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8月

目 录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 - 3 -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 - 4 -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 - 7 -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 - 13 -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 - 16 -

六、实施程序...................................................................................... - 18 -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 - 19 -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 - 20 -

九、申诉处理程序 ............................................................................. - 21 -

十、监测评估安排 ............................................................................. - 22 -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总投资约19.7亿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亿美元(汇率为1美元=6.3元人民币),其余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项目涉及辽宁、江西、湖南、重庆、新疆、甘肃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4个县。项目实施期5年。

项目建设目标是,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配套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把农业发展、农业资源开发合理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在项目区建立适应气候变化的、可持续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抗灾减灾能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项目将围绕建设9.4万公顷高标准农田,通过水资源高效利用措施、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农业和林业措施以及机构发展与支持等方面的综合投入,建设若干不同特色、具有代表性的农业生产体系样板。项目不涉及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内容。所有的子项目内容安排将遵循自下而上、参与式的方法进行选择和设计。在子项目设计和实施地区的当地农民都对项目有充分的认识和热切的期盼。

项目活动都安排在原有基本农田上进行,不涉及征用土地,但项目建设会占用部分土地,所占用土地由农民自愿提供,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受占地影响的农户通过土地调整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保证受影响农户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根据当地以前积累的经验,每个省农发办/县农发办将采取下述措施,对涉及占地的项目活动进行安排:

(1)通过裁弯取直减少沟渠长度,增加耕地面积;在不得不修建新沟渠的地方,要在土地平整过程中对农户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整,以确保不减少土地面积;

(2)土地平整和沟渠疏浚工作应在秋收和冬种之间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少部分内容应提前安排进行轮作,以减少损失。对不能在两个种植季节之间完成的子项目,不应在拟建项目区种植作物,以避免作物损失。

(3)通过优化渠道断面设计和控制渗漏(衬砌)将缩小渠道断面,减少所需土地面积;

(4)加强对项目土地使用和影响的监测。在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如果

由于工程建设的原因而耽误了作物种植,则应就作物种植机遇的丧失(按青苗价格)向相关农民进行赔偿;

(5)项目内容之一是进行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这就意味着原来老土渠较大的断面面积将在衬砌后缩小,而原有的地上明渠改为地下管道后,将增加土地面积,因此项目的实施实际上将减少项目区的渠道占地面积。

(6)项目规划设计的机电排灌站建设大都是在原址基础上的改造或重建,部分新建机电排灌站将占用部分耕地,采取召开村民“一事一议”代表大会的办法,自愿提供土地,并通过村内部土地调整的办法解决受影响农户的占地问题。

(7)项目规划设计的田间路与生产路,尽量在原素土路面上进行硬化和提高路面标准,对于部分新规划的道路建设,尽可能安排在利用率不高的荒地和旱地上,以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由村民自愿调节解决。

(8)农田防护林建设,一部分是原有林网的恢复与完善,一部分在公路边建设以作防护,一律不占用新的耕地。

(9)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的晒场建设将在原址重建,不涉及征地问题。

总体而言可以预见,上述项目内容的影响是很小的。同时,项目建设耕地质量的提高能使农民获得更大的利益。当前国家实施的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法”,为项目区不出现征地、移民拆迁等负面社会影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政策保障。

项目全部是对原有中低产田的改造,征收土地和出现移民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不能将其排除在外,特制定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以便于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时提供完备的政策法律支持,将负面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如果项目区发生任何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问题,本框架将用作移民安置准备和实施的指南。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政策手册OP4.12中关于非

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

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面影响。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2)或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响;(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以及“移民”定义中所包括的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房屋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益价值。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第6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接近机会。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资产补偿通常不足以实现完全恢复。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受影响人口有资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

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

(1) 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

(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

(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

(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如果移民耕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或提供就业。

(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搬迁影响的措施。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置换的房屋。

(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

(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

(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安置和恢复过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

(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

(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

(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动,将遵守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 所示。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成了向受土地征收和移民影响的人提供补偿和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础。以下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关键规定。

