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三个主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第一,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思路,谈到外汇管理改革,我想先不提我们下一步的外汇管理。所以,我们先回头看一下,从1994年以来外汇管理改革的一些重大的称得上改革的改革。一次是,1994年1月1号开始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一次是,1996年12月1号,对外宣布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第三次,2005年7月25号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我认为这些是称得上外汇管理改革的三大事件。
从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容上看,1994年1月1号的改革是算的得上实质性或者根本性的改革,它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两块,一块是实现了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1994年之前,中国是实行双轨制的汇率制度。所谓的双轨制的汇率,是外汇调剂市场的汇率和官方汇率并轨的双重汇率制度,而且这两个汇率水平是不一样的,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在1993年年底的时候是1美元兑8.7块人民币,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7.8块人民币。刚好是调一个个,当然汇率的水平是不一样的,汇率的形成机制也是不一样的。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是根据调节市场的外汇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决定的,最高的时候是在1993年年终的时候,1美元兑人民币是12块多,这是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后来中央银行到外汇调节市场进行干预,干预完之后,把汇率稳定到1美元兑8.7块左右。 官方汇率根据进出口的情况,根据对外交易的情况,由官方参考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确定的一个以进出口贸易为官定的汇率。1994年1月1号开始,对汇率进行了并轨,开始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互动汇率制度。这是汇率形成机制发生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是1994年1月1号改革的第一项主要的内容。第二项内容,是取消了外汇的流程、上缴制度。实行以银行的接售汇制度,并且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这就是1994年1月1号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两项主要内容,在1993年之前,要求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外汇收入全部上交给国家,国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出口企业一定的外汇流程额度,企业只有拥有外汇流程额度的前提下,才能够购买和使用外汇。这个额度我们当时称为粮票的性质,只有粮票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购买相关的粮食用品。加入企业没有外汇额度,即使有再多的人民币也是不行的。 同时实行银行的借售汇制度,要求企业把收入卖给银行,同时需要外汇的时候,持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银行正式的审核以后,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的银行的借售汇的制度,在银行借售汇制度基础上,因为银行在办理客户的企业汇合过程中,会形成多投和空投,这个时候就必须有一个银行间的外汇市场,给银行提供买卖外汇的场所,来评估它的空投或者多投。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外汇的供求关系,继而就形成了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所以我们现在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者基础价格水平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所以1994年1月1号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这个改革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第二个,1996年12月1号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它的主要内容简单的说就是,从1996年12月1号以后,对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和转移,不再实行汇兑限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他的机构来说,我只要有进出口的真实的商业单据和有效的凭证,又可以购买外汇并且对外支付。外汇管理局不能实行任何行政上的限制。
第三个,2005年的7月25号对汇率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这是汇率的形成机制并不是汇率制度。汇率形成的机制怎么改呢?最新的提法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大家可以把这个提法和1994年1月1号的提法进行相比,发现有一句话的发生了变化,1994年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2005年7月25号是不一样的。前面一句话是一样的,中间一句话发生了变化,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整的有管理的货币汇率制度。大概2005年7月25号之前的汇率水平的调整,除了以银行间的供求关系为基础之外,它主要是盯住每一个单一的货币进行调整。但是从2005年的7月25号之前是不一样,他是一篮子货币,这个篮子货币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进出口外资、债权债务的货币情况来决定篮子里面的货币群众。
09年6月29号,人民币的货币汇率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际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因为08年发生的金融危急,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又回到了非常规的状态,这个非常规的状态是一个什么状态?为了应付危急,为了保持或者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避免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度的升值情况下,保持汇率基本稳定的一个非常规的措施。这个非常规的措施最后的结果就是避免人民币的大幅度的升值,回归到2005年7月25号之前的水平,基本上保持汇率基本稳定。2009年6月29号的改革就是,我回归到2005年7月25号的汇率形成机制,所以提法没有任何的变化,大家有兴趣可以回去看一下,2009年6月29号汇率改革的提法和2005年7月25号的表述是完全的一样的。并不是一个改革,我们认为是一个从非常规状态回归到常规的状态,汇率的浮动空间,汇率的形成机制,汇率的生成机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跟2005年7月25号的表述是完全的一样的,我说从1994年到2009年期间,能称得上外汇管理改革的就是这三大重要的改革,这三个改革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适应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求,逐步取消行政性的手段,逐步发挥市场机制对外汇资源的配制作用,逐步取消计划管理手段,逐步的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
第二个方面,逐步取消汇兑的行政性的限制,适当的放松管理,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第三个方面,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条件或基础,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它主要是围绕这三个方面的概念进行的。这是1994年到2009年这个时段的改革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改革,从去年的10月份开始,外汇管理局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法,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转变管理理念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其中还有一句话叫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人民是什么?就是在座的各位,包括银行、包括机构、包括一些对外经济往来中的个人。所以从管理理念上提出一个新的提法,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提出一个新的提法呢?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就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开发都明显的加大,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取得的跨越性的发展。由于整个对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要求你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全球的视野来重新审视外汇管理,采取一些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我们可以简单的看几个数字,到了2009年末,我国出口和进口的贸易分别超过了1.2万亿美元和1万亿美元,大家从这个数字上就知道已经非常大了。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8万多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9454亿美元,境内有7000多家企业在境外设立了1.1万多家的境外投资企业。从这几个数字大家可以看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贸和对外直接投资确实发生了实质性、跨越性的发展。这在以前是不能想象的事情,大规模的跨接贸易投资和各种活动,就导致了跨接外汇投资急剧增长。我们做了一下统计,目前参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企业和银行有80万家,国际收支交易规模超过了4.5万亿美元,较1980年增长了81倍。企业约80万家,还有大量的个人,所以实际的数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大家可以看出来这个变化是非常惊人的,由于对外的经济贸易环境发生了变化,要求你改革的思路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更加开发和全球的视野来重新审视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看适应不适应这种情况、这种环境。
我国已经从外汇短缺转变为外汇比较充裕的国家,外汇短缺实际所形成的外汇管理理念和外汇管理框架,它的制度基础已经不赋存在了,新的外资收支形式客观上要求改进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理念,对跨界资金实行均衡管理。我们在1993年甚至在2001年之前,可以说外汇是相对短缺的,在1994年1月1号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也就是1993年的12月31号,国家的外汇储备是211.9亿美元。但是我们到了2009年年末的时候,外汇储备增加到
2.3万亿美元,到了2010年的6月末增加到2.45万亿美元。大家看一下,从211.9亿美到今
年6月末的2.45万亿美元,是一个什么样的变化?2.45万亿美元,我的印象中,在2001年的时候,当外汇储备超过了2000亿美元的时候,1993年年底211.9亿美,到了1994年年末的时候是516亿美元,到了2001年的时候超过了2000亿美元。那个时候就有学者提出来了,说中国的外资储备太多了。因为根据维持进出口商业的水平来说,确实2000亿美元的外资储备趋势是太多了,但是现在到了2.4万亿美元的时候,没有专家说太多了。
确实这个时候的概念和那个时候的概念是完全的不同的,但是从我们外汇管理法律框架来看,有很多的政策法规是1994年到2001年之间,这个时间形成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框架,那个时候的管理思路和我们现在的整个外资收支形势是完全的不一样的,那个时候可能在对境外资本流动的时候管的比较的严格。因为外资储备少,欢迎境外的钱进来,但是我们现在是外资储备充裕的时候,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和挑战,你还是像以前那样对境外资本流入持欢迎的态度?不加选择的欢迎吗?还是对外汇的流出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吗?这个时候在管理理念上应该说是发生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我们从2004年就开始提出来了,要宽进严出,宽是对资本流入宽,“严”是对资本流出实行严格的管理。这是当初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外汇管理制度,后来提出一个均衡管理,均衡管理的基本意思是,在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引导资金合理流出的前提下,对境外的一些的短期的投机性的资本要加强管理。
从这个表示上大家可以看出,外汇管理局的管理理念,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变化和调整。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均衡管理的概念,这个均衡管理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的平衡管理,是兼顾的管理。在引导资金流出的情况下,对于境外的一些短期的投机性的资本进行严格的管理。
有这样指导原因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要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人格的市场主体。就是我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外汇管理局,我在外汇管理局干了将近20年,这是一个最贴切大家的提法,这又是人性化的提法。中国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跨界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作用,对境外贸易投资便利化创造有利的、公平、公正的外汇管理环境。从这一面看的话,确实是理念上发生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对于我们现在的管理思路也在慢慢的转变,我不知道你们现在对我们外汇管理局的印象是一个什么样的印象,但是我自己从1993年进局到现在为止,我回头想想,外汇管理局这几年的服务态度还确实不错,自我表扬一次。门槛不算很高,也不算太难看,当然和某些大部门比起来的话,确实是不行的。而且整个服务态度和服务理念也确实有所增强,也不是说特别的好,肯定也有问题,因为各个地方不同,尤其是基层的问题可能比
较多一点,但是总局的总体情况还是比较好的。反正整个外汇管理的队伍,包括下面分支机构的队伍,这几年的管理理念确实有所增强。
第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改革又要兼顾跨界资本流动的分析。大家可能在关注媒体的时候,都知道我们今年3月份的时候,组织了一个专项外汇大检查,分了4个小组,我是其中一个小组的组长,我这个小组主要负责对资本项目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在另外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比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什么问题呢?具体的问题在媒体上都有披露,在这些方面一些假外资还是有的,假外资主要集中在哪?主要集中在资本结汇的外汇环境。大家做律师对这个都是很熟悉的,“142号文件”都很熟悉了,142号文件实行结汇制,只有在你真实需求的时候,才可以结汇,但是从我们检查的情况来看,利用虚假凭证尤其是假发票结汇的比较的普遍,而且有一些银行甚至有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假的外资提供一些虚假的单证和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让他们尽快的办理结汇,问题还是比较大的。这些大部分是从香港来的,他们的特点是,每次的金额比较的小,但是比数比较的多,借用的地下钱庄和个人的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外汇管理不管也是不行的,片面的强调服务业是不行的,所以要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既要便利市场主体用汇的需求,也要防范投资性的短期的资本主义。
第三,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时候要兼顾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要强调成本的概念,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也就是说行政管理还是必要的,但是要注意到行政管理也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来说的。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本身它的管理是有成本的,另一方面如果你的政策不合理,不可行,也会对市场的带来一些经济上的成本。所以这个成本是两方面的成本,提出了要避免因为管理政策的调整而给市场增加不必要的经营和管理成本。提升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转变管理方式,淡化事先管理,强调事后的统计检测分析。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一,为什么要转变。二,转变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三介绍如何来转变,具体落实怎么落实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统计数据检测分析,也就是意味着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内容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原来重业务的审批转变为对外汇收支,资本流出、流入的统计分析和检测。 2,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的管理。从我们管理过程来,确实有一种情况,审批完了就完了。至于企业事后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运作情况基本上都不太重视这方面的管理。现在提出来了,我们从重着力审核审批业务,将重心转移到业务审核以及事后的跟踪。包括
企业的外汇收支的投资运作情况,资金流出流入情况等。
3,行为监管转变为什么更加强大的主体监管,原来我们对每一个主体,把它的贸易收入分成,资本项外收入,服务贸易收入等等这一些交易行为里的管理,是认为把它们分开。对于企业来说可能这就是钱,我对企业来说本意上,我不会把我的贸易收入分成经常资本,贸易服务贸易的,我就是我的收入。但是正是因为外汇管理局有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才会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其他的方面把我的收入强行透明,基本的贸易收入,资本上的收入,贸易服务贸易收入。以后慢慢会转变为一个主体上的监管,这个时候我这个企业的主体,我的整个的管理系统上面,要把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输进去之后,这个主体的所有的外汇收支情况一见了然。对于对企业的监控情况,尤其是事后的核查跟踪情况就是一个非常大的便利。
4,咱们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是什么概念呢?原来我们在法律制订的过程中,常常有一个看法就是有很多的法规都是按照可能发生问题来设立法规的,可能这种法规体系管理理念也应该转变的。从事先排查经济主体贸易收支的真伪性,转变为事后的举证查出,违法违规的经济主体。就是这个理念也应该互补,把大家都看作好人来管理,坏人应该是个别的。
5,从正面转变到负面管理,逐步从法务明文授权不可违,转变为法务明文禁止即可为,从我们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来看。有很多的交易行为、外汇收支行为在办法里面是没有规定的。按照我们现行的解释方法来说,没有规定的你就不能做,包括个人的境外投资、境外担保这一块,我在办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规体系来看的话,这些行为个人就不能做。但是我们回头看一下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在境外的投资,不说远的就是到香港去投资包括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产投资也是很多的。他们的钱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出去的?通过正规的渠道出去的吗?很少的。
我们从管理系统里面抽取的数据里看,真正以个人名义投资出去的钱很少,更不要说以个人名义到香港去进行证券投资的了。我们记得在2007年的时候,外汇管理局本来想退出一个直通车,大家都很清楚,到后来有一个原因办法出来之后,没有执行也没有实施。但是从我们现实的情况来看,其实有很多的人在香港做赶股的,他们的钱是怎么出去的?都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所以对于这种法规体系来说可能也要发生一个相应的转变,我们就用比较短的时间把外汇管理改革前前后后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交代。希望大家有一点收获。
