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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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同  鱼 审 翟 伺   "劂 周 寄 钧 羁

文 /靳怀 宇 

( 执法体制方面存在 的问题  二) 业道 德 , 敷衍塞 责 , 用权力 , 求私  滥 谋 我国传统 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  利, 污腐 败等 , 贪 也是造成“ 一事再罚”  

( 执法人员的素质 问题  五) 】 再罚的原因和危害  . | 行政 可能 构成行政 不作为 , 这就 难免  一 的情 况 。所 以立 法  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虽然我 国早在 19 96年的 《 行政  会 出现 “ 事 再 罚 ” 一 的主 要 原 因之 一 。   和法律知识欠缺 , 责任心 不强 , 缺乏职  处罚、 ) 2 中规定 “ 当事人 的  原 因 是 “ 事 再 罚 ” 法) 4条 第 对

同一个 违法行为 , 不得 给予 两次 以上  罚款 的行政处 罚” 的所谓一 事不再 罚 

责任与权力脱节 、 执法  的原 因 。   原 则 , 由于 种 种原 因 , 原则 在行  职权 职责不清 、 但 该 职权交叉严重 、 构设  机 三. 解决对 策  政 部 门的 执法 实践 中 并为 真正 得 到  权横 向太分散 、

贯 彻 落 实 。 长 期 以 来 , 府 管 理 着 大  置 不合理 、 政 执法 力 量过 于分 散 、 执法  量 不该管 、管不 了也管不好 的事 , 而 

( ) 强立 法 工 作  一 加 第一 , 力 贯彻 ( 大 ( 法》, 格 按  立法 严

条龙” 问题 ,这 是造 成“ 等 一事再 

的 立法 法》 定 的立 法 权 限和 立 法 程  规 该 管的事 又没有去 管或者没 有管好 , 罚” 另一 重要 原因 。因为体制原 因  照 《   如   政 府 权力 的运 作 与实 行 经济 体制 改  涉及 的 问题 非常广泛 , 机构的科学  序进行立法。 政府 与其职能 部 门之 间的  第二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  革、 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形势严  配置 问题 , 平   重不相适 应 ,行政 管理 的成 本很高 , 关 系 问题 , 级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和 上 下  强行政 立法 工作 的统一规划 和协调 ,   执  建立和完善行 政法 规、 规章修改、 废止  效率很低 。在 以往 的立法 工作 中 , 有  级行 政机 关之间的职 权划分 问题 , 执法责任 心 问   的工作制度和规章 、规 范性文件的定  关经济 管理 、 社会管 理的一些 立法 项  法 时的协调 配合 问题 , 执罚分离的 问题 , 等等 。这些带有  期清理制度。   目, 存在 不少弊端 。其 中一 个突 出的  题 , “ 问  第三 ,以国务院推广相对集 中行  表现 , 是立法工作 过于强调 “ 条” 根本性的 问题 不解决 ,一 事再 罚” 就 条   管理 , 律 , 规 所规 定 的行政 处

罚  题 也无法 从根本上杜绝 。虽然我 国在  政处罚权制度为契机 ,加强相关立法  法 法 权, 往往 都要 明确 由政府 某一个具 体  上 个 世 纪 九 十年 代 开 始 了较 大 规 模 的  工作 。我国 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但 地 部 门来实施 。这样实践 中制定一部法  政府 机 构 改革 , 总 的 来 讲 , 方 政 府   制度应当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对相  律 、 规 , 要 新 设 置 一 支 执 法 队 伍 。 机构 改革的力度 还需要进一 步加大 ,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做出新的立法  法 就    

方 面 , 政 执 法 机 构 林 立 , 政 执  机构臃肿和重叠的状 况还没有得 到根  规定 ,以在全国范围 内实现相对 集中  行 行

  法 队伍臃 肿 ,执法 扰 民 现象 相 当严  本 改 变 。 ( ) 政 执 法 方 面 的 问 题  三 行 重; 同时行政 执法力量一 旦分散 到众 

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统一 ,结束我国 目   前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中各  (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