《物权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关键规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 238号文)的关键规定 :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但是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借款人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移民安置计划并实施。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标准,此时,应开始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合理估算出过渡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目中需要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人口普查和社会经济调查需要同时还是分别进行取决于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还是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4.12,附件A)。当受影响人数超过200人,须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对整个移民群体的影响较轻,或影响人数不足200人,可以制定一份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受影响的人不需要搬迁,且生产资料的损失不足10%,则视为“影响较轻”。

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为了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落实以前不会发生搬迁或限制使用资源、资产的情况,移民安置活动的实施需要和项目投资环节的实施相联系。基于负面影响的各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

(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

(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

(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

(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

(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

(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

(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

(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

(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

(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13)安置实施时间表;

(14)成本和预算;

(15)监测评估安排;

(16)申诉处理程序;

(17)汇总权益表。

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

(2)描述要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

(3)合格的补偿标准;

(4)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5)为实施而做出的组织机构安排;

(6)时间表和预算;

(7)监测评估安排;

(8)申诉处理程序;

按照本框架准备的任何移民安置计划需要由世行审核并同意,方能够签署引起搬迁的土建合同。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所有受影响移民有资格得到补偿和/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具体细节与他们所受影响的性质有关。

一般而言,有资格获得补偿的人将包括受到以下方式影响的人口:

土地因项目被永久征收:这包括A)受影响村庄的拥有正式土地使用权的村民,以及B)那些非受影响村村民但在耕种租赁那里的土地。A类被迁移人员有权得到重置成本补偿。B类被迁移人员有权得到作物和建筑物损失补偿。

失去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固定资产,包括树木和未收割的作物:房屋和其他资产(无论他们是否在截止日期之前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许可)的所有人。

与临时影响有关的损失:这包括土地的临时损失,与迁移有关的过渡性成本,或建造期间对业务的干扰。

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是保证移民有充分机会重置损失的财产,改善生活水平,或者至少恢复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达到此目标,有必要确认移民(资格),保证所有移民有资格接受移民安置计划中的帮助。特别地,受影响移民将有权得到以下类型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1)失去农地的受影响人口:

a) 补偿丧失农地的优先机制是提供有同等生产能力并使受影响人口满意的替换土地。如果无法确定令人满意的替换土地,则可提供重置成本补偿。如果移民并没有将获取土地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或提供的土地将对公园或保护区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获取足够的土地,除了土地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现金补偿外,还应另行提供以就业或自谋生计机会为主的安置方案。如果缺乏充足的土地,应当按照世行的要求予以说明并写入文件。如果本项目引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不低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b) 受影响人口将以市价得到未收割作物的补偿,对于经济林木,以净现值补偿,对于其他固定资产(附属建筑物等),以重置成本补偿。

c) 对于临时性的土地使用将支付补偿,补偿率与使用期限有关,且土地或其他资产将被恢复到使用前状况,而所有人或使用人无须承担恢复费用。

(2)弱势群体

项目涉及的弱势人群,包括老人、残疾人、和以妇女为首的家庭,应在普查中予以识别确认。

针对所有受影响的人员的补偿与安置条款均适用于此类人群。此外,弱势人群也将享受到额外的协助,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使得他们的收入和生活得以恢复或者改善。

(3)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移民问题尤其复杂,移民活动可能对他们的身份特征和文化延续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借款方要探寻所有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避免这些群体的实际迁移。如果迁移无法避免,应为这些群体制定出以土安置的战略,这一战略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符合所影响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

六、实施程序

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所有详细的活动实施日程表。赔偿支付及其它恢复措施(以现金或其它方式)等必要的安置活动,应至少在土地被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土地征收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援助措施,则应提供过渡期补贴。同时,在项目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程序。

(一)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项目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将遵循以下主要的基本程序:

1、参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3、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

