工岗位。在市志愿者协会和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内分别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工岗位,负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工作等。社工岗位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二)激励表彰。对于志愿者队伍中有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志愿者,在其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经过登记后,优先录用为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形成“志愿者光荣、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三)资金支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经费。志愿者服务期间,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提供一定的交通饮食补贴。

三、组织管理

(一)市民政局、团市委成立全市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各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成立本镇(街)社工、志愿者联动工

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联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市、镇(街)两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牵头分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加,共同统筹协调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研究解决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社工、志愿者联动工作开辟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谋划、狠抓落实。

(二)加强督导,总结规律。要围绕社工、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分工及合作等具体事项,进行督查和指导,促进社工、志愿者联动,不断总结规律,努力提高联动工作的实施效果,为深化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奠定基础。

(三)注重规划,强化培训。各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注重联动工作的实施规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社工、志愿者的相关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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