下面问题是说一下境外直接投资,这个我简单的说一下,我重点说的是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说实在近些年外汇管理局确实做很多的工作,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门主要有3个管理部门,一个是国家发改委,一个是商务部,一个是外汇管理局。这3个部门他们的管理目标不一致,他们管理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国家发改委主要是对境外投资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批。商务部主要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设立进行核准和批复。外汇管理主要是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的流出流入,外汇境外账户的开立等等进行管理。涉及到资金流出流入、外汇账户的开立会对等等行为进行管理。主要是这三个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这几年做了很多的改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简化管理了境外投资外汇审核手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2,取消汇兑利润保证金制度。
3,取消了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4,简化了境外投资的贸易外汇审核。
抽取一个简单的介绍一下,取消汇兑利润保证金制度,当初这个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这样的,一个是1989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要及时调回到境内来,利润有调回到境内的强制性的要求。当时为了保障境外投资企业将利润调回境内来,就采取了一个利润保证金的制度。也就是说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要按照它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在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外汇账户上交出一定的保证金。用这个保证金来保证企业的外汇利润及时调回到境内里。但是这个在200个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外汇管理局不仅取消了这个制度,而且对账户里面的本金和利息宣布的退还给了境内投资主体。
二是,放宽了境外投资外汇执行领域,在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境外投资智能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按现在的概念来说,什么叫做自有外汇,自有外汇就是企业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净产项目的外汇收入,账户里面的资金和资本经济账户里面的资金叫做自有外汇。后来慢慢的改革之后,逐步的发展到现在为止,允许境内投资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的购汇和国内外的贷款型投资,就是它的外汇资金来源是比较多的。既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也可以使用国内的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另外一个还允许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增殖和再投资。也就是说对境外投资的利润没有强制性的调回要求,企业既可以调回来也可以留存在境外进行增殖和再投
资。这样的话就对于外汇资金来源方便了很多。
三是,允许前期费用先行退出,什么叫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费用。一个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境外资产权益,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的保证金,这个就是收购并购保证金。二,是境外招投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的市场经济调查,租用办公场地、设备聘用人员等等所需要的相关费用,这个叫做前提费用。对我现在介绍的境外投资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
企业正常的境外投资,按照2009年7月份之前的做法是这样的,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得到发改委的许可,然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再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再到外汇管理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同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外投资资金的汇资手续。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证以后,才可以把境外投资的相关费用汇出境外。它的环节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的多,对于前期的费用来说是不一样的,前期费用它是这样的表示的,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得到有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前,经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可以将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现行汇出。也就是说你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得到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之前你可以把你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同时又一个比例上的现行限制。一般是原则上,前期费用的汇出不得超过投资准额的15%,如果有必要超过15%的话,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过核准以后也可以超过15%。
这是在2009年7月13号之前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进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在2009年7月份之后我们又出台了一个新的管理办法,叫《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这个新办法就把前几年改革的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继承下来了。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支撑来源。境内金融可以使用自也外汇,国内外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使用无形资产、留存境外的利润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方面除了货币资金以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的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确实境外资金的来源的渠道和途径明显的扩大。
二,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所谓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就是,你的境外的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的许可之后,你要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贸易资金来源审核。要审
核你境外投资的钱是来源是什么来源?是你的自有外汇还是你的人民币的购汇,还是国内外汇贷款?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认定之后,给你一个批复文件,你持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在2009年7月13号这个新办法颁布以后,就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来源资金审核,由事前的审批改成了社会的登记备案。就是你的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的许可之后,在商务部可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办完之后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在你办理外汇登记的时候,你要给外汇管理提供一个资金来源的说明,外汇管理在办理的登记的相关栏目里面做一下备注。实际上取消的是由事前的审批变为了事后的登记备案。
三,简化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审核。就是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得到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核准以后,而且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办理的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后,可以持相关的文件直接到银行去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就没有必要再回到外汇管理局来申请了,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这样在手续和程序上简便了很多。只要你的程序得到了发改委的和商务部的核准,而且在外汇管理办理的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你就可以直接到银行去办理执行的对外支付手续,没有必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
四,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一些资本所得留存境外或者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五,建立全口径直接投资贸易管理,明确和规范了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原则,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比照《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贸易管理规定》来办理的,还有一个是统计检测方面的事情。
我们在6月30号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10年30号”文件,《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境外投资做了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里面,在2009年7月13号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里面,有一句话“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比照该办法执行”但是对于银行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有一些特殊性,包括银行的资金汇出的时候,它的资金是从它的境外账户里面直接支出的,境内的是从它的境内的账户里面支付的,有很多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现在在运行的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但是这个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但是这个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的主要考虑到境内企业的一些情况,对银行来说没有考虑的十分周全。所以在这个通知里面主要是对一些技术性的操作环节,尤其是银行的境外投资如何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里面登记备案等做了一些技术上的明确和处理。当然有几个问题也是一个政策调整。
第一个是,境内银行向境外直接投资需要购汇,进行投资的时候是无需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这条是一个政策调整,原来规定的是境内银行的购汇需要英国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行。但是如果境内银行直接投资过程中使用了购汇进行投资的话,它是不需要外汇管理局进行核准的。
第二,境外投资利润的处置问题有所不同,银行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流传在境外,也可以汇回到境内来。但是如果汇回到境内来在办理结汇的时候,不能单独申请结汇的。它要按照相关的要求纳入到银行的外汇利润,统一进行结汇管理。这一点是和企业是不一样的,企业的利润可以流向境外也可以调回到境内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到外汇账户或者到银行去办理结汇。银行的利润要求统一并购到统一的外汇利润,统一向外汇管理局审计,才可以办理结汇。还有一个银行转股清算所得到的资金收入调回境内的时候,它的结汇也需要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可以结汇。所以对于银行的管理来说,和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简单的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情况做了一些介绍,主要介绍了对外担保管理的情况,先把大的管理框架和政策的背景和它的变化指数给大家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然后休息10分钟之后再和大家一起把这个办法逐条的理一遍。管理办法、管理框架从现行看主要有3个比较大的管理框架。
一,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1997年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今年7月30号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担保的资金主要有这么几个担保当事人,一个人是担保人,一个是担保受益人,一个是债务人。担保这件事情简单的说就是,担保人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担保受益人承诺,一旦交易人违约的时候,担保人来替债务人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定义。另外可能还有一个反担保人,但是当事人只有这4个,有些情况下还有反担保人。从对外担保的类型来看,它是按照不同的标准是有不同的类型的。按照担保人出具担保的形式来划分的话,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外保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用担保,一类是对外抵押或者枝桠,这是按照担保人出具担保的形式,把它划分为两大类。另外一个是按照担保上下组合和性质来划分的,可以划分为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所谓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就是担保上下的组合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简称为融资性的对外担保。通常标识
为借款、融资租赁等等提供的担保,叫做融资性的对外担保。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主要是一些质量担保、项目保护担保、招投标、预付款担保等等,这是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也就是除了融资性以外的其他担保,我们把它统称为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
简单介绍一下,对外担保政策调整的一些背景,第一是,对外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第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第三是,实行外汇管理理念和转变要求。第四是,稳妥对应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客观要求。从对外经济来看,我详细的已经介绍了,对外的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快速的发展,对外投资明显扩大,从2010年的1月份到5月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10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540家企业。累计境外直接投资143亿美元,这是今年以来形势。截止到2009年底,累计的境外直接投资达到2200多亿美元这是境外投资的情况,从境外投资的情况来看,尽管从数量上已经取得了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从质量和结构上看,还是存在很多很多问题的。
一,是从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结构来看,主要是以国有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但是近几年民营企业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但是民营企业所占的比例还不是非常的大。而且民营企业所投资的规模和金额相对来说比较的小,从地方结构来看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东南亚、拉美、非洲这些国家。而且主要是一些矿产、资源、能源类的投资比较的多,而且从每家境外投资的投资规模来看,除了一些国有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等有一些比较大的投资项目之外,绝大部分的投资规模都非常的小。正是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时间不长,投资规模至今量不大,那么它在境外发展过程中需要融资,融资的时候它的自营条件比较的差,比较小,比较低。但是融资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对外担保我们知道,从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忠信机制,是增加企业的信用的。对外接受国内银行的资信情况,来降低境外融资的成本,这就是政策调整的第一个要求。
二,从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情况来看,境内担保人的能力总体是比较强的。境内担保主要3大类担保人,一类是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类,是境内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相对境外投资企业来说,他的资信的规模情况可能就大于境外的投资企业。他的履行能力总体来说比较的强,一旦债务人违约以后就必须由境内的担保人承担履约的责任,这个时候一旦履约之后就形成了对外债权,对外债权的形成跟我们说的引导资金流出、出界。跨境资本均衡管理,这个管理理念是一致的,可以适当的出去。另外一个是,从外汇储备进展情况来看,储备的规模这么的大,我对外担保的违约或者履约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大大增强了,我可以承受一定的违约或者履约的风险。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对外担保的管理的
一些具体的内容和技术性的要求,在管理方式上面进行调整。
三,实行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的需要,就是从事前到事后。在新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出来之前,大家可能都很清楚,担保主要是实行逐笔核准,逐笔核准就意味着行政性的审批色彩非常的浓,审批以后事后的跟踪统计检测相对来说比较的薄弱,而且主要是就企业主体的每一笔的担保行为进行核准。对整个担保的宏观把握,宏观总量的规模控制相对来说比较的忽视。所以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不适应,目前管理理念的转变的要求,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的,企业的每笔担保对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一旦出现履约或者违约风险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外汇管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我的担保是经过外汇管理局,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这个实际上是很纠结的事情的。
四,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我为什么要解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呢?一方面是会议主办方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和对外担保是有关系的。从这些情况大家可以看出来,目前外汇管理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基本上是不存在外汇管理的,唯一的一条是要求你,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级是一个主要的方面去进行统计监测。除了登记和统计监测以外,其他的汇兑要求基本是取消的,可以说在境外投资方面,实现了可自由兑换的。
我们的对外担保应该说是互助于境外投资的一个融资行为,但是相对境外投资而言,对外担保的行政管理色彩还比较的浓,所以要必须进行改革。所以改革背景有这4个方面的原因。
对外担保管理政策调整的思路,第一是,要平衡好三个管理的目标。第二个,权衡好两个管理层次。
一,平衡好三个管理目标,到底有哪三个管理目标?一个是控制国际收支风险,控制国际收支风险,一个是控制商业信用风险。一个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所谓的控制国际收支风险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的。
1,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一旦履约以后,债务人违约以后由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进行履约,履约又形成了对外债权,所谓形成对外债权也就是资金是往境外流的。
2,另一方面如果担保人不能够如其履约的话,就形成了对外债务了,这个是必须追查的。所以不管形成对外债务还是形成对外债权,就意味着资金有可能进错,对于国际收支是有影响的。