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公布补偿情况,建立征收档案

6、拆除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土地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借款人负责满足所有与征收土地及安置相关的责任。按照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制定的任何安置计划需要包含成本和预算。所有因占用土地而遭受负面影响的人群均有权获得赔偿及适当的安置措施,无论这些人群是否在移民安置计划阶段被确定;也无论充足的缓解资金是否已到位。因此,移民安置计划应设立不可预见费,一般占安置总费用的10%以上,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安置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赔偿率为计算移民补偿费提供了基础。按照完全重置价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全额赔偿,决不允许任何原因的赔偿折扣。移民安置计划应描述赔偿金从借款人到受影响人手中的程序。作为原则性要求,资金流通应尽可能地直接地支付给受影响人口,在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协调、仲裁等中间程序和环节。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在移民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实施阶段,都要十分重视移民参与和协商,利用社会经济调查、社会影响评估调查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宣传和介绍本项目的安置政策,向各种类型的受影响人口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协调和沟通,当地政府、受影响村集体和受影响人口已经充分理解了项目的潜在影响、安置政策和收入恢复计划。

受影响者的参与或与受影响者协商是移民安置活动的起点,通过协商能帮助项目顺利实施,是达到安置和恢复目的的基本手段。移民安置计划必须描述与移民就安置计划进行协商所采取的措施,向移民及其社区或接纳他们的安置社区提供及时、相关的信息,鼓励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共同参与计划的制定,并向他们提供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移民安置的机会。在新的移民安置地点或安置社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便改善、恢复或保持移民和安置社区原有的设施利用程度和服务水平。通过为这些群体建立相应的、便利的申诉机制,以改善和提高其工资和收入状况。为确保充分考虑受影响人的意见和选择,应在项目设计和缓解措施确定之前进行咨询。通过外部监测(见下文)使公众参与贯穿于安置计划实施过程的始终。

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及地方各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式鼓励受影响人口参与和协商:

(1)宣传移民信息

为确保受影响地区的移民和当地政府充分了解移民安置计划详情,以及各子项目的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还应将经世行审查通过的各项移民安置信息整理汇总后在受影响地区张榜公布或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媒体予以发布,并制作成信息册发放到每个移民手中,移民安置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受损失的财产;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安置政策;移民的权益;意见反馈及申诉渠道等。

(2)召开公众咨询会议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项目安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受影响人口召开咨询会议。每次会议均应邀请弱势群体的代表尤其是妇女参加,并由外部独立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和移民政策。

(3)召开听证会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项目办公室同样应向项目地区移民、公众公开移民安置计划的草案和最终版本,并在移民方便通达的地方发放。移民安置计划公开的一般地点,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受影响村委会村民活动室、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其语言应易于理解。移民安置计划草案应在报送世行审批前一个月公布,世行认可后再公开最终版本。

九、申诉处理程序

确保受影响对象生产生活的恢复和改善提高,是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移民安置工作在与移民磋商后进行,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申诉。然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使问题出现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保障项目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移民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安置等方面有申诉的途径,本项目将制定以下相关申诉程序:

阶段1:如果移民对移民安置计划或其实施感到不满,可以向村委会提出

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村委会作出处理并书面记录。村委会应在2周内解决;

阶段2:移民若对阶段1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村所

在乡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乡镇作出处理并

书面记录。乡镇应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阶段3:移民若对各乡镇的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项目所在

区、县国土局或信访局申诉,区、县国土局应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信

访局应在1周内作出回复,或转给国土局具体处理。

阶段4:移民若对区国土局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在收到区国土局项目征地

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民事法庭起诉。

上述申诉方式,应该以受影响移民能够理解的途径公布,使移民充分了解自己所具有的申诉的权利。相关单位对于移民提出的抱怨不满问题应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受影响移民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置计划规定的各项原则和标准,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

十、监测评估安排

移民监测评估的依据包括:(1)国家有关移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世界银行有关业务导则;(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世界银行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的移民安置计划等。

移民监测评估的原则包括:(1)周期性地调查、了解和评价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实施的情况;(2)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分析,保证监测评估结果的准确性;(3)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情况;(4)及时地向项目业主和世界银行报告,使其能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并进行科学决策。

