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性,阐述了目前小额信贷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供需双方的博弈分析,讨论了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根据贷款用途和预期收益来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差别定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利率市场化      一、引言      农村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但是随着这项工程的进行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供需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日渐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小额信贷的商业化程度不够,而其核心则是贷款的定价问题。利率作为市场经济下资金的价格,体现着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对于实现资金有效率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体制改革的目标,利率结构是否合理更关系到利率反映、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在缓解贫困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也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拉动农村内需增长的动力之一,更是农村经济活力凸显的重要保障。只有制定合理的利率确定(定价)机制,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在保证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三农发展。      二、市场化:构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定价机制的关键问题      (一)现存小额信贷定价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目前小额信贷主要采取3种确定贷款利率的方法:(1)以国家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在一定幅度内波动;(2)以通货膨胀率为贷款率;(3)以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为基础,利率通常在2.88%~7%之间。而小额信贷公司的出现,开始了最高4倍基准利率的商业化利率进程。前者农信社的利率看似较低,而后者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看似较高,但高低都不是可以直接通过绝对值而比较获得,应该是由小额信贷市场的供求双方来确定该平衡利率值的。对于借款方农户而言,如果他的收益率预期高于信贷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则即使利率较高,他也可能选择进行贷款;而如果他的收益率预期低于信贷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则即使利率较低,他也可能放弃贷款。对于贷款机构而言,最高4倍基准利率的限制可能不能弥补其成本而应该更往上放宽;也可能现实的供需双方确定的值远达不到4倍的最高限制。由此可知,无论利率定价的高或者低,都必须是双方的博弈下共同确定的,单方面的确定利率是不能很好的适应小额信贷发展的。一方面,没有合理的估计风险,一概化的利率值容易造成借贷双方的不对等,对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容易打消农户或者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款贷不出去或者款贷不到,影响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只有利率市场化,让供需双方来自主的确定小额信贷利率,才是符合其发展的定价形式。      (二)农村小额信贷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的不合理性不仅给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带来问题,影响着有限的小额信贷资金在贫困农户中的分配,而且还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的获利问题和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下去,以及合理分配有限的金融资源,应开放小额信贷利率,让市场来决定信贷资金的价格,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1.利率市场化可抑制“寻租”行为的产生。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会产生挤出效应,使贷款偏离目标人群,让真正的贫困者难以获得贷款。因为农村征信体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对称,人为的低利率无法起到过滤贫困和非贫困人口的功能,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很容易使得非贫困人口排斥贫困人口,从而贷款将由非贫困人口获得。   2.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实现盈利并可持续发展。由于目前利率水平的不合理导致了许多低利率的小额信贷难以填补其发放机构的成本。让小额信贷机构实现盈利是让其愿意发放、扩大并继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而由于金额小、笔数多、操作繁杂、审核困难等因素,小额信贷机构的操作成本和业务难度远高于商业银行,而如果这样都还长期坚持小额信贷的利率低于或者只略高于商业银行的平均利率,那小额信贷机构会因为不能盈亏平衡而失去生存能力,甚至即使能够存在也会怠于发放该类贷款。   3.利率市场化可以转变农户传统观念,减少还款率低的状况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由于国家扶贫政策对低利率的追捧,农民往往将小额信贷认为是扶贫款,因而还款意识淡薄,金融机构也难于追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此外,借款者不是按规定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项目,而为了节约成本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则会使金融机构直面风险,遭受损失。   小额信贷的实践表明,带有政策性质的低利率优惠贷款往往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事实上,小额信贷市场贷款违约风险相比一般商业贷款违约风险更高,贷款违约损失率也更高,因此要求其市场利率相对更高,以获得合理的风险补偿收益。所以,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意义就是就是政府或货币当局把利率的决策权交给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和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动向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即市场供求决定着机构的利率形成机制。对于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有助于形成健康良性的信贷市场,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从上世纪70年代盂加拉国尝试小额信贷至今,该信贷方式在不同的国家不断被实践和探索,国际上普遍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代表的、以低利率、适当贷款补贴方式来起到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作用的福利型模式;二是以印尼人民银行(BRI)、村庄信贷机构(BKD)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为代表的、以较高利率水平运行的商业型模式。