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的力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加快,知情权和话语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舆论的力量也随之受到人们的重视.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巨大的,它不是一种强制的力量,它的力量在于对精神上、道义上的无形的影响。它没有任何强制作用,不能命令人们必须这样做、不许那样做,但是它却能够表达人心的向背,提供一定的价值观念、是非准则,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起到倡导和约束的效果。 舆论是对社会的一些现象,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这样就对党和政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特别是新闻报道中的批评报道,通过新闻媒介的曝光,引起公众的同声谴责,引导社会形成一种不利于所批评的现象的舆论氛围,促使当事人有所醒悟,自觉改正,或者提醒有关职能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或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补牢,改正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法和所做的决定,促使整个社会机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样的例子很多,辽宁刘涌黑社会一案,有人说,是舆论把刘涌送上了断头台,看一下此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控辩双方都力争舆论的支持,一方面,多个法律权威人士公开呼吁,一方面在网络及各大媒体极力批驳,实际上就是争取舆论上的支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舆论作用的力量。孙志刚一案,如果不是《南方周报》予以报道,很可能就和许多类似的案子一样石沉海底,经过此案,沿袭了几十年的收容政策寿终正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媒体真正担当起了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重任。舆论可以促使职能部门采取行动或改正错误,但它不能直接代替职能部门起作用。舆论主要起着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可以看作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的一种形式或组成部分。这一称谓具有中国特色。广义的舆论监督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言论空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作为一种活动,它是指公民或新闻媒体发表与传播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作为一种功能,它是言论自由权的诸项政治与社会功能之一。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诸条款,在我国是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一条。这两条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保障。舆论监督不同于其它形式的监督如立法、司法、行政监督的地方即在于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
尽管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出台了舆论监督保护办法,对于媒体所揭露的问题,有关机关应当重视和解决,但是媒体和公民并没有依据法律要求被监督者陈述及提供有关资料等调查性权力,而且只能提出处理建议,不能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这些特点表明,舆论监督并非新闻媒体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也许存在着以监督政府为己任的新闻媒体,但是这种责任是一种道德或政治责任。总之,舆论监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监督。 新闻媒体从来不是,将来也不会是社会的审判者和决策者,舆论监督不可能具有强制性。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最终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的法律意识来实现,舆论监督本身不应也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至于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依法负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理应认真听取正确的舆论批评,努力改进工作,改正缺点错误。新闻舆论监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新闻批评具有强制力。新闻批评不等于组织决定,更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不具备权力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即使所批评的问题相当严重,可能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新闻批评也无权下违法或者犯罪的结论,这类结论只能
由有关主管机关来下,比如犯罪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想要在新闻报道中宣布什么结论,这至少是干扰了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甚至会重演历史上发生过严重危害的“新闻审判”。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乱用结论性词语非但不可能收到积极效果,新闻媒介还可能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在我国这一特殊阶段,各种法律制度还没健全,参照我国的目前国情,还应该注意一个舆论导向的作用。
媒体工作者在舆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现在网络技术在中国发展很快,但是这种技术知识在中国的一部分人中流行,主流媒体还是旧媒介,如报纸,电台,电视,因此媒体工作者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舆论工作者,现在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播部门的增加,媒体工作者之间互相争夺舆论的导向作用,如果一味地以我行我素的姿态“我想让你知道什么,你就只能知道什么,我想让你知道多少,你就只能知道多少”显然是不明智和可笑的。如果以这种态度来工作,恐怕他的工作都不会长久。媒体工作者不应仅仅把信息带给受众,还要像刀子一样割开丑恶的黑幕,还要把镜子带给受众,使他们认出社会上存在着种种丑恶现象,同丑恶现象做斗争,更要像火炬一样给绝望的人以温暖。舆论就是生活,是对生活的反映,是生活本身。媒体工作者的作用就是正确地反映生活。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在一些事件上,由于危害到国家的利益,还不能作到完全公开,这种情况下,媒体工作者不能为了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而干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在揭露社会上的阴暗面时,应该注意,这些丑恶现象并不是我国的主流,只求符合于舆论价值标准而不求符合于社会价值标准的舆论导向是不可取的。
总之,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媒体工作者更应该努力工作,影响人鼓舞人,正确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一个真实的记录者,而不是个人私心作祟,这才是一个媒体工作者的真正职责 年少轻狂时,有时面对一个信息漫天的社会,真觉得“孤独的人是可耻的”; 在不多不少有了些生活的体验之后,却逐渐感觉到舆论和信息许多时候竟是如此的可怕。