内部监测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移民实施及其相关机构的设置与分工,移民机构中的人员配备,移民机构的能力建设;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移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各类影响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需特别说明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计划中的标准执行,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

(3)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活动实施进度

(4)移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农村移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土地调整安置、新土地开发安置、企事业单位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人数、脆弱群

体(少数民族、妇女家庭、老人家庭、残疾人等)的安置,临时占地的土地复垦,安置的效果等;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的方式与安置去向,宅基地安排与分配,房屋重建形式,宅基地“三通一平”工作,补偿资金的支付,公共设施(水、电、路、商业网点等)的配套,搬迁等;

(7)抱怨、申诉、公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开与外部监测

(8)对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9)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外部监测评估将由独立于项目业主及移民实施机构的具有移民监测评估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承担。外部监测评估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移民机构 通过调查访谈,监测业主与移民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与人员配备情况,移民机构能力建设与培训活动;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调查了解移民实施的主要政策,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典型抽样核实各类移民损失(尤其是永久征地、房屋拆迁等主要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对比,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

(3)移民实施进度

(4)移民补偿资金与预算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通过典型抽样调查和跟踪典型移民户监测,对移民生产就业安置与收入恢复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通过抽样调查,进行分析评估。

(7)移民收入与生产生活水平恢复 通过征地拆迁之前的基底调查和之后的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调查,掌握典型移民户的收入来源、数量、结构、稳定性和支出结构、数量,并进行移民搬迁前后经济收支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收入恢复等移民目标实现的程度。进行典型样本户、居住(房屋等)、交通、公共设施、

社区环境、文化娱乐、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比较,分析评估移民收入与生活水平恢复目标实现的程度;

(8)抱怨与申诉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典型户调查,监测移民抱怨和申诉的渠道、程序,主要抱怨事项及处理情况;

(9)公众参与、协商和信息公开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调查,监测移民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协商活动及其效果,移民信息册的编制、印发与反馈,移民信息公开活动及其效果;

(10)落实处理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及上期移民监测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11)结论与建议 对移民实施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和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直到处理完毕。

在移民搬迁期间,外部监测评估机构一般一年开展两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在移民搬迁活动结束后,可以一年开展一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也可根据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调查和监测评估的次数,但需要经过世界银行同意。外部监测评估工作一般需延续到移民安置目标的实现。通过外部监测评估工作,对移民安置的全过程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外部监测报告须同时提交项目办公室和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8月

目 录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 - 3 -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 - 4 -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 - 7 -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 - 13 -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 - 16 -

六、实施程序...................................................................................... - 18 -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 - 19 -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 - 20 -

九、申诉处理程序 ............................................................................. - 21 -

十、监测评估安排 ............................................................................. - 22 -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总投资约19.7亿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亿美元(汇率为1美元=6.3元人民币),其余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项目涉及辽宁、江西、湖南、重庆、新疆、甘肃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4个县。项目实施期5年。

项目建设目标是,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配套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把农业发展、农业资源开发合理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在项目区建立适应气候变化的、可持续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抗灾减灾能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项目将围绕建设9.4万公顷高标准农田,通过水资源高效利用措施、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农业和林业措施以及机构发展与支持等方面的综合投入,建设若干不同特色、具有代表性的农业生产体系样板。项目不涉及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内容。所有的子项目内容安排将遵循自下而上、参与式的方法进行选择和设计。在子项目设计和实施地区的当地农民都对项目有充分的认识和热切的期盼。

项目活动都安排在原有基本农田上进行,不涉及征用土地,但项目建设会占用部分土地,所占用土地由农民自愿提供,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受占地影响的农户通过土地调整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保证受影响农户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根据当地以前积累的经验,每个省农发办/县农发办将采取下述措施,对涉及占地的项目活动进行安排:

(1)通过裁弯取直减少沟渠长度,增加耕地面积;在不得不修建新沟渠的地方,要在土地平整过程中对农户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整,以确保不减少土地面积;