虽然各国市场环境和发展路径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实践经验看来,较为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都是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通过比普通商业贷款更高的利率来弥补小额农户信贷的高风险,从而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1.贷款需求刚性让小额信贷的需求者可以承受市场化的利率。这主要是由于小额信贷客户的需求刚性及劳动力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所决定的。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贷款的需求摆在第一位,获取贷款是唯一目的,而利率都是次要的。况且由于每笔贷款的数额较小,实际支出的利息也是可以承受的。就我国的经验来说,许多农村都存在着高利贷公司等灰色钱庄或私人放贷业务,其利率水平远高于小额信贷利率,但依然在农村广泛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农户无法获取足够信贷资金而导致的,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农户对于高利率的信贷方式是认可的,并且在承受范围之内。   2.贷款供给方能够从市场化的利率中获取与成本和风险更相匹配的收益,从而能有效支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改善收益状况,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国家实行小额信贷以来,许多金融机构仍无法调动积极性,使许多农户面临资金短缺、贷不到款的问题,其根本因素还是因为利率水平较低,无法填补高额的小额信贷成本,接

受了指标的机构只好尽量按国家标准发放而非主动大量发放,而其余的金融机构则更是完全与该业务绝缘,宁愿选择其他的商业贷款项目。如果说想从根本上改善这一局面,则必须实行利率市场化,让供求双方自主进行博弈,高利率的条件下,才能更有效吸引资金流入以及机构参与,从而保证有款可贷,实现机构与农户的良性循环,使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定价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变化,衍生出了很多新的经济情况,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对贷款的金额有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也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对于二者的区分定价能够更好的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来实行差别定价。   1.对于农业产业用途的贷款,可以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采取贷款与保险绑定的方式。由于农业受气候、水文、灾害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十分巨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很难保证农民收益率不受影响,因而对还贷造成巨大威胁。如果参与了保险,一方面可以分散信贷机构所承受的风险,也降低了其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信贷利率上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   2.对于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甚至是中小型农村工业,应该进一步促进贷款人的征信工作,使信贷过程能够向市场化的商业信贷迈进。农村人口现在有许多都从事于不同于传统农业的工作,即使在农村,也更多的享受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如果能将其信用征集联网,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平台互通,则能更加有利于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从而能够根据不同借款人的已有收入状况和信用状况来进行更为合理的定价,这也是不断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   同时也应该注意根据农业投资的预期收益率来实行差别定价。现在的农业投资收益率肯定会出现分化,一些现代化、产业化的投资方向可能收益率比传统方向的要高,而如果完全利率市场化,那高收益对高利率,低收益对低利率,则会高利率排斥低利率,使得高风险收益的信贷能够借出而低风险收益的信贷无法获得。所以在平衡市场供需双方的利率时,也应该针对不同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差别定价。      四、推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1.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实现渐进式的放松利率管制,以最终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首先应逐步放宽小额信贷利率浮动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给予小额农户信贷机构小额贷款基于央行基准利率的自主定价权,最后完全放开小额农户信贷利率的定价自主权。   2.政府应着力于优化小额信贷运作的外部环境,在配套措施上进行跟进。一方面对农户进行项目培训,增加其收益性,从而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对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进行多方面支持,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传播等方式来外化部分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从而减轻机构负担,也使农民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能满足其贷款需求。   3.政府还应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商业性资金来源,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国家近两年来开始试点推出的小额信贷公司也正是前进的一步,通过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有条件的市场化利率水平下给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这一举措可以说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不过其发展的普遍性、适用性以及制度安排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4.现阶段仍需要给予小额信贷一定的补助。由于目前借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这个过渡阶段,一定的补贴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可以直接补贴给贷款者,比如对其贷款用途项目进行税收优惠、工伤费用减免等;二是可以通过减免税费等方式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政策补贴。