马克思主义学院 16级哲学班 周 娜
浅谈舆论的力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加快,知情权和话语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舆论的力量也随之受到人们的重视.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巨大的,它不是一种强制的力量,它的力量在于对精神上、道义上的无形的影响。它没有任何强制作用,不能命令人们必须这样做、不许那样做,但是它却能够表达人心的向背,提供一定的价值观念、是非准则,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起到倡导和约束的效果。 舆论是对社会的一些现象,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这样就对党和政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特别是新闻报道中的批评报道,通过新闻媒介的曝光,引起公众的同声谴责,引导社会形成一种不利于所批评的现象的舆论氛围,促使当事人有所醒悟,自觉改正,或者提醒有关职能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或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补牢,改正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法和所做的决定,促使整个社会机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样的例子很多,辽宁刘涌黑社会一案,有人说,是舆论把刘涌送上了断头台,看一下此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控辩双方都力争舆论的支持,一方面,多个法律权威人士公开呼吁,一方面在网络及各大媒体极力批驳,实际上就是争取舆论上的支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舆论作用的力量。孙志刚一案,如果不是《南方周报》予以报道,很可能就和许多类似的案子一样石沉海底,经过此案,沿袭了几十年的收容政策寿终正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媒体真正担当起了为民喉舌和舆论监督重任。舆论可以促使职能部门采取行动或改正错误,但它不能直接代替职能部门起作用。舆论主要起着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可以看作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的一种形式或组成部分。这一称谓具有中国特色。广义的舆论监督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言论空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作为一种活动,它是指公民或新闻媒体发表与传播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作为一种功能,它是言论自由权的诸项政治与社会功能之一。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诸条款,在我国是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一条。这两条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保障。舆论监督不同于其它形式的监督如立法、司法、行政监督的地方即在于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
尽管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出台了舆论监督保护办法,对于媒体所揭露的问题,有关机关应当重视和解决,但是媒体和公民并没有依据法律要求被监督者陈述及提供有关资料等调查性权力,而且只能提出处理建议,不能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这些特点表明,舆论监督并非新闻媒体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也许存在着以监督政府为己任的新闻媒体,但是这种责任是一种道德或政治责任。总之,舆论监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监督。 新闻媒体从来不是,将来也不会是社会的审判者和决策者,舆论监督不可能具有强制性。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最终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的法律意识来实现,舆论监督本身不应也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至于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依法负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理应认真听取正确的舆论批评,努力改进工作,改正缺点错误。新闻舆论监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新闻批评具有强制力。新闻批评不等于组织决定,更不是判决书、裁定书,不具备权力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即使所批评的问题相当严重,可能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新闻批评也无权下违法或者犯罪的结论,这类结论只能
由有关主管机关来下,比如犯罪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想要在新闻报道中宣布什么结论,这至少是干扰了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甚至会重演历史上发生过严重危害的“新闻审判”。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乱用结论性词语非但不可能收到积极效果,新闻媒介还可能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在我国这一特殊阶段,各种法律制度还没健全,参照我国的目前国情,还应该注意一个舆论导向的作用。
媒体工作者在舆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现在网络技术在中国发展很快,但是这种技术知识在中国的一部分人中流行,主流媒体还是旧媒介,如报纸,电台,电视,因此媒体工作者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舆论工作者,现在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播部门的增加,媒体工作者之间互相争夺舆论的导向作用,如果一味地以我行我素的姿态“我想让你知道什么,你就只能知道什么,我想让你知道多少,你就只能知道多少”显然是不明智和可笑的。如果以这种态度来工作,恐怕他的工作都不会长久。媒体工作者不应仅仅把信息带给受众,还要像刀子一样割开丑恶的黑幕,还要把镜子带给受众,使他们认出社会上存在着种种丑恶现象,同丑恶现象做斗争,更要像火炬一样给绝望的人以温暖。舆论就是生活,是对生活的反映,是生活本身。媒体工作者的作用就是正确地反映生活。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在一些事件上,由于危害到国家的利益,还不能作到完全公开,这种情况下,媒体工作者不能为了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而干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在揭露社会上的阴暗面时,应该注意,这些丑恶现象并不是我国的主流,只求符合于舆论价值标准而不求符合于社会价值标准的舆论导向是不可取的。
总之,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媒体工作者更应该努力工作,影响人鼓舞人,正确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一个真实的记录者,而不是个人私心作祟,这才是一个媒体工作者的真正职责 年少轻狂时,有时面对一个信息漫天的社会,真觉得“孤独的人是可耻的”; 在不多不少有了些生活的体验之后,却逐渐感觉到舆论和信息许多时候竟是如此的可怕。
马克思主义学院 16级哲学班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