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债券投资营业税政策

1、个人债券买卖暂免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债利息收入一般不征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

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债券业务的征免税问题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未到期债券进行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视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2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一般的债券利息收入要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0]15号  [全文废止] 六、(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须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将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规定删除。

5、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处置时纳税。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颁布实施后,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收到债券利息时并不须要申报纳税,而是在纳税人卖出债券时把收到债券利息作为债券的购入价的减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申报纳税。如果纳税将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申报纳税尚无规定,比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处理。

二、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2009—2011年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3、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4、除国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债券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债券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2、国债转让所得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债券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2009、2010、2011三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其他债券利息要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738号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债券转让所得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注:本文法规是引用税法原文,与本主题无关的其他条款已删减,相关条款编号按法规原编号引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债券投资营业税政策

1、个人债券买卖暂免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债利息收入一般不征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

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债券业务的征免税问题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未到期债券进行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视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2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一般的债券利息收入要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0]15号  [全文废止] 六、(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须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将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规定删除。

5、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处置时纳税。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颁布实施后,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收到债券利息时并不须要申报纳税,而是在纳税人卖出债券时把收到债券利息作为债券的购入价的减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申报纳税。如果纳税将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申报纳税尚无规定,比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处理。

二、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2009—2011年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3、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4、除国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债券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债券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2、国债转让所得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债券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2009、2010、2011三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其他债券利息要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738号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债券转让所得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注:本文法规是引用税法原文,与本主题无关的其他条款已删减,相关条款编号按法规原编号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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