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性,阐述了目前小额信贷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供需双方的博弈分析,讨论了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根据贷款用途和预期收益来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差别定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 利率市场化      一、引言      农村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但是随着这项工程的进行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供需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日渐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小额信贷的商业化程度不够,而其核心则是贷款的定价问题。利率作为市场经济下资金的价格,体现着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对于实现资金有效率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体制改革的目标,利率结构是否合理更关系到利率反映、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在缓解贫困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也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拉动农村内需增长的动力之一,更是农村经济活力凸显的重要保障。只有制定合理的利率确定(定价)机制,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在保证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三农发展。      二、市场化:构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定价机制的关键问题      (一)现存小额信贷定价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目前小额信贷主要采取3种确定贷款利率的方法:(1)以国家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在一定幅度内波动;(2)以通货膨胀率为贷款率;(3)以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为基础,利率通常在2.88%~7%之间。而小额信贷公司的出现,开始了最高4倍基准利率的商业化利率进程。前者农信社的利率看似较低,而后者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看似较高,但高低都不是可以直接通过绝对值而比较获得,应该是由小额信贷市场的供求双方来确定该平衡利率值的。对于借款方农户而言,如果他的收益率预期高于信贷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则即使利率较高,他也可能选择进行贷款;而如果他的收益率预期低于信贷机构提供的利率水平,则即使利率较低,他也可能放弃贷款。对于贷款机构而言,最高4倍基准利率的限制可能不能弥补其成本而应该更往上放宽;也可能现实的供需双方确定的值远达不到4倍的最高限制。由此可知,无论利率定价的高或者低,都必须是双方的博弈下共同确定的,单方面的确定利率是不能很好的适应小额信贷发展的。一方面,没有合理的估计风险,一概化的利率值容易造成借贷双方的不对等,对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容易打消农户或者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款贷不出去或者款贷不到,影响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只有利率市场化,让供需双方来自主的确定小额信贷利率,才是符合其发展的定价形式。      (二)农村小额信贷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的不合理性不仅给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带来问题,影响着有限的小额信贷资金在贫困农户中的分配,而且还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的获利问题和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下去,以及合理分配有限的金融资源,应开放小额信贷利率,让市场来决定信贷资金的价格,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1.利率市场化可抑制“寻租”行为的产生。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会产生挤出效应,使贷款偏离目标人群,让真正的贫困者难以获得贷款。因为农村征信体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对称,人为的低利率无法起到过滤贫困和非贫困人口的功能,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很容易使得非贫困人口排斥贫困人口,从而贷款将由非贫困人口获得。   2.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实现盈利并可持续发展。由于目前利率水平的不合理导致了许多低利率的小额信贷难以填补其发放机构的成本。让小额信贷机构实现盈利是让其愿意发放、扩大并继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而由于金额小、笔数多、操作繁杂、审核困难等因素,小额信贷机构的操作成本和业务难度远高于商业银行,而如果这样都还长期坚持小额信贷的利率低于或者只略高于商业银行的平均利率,那小额信贷机构会因为不能盈亏平衡而失去生存能力,甚至即使能够存在也会怠于发放该类贷款。   3.利率市场化可以转变农户传统观念,减少还款率低的状况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由于国家扶贫政策对低利率的追捧,农民往往将小额信贷认为是扶贫款,因而还款意识淡薄,金融机构也难于追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此外,借款者不是按规定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项目,而为了节约成本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则会使金融机构直面风险,遭受损失。   小额信贷的实践表明,带有政策性质的低利率优惠贷款往往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事实上,小额信贷市场贷款违约风险相比一般商业贷款违约风险更高,贷款违约损失率也更高,因此要求其市场利率相对更高,以获得合理的风险补偿收益。所以,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意义就是就是政府或货币当局把利率的决策权交给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和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动向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即市场供求决定着机构的利率形成机制。对于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有助于形成健康良性的信贷市场,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从上世纪70年代盂加拉国尝试小额信贷至今,该信贷方式在不同的国家不断被实践和探索,国际上普遍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代表的、以低利率、适当贷款补贴方式来起到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作用的福利型模式;二是以印尼人民银行(BRI)、村庄信贷机构(BKD)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为代表的、以较高利率水平运行的商业型模式。