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3 10:21:21
近年来,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官司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一个案子判下来,双方还都觉得委屈。那么,如果孩子真的出了事,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负责任,哪些幼儿园不用负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呢?
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首先,各位家长要意识到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这其中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且是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界定幼儿园的责任,根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亦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说,如果真的出现了幼儿的伤害事故,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伤害事故。 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网
2008-07-03 10:22:02
幼儿园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造成的。
例如,谢某是6岁幼童,2002年1月17日上午,他在就读的闽清梅溪镇的一家幼儿园的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倒,左侧额头肿起,左太阳穴上方擦伤。该幼儿园的老师对其伤口作了简单的处理,放学时谢某由家长接回家中。当日下午,谢某被送到闽清县医院作检查,诊断为颅内未见血肿,左侧颅窝蛛网膜下腔囊肿。同月19日,他又被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外侧裂蛛网膜囊肿,并在该医院做了囊肿切除术,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后谢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书记载,颅内蛛网膜囊肿的整个病程进程缓慢,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本案中谢某上午摔倒,下午即患该病,与医学知识不符,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又如,2003年5月29日上午,某幼儿园由老师们组织全园儿童做早操,就读该园的3岁幼童黄兵也参加了做操活动。上午9时左右,老师们突然发现黄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将其抱到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黄兵死亡。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泸县公安
局解剖尸体发现黄兵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经鉴定,死者系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为此,黄兵的父母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不能证明死者所吞荔枝从何而来。被告幼儿园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无法预知其会被荔枝噎食,且案发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管理过错。
2、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学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比如在学校组织的一些校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或承办者) 。
3、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引发的伤害事故。
4、因意外事件引发的伤害事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等等。
对幼儿园的建议
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减轻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有必要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 完善幼儿园安全领导制度;
2. 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3. 完善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4. 完善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5. 完善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 完善幼儿园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2008-07-03 10:21:21
近年来,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官司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一个案子判下来,双方还都觉得委屈。那么,如果孩子真的出了事,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负责任,哪些幼儿园不用负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呢?
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首先,各位家长要意识到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这其中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且是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界定幼儿园的责任,根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亦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说,如果真的出现了幼儿的伤害事故,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伤害事故。 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网
2008-07-03 10:22:02
幼儿园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造成的。
例如,谢某是6岁幼童,2002年1月17日上午,他在就读的闽清梅溪镇的一家幼儿园的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倒,左侧额头肿起,左太阳穴上方擦伤。该幼儿园的老师对其伤口作了简单的处理,放学时谢某由家长接回家中。当日下午,谢某被送到闽清县医院作检查,诊断为颅内未见血肿,左侧颅窝蛛网膜下腔囊肿。同月19日,他又被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外侧裂蛛网膜囊肿,并在该医院做了囊肿切除术,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后谢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书记载,颅内蛛网膜囊肿的整个病程进程缓慢,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本案中谢某上午摔倒,下午即患该病,与医学知识不符,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又如,2003年5月29日上午,某幼儿园由老师们组织全园儿童做早操,就读该园的3岁幼童黄兵也参加了做操活动。上午9时左右,老师们突然发现黄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将其抱到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黄兵死亡。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泸县公安
局解剖尸体发现黄兵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经鉴定,死者系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为此,黄兵的父母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不能证明死者所吞荔枝从何而来。被告幼儿园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无法预知其会被荔枝噎食,且案发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管理过错。
2、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学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比如在学校组织的一些校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或承办者) 。
3、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引发的伤害事故。
4、因意外事件引发的伤害事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等等。
对幼儿园的建议
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减轻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有必要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 完善幼儿园安全领导制度;
2. 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3. 完善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4. 完善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5. 完善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 完善幼儿园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