二,第二个风险是控制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是对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主体来说的。对于担保人来说,他的履约能力,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担保上可能存在一定
的商业信用风险。对被担保人或者债务人来说,他也有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或者风险,这是商业信用问题。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1,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更好的结合起来,对金融资本来说主要是金融机构,担保业务对银行来说是表外业务的,但是这个表外业务的开展,可以带动它的国际结算业务。而且也可以为银行实现跨接投入创造非常好的条件,成为它利润增长点。这几年我们对银行的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是从2005年开始政策调整的,允许银行提供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从主体合作实行余额管理。从整个的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就可以通过对外担保政策时段的调整,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做一个条件的放松,可以更好的促进金融资本和财政资本更好的融合起来。
2,对于境内企业走出去,业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支持。假设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权衡好以下两个管理层次,一个是总体规模控制,对外担保的总体规模要有一个适当的控制。二是,对担保债务的违约和履约也应该进行一个适当的控制,通过对担保项目债务违约和担保人履约行为的控制,来间接控制对外担保总体的对外支付规模。这就是我们在政策调整的时候需要调整的几个问题。
我们看一下担保政策调整之前和调整之后它的政策变化,主要有哪些主要的变化。(PPT)左边是政策调整之前的情况,右边是政策调整以后的情况。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在担保政策调整前,主要是侧重于第二个层次,主要是指,要主要侧重于对担保主体微观层面的控制,担保人、被担保人从微观层面上的控制。但调整以后是按照分类管理,按照担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这个分类管理主要是分成3大类管理。一类是是银行,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类是非金融机构。根据担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被担保人资格对于履约方面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政策调整以前主要是以逐笔审批为主,以逐笔审批审核为主,在政策调整之后,对银行的融资性担保实行余额和管理,对非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加上余额管理,但是对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余额和管理。这是审核程序的不同。三,在政策调整之前,主要是对微观层面进行控制,通过控制微观主体的每笔的担保情况,来控制整体的对外担保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是调整以后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适当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条件。二,对对外担保实行种量的规模控制。加强事后的核查监管。
也就是说担保管理主要注重事前的审批,慢慢转移到事后的监管。这是一个总的变化情况。 具体看一下,对外担保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简单的看一下,我们把担保人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这三大类来进行管理。分别来看一下它的管理方式和内容是不一样的。
一,从总体的方式来看,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担保指标的限制,但是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一些风险监管的要求,包括银监会对你资本充足率的情况有这方面的要求,在外汇管理方面是没有要求的。
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以逐笔核准为主,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实行余额管理。
三,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主要是以逐笔核准为主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余额管理。
这是一个总体的管理方式,从担保人的条件来看的话,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银行的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条件、资格限制。但是对于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是境内机构或者是境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被担保人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首先,第一个条件它必须是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是一个境内机构。第二个,或者是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对于企业来说,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有一个明确的限制,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必须担保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就是跟他的担保人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企业才行。从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性质来看的话,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银行来说,不管是它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以前的被担保人必须有外汇收入,被担保人净资产的情况必须是挣的,不能亏损。有这方面的要求,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上的要求。但是对于非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是有要求的,对非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有一定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一个是被担保人的净资产为正值,也就是说你不得是亏损企业,第二个是不得连续3年亏损,什么叫做不得连续3年亏损呢?也就是说近3年你比较要有一年是盈利的才行。
对于资源开发类的企业,可以由3年延伸到5年的时间,也就是说你近5年的生产经营,必须有一年是盈利的,这个条件和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要求的。从对外担保履约的管理来看也是不同的。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它的担保履约可以自行办理,
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对银行的担保来说是相当的宽松,可以自行履约,没有必要经过外汇局的核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是不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对外担保履约,必须逐笔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可以。这个相对来说管理就是比较的严一点。 另外一个,对外担保的登记方式。大家都知道对外担保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对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实行定期的备案制度,也就是每个月初的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上个月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报到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来说它是实行逐笔的登记制度,这个区别就是在这里,我们具体来看一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的内容管理框架。
先看一下,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内容政策调整前后的变化,第一个,从余额管理的范围来看的,被担保人的条件是有限制的,原来仅限于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但是在政策调整以后,它既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资格条件限制,而且对境内、境外几乎没有任何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第二个,从指标核定的情况来看是不一样,在政策调整前,主要是根据银行外汇实收资本或者运行资金的一倍,来核准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政策调整以后它是按照银行本外币合并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的50%进行核定的,或者根据银行外汇净资产的数额来核定的。核定的指标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外汇的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另一个是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的50%,或者外汇净资产的核定的。指标的核定的程序也是有所区别的。原来是单价银行单独可以申请,逐家核定。调整之后是按照年终统一的规定,每年度的4月15号之前,由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汇总以后报道总局,由总局核定完了以后再由分局下发给银行,指标核定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被担保人的受限条件,原来是有规定的是仅限于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而且仅限于境外投资企业的一级企业是自公司才行为,像二级、三级企业是不行的。原来在新的对外担保办法出台之前,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仅限于境外投资的一级企业。调整以后没有任何条件资格限制,还有一个是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在政策调整之前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第一个限制条件是有净资产比例上的要求,另外是不得是亏损企业,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调整之后,被担保人是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的要求。担保履约区别也是比较大的,在调整之前,担保履约是主线逐笔合作,在调整以后是自行办理。这是银行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也是调整比较大的。在政策调整以前,银行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运营,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和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它自由外汇资本的20倍。这就是有一个资产负债比例要求,在调整以后,说法是完全变的,
外汇管理局不对它的指标进行任何的限制,仅仅要求它遵守银监会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你提供对外担保行为,可以根本你的资产的情况、资本充裕率的情况,提供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但是你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提供完了以后,你的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充裕率的情况,资产的情况等等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相关风险控制的要求。
从管理方式来看,在政策调整之前和调整以后是一样的,都不受规模指标的控制。第三个从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来看的话,在政策调整之前,被担保人是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包括净资产比例的要求,不得为亏损企业。但是在调整以后,有加上了一个要求,就是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或者是受益人至少有一放是境内机构,或者是境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它有这方面的资格要求,在政策调整以后是没有任何的要求。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要求。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的担保履约在政策调整前是实行逐笔合作,在政策调整后是自行办理,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合作。从刚才介绍的银行和非银行的融资信贷的担保,可以看出来,调整前后的变化是比较大。主要是一些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财务指标,履约情况的变化是比较的大的。
我们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政策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在政策调整之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实行逐笔合作,在调整以后,以逐笔合作为主,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第二个是从指标的核定依据和程序来看的话,原来在政策调整之前,因为是实行逐笔合作,所以就没有任何指标核定的要求。在调整以后,对符合一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余额指标管理,但是指标核定的依据和程序和银行是一样的。对于被担保人的条件,在调整以前和银行融资性的对外担保的要求是一样的。被淡化的资格条件是,境内机构境外的一级子公司,但是在调整以后,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有两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必须是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二个是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是参股的境外投资企业。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政策调整以前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要求是比较的严格的,比方说不得是亏损企业,净资产有一定的比例要求,而且被担保人要有一定的外汇收入。但是调整以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适当的放松,有两个指标上的要求,一个是净资产为正值,第二个是不能连续3年亏损,对于资源开发类企业不能连续5年亏损。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实行逐笔合作,没有什么变化。从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情况来看,政策调整前后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要从管理的方式来看,在政策调整之前,企业的对外担保执行逐笔合作。政策调整以后,以逐笔合作为主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就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余额管理,这是管理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指标核定的依据来看,在调整之前,因为是实行逐笔合作,所以上就没有什么指标上的要求。在调整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的。有这样一个亮化的要求,也就是企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者逐笔核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它净资产的50%。有这样一个财务指标上的限制和总量上的要求。对于企业法人担保人资格条件,有这样一个要求,在政策调整之前是按照贸易型企业和非贸易企业,分别设立的不同的指标要求。对于贸易型企业它的净总资产比例必须为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总资产比例为30%。但是在政策调整以后,把担保人的这个条件全部统一为净总资产比例为15%,不在区分为贸易型的企业其是非贸易型的企业,所有对外担保的企业,它的净总资产比例必须为15%以上。 另外一个就是被担保人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变化,在政策调整之前,仅仅允许企业对它境外的一级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在政策调整以后,可以允许它对境内外的多级子公司进行担保,就不仅仅限于子公司,其他的企业都可以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是明显的放宽的。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的要求来看,在调整以前要求是相对来说是比较的严格,必须要有外汇收入的,而且净总资产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在调整以后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净资产是盈利的,一个是近3年有一年是盈利的,对于资源开发企业近5年至少有一年是盈利的。它的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的宽松的,但是从担保比例的限制来看调整前后也是有变化的。
在政策调整之前,企业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仅仅只能为它境外中方持股比例部分提供担保,假设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仅仅能为中方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外方的部分你是不能提供担保的。政策调整以后,国家对这个有限制的规定和要求。你既可以为了中方部分提供担保,你愿意,你认为可以承受风险的话,你也可以为外方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股权比例上的要求已经没有了。
另外一个是担保理念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逐笔合作。另外一个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话,在政策调整之前,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担保,无需事前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但是实行逐笔登记制度。但是提供担保以后,要不逐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但在政策调整以后,变化已经大。跟我前面说的实行逐笔核算为准,也可以申请余额管理,按照调整后的一般的企业法人的对外担保管理进行,所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变化比较的大。这就把对外担保政策调整的背景做了一下介绍。
我们休息10分钟以后,在把这个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从头到尾再捋一遍。
这个办法大家有一个概念,这个办法并不是对对外担保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修正,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管理框架仍然存在的包括,《担保的核准》《履约核准》等等这些仍然存在的,
包括担保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方面的要求。这次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问题统统指,担保的管理方式,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财务指标以及履约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担保的基本的管理框架没有变,仍然按照1996年的颁布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来实施。另外一个就是这次对外担保,大家可以看一下在通知里面的第一段话,第二句“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就说明了这个担保办法由一个政策导向,主要是为了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应该记得,2005年10月份的时候,外汇管理局也出台了一个规范性的通知,主要对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进行政策调整,对于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合作转变为余额管理。在2005年通知实施基础上进一步的调整,而且这次担保管理内容和上次相比调整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要更宽更广。