多的行政 执法部 门 , 个部 门又都感  每

1行 政越权 。如 根本 无权 、 、 层级  地 不统 一 的状 况 。  

事务 越权 , 地域 越权 、 内容越权  到执法力量 单薄 , 以形成有 效的经  越权 、 难

行政 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政  常性管理 , 只能依 靠“ 突击 ” 执法 、 运  等 。 “   2 法律适用不准确 。法律的规定  府的一 项重要任务 ,q 、 (  民经济和社会  动式” 执法维持局面 。另一方面 , 门  部   行政执法 职责 重复交叉 , 行政 执法效  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执法机关在  发展第十一 个五年规划纲要 也提 出 必须正 确理  着力推进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决  率低 下 , 执法 扯皮 现象 严 重 , 不仅造  对 外 出具有 关的文 书时 , 成重 复处罚或 者在处罚 中相互推 诿 ,   解法律 的实质和准确地 引用据 以执法  策科学 、 责对等 、 权 分工合理 、 执行顺 

执 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也 滋生 了行 政机 关 的官 僚 主义 和腐  的 依 据 。 实 践 中 , 法 机 关 会 出 现 理  畅 、 解法 律不准确 , 引用法律不全面, 不具  行政 管理体制 改革的切 入点 , 是  败。  

二 . 一】 不再 罚 。 。 . | 原则适 用 中存  体的问题 。   在的 问题 

( 立法方面存在 的问题  一) ( 司法 上存在 的问题  四)

政府 自身改革 ;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  重点 , 续推进政企 分开 , 继 政资分开 、  

政府 与市 场 中介 组 织 分 开 ,   行政诉讼 遭受干 预较 多 , 司法不  政 事 分 开 、 司 不 我国

行政 法律规范 的层次 较多 , 够 独 立 , 法 人 员 素 质 低 下 , 能 完全   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 、市场    社会管理 , 公共服务上来。   有法律 、 行政法 规 、 方性法 规 、 门  适应司法制度的性质对司法 人员的素  监 管、 地 部 丰富  要研究完善政府机构设置 ,合理  规章 、 地方政 府规章 等。低层 次的法  质要 求 。缺乏 崇高的道德 观念 、

极高 的分析和 解决 问题  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 能  律规 范违 反 高层 次法 律 规范 的情 况  的社 会经验 , 以及 同 一 效 力 等 级 的 法 律 规 范 相 互  的能力 。循私枉法 , 滥用职权 , 曲解法  和 权 限 ,加 强政 府 对 所 属 部 门职 能 争 

所 提 降低 行 政 成  矛盾和 冲突的情 况 比较严 重 。 由于  律 , 有 这 些 问题 极 易 造 成 行 政 案 件  议 的 协 调 , 高 行 政 效 率 ,   损害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  本 。   各 个 行 政 机 关 都 是 依 据 各 个 行 业 、   的枉法裁判 , 部 门的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执 法 , 以不 依 法   权 益 , 响 社 会 稳 定 。 所 影  

( 三)全 面推 行相 对集 中行 政处 

集团经济研究 2 0 ・1 0 6 月上旬刊(   总第 2 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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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权制度 

权谋私, 权钱交易等 问题 , 因此 采取相  最后 ,完善开展相对集 中行政处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简介  对集 中行 政 处罚 权制 度 显然 很 有必  罚 权 工作 的配 套 制 度 。 、   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是指将 若  要 。   有立法权 的其他地方政府 , 可  干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集 中起 来 ,   第二 , 行政授权理论。 相对集 中行  以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适 时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交 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处  政处 罚权 制度 的基础 是 行政 授 权理  规章 ;没 有立 法 权 的地 方政 府根 据  罚权相对集 中以后 ,有关行政机关不  论 。 集 中 行 使行 政 处 罚权 的行 政 主 体  需 要 可 以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 明 确 集  再行使 已经集 中由一个行政机 关统一  类型是授权 行政 主体 ,集 中行使 的权  中行使 行政 处 罚权 的行 政 机 关与 其  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 中行政处  力是 由原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 转移 至  他有 关部 门之 间 的职 责权 限 ,完 善  罚权 是对行政处罚权 的集 中和行使主  新的行政主体 ,新行 政主体行使 的是  集 中行使行 政 处罚 权 的行 政 机关 与  体 资格 的重 组 。   非 固有 职 权 ,且 行 使 权 力 必须 在法 定  其 他 有 关 部

门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2 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的背  主体原职权范围 内。 、 同时, 新的行政 主  制。 进 电子 政务 的制度建 设 。 推 明确 

景 

体是 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具有独立 的  市 、区两级 集 中行 使行 政 处 罚权 的 

相对集 中行 政处罚权 源 自 《 c 行政  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和地 方政府组织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和责 任 ,探 索 同一 

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授  法 的规定 ,我 国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  系统 上 下级 部 门之 间 合理 分 工 、 澎 协 