(2)土地平整和沟渠疏浚工作应在秋收和冬种之间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少部分内容应提前安排进行轮作,以减少损失。对不能在两个种植季节之间完成的子项目,不应在拟建项目区种植作物,以避免作物损失。

(3)通过优化渠道断面设计和控制渗漏(衬砌)将缩小渠道断面,减少所需土地面积;

(4)加强对项目土地使用和影响的监测。在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如果

由于工程建设的原因而耽误了作物种植,则应就作物种植机遇的丧失(按青苗价格)向相关农民进行赔偿;

(5)项目内容之一是进行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这就意味着原来老土渠较大的断面面积将在衬砌后缩小,而原有的地上明渠改为地下管道后,将增加土地面积,因此项目的实施实际上将减少项目区的渠道占地面积。

(6)项目规划设计的机电排灌站建设大都是在原址基础上的改造或重建,部分新建机电排灌站将占用部分耕地,采取召开村民“一事一议”代表大会的办法,自愿提供土地,并通过村内部土地调整的办法解决受影响农户的占地问题。

(7)项目规划设计的田间路与生产路,尽量在原素土路面上进行硬化和提高路面标准,对于部分新规划的道路建设,尽可能安排在利用率不高的荒地和旱地上,以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由村民自愿调节解决。

(8)农田防护林建设,一部分是原有林网的恢复与完善,一部分在公路边建设以作防护,一律不占用新的耕地。

(9)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的晒场建设将在原址重建,不涉及征地问题。

总体而言可以预见,上述项目内容的影响是很小的。同时,项目建设耕地质量的提高能使农民获得更大的利益。当前国家实施的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法”,为项目区不出现征地、移民拆迁等负面社会影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政策保障。

项目全部是对原有中低产田的改造,征收土地和出现移民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不能将其排除在外,特制定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以便于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时提供完备的政策法律支持,将负面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如果项目区发生任何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问题,本框架将用作移民安置准备和实施的指南。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政策手册OP4.12中关于非

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

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面影响。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2)或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响;(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以及“移民”定义中所包括的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房屋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益价值。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第6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接近机会。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资产补偿通常不足以实现完全恢复。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受影响人口有资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

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

(1) 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

(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

(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

(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如果移民耕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或提供就业。

(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

(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搬迁影响的措施。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置换的房屋。

(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

(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

(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安置和恢复过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

(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

(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

(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动,将遵守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 所示。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成了向受土地征收和移民影响的人提供补偿和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础。以下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关键规定。

《物权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关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关键规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 238号文)的关键规定 :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但是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借款人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移民安置计划并实施。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标准,此时,应开始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间,合理估算出过渡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目中需要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人口普查和社会经济调查需要同时还是分别进行取决于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还是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4.12,附件A)。当受影响人数超过200人,须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对整个移民群体的影响较轻,或影响人数不足200人,可以制定一份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受影响的人不需要搬迁,且生产资料的损失不足10%,则视为“影响较轻”。

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为了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落实以前不会发生搬迁或限制使用资源、资产的情况,移民安置活动的实施需要和项目投资环节的实施相联系。基于负面影响的各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

(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

(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

(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

(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

(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

(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

(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

(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

(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

(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13)安置实施时间表;

(14)成本和预算;

(15)监测评估安排;

(16)申诉处理程序;

(17)汇总权益表。

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

(2)描述要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

(3)合格的补偿标准;

(4)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

(5)为实施而做出的组织机构安排;

(6)时间表和预算;

(7)监测评估安排;

(8)申诉处理程序;

按照本框架准备的任何移民安置计划需要由世行审核并同意,方能够签署引起搬迁的土建合同。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所有受影响移民有资格得到补偿和/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具体细节与他们所受影响的性质有关。

一般而言,有资格获得补偿的人将包括受到以下方式影响的人口:

土地因项目被永久征收:这包括A)受影响村庄的拥有正式土地使用权的村民,以及B)那些非受影响村村民但在耕种租赁那里的土地。A类被迁移人员有权得到重置成本补偿。B类被迁移人员有权得到作物和建筑物损失补偿。