第一条,是对外担保一个基本的含义,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的形式向境外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候,由担保人履行义务。这是担保的基本的定义,担保的当事人有三个当事人,担保人、担保受益人,被担保人。有一个小问题大家注意一下,如果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果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的4种对外担保管理。担保人是境内机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同时担保所有人是境内机构,这种情况下对外担保也适合于本通知的规定。是对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是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一个是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和企业的定义。
第二条,明确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实行余额管理加逐笔合作。根据不同的机构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合作的管理方式。对境内集团提供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这就是对外担保的总体的一个管理方式,而且按照不同的机构主体类型实行分别的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对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对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的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银行可以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需逐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合作。这一体就写的非常明确了。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汇管理局核准,但应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这一条就说明了非融资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不受担保指标的制约和控制。但是它应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明确了银行提出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制约指标申请的程序和原则。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境内法人必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
行分行,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银行分行的主报告银行提出统一的指标申请。境外的一家法人银行,在境内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外资银行分行,我可以指定其中的一家分行作为主报告行,或者指标的集中管理行。比如说,我指定北京某某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作为主报告银行或者集中管理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指标核定以后,给北京分行,北京分行根据各分行的情况,在下发给不同的分行。
第五条,明确了指标申请的截至时间,境内银行应该在每年的4月15号之前,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汇总,并进行初审,初审完了以后,报给总局,总局核定完了以后再返回分局,由分局转发给所在地的银行。大致的程序是这样的。当年度指标核定,上年度的指标继续有效。每年的4月15号是截止时间,假如我今年核定的指标在明年的4月15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仍然是按照2010年核定的指标来做的。第二句话大家看一下,银行在将融资性的担保金额调减到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余。这句话很罗嗦,我讲的是,我2010年核定的指标是1000万美元的话,而且我到第二年的4月15号之前,假如我4月14号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是1000万美元,但是实际提供的是400万美元的话,它的指标使用率并不是非常的高,没有达到50%,在这种情况下,我会相应的调节你的指标,我可能将核定的指标由1000万美元调整到800万美元。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你的核定指标在调整到800万之前,你不能办理新的业务了。
第六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的担保指标核定的方法和基本原则。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引用资金和外汇净资产规模,为银行核定指标。核定的时候外环境可参考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的情况,单年度业务发展的情况,以及单年度国际收支情况和政策调控等,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是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和引用资金或者外汇净资产来合作。但是在第二年调整的时候,必须根据你的上一年的对外担保的履行情况,对外担保合规性情况和本年度的担保业务发展的一些计划情况等等,对你的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明确了指标核定的具体办法。当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者引用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外汇净资产我们在具体的核定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主要是按照它的外汇净资产情况来核定的。
第八条,明确了指标核定申请时候需要提供的一些申请材料。都写的非常的清楚。
第九条,明确了指标可以分解使用,对法人银行它可以分解到分支机构,对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或者集中管理行,当然也可以分解到它的分支机构来使用。
第十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中被担保人的条件问题。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应该严格控制在外资核定指标方面,也就是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应该在指标内运作。被担保人不受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运行状况的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但是被担保人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规规定等等。从外汇管理局方面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的,所谓国家的其他的担保法律,有对被担保人的一些限制,从外汇管理方面,不对被担保人实行任何的限制。
第十一条,明确了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担保人或者收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至少有一方因为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也就是说,银行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或者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是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持股的企业。必须和境内机构发生关系。
第十二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报费方式。银行总行或者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该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对外担保的定期备案手续,使用定期备案登记管理。最后第十二条的第一款的最后一句话,“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管理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就是定期报备视同登记,这个在登记环节上是简化了手续了。第十二条的最后一款,是“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的要件”。原来规定的对外担保只有登记才生效,这是由于银行的登记方式发生了变化,不是逐笔登记,但是属于定期的报备,所以银行在指标范围内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不以外汇管理局的备案为生效的要件。
第十三条,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并向外汇管理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金融机构和企业以逐笔核准为主,在看第二句话,“对外担保业务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可参照XX程序以法人主体,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无需向外汇管理局逐笔申请核准。这个就说明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除了以逐笔核准为准以外,对于担保业务比数比较多,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余额来管理,在(159:35)指标范围内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需逐笔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但是要记住,尽管是实行余额管理但是逐笔制度事后还是要登记的。签约的时候可以不用,但是登记仍然是实行逐笔登记制度。第十三条的“(1)”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指标核定的依据是参照银行的相关条款来做的。对担保人对企业的时候,有条件的限制和对提供担保的总规模的限制。如果担保人为企业的话,大概净总资产的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在担保办法改革之前它是按照贸易型企业和非贸易型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比例。但是都是统一不低于15%,第二句是,对担保规模一个总规模的控制,外汇管理局为企业核定的一个运营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运营不得超过它净资产的50%。这就是从总量上对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一个控制。
第十四条,明确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一些管理原则。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应遵守下面的规定。1,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需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是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这一条是明确了非进行机构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时候,他的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首先是境内企业,或者是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建立持股的企业。如果担保人是企业的时候,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也就是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时候,它的被担保人必须是自身在境内外按照规定设立或者持股的企业,必须是和他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企业,没有管理它是不能够提供担保的。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该是正值。3被担保人最近3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果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项目,最近5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果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3年或者对资源类企业不满5年的没有盈利性的强制。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的宽松的。“(2)”大家可以看一下实行余额管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如果提供属于下面情形的对外担保,需要逐笔报外汇管理局核准,就是说,下列这些担保不施行余额指标管理,仍然实行逐笔的核准管理 ,主要有以下的情况,第一个,你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经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逐笔报批。第二点,担保标定为融资性的,被担保人融资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这是并购担保的。也就是在并购和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对外担保事情,必须外汇管理报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合作。(3)“外商独资企业要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就是外商独资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逐笔核准逐笔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但是没有实行余额管理的独资企业跟一般的企业一样,实行逐笔核准等级管理。(4)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之内,到所在地方外汇管理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担保履约方面的一些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的履约手续。第一方面是指出银行结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对外支付。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以自行履约。第二句话规定了对外担保的资金的来源,其对外担保资金来源,可
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兑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形式交出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再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的时候,应该逐笔核准,办理对外担保履约的时候,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对外支付。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这涉及到反担保人的问题了。如果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的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以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对外支付手续。“(2)”的第二款看一下,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要履行返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经收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到银行接受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购汇。还有最后一款,企业作为担保人或者第二项所指的反担保人的,向债务人追查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后可以结汇。也就是说追查所得的外汇收入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后可以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是针对保险公司来说的。保险公司由于考虑到(171:00)保险等等,因为时间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的时间快,所以在这一次境内保险公司的实行一个特地的处理,跟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方式不一样的,保险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比照银行的管理来做的。保险公司是一个例外,因为保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通知里面它是按照银行的管理方式来做的,包括它的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履约的情况,数据的报送情况都是按照银行的管理方式来做的。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的规定的,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规定,注意一下“(2)、(3)”,“(2)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这个是比较大的调整,也可以对中外方的股权提供担保。原来是仅限于为中方的股权提供担保,现在是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了。注意一下第3条,“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使用。”这一条在我们这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通过内保外贷方式,有一些企业在境外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者股东借款的方式从境外又回来了,尤其是房地产投资上面,房地产投资大家知道在2007年6月1号,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规定,对于从2007年6月1号以后新设了增加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得借用外债。有一些境外发展的通过这种方式走了,通过借钱然后增加、或者新设的方式。所以强调了,担保的资金不得接待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的形势。直接或者间接的调回使用,我为什么会讲对外担保管理,简化被担保人资格条件和财富指标,是为了促进走出去发展战略是一个主要的目标。我并不是人你在境外融钱,融到钱以后再回来,我境内现在已经有钱了,而且储备很大了。
第十八条,是关于反担保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内或者境外机构靠债务人,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管理。第二款“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者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其实把它们简单化,就是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但是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的,它应该按照对外担保的管理来进行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均为境内机构的,它可以按照对外担保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等应用服务和抵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这是涉及到一个抵押和质押的问题。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债务或其他的对外付款业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不受到担保相关制度调整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者逐笔合作,但应该办理定理报备或者逐笔登记手续。如果上述担保发生对外履约,对外经济机构和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应该逐笔申请对外担保履约。对于担保人自身要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一些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明确了外汇管理局有权对担保业务进行相关检查、相关处罚的法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些有相关的对方信用文件废止,总共废止了5个相关的文件。大家以后再看的过程中主要看的是3个管理办法,一个是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个是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其他的办法就可以不看了。因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一个大的管理框架,一些技术性的、管理上的问题主要是以这个办法为主。
今天上午用了2个多小时的时间,按照主办方的要求对相关的问题做了一些介绍,有很多的不妥之处,也代表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提出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不妥之处轻大家多多包含,多多批评。谢谢大家。