权和转移制度。 行政处罚{   j 十六  对于其所属行政部 门的设置本来是有  调 运作 的新机制 。  第   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  权做 出调整 的。绗 政 处罚法  “ 第十六  ( 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管理  四)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 可以决 定  条 的规定 明确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个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统一调整  员 的 学 法 制度 ,强 化 依 法 行 政 知 识培  

建 立 和完 善 行 考 核 制 度 ,加 强对  

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 处  和 重新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权 ,改 变 由于 单  训 。   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按 照国务  行法律 、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的行 政  ”

份 经批 准 开 展 了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合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的。  

院有 关文件 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  执法机构过多 、 过滥的问题 , 是完全符  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道德 建设 ,   实现 从 “ 政府 本 位” 社会 本位 ” 向“ 转  在司法人 员管理方面 ,贯彻 落实  试 点工作 , 并取得 了显著成效 。  

第三 , 精简 、 统一 、 效能理念 。 精简  变 , 力 为 人 民谋 利 益 。 努  

根据 20 0 2年 8月 ( q  务院关于进  就是指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规  决定  实行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的领  ,

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律 , 把机构 、 员减少到最低限度。统  ( 人 ( 法官法  严格 法官管理 、 , 选任 制度 ,   原则要求 : 机构设置要完整、 领导指  提高进人标准 , 严格任职条件 , 规范教 

域, 是多头执法、 职责交叉 、 重复处罚 、 挥要统一。精 简后 的行政机关无疑会  育培训。建立 清正廉洁 的法官监督机    执法扰 民等 问题 比较突 出,严重影响  简化办事 手续 , 降低行政成 本, 提高行  制 ,进一 步强化对法官的

监督力 度和  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的领域 ,目前主  政效率。   要是城 市管理领域 。主要包括 : 市容 、  

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 ,增强审判工作  4 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具  的透明度 和公信度 。 、   城市规划管理 、 城市绿化管 理、 市政管  体 要 求  四. 结论  理 、 境保护 、 环 工商 行政管理 、 公安交 

通 管理 等 方 面 。   首 先 ,把 开展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我国法学理论界及执法司法界对 

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事不再罚 ” 则的传统研 究 , 原 在对 

事 ”“ 、不再罚”等方 面的剖析和界  行政 管理 领 域相 对集 中行政 处 罚权  权 的最终 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  定上 , 已经取得 了不少理论成果 , 将刑  的, 、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依照  市场 经济 发展要 求的行政执法 体制  法 上的 罪数理 论 等 引入 行政 处罚 领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 以外 的其他  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 

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的规定 , 也可  只有这样 ,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一事再  域 , 也有 了初步 的论证 , 其可行性得到  以决 定 在有条 件 的地 方 开展 这 项工  罚 ” 问题 。   大多数人的肯定。我 国的行政执法体  作。   其次 ,加强相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改革 ,通过对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 ,与行政机 关  制度 的宣传。要教育和督促被集 中行  制度 的试点 , 取得 了显著成效 , 但是相 

出现一事再罚的领域基本 吻合 。所 以  政处 罚权 的有 关部 门增强政 治意识 、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度本身 的贯彻落    推行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度 对解 决  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积极 支持相对  实 , 会带 来 一 些 新 的 问题 , 又 比如 缺 乏  事 再 罚 问题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关 的程序规定和配套措施 ,同一系  3 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 制度的理  、 再次 ,建立省级人民政府相对集  统上 下级部 门之间缺乏合 理分工 、 协 

论 基 础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对有  调运作 的新机制等 ,所以只有深化行  第一 , 权力分离理论 。 从权力分 离  关城市人 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 中行政  政执法体制改革 , 不断解决新 问题 、 新  的角度看 ,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机 关  处罚权工作方案 , 要依法严格审查 , 对  矛盾 , 才能彻底 改变多头执法 、 责交  职 拥有 的管理权 、 强制 权、 许可权 、 收  借机增设机构 ,增加行政编

制或者有  叉、 征 重复处罚 、 执法扰 民问题 , 从而真 

权、 审批权等多项权力分离开来 , 容易  其他不符合规定情 形的 ,一律不予批  正贯彻 “ 一事 不再 罚 ” 原则 ( 作者 单  消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 以罚代管 , 以  准 。   位: 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集团经济研究 2 O ・1 O 6 1 月上旬刊( 总第 2 1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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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鱼 审 翟 伺   "劂 周 寄 钧 羁