失去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固定资产,包括树木和未收割的作物:房屋和其他资产(无论他们是否在截止日期之前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许可)的所有人。

与临时影响有关的损失:这包括土地的临时损失,与迁移有关的过渡性成本,或建造期间对业务的干扰。

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是保证移民有充分机会重置损失的财产,改善生活水平,或者至少恢复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达到此目标,有必要确认移民(资格),保证所有移民有资格接受移民安置计划中的帮助。特别地,受影响移民将有权得到以下类型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1)失去农地的受影响人口:

a) 补偿丧失农地的优先机制是提供有同等生产能力并使受影响人口满意的替换土地。如果无法确定令人满意的替换土地,则可提供重置成本补偿。如果移民并没有将获取土地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或提供的土地将对公园或保护区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获取足够的土地,除了土地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现金补偿外,还应另行提供以就业或自谋生计机会为主的安置方案。如果缺乏充足的土地,应当按照世行的要求予以说明并写入文件。如果本项目引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不低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b) 受影响人口将以市价得到未收割作物的补偿,对于经济林木,以净现值补偿,对于其他固定资产(附属建筑物等),以重置成本补偿。

c) 对于临时性的土地使用将支付补偿,补偿率与使用期限有关,且土地或其他资产将被恢复到使用前状况,而所有人或使用人无须承担恢复费用。

(2)弱势群体

项目涉及的弱势人群,包括老人、残疾人、和以妇女为首的家庭,应在普查中予以识别确认。

针对所有受影响的人员的补偿与安置条款均适用于此类人群。此外,弱势人群也将享受到额外的协助,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使得他们的收入和生活得以恢复或者改善。

(3)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移民问题尤其复杂,移民活动可能对他们的身份特征和文化延续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借款方要探寻所有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避免这些群体的实际迁移。如果迁移无法避免,应为这些群体制定出以土安置的战略,这一战略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符合所影响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

六、实施程序

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所有详细的活动实施日程表。赔偿支付及其它恢复措施(以现金或其它方式)等必要的安置活动,应至少在土地被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土地征收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援助措施,则应提供过渡期补贴。同时,在项目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程序。

(一)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项目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将遵循以下主要的基本程序:

1、参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3、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

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公布补偿情况,建立征收档案

6、拆除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土地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借款人负责满足所有与征收土地及安置相关的责任。按照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制定的任何安置计划需要包含成本和预算。所有因占用土地而遭受负面影响的人群均有权获得赔偿及适当的安置措施,无论这些人群是否在移民安置计划阶段被确定;也无论充足的缓解资金是否已到位。因此,移民安置计划应设立不可预见费,一般占安置总费用的10%以上,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安置费用。

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赔偿率为计算移民补偿费提供了基础。按照完全重置价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全额赔偿,决不允许任何原因的赔偿折扣。移民安置计划应描述赔偿金从借款人到受影响人手中的程序。作为原则性要求,资金流通应尽可能地直接地支付给受影响人口,在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协调、仲裁等中间程序和环节。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在移民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实施阶段,都要十分重视移民参与和协商,利用社会经济调查、社会影响评估调查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宣传和介绍本项目的安置政策,向各种类型的受影响人口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协调和沟通,当地政府、受影响村集体和受影响人口已经充分理解了项目的潜在影响、安置政策和收入恢复计划。

受影响者的参与或与受影响者协商是移民安置活动的起点,通过协商能帮助项目顺利实施,是达到安置和恢复目的的基本手段。移民安置计划必须描述与移民就安置计划进行协商所采取的措施,向移民及其社区或接纳他们的安置社区提供及时、相关的信息,鼓励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共同参与计划的制定,并向他们提供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移民安置的机会。在新的移民安置地点或安置社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便改善、恢复或保持移民和安置社区原有的设施利用程度和服务水平。通过为这些群体建立相应的、便利的申诉机制,以改善和提高其工资和收入状况。为确保充分考虑受影响人的意见和选择,应在项目设计和缓解措施确定之前进行咨询。通过外部监测(见下文)使公众参与贯穿于安置计划实施过程的始终。