按照这三个主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第一,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思路,谈到外汇管理改革,我想先不提我们下一步的外汇管理。所以,我们先回头看一下,从1994年以来外汇管理改革的一些重大的称得上改革的改革。一次是,1994年1月1号开始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一次是,1996年12月1号,对外宣布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第三次,2005年7月25号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我认为这些是称得上外汇管理改革的三大事件。
从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容上看,1994年1月1号的改革是算的得上实质性或者根本性的改革,它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两块,一块是实现了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1994年之前,中国是实行双轨制的汇率制度。所谓的双轨制的汇率,是外汇调剂市场的汇率和官方汇率并轨的双重汇率制度,而且这两个汇率水平是不一样的,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在1993年年底的时候是1美元兑8.7块人民币,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7.8块人民币。刚好是调一个个,当然汇率的水平是不一样的,汇率的形成机制也是不一样的。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是根据调节市场的外汇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决定的,最高的时候是在1993年年终的时候,1美元兑人民币是12块多,这是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后来中央银行到外汇调节市场进行干预,干预完之后,把汇率稳定到1美元兑8.7块左右。 官方汇率根据进出口的情况,根据对外交易的情况,由官方参考外汇调节市场的汇率,确定的一个以进出口贸易为官定的汇率。1994年1月1号开始,对汇率进行了并轨,开始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互动汇率制度。这是汇率形成机制发生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是1994年1月1号改革的第一项主要的内容。第二项内容,是取消了外汇的流程、上缴制度。实行以银行的接售汇制度,并且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这就是1994年1月1号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两项主要内容,在1993年之前,要求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外汇收入全部上交给国家,国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出口企业一定的外汇流程额度,企业只有拥有外汇流程额度的前提下,才能够购买和使用外汇。这个额度我们当时称为粮票的性质,只有粮票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购买相关的粮食用品。加入企业没有外汇额度,即使有再多的人民币也是不行的。 同时实行银行的借售汇制度,要求企业把收入卖给银行,同时需要外汇的时候,持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银行正式的审核以后,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的银行的借售汇的制度,在银行借售汇制度基础上,因为银行在办理客户的企业汇合过程中,会形成多投和空投,这个时候就必须有一个银行间的外汇市场,给银行提供买卖外汇的场所,来评估它的空投或者多投。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外汇的供求关系,继而就形成了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所以我们现在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者基础价格水平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所以1994年1月1号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这个改革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第二个,1996年12月1号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它的主要内容简单的说就是,从1996年12月1号以后,对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和转移,不再实行汇兑限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他的机构来说,我只要有进出口的真实的商业单据和有效的凭证,又可以购买外汇并且对外支付。外汇管理局不能实行任何行政上的限制。
第三个,2005年的7月25号对汇率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这是汇率的形成机制并不是汇率制度。汇率形成的机制怎么改呢?最新的提法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大家可以把这个提法和1994年1月1号的提法进行相比,发现有一句话的发生了变化,1994年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2005年7月25号是不一样的。前面一句话是一样的,中间一句话发生了变化,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整的有管理的货币汇率制度。大概2005年7月25号之前的汇率水平的调整,除了以银行间的供求关系为基础之外,它主要是盯住每一个单一的货币进行调整。但是从2005年的7月25号之前是不一样,他是一篮子货币,这个篮子货币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进出口外资、债权债务的货币情况来决定篮子里面的货币群众。
09年6月29号,人民币的货币汇率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实际上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因为08年发生的金融危急,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又回到了非常规的状态,这个非常规的状态是一个什么状态?为了应付危急,为了保持或者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避免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度的升值情况下,保持汇率基本稳定的一个非常规的措施。这个非常规的措施最后的结果就是避免人民币的大幅度的升值,回归到2005年7月25号之前的水平,基本上保持汇率基本稳定。2009年6月29号的改革就是,我回归到2005年7月25号的汇率形成机制,所以提法没有任何的变化,大家有兴趣可以回去看一下,2009年6月29号汇率改革的提法和2005年7月25号的表述是完全的一样的。并不是一个改革,我们认为是一个从非常规状态回归到常规的状态,汇率的浮动空间,汇率的形成机制,汇率的生成机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跟2005年7月25号的表述是完全的一样的,我说从1994年到2009年期间,能称得上外汇管理改革的就是这三大重要的改革,这三个改革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适应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求,逐步取消行政性的手段,逐步发挥市场机制对外汇资源的配制作用,逐步取消计划管理手段,逐步的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
第二个方面,逐步取消汇兑的行政性的限制,适当的放松管理,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第三个方面,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条件或基础,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它主要是围绕这三个方面的概念进行的。这是1994年到2009年这个时段的改革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改革,从去年的10月份开始,外汇管理局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提法,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转变管理理念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其中还有一句话叫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人民是什么?就是在座的各位,包括银行、包括机构、包括一些对外经济往来中的个人。所以从管理理念上提出一个新的提法,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提出一个新的提法呢?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就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开发都明显的加大,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取得的跨越性的发展。由于整个对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要求你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全球的视野来重新审视外汇管理,采取一些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我们可以简单的看几个数字,到了2009年末,我国出口和进口的贸易分别超过了1.2万亿美元和1万亿美元,大家从这个数字上就知道已经非常大了。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8万多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9454亿美元,境内有7000多家企业在境外设立了1.1万多家的境外投资企业。从这几个数字大家可以看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贸和对外直接投资确实发生了实质性、跨越性的发展。这在以前是不能想象的事情,大规模的跨接贸易投资和各种活动,就导致了跨接外汇投资急剧增长。我们做了一下统计,目前参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企业和银行有80万家,国际收支交易规模超过了4.5万亿美元,较1980年增长了81倍。企业约80万家,还有大量的个人,所以实际的数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大家可以看出来这个变化是非常惊人的,由于对外的经济贸易环境发生了变化,要求你改革的思路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更加开发和全球的视野来重新审视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看适应不适应这种情况、这种环境。
我国已经从外汇短缺转变为外汇比较充裕的国家,外汇短缺实际所形成的外汇管理理念和外汇管理框架,它的制度基础已经不赋存在了,新的外资收支形式客观上要求改进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理念,对跨界资金实行均衡管理。我们在1993年甚至在2001年之前,可以说外汇是相对短缺的,在1994年1月1号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前,也就是1993年的12月31号,国家的外汇储备是211.9亿美元。但是我们到了2009年年末的时候,外汇储备增加到
2.3万亿美元,到了2010年的6月末增加到2.45万亿美元。大家看一下,从211.9亿美到今
年6月末的2.45万亿美元,是一个什么样的变化?2.45万亿美元,我的印象中,在2001年的时候,当外汇储备超过了2000亿美元的时候,1993年年底211.9亿美,到了1994年年末的时候是516亿美元,到了2001年的时候超过了2000亿美元。那个时候就有学者提出来了,说中国的外资储备太多了。因为根据维持进出口商业的水平来说,确实2000亿美元的外资储备趋势是太多了,但是现在到了2.4万亿美元的时候,没有专家说太多了。
确实这个时候的概念和那个时候的概念是完全的不同的,但是从我们外汇管理法律框架来看,有很多的政策法规是1994年到2001年之间,这个时间形成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框架,那个时候的管理思路和我们现在的整个外资收支形势是完全的不一样的,那个时候可能在对境外资本流动的时候管的比较的严格。因为外资储备少,欢迎境外的钱进来,但是我们现在是外资储备充裕的时候,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和挑战,你还是像以前那样对境外资本流入持欢迎的态度?不加选择的欢迎吗?还是对外汇的流出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吗?这个时候在管理理念上应该说是发生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我们从2004年就开始提出来了,要宽进严出,宽是对资本流入宽,“严”是对资本流出实行严格的管理。这是当初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外汇管理制度,后来提出一个均衡管理,均衡管理的基本意思是,在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引导资金合理流出的前提下,对境外的一些的短期的投机性的资本要加强管理。
从这个表示上大家可以看出,外汇管理局的管理理念,也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变化和调整。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均衡管理的概念,这个均衡管理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的平衡管理,是兼顾的管理。在引导资金流出的情况下,对于境外的一些短期的投机性的资本进行严格的管理。
有这样指导原因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要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人格的市场主体。就是我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外汇管理局,我在外汇管理局干了将近20年,这是一个最贴切大家的提法,这又是人性化的提法。中国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跨界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作用,对境外贸易投资便利化创造有利的、公平、公正的外汇管理环境。从这一面看的话,确实是理念上发生了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对于我们现在的管理思路也在慢慢的转变,我不知道你们现在对我们外汇管理局的印象是一个什么样的印象,但是我自己从1993年进局到现在为止,我回头想想,外汇管理局这几年的服务态度还确实不错,自我表扬一次。门槛不算很高,也不算太难看,当然和某些大部门比起来的话,确实是不行的。而且整个服务态度和服务理念也确实有所增强,也不是说特别的好,肯定也有问题,因为各个地方不同,尤其是基层的问题可能比
较多一点,但是总局的总体情况还是比较好的。反正整个外汇管理的队伍,包括下面分支机构的队伍,这几年的管理理念确实有所增强。
第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改革又要兼顾跨界资本流动的分析。大家可能在关注媒体的时候,都知道我们今年3月份的时候,组织了一个专项外汇大检查,分了4个小组,我是其中一个小组的组长,我这个小组主要负责对资本项目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在另外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比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什么问题呢?具体的问题在媒体上都有披露,在这些方面一些假外资还是有的,假外资主要集中在哪?主要集中在资本结汇的外汇环境。大家做律师对这个都是很熟悉的,“142号文件”都很熟悉了,142号文件实行结汇制,只有在你真实需求的时候,才可以结汇,但是从我们检查的情况来看,利用虚假凭证尤其是假发票结汇的比较的普遍,而且有一些银行甚至有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假的外资提供一些虚假的单证和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让他们尽快的办理结汇,问题还是比较大的。这些大部分是从香港来的,他们的特点是,每次的金额比较的小,但是比数比较的多,借用的地下钱庄和个人的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外汇管理不管也是不行的,片面的强调服务业是不行的,所以要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既要便利市场主体用汇的需求,也要防范投资性的短期的资本主义。
第三,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时候要兼顾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要强调成本的概念,这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也就是说行政管理还是必要的,但是要注意到行政管理也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来说的。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本身它的管理是有成本的,另一方面如果你的政策不合理,不可行,也会对市场的带来一些经济上的成本。所以这个成本是两方面的成本,提出了要避免因为管理政策的调整而给市场增加不必要的经营和管理成本。提升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转变管理方式,淡化事先管理,强调事后的统计检测分析。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一,为什么要转变。二,转变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三介绍如何来转变,具体落实怎么落实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统计数据检测分析,也就是意味着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内容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原来重业务的审批转变为对外汇收支,资本流出、流入的统计分析和检测。 2,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的管理。从我们管理过程来,确实有一种情况,审批完了就完了。至于企业事后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运作情况基本上都不太重视这方面的管理。现在提出来了,我们从重着力审核审批业务,将重心转移到业务审核以及事后的跟踪。包括
企业的外汇收支的投资运作情况,资金流出流入情况等。
3,行为监管转变为什么更加强大的主体监管,原来我们对每一个主体,把它的贸易收入分成,资本项外收入,服务贸易收入等等这一些交易行为里的管理,是认为把它们分开。对于企业来说可能这就是钱,我对企业来说本意上,我不会把我的贸易收入分成经常资本,贸易服务贸易的,我就是我的收入。但是正是因为外汇管理局有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才会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其他的方面把我的收入强行透明,基本的贸易收入,资本上的收入,贸易服务贸易收入。以后慢慢会转变为一个主体上的监管,这个时候我这个企业的主体,我的整个的管理系统上面,要把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输进去之后,这个主体的所有的外汇收支情况一见了然。对于对企业的监控情况,尤其是事后的核查跟踪情况就是一个非常大的便利。
4,咱们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是什么概念呢?原来我们在法律制订的过程中,常常有一个看法就是有很多的法规都是按照可能发生问题来设立法规的,可能这种法规体系管理理念也应该转变的。从事先排查经济主体贸易收支的真伪性,转变为事后的举证查出,违法违规的经济主体。就是这个理念也应该互补,把大家都看作好人来管理,坏人应该是个别的。
5,从正面转变到负面管理,逐步从法务明文授权不可违,转变为法务明文禁止即可为,从我们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来看。有很多的交易行为、外汇收支行为在办法里面是没有规定的。按照我们现行的解释方法来说,没有规定的你就不能做,包括个人的境外投资、境外担保这一块,我在办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规体系来看的话,这些行为个人就不能做。但是我们回头看一下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在境外的投资,不说远的就是到香港去投资包括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产投资也是很多的。他们的钱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出去的?通过正规的渠道出去的吗?很少的。
我们从管理系统里面抽取的数据里看,真正以个人名义投资出去的钱很少,更不要说以个人名义到香港去进行证券投资的了。我们记得在2007年的时候,外汇管理局本来想退出一个直通车,大家都很清楚,到后来有一个原因办法出来之后,没有执行也没有实施。但是从我们现实的情况来看,其实有很多的人在香港做赶股的,他们的钱是怎么出去的?都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所以对于这种法规体系来说可能也要发生一个相应的转变,我们就用比较短的时间把外汇管理改革前前后后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交代。希望大家有一点收获。