虽然各国市场环境和发展路径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实践经验看来,较为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都是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通过比普通商业贷款更高的利率来弥补小额农户信贷的高风险,从而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1.贷款需求刚性让小额信贷的需求者可以承受市场化的利率。这主要是由于小额信贷客户的需求刚性及劳动力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所决定的。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贷款的需求摆在第一位,获取贷款是唯一目的,而利率都是次要的。况且由于每笔贷款的数额较小,实际支出的利息也是可以承受的。就我国的经验来说,许多农村都存在着高利贷公司等灰色钱庄或私人放贷业务,其利率水平远高于小额信贷利率,但依然在农村广泛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农户无法获取足够信贷资金而导致的,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农户对于高利率的信贷方式是认可的,并且在承受范围之内。   2.贷款供给方能够从市场化的利率中获取与成本和风险更相匹配的收益,从而能有效支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改善收益状况,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国家实行小额信贷以来,许多金融机构仍无法调动积极性,使许多农户面临资金短缺、贷不到款的问题,其根本因素还是因为利率水平较低,无法填补高额的小额信贷成本,接

受了指标的机构只好尽量按国家标准发放而非主动大量发放,而其余的金融机构则更是完全与该业务绝缘,宁愿选择其他的商业贷款项目。如果说想从根本上改善这一局面,则必须实行利率市场化,让供求双方自主进行博弈,高利率的条件下,才能更有效吸引资金流入以及机构参与,从而保证有款可贷,实现机构与农户的良性循环,使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定价   由于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变化,衍生出了很多新的经济情况,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对贷款的金额有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农业产业不断发展,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也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对于二者的区分定价能够更好的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对等。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来实行差别定价。   1.对于农业产业用途的贷款,可以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采取贷款与保险绑定的方式。由于农业受气候、水文、灾害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十分巨大,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很难保证农民收益率不受影响,因而对还贷造成巨大威胁。如果参与了保险,一方面可以分散信贷机构所承受的风险,也降低了其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信贷利率上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   2.对于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甚至是中小型农村工业,应该进一步促进贷款人的征信工作,使信贷过程能够向市场化的商业信贷迈进。农村人口现在有许多都从事于不同于传统农业的工作,即使在农村,也更多的享受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如果能将其信用征集联网,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平台互通,则能更加有利于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从而能够根据不同借款人的已有收入状况和信用状况来进行更为合理的定价,这也是不断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   同时也应该注意根据农业投资的预期收益率来实行差别定价。现在的农业投资收益率肯定会出现分化,一些现代化、产业化的投资方向可能收益率比传统方向的要高,而如果完全利率市场化,那高收益对高利率,低收益对低利率,则会高利率排斥低利率,使得高风险收益的信贷能够借出而低风险收益的信贷无法获得。所以在平衡市场供需双方的利率时,也应该针对不同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差别定价。      四、推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1.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实现渐进式的放松利率管制,以最终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首先应逐步放宽小额信贷利率浮动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给予小额农户信贷机构小额贷款基于央行基准利率的自主定价权,最后完全放开小额农户信贷利率的定价自主权。   2.政府应着力于优化小额信贷运作的外部环境,在配套措施上进行跟进。一方面对农户进行项目培训,增加其收益性,从而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对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进行多方面支持,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传播等方式来外化部分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从而减轻机构负担,也使农民在合理的利率水平下能满足其贷款需求。   3.政府还应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商业性资金来源,鼓励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国家近两年来开始试点推出的小额信贷公司也正是前进的一步,通过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有条件的市场化利率水平下给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这一举措可以说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不过其发展的普遍性、适用性以及制度安排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4.现阶段仍需要给予小额信贷一定的补助。由于目前借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这个过渡阶段,一定的补贴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可以直接补贴给贷款者,比如对其贷款用途项目进行税收优惠、工伤费用减免等;二是可以通过减免税费等方式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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