文 /靳怀 宇 

( 执法体制方面存在 的问题  二) 业道 德 , 敷衍塞 责 , 用权力 , 求私  滥 谋 我国传统 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  利, 污腐 败等 , 贪 也是造成“ 一事再罚”  

( 执法人员的素质 问题  五) 】 再罚的原因和危害  . | 行政 可能 构成行政 不作为 , 这就 难免  一 的情 况 。所 以立 法  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虽然我 国早在 19 96年的 《 行政  会 出现 “ 事 再 罚 ” 一 的主 要 原 因之 一 。   和法律知识欠缺 , 责任心 不强 , 缺乏职  处罚、 ) 2 中规定 “ 当事人 的  原 因 是 “ 事 再 罚 ” 法) 4条 第 对

同一个 违法行为 , 不得 给予 两次 以上  罚款 的行政处 罚” 的所谓一 事不再 罚 

责任与权力脱节 、 执法  的原 因 。   原 则 , 由于 种 种原 因 , 原则 在行  职权 职责不清 、 但 该 职权交叉严重 、 构设  机 三. 解决对 策  政 部 门的 执法 实践 中 并为 真正 得 到  权横 向太分散 、

贯 彻 落 实 。 长 期 以 来 , 府 管 理 着 大  置 不合理 、 政 执法 力 量过 于分 散 、 执法  量 不该管 、管不 了也管不好 的事 , 而 

( ) 强立 法 工 作  一 加 第一 , 力 贯彻 ( 大 ( 法》, 格 按  立法 严

条龙” 问题 ,这 是造 成“ 等 一事再 

的 立法 法》 定 的立 法 权 限和 立 法 程  规 该 管的事 又没有去 管或者没 有管好 , 罚” 另一 重要 原因 。因为体制原 因  照 《   如   政 府 权力 的运 作 与实 行 经济 体制 改  涉及 的 问题 非常广泛 , 机构的科学  序进行立法。 政府 与其职能 部 门之 间的  第二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  革、 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形势严  配置 问题 , 平   重不相适 应 ,行政 管理 的成 本很高 , 关 系 问题 , 级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和 上 下  强行政 立法 工作 的统一规划 和协调 ,   执  建立和完善行 政法 规、 规章修改、 废止  效率很低 。在 以往 的立法 工作 中 , 有  级行 政机 关之间的职 权划分 问题 , 执法责任 心 问   的工作制度和规章 、规 范性文件的定  关经济 管理 、 社会管 理的一些 立法 项  法 时的协调 配合 问题 , 执罚分离的 问题 , 等等 。这些带有  期清理制度。   目, 存在 不少弊端 。其 中一 个突 出的  题 , “ 问  第三 ,以国务院推广相对集 中行  表现 , 是立法工作 过于强调 “ 条” 根本性的 问题 不解决 ,一 事再 罚” 就 条   管理 , 律 , 规 所规 定 的行政 处

罚  题 也无法 从根本上杜绝 。虽然我 国在  政处罚权制度为契机 ,加强相关立法  法 法 权, 往往 都要 明确 由政府 某一个具 体  上 个 世 纪 九 十年 代 开 始 了较 大 规 模 的  工作 。我国 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但 地 部 门来实施 。这样实践 中制定一部法  政府 机 构 改革 , 总 的 来 讲 , 方 政 府   制度应当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对相  律 、 规 , 要 新 设 置 一 支 执 法 队 伍 。 机构 改革的力度 还需要进一 步加大 ,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做出新的立法  法 就    

方 面 , 政 执 法 机 构 林 立 , 政 执  机构臃肿和重叠的状 况还没有得 到根  规定 ,以在全国范围 内实现相对 集中  行 行

  法 队伍臃 肿 ,执法 扰 民 现象 相 当严  本 改 变 。 ( ) 政 执 法 方 面 的 问 题  三 行 重; 同时行政 执法力量一 旦分散 到众 

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统一 ,结束我国 目   前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中各  (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