下面问题是说一下境外直接投资,这个我简单的说一下,我重点说的是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说实在近些年外汇管理局确实做很多的工作,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门主要有3个管理部门,一个是国家发改委,一个是商务部,一个是外汇管理局。这3个部门他们的管理目标不一致,他们管理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国家发改委主要是对境外投资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批。商务部主要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设立进行核准和批复。外汇管理主要是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的流出流入,外汇境外账户的开立等等进行管理。涉及到资金流出流入、外汇账户的开立会对等等行为进行管理。主要是这三个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这几年做了很多的改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简化管理了境外投资外汇审核手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2,取消汇兑利润保证金制度。
3,取消了人民币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4,简化了境外投资的贸易外汇审核。
抽取一个简单的介绍一下,取消汇兑利润保证金制度,当初这个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这样的,一个是1989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要及时调回到境内来,利润有调回到境内的强制性的要求。当时为了保障境外投资企业将利润调回境内来,就采取了一个利润保证金的制度。也就是说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要按照它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在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外汇账户上交出一定的保证金。用这个保证金来保证企业的外汇利润及时调回到境内里。但是这个在200个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外汇管理局不仅取消了这个制度,而且对账户里面的本金和利息宣布的退还给了境内投资主体。
二是,放宽了境外投资外汇执行领域,在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境外投资智能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按现在的概念来说,什么叫做自有外汇,自有外汇就是企业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净产项目的外汇收入,账户里面的资金和资本经济账户里面的资金叫做自有外汇。后来慢慢的改革之后,逐步的发展到现在为止,允许境内投资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的购汇和国内外的贷款型投资,就是它的外汇资金来源是比较多的。既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也可以使用国内的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另外一个还允许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增殖和再投资。也就是说对境外投资的利润没有强制性的调回要求,企业既可以调回来也可以留存在境外进行增殖和再投
资。这样的话就对于外汇资金来源方便了很多。
三是,允许前期费用先行退出,什么叫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费用。一个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境外资产权益,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的保证金,这个就是收购并购保证金。二,是境外招投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的市场经济调查,租用办公场地、设备聘用人员等等所需要的相关费用,这个叫做前提费用。对我现在介绍的境外投资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
企业正常的境外投资,按照2009年7月份之前的做法是这样的,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应该得到发改委的许可,然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再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再到外汇管理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同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外投资资金的汇资手续。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证以后,才可以把境外投资的相关费用汇出境外。它的环节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的多,对于前期的费用来说是不一样的,前期费用它是这样的表示的,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得到有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前,经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可以将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现行汇出。也就是说你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得到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之前你可以把你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同时又一个比例上的现行限制。一般是原则上,前期费用的汇出不得超过投资准额的15%,如果有必要超过15%的话,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过核准以后也可以超过15%。
这是在2009年7月13号之前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进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在2009年7月份之后我们又出台了一个新的管理办法,叫《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这个新办法就把前几年改革的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继承下来了。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支撑来源。境内金融可以使用自也外汇,国内外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使用无形资产、留存境外的利润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方面除了货币资金以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的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确实境外资金的来源的渠道和途径明显的扩大。
二,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所谓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就是,你的境外的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的许可之后,你要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贸易资金来源审核。要审
核你境外投资的钱是来源是什么来源?是你的自有外汇还是你的人民币的购汇,还是国内外汇贷款?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认定之后,给你一个批复文件,你持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在2009年7月13号这个新办法颁布以后,就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来源资金审核,由事前的审批改成了社会的登记备案。就是你的投资项目得到发改委的许可之后,在商务部可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办完之后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在你办理外汇登记的时候,你要给外汇管理提供一个资金来源的说明,外汇管理在办理的登记的相关栏目里面做一下备注。实际上取消的是由事前的审批变为了事后的登记备案。
三,简化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审核。就是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得到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核准以后,而且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办理的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后,可以持相关的文件直接到银行去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就没有必要再回到外汇管理局来申请了,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这样在手续和程序上简便了很多。只要你的程序得到了发改委的和商务部的核准,而且在外汇管理办理的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你就可以直接到银行去办理执行的对外支付手续,没有必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
四,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一些资本所得留存境外或者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五,建立全口径直接投资贸易管理,明确和规范了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原则,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比照《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贸易管理规定》来办理的,还有一个是统计检测方面的事情。
我们在6月30号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10年30号”文件,《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银行的境外投资做了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里面,在2009年7月13号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里面,有一句话“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比照该办法执行”但是对于银行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有一些特殊性,包括银行的资金汇出的时候,它的资金是从它的境外账户里面直接支出的,境内的是从它的境内的账户里面支付的,有很多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现在在运行的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但是这个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但是这个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的主要考虑到境内企业的一些情况,对银行来说没有考虑的十分周全。所以在这个通知里面主要是对一些技术性的操作环节,尤其是银行的境外投资如何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里面登记备案等做了一些技术上的明确和处理。当然有几个问题也是一个政策调整。
第一个是,境内银行向境外直接投资需要购汇,进行投资的时候是无需外汇管理局的核准。这条是一个政策调整,原来规定的是境内银行的购汇需要英国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行。但是如果境内银行直接投资过程中使用了购汇进行投资的话,它是不需要外汇管理局进行核准的。
第二,境外投资利润的处置问题有所不同,银行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流传在境外,也可以汇回到境内来。但是如果汇回到境内来在办理结汇的时候,不能单独申请结汇的。它要按照相关的要求纳入到银行的外汇利润,统一进行结汇管理。这一点是和企业是不一样的,企业的利润可以流向境外也可以调回到境内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到外汇账户或者到银行去办理结汇。银行的利润要求统一并购到统一的外汇利润,统一向外汇管理局审计,才可以办理结汇。还有一个银行转股清算所得到的资金收入调回境内的时候,它的结汇也需要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可以结汇。所以对于银行的管理来说,和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简单的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情况做了一些介绍,主要介绍了对外担保管理的情况,先把大的管理框架和政策的背景和它的变化指数给大家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然后休息10分钟之后再和大家一起把这个办法逐条的理一遍。管理办法、管理框架从现行看主要有3个比较大的管理框架。
一,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1997年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今年7月30号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担保的资金主要有这么几个担保当事人,一个人是担保人,一个是担保受益人,一个是债务人。担保这件事情简单的说就是,担保人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担保受益人承诺,一旦交易人违约的时候,担保人来替债务人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义务的行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定义。另外可能还有一个反担保人,但是当事人只有这4个,有些情况下还有反担保人。从对外担保的类型来看,它是按照不同的标准是有不同的类型的。按照担保人出具担保的形式来划分的话,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外保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用担保,一类是对外抵押或者枝桠,这是按照担保人出具担保的形式,把它划分为两大类。另外一个是按照担保上下组合和性质来划分的,可以划分为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所谓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就是担保上下的组合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简称为融资性的对外担保。通常标识
为借款、融资租赁等等提供的担保,叫做融资性的对外担保。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主要是一些质量担保、项目保护担保、招投标、预付款担保等等,这是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也就是除了融资性以外的其他担保,我们把它统称为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
简单介绍一下,对外担保政策调整的一些背景,第一是,对外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第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均衡管理。第三是,实行外汇管理理念和转变要求。第四是,稳妥对应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客观要求。从对外经济来看,我详细的已经介绍了,对外的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快速的发展,对外投资明显扩大,从2010年的1月份到5月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10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540家企业。累计境外直接投资143亿美元,这是今年以来形势。截止到2009年底,累计的境外直接投资达到2200多亿美元这是境外投资的情况,从境外投资的情况来看,尽管从数量上已经取得了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从质量和结构上看,还是存在很多很多问题的。
一,是从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结构来看,主要是以国有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但是近几年民营企业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但是民营企业所占的比例还不是非常的大。而且民营企业所投资的规模和金额相对来说比较的小,从地方结构来看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东南亚、拉美、非洲这些国家。而且主要是一些矿产、资源、能源类的投资比较的多,而且从每家境外投资的投资规模来看,除了一些国有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等有一些比较大的投资项目之外,绝大部分的投资规模都非常的小。正是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时间不长,投资规模至今量不大,那么它在境外发展过程中需要融资,融资的时候它的自营条件比较的差,比较小,比较低。但是融资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对外担保我们知道,从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忠信机制,是增加企业的信用的。对外接受国内银行的资信情况,来降低境外融资的成本,这就是政策调整的第一个要求。
二,从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情况来看,境内担保人的能力总体是比较强的。境内担保主要3大类担保人,一类是境内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类,是境内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相对境外投资企业来说,他的资信的规模情况可能就大于境外的投资企业。他的履行能力总体来说比较的强,一旦债务人违约以后就必须由境内的担保人承担履约的责任,这个时候一旦履约之后就形成了对外债权,对外债权的形成跟我们说的引导资金流出、出界。跨境资本均衡管理,这个管理理念是一致的,可以适当的出去。另外一个是,从外汇储备进展情况来看,储备的规模这么的大,我对外担保的违约或者履约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大大增强了,我可以承受一定的违约或者履约的风险。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对外担保的管理的
一些具体的内容和技术性的要求,在管理方式上面进行调整。
三,实行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的需要,就是从事前到事后。在新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出来之前,大家可能都很清楚,担保主要是实行逐笔核准,逐笔核准就意味着行政性的审批色彩非常的浓,审批以后事后的跟踪统计检测相对来说比较的薄弱,而且主要是就企业主体的每一笔的担保行为进行核准。对整个担保的宏观把握,宏观总量的规模控制相对来说比较的忽视。所以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不适应,目前管理理念的转变的要求,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的,企业的每笔担保对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一旦出现履约或者违约风险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外汇管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我的担保是经过外汇管理局,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这个实际上是很纠结的事情的。
四,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我为什么要解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呢?一方面是会议主办方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和对外担保是有关系的。从这些情况大家可以看出来,目前外汇管理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基本上是不存在外汇管理的,唯一的一条是要求你,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级是一个主要的方面去进行统计监测。除了登记和统计监测以外,其他的汇兑要求基本是取消的,可以说在境外投资方面,实现了可自由兑换的。
我们的对外担保应该说是互助于境外投资的一个融资行为,但是相对境外投资而言,对外担保的行政管理色彩还比较的浓,所以要必须进行改革。所以改革背景有这4个方面的原因。
对外担保管理政策调整的思路,第一是,要平衡好三个管理的目标。第二个,权衡好两个管理层次。
一,平衡好三个管理目标,到底有哪三个管理目标?一个是控制国际收支风险,控制国际收支风险,一个是控制商业信用风险。一个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所谓的控制国际收支风险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的。
1,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一旦履约以后,债务人违约以后由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进行履约,履约又形成了对外债权,所谓形成对外债权也就是资金是往境外流的。
2,另一方面如果担保人不能够如其履约的话,就形成了对外债务了,这个是必须追查的。所以不管形成对外债务还是形成对外债权,就意味着资金有可能进错,对于国际收支是有影响的。
二,第二个风险是控制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是对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主体来说的。对于担保人来说,他的履约能力,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担保上可能存在一定
