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经纬教育是中国教育培训行业的领军机构,在教师资格证培训方面更是别有建树。京师经纬教育,凝聚了许多名校的骨干师资,培训出的学员成绩优异,工作能力强,受到各个学校的好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和体系的完善、依法治教提供了依据。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我国教育立法全面展开。发展到今天,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 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第三层次是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层次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层次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
京师经纬教师证培训网鼓励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可投入到国家的教育事业当中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教师的薪资待遇和社会待遇都达到国家公务员的水平,同时还能够避免社会强大的就业压力,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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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被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 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第三层次是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层次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层次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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