多的行政 执法部 门 , 个部 门又都感  每

1行 政越权 。如 根本 无权 、 、 层级  地 不统 一 的状 况 。  

事务 越权 , 地域 越权 、 内容越权  到执法力量 单薄 , 以形成有 效的经  越权 、 难

行政 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政  常性管理 , 只能依 靠“ 突击 ” 执法 、 运  等 。 “   2 法律适用不准确 。法律的规定  府的一 项重要任务 ,q 、 (  民经济和社会  动式” 执法维持局面 。另一方面 , 门  部   行政执法 职责 重复交叉 , 行政 执法效  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执法机关在  发展第十一 个五年规划纲要 也提 出 必须正 确理  着力推进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决  率低 下 , 执法 扯皮 现象 严 重 , 不仅造  对 外 出具有 关的文 书时 , 成重 复处罚或 者在处罚 中相互推 诿 ,   解法律 的实质和准确地 引用据 以执法  策科学 、 责对等 、 权 分工合理 、 执行顺 

执 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也 滋生 了行 政机 关 的官 僚 主义 和腐  的 依 据 。 实 践 中 , 法 机 关 会 出 现 理  畅 、 解法 律不准确 , 引用法律不全面, 不具  行政 管理体制 改革的切 入点 , 是  败。  

二 . 一】 不再 罚 。 。 . | 原则适 用 中存  体的问题 。   在的 问题 

( 立法方面存在 的问题  一) ( 司法 上存在 的问题  四)

政府 自身改革 ;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  重点 , 续推进政企 分开 , 继 政资分开 、  

政府 与市 场 中介 组 织 分 开 ,   行政诉讼 遭受干 预较 多 , 司法不  政 事 分 开 、 司 不 我国

行政 法律规范 的层次 较多 , 够 独 立 , 法 人 员 素 质 低 下 , 能 完全   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 、市场    社会管理 , 公共服务上来。   有法律 、 行政法 规 、 方性法 规 、 门  适应司法制度的性质对司法 人员的素  监 管、 地 部 丰富  要研究完善政府机构设置 ,合理  规章 、 地方政 府规章 等。低层 次的法  质要 求 。缺乏 崇高的道德 观念 、

极高 的分析和 解决 问题  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 能  律规 范违 反 高层 次法 律 规范 的情 况  的社 会经验 , 以及 同 一 效 力 等 级 的 法 律 规 范 相 互  的能力 。循私枉法 , 滥用职权 , 曲解法  和 权 限 ,加 强政 府 对 所 属 部 门职 能 争 

所 提 降低 行 政 成  矛盾和 冲突的情 况 比较严 重 。 由于  律 , 有 这 些 问题 极 易 造 成 行 政 案 件  议 的 协 调 , 高 行 政 效 率 ,   损害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  本 。   各 个 行 政 机 关 都 是 依 据 各 个 行 业 、   的枉法裁判 , 部 门的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执 法 , 以不 依 法   权 益 , 响 社 会 稳 定 。 所 影  

( 三)全 面推 行相 对集 中行 政处 

集团经济研究 2 0 ・1 0 6 月上旬刊(   总第 2 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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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权制度 

权谋私, 权钱交易等 问题 , 因此 采取相  最后 ,完善开展相对集 中行政处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简介  对集 中行 政 处罚 权制 度 显然 很 有必  罚 权 工作 的配 套 制 度 。 、   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是指将 若  要 。   有立法权 的其他地方政府 , 可  干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集 中起 来 ,   第二 , 行政授权理论。 相对集 中行  以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适 时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交 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处  政处 罚权 制度 的基础 是 行政 授 权理  规章 ;没 有立 法 权 的地 方政 府根 据  罚权相对集 中以后 ,有关行政机关不  论 。 集 中 行 使行 政 处 罚权 的行 政 主 体  需 要 可 以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 明 确 集  再行使 已经集 中由一个行政机 关统一  类型是授权 行政 主体 ,集 中行使 的权  中行使 行政 处 罚权 的行 政 机 关与 其  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 中行政处  力是 由原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 转移 至  他有 关部 门之 间 的职 责权 限 ,完 善  罚权 是对行政处罚权 的集 中和行使主  新的行政主体 ,新行 政主体行使 的是  集 中行使行 政 处罚 权 的行 政 机关 与  体 资格 的重 组 。   非 固有 职 权 ,且 行 使 权 力 必须 在法 定  其 他 有 关 部

门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2 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的背  主体原职权范围 内。 、 同时, 新的行政 主  制。 进 电子 政务 的制度建 设 。 推 明确 

景 

体是 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具有独立 的  市 、区两级 集 中行 使行 政 处 罚权 的 

相对集 中行 政处罚权 源 自 《 c 行政  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和地 方政府组织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和责 任 ,探 索 同一 

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授  法 的规定 ,我 国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  系统 上 下级 部 门之 间 合理 分 工 、 澎 协 