的商业信用风险。对被担保人或者债务人来说,他也有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或者风险,这是商业信用问题。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1,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更好的结合起来,对金融资本来说主要是金融机构,担保业务对银行来说是表外业务的,但是这个表外业务的开展,可以带动它的国际结算业务。而且也可以为银行实现跨接投入创造非常好的条件,成为它利润增长点。这几年我们对银行的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是从2005年开始政策调整的,允许银行提供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从主体合作实行余额管理。从整个的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就可以通过对外担保政策时段的调整,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做一个条件的放松,可以更好的促进金融资本和财政资本更好的融合起来。
2,对于境内企业走出去,业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支持。假设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权衡好以下两个管理层次,一个是总体规模控制,对外担保的总体规模要有一个适当的控制。二是,对担保债务的违约和履约也应该进行一个适当的控制,通过对担保项目债务违约和担保人履约行为的控制,来间接控制对外担保总体的对外支付规模。这就是我们在政策调整的时候需要调整的几个问题。
我们看一下担保政策调整之前和调整之后它的政策变化,主要有哪些主要的变化。(PPT)左边是政策调整之前的情况,右边是政策调整以后的情况。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在担保政策调整前,主要是侧重于第二个层次,主要是指,要主要侧重于对担保主体微观层面的控制,担保人、被担保人从微观层面上的控制。但调整以后是按照分类管理,按照担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这个分类管理主要是分成3大类管理。一类是是银行,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类是非金融机构。根据担保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被担保人资格对于履约方面都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政策调整以前主要是以逐笔审批为主,以逐笔审批审核为主,在政策调整之后,对银行的融资性担保实行余额和管理,对非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加上余额管理,但是对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余额和管理。这是审核程序的不同。三,在政策调整之前,主要是对微观层面进行控制,通过控制微观主体的每笔的担保情况,来控制整体的对外担保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是调整以后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适当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履约条件。二,对对外担保实行种量的规模控制。加强事后的核查监管。
也就是说担保管理主要注重事前的审批,慢慢转移到事后的监管。这是一个总的变化情况。 具体看一下,对外担保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简单的看一下,我们把担保人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这三大类来进行管理。分别来看一下它的管理方式和内容是不一样的。
一,从总体的方式来看,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担保指标的限制,但是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一些风险监管的要求,包括银监会对你资本充足率的情况有这方面的要求,在外汇管理方面是没有要求的。
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以逐笔核准为主,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实行余额管理。
三,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主要是以逐笔核准为主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余额管理。
这是一个总体的管理方式,从担保人的条件来看的话,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银行的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条件、资格限制。但是对于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是境内机构或者是境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被担保人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首先,第一个条件它必须是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是一个境内机构。第二个,或者是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对于企业来说,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有一个明确的限制,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必须担保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就是跟他的担保人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企业才行。从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性质来看的话,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银行来说,不管是它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以前的被担保人必须有外汇收入,被担保人净资产的情况必须是挣的,不能亏损。有这方面的要求,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上的要求。但是对于非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是有要求的,对非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有一定的财务指标的要求,一个是被担保人的净资产为正值,也就是说你不得是亏损企业,第二个是不得连续3年亏损,什么叫做不得连续3年亏损呢?也就是说近3年你比较要有一年是盈利的才行。
对于资源开发类的企业,可以由3年延伸到5年的时间,也就是说你近5年的生产经营,必须有一年是盈利的,这个条件和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要求的。从对外担保履约的管理来看也是不同的。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它的担保履约可以自行办理,
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对银行的担保来说是相当的宽松,可以自行履约,没有必要经过外汇局的核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是不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对外担保履约,必须逐笔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才可以。这个相对来说管理就是比较的严一点。 另外一个,对外担保的登记方式。大家都知道对外担保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对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实行定期的备案制度,也就是每个月初的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上个月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报到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来说它是实行逐笔的登记制度,这个区别就是在这里,我们具体来看一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的内容管理框架。
先看一下,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内容政策调整前后的变化,第一个,从余额管理的范围来看的,被担保人的条件是有限制的,原来仅限于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但是在政策调整以后,它既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资格条件限制,而且对境内、境外几乎没有任何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第二个,从指标核定的情况来看是不一样,在政策调整前,主要是根据银行外汇实收资本或者运行资金的一倍,来核准银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政策调整以后它是按照银行本外币合并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的50%进行核定的,或者根据银行外汇净资产的数额来核定的。核定的指标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外汇的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另一个是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资金的50%,或者外汇净资产的核定的。指标的核定的程序也是有所区别的。原来是单价银行单独可以申请,逐家核定。调整之后是按照年终统一的规定,每年度的4月15号之前,由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汇总以后报道总局,由总局核定完了以后再由分局下发给银行,指标核定的程序是不一样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被担保人的受限条件,原来是有规定的是仅限于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而且仅限于境外投资企业的一级企业是自公司才行为,像二级、三级企业是不行的。原来在新的对外担保办法出台之前,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仅限于境外投资的一级企业。调整以后没有任何条件资格限制,还有一个是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在政策调整之前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第一个限制条件是有净资产比例上的要求,另外是不得是亏损企业,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调整之后,被担保人是没有任何的财务指标的要求。担保履约区别也是比较大的,在调整之前,担保履约是主线逐笔合作,在调整以后是自行办理。这是银行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也是调整比较大的。在政策调整以前,银行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运营,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和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它自由外汇资本的20倍。这就是有一个资产负债比例要求,在调整以后,说法是完全变的,
外汇管理局不对它的指标进行任何的限制,仅仅要求它遵守银监会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你提供对外担保行为,可以根本你的资产的情况、资本充裕率的情况,提供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但是你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提供完了以后,你的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充裕率的情况,资产的情况等等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相关风险控制的要求。
从管理方式来看,在政策调整之前和调整以后是一样的,都不受规模指标的控制。第三个从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来看的话,在政策调整之前,被担保人是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包括净资产比例的要求,不得为亏损企业。但是在调整以后,有加上了一个要求,就是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它的被担保人或者是受益人至少有一放是境内机构,或者是境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企业,它有这方面的资格要求,在政策调整以后是没有任何的要求。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要求。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的担保履约在政策调整前是实行逐笔合作,在政策调整后是自行办理,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合作。从刚才介绍的银行和非银行的融资信贷的担保,可以看出来,调整前后的变化是比较大。主要是一些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财务指标,履约情况的变化是比较的大的。
我们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政策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在政策调整之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实行逐笔合作,在调整以后,以逐笔合作为主,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第二个是从指标的核定依据和程序来看的话,原来在政策调整之前,因为是实行逐笔合作,所以就没有任何指标核定的要求。在调整以后,对符合一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余额指标管理,但是指标核定的依据和程序和银行是一样的。对于被担保人的条件,在调整以前和银行融资性的对外担保的要求是一样的。被淡化的资格条件是,境内机构境外的一级子公司,但是在调整以后,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有两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必须是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二个是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是参股的境外投资企业。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政策调整以前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要求是比较的严格的,比方说不得是亏损企业,净资产有一定的比例要求,而且被担保人要有一定的外汇收入。但是调整以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适当的放松,有两个指标上的要求,一个是净资产为正值,第二个是不能连续3年亏损,对于资源开发类企业不能连续5年亏损。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实行逐笔合作,没有什么变化。从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情况来看,政策调整前后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要从管理的方式来看,在政策调整之前,企业的对外担保执行逐笔合作。政策调整以后,以逐笔合作为主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就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余额管理,这是管理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指标核定的依据来看,在调整之前,因为是实行逐笔合作,所以上就没有什么指标上的要求。在调整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的。有这样一个亮化的要求,也就是企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者逐笔核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它净资产的50%。有这样一个财务指标上的限制和总量上的要求。对于企业法人担保人资格条件,有这样一个要求,在政策调整之前是按照贸易型企业和非贸易企业,分别设立的不同的指标要求。对于贸易型企业它的净总资产比例必须为15%,非贸易型企业的净总资产比例为30%。但是在政策调整以后,把担保人的这个条件全部统一为净总资产比例为15%,不在区分为贸易型的企业其是非贸易型的企业,所有对外担保的企业,它的净总资产比例必须为15%以上。 另外一个就是被担保人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变化,在政策调整之前,仅仅允许企业对它境外的一级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在政策调整以后,可以允许它对境内外的多级子公司进行担保,就不仅仅限于子公司,其他的企业都可以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是明显的放宽的。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的要求来看,在调整以前要求是相对来说是比较的严格,必须要有外汇收入的,而且净总资产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在调整以后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净资产是盈利的,一个是近3年有一年是盈利的,对于资源开发企业近5年至少有一年是盈利的。它的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的宽松的,但是从担保比例的限制来看调整前后也是有变化的。
在政策调整之前,企业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仅仅只能为它境外中方持股比例部分提供担保,假设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仅仅能为中方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外方的部分你是不能提供担保的。政策调整以后,国家对这个有限制的规定和要求。你既可以为了中方部分提供担保,你愿意,你认为可以承受风险的话,你也可以为外方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股权比例上的要求已经没有了。
另外一个是担保理念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逐笔合作。另外一个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话,在政策调整之前,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担保,无需事前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但是实行逐笔登记制度。但是提供担保以后,要不逐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但在政策调整以后,变化已经大。跟我前面说的实行逐笔核算为准,也可以申请余额管理,按照调整后的一般的企业法人的对外担保管理进行,所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变化比较的大。这就把对外担保政策调整的背景做了一下介绍。
我们休息10分钟以后,在把这个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从头到尾再捋一遍。
这个办法大家有一个概念,这个办法并不是对对外担保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修正,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管理框架仍然存在的包括,《担保的核准》《履约核准》等等这些仍然存在的,
包括担保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方面的要求。这次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问题统统指,担保的管理方式,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财务指标以及履约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担保的基本的管理框架没有变,仍然按照1996年的颁布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来实施。另外一个就是这次对外担保,大家可以看一下在通知里面的第一段话,第二句“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就说明了这个担保办法由一个政策导向,主要是为了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应该记得,2005年10月份的时候,外汇管理局也出台了一个规范性的通知,主要对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进行政策调整,对于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合作转变为余额管理。在2005年通知实施基础上进一步的调整,而且这次担保管理内容和上次相比调整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要更宽更广。
