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三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公共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6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0.9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0.7 元/月/平方米;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多层住宅: 10 元/月/户;高层住宅: 10 元/月/户共同分摊;

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个交费周期的第一个月。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调整。

6、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因业主原因未入住或未收房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

7、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

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8、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二) 停车服务收费(不承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15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库车位 30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含停车服务费)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 6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4、摩托车,自行车按 5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5、临时停车服务费按3元/3小时收取,当日最多不超过10元/天。 (三)有偿服务

1、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三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公共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6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0.9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0.7 元/月/平方米;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多层住宅: 10 元/月/户;高层住宅: 10 元/月/户共同分摊;

4、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个交费周期的第一个月。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调整。

6、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因业主原因未入住或未收房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

7、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

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8、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二) 停车服务收费(不承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15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库车位 30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含停车服务费)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 6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4、摩托车,自行车按 5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5、临时停车服务费按3元/3小时收取,当日最多不超过10元/天。 (三)有偿服务

1、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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