权和转移制度。 行政处罚{   j 十六  对于其所属行政部 门的设置本来是有  调 运作 的新机制 。  第   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  权做 出调整 的。绗 政 处罚法  “ 第十六  ( 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管理  四)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 可以决 定  条 的规定 明确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个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统一调整  员 的 学 法 制度 ,强 化 依 法 行 政 知 识培  

建 立 和完 善 行 考 核 制 度 ,加 强对  

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 处  和 重新 配 置 行 政 处 罚 权 ,改 变 由于 单  训 。   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按 照国务  行法律 、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的行 政  ”

份 经批 准 开 展 了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权  合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的。  

院有 关文件 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  执法机构过多 、 过滥的问题 , 是完全符  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道德 建设 ,   实现 从 “ 政府 本 位” 社会 本位 ” 向“ 转  在司法人 员管理方面 ,贯彻 落实  试 点工作 , 并取得 了显著成效 。  

第三 , 精简 、 统一 、 效能理念 。 精简  变 , 力 为 人 民谋 利 益 。 努  

根据 20 0 2年 8月 ( q  务院关于进  就是指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规  决定  实行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的领  ,

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律 , 把机构 、 员减少到最低限度。统  ( 人 ( 法官法  严格 法官管理 、 , 选任 制度 ,   原则要求 : 机构设置要完整、 领导指  提高进人标准 , 严格任职条件 , 规范教 

域, 是多头执法、 职责交叉 、 重复处罚 、 挥要统一。精 简后 的行政机关无疑会  育培训。建立 清正廉洁 的法官监督机    执法扰 民等 问题 比较突 出,严重影响  简化办事 手续 , 降低行政成 本, 提高行  制 ,进一 步强化对法官的

监督力 度和  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的领域 ,目前主  政效率。   要是城 市管理领域 。主要包括 : 市容 、  

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 ,增强审判工作  4 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具  的透明度 和公信度 。 、   城市规划管理 、 城市绿化管 理、 市政管  体 要 求  四. 结论  理 、 境保护 、 环 工商 行政管理 、 公安交 

通 管理 等 方 面 。   首 先 ,把 开展 相 对 集 中行 政 处 罚 

我国法学理论界及执法司法界对 

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事不再罚 ” 则的传统研 究 , 原 在对 

事 ”“ 、不再罚”等方 面的剖析和界  行政 管理 领 域相 对集 中行政 处 罚权  权 的最终 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  定上 , 已经取得 了不少理论成果 , 将刑  的, 、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依照  市场 经济 发展要 求的行政执法 体制  法 上的 罪数理 论 等 引入 行政 处罚 领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 以外 的其他  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 

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的规定 , 也可  只有这样 ,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一事再  域 , 也有 了初步 的论证 , 其可行性得到  以决 定 在有条 件 的地 方 开展 这 项工  罚 ” 问题 。   大多数人的肯定。我 国的行政执法体  作。   其次 ,加强相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改革 ,通过对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 ,与行政机 关  制度 的宣传。要教育和督促被集 中行  制度 的试点 , 取得 了显著成效 , 但是相 

出现一事再罚的领域基本 吻合 。所 以  政处 罚权 的有 关部 门增强政 治意识 、 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度本身 的贯彻落    推行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 制度 对解 决  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积极 支持相对  实 , 会带 来 一 些 新 的 问题 , 又 比如 缺 乏  事 再 罚 问题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关 的程序规定和配套措施 ,同一系  3 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 制度的理  、 再次 ,建立省级人民政府相对集  统上 下级部 门之间缺乏合 理分工 、 协 

论 基 础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对有  调运作 的新机制等 ,所以只有深化行  第一 , 权力分离理论 。 从权力分 离  关城市人 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 中行政  政执法体制改革 , 不断解决新 问题 、 新  的角度看 ,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机 关  处罚权工作方案 , 要依法严格审查 , 对  矛盾 , 才能彻底 改变多头执法 、 责交  职 拥有 的管理权 、 强制 权、 许可权 、 收  借机增设机构 ,增加行政编

制或者有  叉、 征 重复处罚 、 执法扰 民问题 , 从而真 

权、 审批权等多项权力分离开来 , 容易  其他不符合规定情 形的 ,一律不予批  正贯彻 “ 一事 不再 罚 ” 原则 ( 作者 单  消除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 以罚代管 , 以  准 。   位: 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集团经济研究 2 O ・1 O 6 1 月上旬刊( 总第 2 1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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