第一条,是对外担保一个基本的含义,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的形式向境外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候,由担保人履行义务。这是担保的基本的定义,担保的当事人有三个当事人,担保人、担保受益人,被担保人。有一个小问题大家注意一下,如果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果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的4种对外担保管理。担保人是境内机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同时担保所有人是境内机构,这种情况下对外担保也适合于本通知的规定。是对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是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一个是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和企业的定义。
第二条,明确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实行余额管理加逐笔合作。根据不同的机构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合作的管理方式。对境内集团提供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银行机构或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这就是对外担保的总体的一个管理方式,而且按照不同的机构主体类型实行分别的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对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对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的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银行可以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需逐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合作。这一体就写的非常明确了。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汇管理局核准,但应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这一条就说明了非融资银行提供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不受担保指标的制约和控制。但是它应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明确了银行提出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制约指标申请的程序和原则。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境内法人必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
行分行,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银行分行的主报告银行提出统一的指标申请。境外的一家法人银行,在境内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外资银行分行,我可以指定其中的一家分行作为主报告行,或者指标的集中管理行。比如说,我指定北京某某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作为主报告银行或者集中管理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指标核定以后,给北京分行,北京分行根据各分行的情况,在下发给不同的分行。
第五条,明确了指标申请的截至时间,境内银行应该在每年的4月15号之前,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汇总,并进行初审,初审完了以后,报给总局,总局核定完了以后再返回分局,由分局转发给所在地的银行。大致的程序是这样的。当年度指标核定,上年度的指标继续有效。每年的4月15号是截止时间,假如我今年核定的指标在明年的4月15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仍然是按照2010年核定的指标来做的。第二句话大家看一下,银行在将融资性的担保金额调减到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余。这句话很罗嗦,我讲的是,我2010年核定的指标是1000万美元的话,而且我到第二年的4月15号之前,假如我4月14号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是1000万美元,但是实际提供的是400万美元的话,它的指标使用率并不是非常的高,没有达到50%,在这种情况下,我会相应的调节你的指标,我可能将核定的指标由1000万美元调整到800万美元。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你的核定指标在调整到800万之前,你不能办理新的业务了。
第六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的担保指标核定的方法和基本原则。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引用资金和外汇净资产规模,为银行核定指标。核定的时候外环境可参考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的情况,单年度业务发展的情况,以及单年度国际收支情况和政策调控等,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是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和引用资金或者外汇净资产来合作。但是在第二年调整的时候,必须根据你的上一年的对外担保的履行情况,对外担保合规性情况和本年度的担保业务发展的一些计划情况等等,对你的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明确了指标核定的具体办法。当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者引用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外汇净资产我们在具体的核定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主要是按照它的外汇净资产情况来核定的。
第八条,明确了指标核定申请时候需要提供的一些申请材料。都写的非常的清楚。
第九条,明确了指标可以分解使用,对法人银行它可以分解到分支机构,对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或者集中管理行,当然也可以分解到它的分支机构来使用。
第十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中被担保人的条件问题。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应该严格控制在外资核定指标方面,也就是银行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应该在指标内运作。被担保人不受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运行状况的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但是被担保人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规规定等等。从外汇管理局方面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的,所谓国家的其他的担保法律,有对被担保人的一些限制,从外汇管理方面,不对被担保人实行任何的限制。
第十一条,明确了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担保人或者收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至少有一方因为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也就是说,银行的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或者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是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持股的企业。必须和境内机构发生关系。
第十二条,明确了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报费方式。银行总行或者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该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对外担保的定期备案手续,使用定期备案登记管理。最后第十二条的第一款的最后一句话,“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管理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就是定期报备视同登记,这个在登记环节上是简化了手续了。第十二条的最后一款,是“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的要件”。原来规定的对外担保只有登记才生效,这是由于银行的登记方式发生了变化,不是逐笔登记,但是属于定期的报备,所以银行在指标范围内提供的融资性的对外担保,不以外汇管理局的备案为生效的要件。
第十三条,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并向外汇管理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金融机构和企业以逐笔核准为主,在看第二句话,“对外担保业务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可参照XX程序以法人主体,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无需向外汇管理局逐笔申请核准。这个就说明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除了以逐笔核准为准以外,对于担保业务比数比较多,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余额来管理,在(159:35)指标范围内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需逐笔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但是要记住,尽管是实行余额管理但是逐笔制度事后还是要登记的。签约的时候可以不用,但是登记仍然是实行逐笔登记制度。第十三条的“(1)”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指标核定的依据是参照银行的相关条款来做的。对担保人对企业的时候,有条件的限制和对提供担保的总规模的限制。如果担保人为企业的话,大概净总资产的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在担保办法改革之前它是按照贸易型企业和非贸易型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比例。但是都是统一不低于15%,第二句是,对担保规模一个总规模的控制,外汇管理局为企业核定的一个运营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运营不得超过它净资产的50%。这就是从总量上对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一个控制。
第十四条,明确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一些管理原则。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应遵守下面的规定。1,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需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是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者间接持股的机构。这一条是明确了非进行机构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时候,他的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首先是境内企业,或者是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建立持股的企业。如果担保人是企业的时候,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也就是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时候,它的被担保人必须是自身在境内外按照规定设立或者持股的企业,必须是和他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企业,没有管理它是不能够提供担保的。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该是正值。3被担保人最近3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果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项目,最近5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果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3年或者对资源类企业不满5年的没有盈利性的强制。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的宽松的。“(2)”大家可以看一下实行余额管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如果提供属于下面情形的对外担保,需要逐笔报外汇管理局核准,就是说,下列这些担保不施行余额指标管理,仍然实行逐笔的核准管理 ,主要有以下的情况,第一个,你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经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逐笔报批。第二点,担保标定为融资性的,被担保人融资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这是并购担保的。也就是在并购和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对外担保事情,必须外汇管理报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合作。(3)“外商独资企业要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就是外商独资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逐笔核准逐笔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余额管理,但是没有实行余额管理的独资企业跟一般的企业一样,实行逐笔核准等级管理。(4)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之内,到所在地方外汇管理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担保履约方面的一些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的履约手续。第一方面是指出银行结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对外支付。也就是说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以自行履约。第二句话规定了对外担保的资金的来源,其对外担保资金来源,可
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兑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形式交出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再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的时候,应该逐笔核准,办理对外担保履约的时候,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对外支付。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这涉及到反担保人的问题了。如果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的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以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对外支付手续。“(2)”的第二款看一下,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要履行返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经收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到银行接受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购汇。还有最后一款,企业作为担保人或者第二项所指的反担保人的,向债务人追查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后可以结汇。也就是说追查所得的外汇收入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后可以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是针对保险公司来说的。保险公司由于考虑到(171:00)保险等等,因为时间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的时间快,所以在这一次境内保险公司的实行一个特地的处理,跟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方式不一样的,保险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比照银行的管理来做的。保险公司是一个例外,因为保险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通知里面它是按照银行的管理方式来做的,包括它的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履约的情况,数据的报送情况都是按照银行的管理方式来做的。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的规定的,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规定,注意一下“(2)、(3)”,“(2)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这个是比较大的调整,也可以对中外方的股权提供担保。原来是仅限于为中方的股权提供担保,现在是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了。注意一下第3条,“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使用。”这一条在我们这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通过内保外贷方式,有一些企业在境外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者股东借款的方式从境外又回来了,尤其是房地产投资上面,房地产投资大家知道在2007年6月1号,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规定,对于从2007年6月1号以后新设了增加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得借用外债。有一些境外发展的通过这种方式走了,通过借钱然后增加、或者新设的方式。所以强调了,担保的资金不得接待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的形势。直接或者间接的调回使用,我为什么会讲对外担保管理,简化被担保人资格条件和财富指标,是为了促进走出去发展战略是一个主要的目标。我并不是人你在境外融钱,融到钱以后再回来,我境内现在已经有钱了,而且储备很大了。
第十八条,是关于反担保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内或者境外机构靠债务人,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管理。第二款“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者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其实把它们简单化,就是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但是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的,它应该按照对外担保的管理来进行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均为境内机构的,它可以按照对外担保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等应用服务和抵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这是涉及到一个抵押和质押的问题。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债务或其他的对外付款业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不受到担保相关制度调整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者逐笔合作,但应该办理定理报备或者逐笔登记手续。如果上述担保发生对外履约,对外经济机构和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应该逐笔申请对外担保履约。对于担保人自身要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一些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明确了外汇管理局有权对担保业务进行相关检查、相关处罚的法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些有相关的对方信用文件废止,总共废止了5个相关的文件。大家以后再看的过程中主要看的是3个管理办法,一个是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个是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其他的办法就可以不看了。因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一个大的管理框架,一些技术性的、管理上的问题主要是以这个办法为主。
今天上午用了2个多小时的时间,按照主办方的要求对相关的问题做了一些介绍,有很多的不妥之处,也代表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提出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不妥之处轻大家多多包含,多多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