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及地方各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式鼓励受影响人口参与和协商:

(1)宣传移民信息

为确保受影响地区的移民和当地政府充分了解移民安置计划详情,以及各子项目的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还应将经世行审查通过的各项移民安置信息整理汇总后在受影响地区张榜公布或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媒体予以发布,并制作成信息册发放到每个移民手中,移民安置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受损失的财产;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安置政策;移民的权益;意见反馈及申诉渠道等。

(2)召开公众咨询会议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项目安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受影响人口召开咨询会议。每次会议均应邀请弱势群体的代表尤其是妇女参加,并由外部独立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和移民政策。

(3)召开听证会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项目办公室同样应向项目地区移民、公众公开移民安置计划的草案和最终版本,并在移民方便通达的地方发放。移民安置计划公开的一般地点,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受影响村委会村民活动室、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其语言应易于理解。移民安置计划草案应在报送世行审批前一个月公布,世行认可后再公开最终版本。

九、申诉处理程序

确保受影响对象生产生活的恢复和改善提高,是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移民安置工作在与移民磋商后进行,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申诉。然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使问题出现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保障项目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移民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安置等方面有申诉的途径,本项目将制定以下相关申诉程序:

阶段1:如果移民对移民安置计划或其实施感到不满,可以向村委会提出

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村委会作出处理并书面记录。村委会应在2周内解决;

阶段2:移民若对阶段1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村所

在乡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乡镇作出处理并

书面记录。乡镇应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阶段3:移民若对各乡镇的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项目所在

区、县国土局或信访局申诉,区、县国土局应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信

访局应在1周内作出回复,或转给国土局具体处理。

阶段4:移民若对区国土局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在收到区国土局项目征地

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民事法庭起诉。

上述申诉方式,应该以受影响移民能够理解的途径公布,使移民充分了解自己所具有的申诉的权利。相关单位对于移民提出的抱怨不满问题应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受影响移民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置计划规定的各项原则和标准,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

十、监测评估安排

移民监测评估的依据包括:(1)国家有关移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世界银行有关业务导则;(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世界银行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的移民安置计划等。

移民监测评估的原则包括:(1)周期性地调查、了解和评价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实施的情况;(2)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分析,保证监测评估结果的准确性;(3)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情况;(4)及时地向项目业主和世界银行报告,使其能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并进行科学决策。

内部监测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移民实施及其相关机构的设置与分工,移民机构中的人员配备,移民机构的能力建设;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移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各类影响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需特别说明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计划中的标准执行,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

(3)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活动实施进度

(4)移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农村移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土地调整安置、新土地开发安置、企事业单位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人数、脆弱群

体(少数民族、妇女家庭、老人家庭、残疾人等)的安置,临时占地的土地复垦,安置的效果等;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的方式与安置去向,宅基地安排与分配,房屋重建形式,宅基地“三通一平”工作,补偿资金的支付,公共设施(水、电、路、商业网点等)的配套,搬迁等;

(7)抱怨、申诉、公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开与外部监测

(8)对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9)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外部监测评估将由独立于项目业主及移民实施机构的具有移民监测评估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承担。外部监测评估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移民机构 通过调查访谈,监测业主与移民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与人员配备情况,移民机构能力建设与培训活动;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调查了解移民实施的主要政策,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典型抽样核实各类移民损失(尤其是永久征地、房屋拆迁等主要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对比,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

(3)移民实施进度

(4)移民补偿资金与预算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通过典型抽样调查和跟踪典型移民户监测,对移民生产就业安置与收入恢复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通过抽样调查,进行分析评估。

(7)移民收入与生产生活水平恢复 通过征地拆迁之前的基底调查和之后的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调查,掌握典型移民户的收入来源、数量、结构、稳定性和支出结构、数量,并进行移民搬迁前后经济收支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收入恢复等移民目标实现的程度。进行典型样本户、居住(房屋等)、交通、公共设施、

社区环境、文化娱乐、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比较,分析评估移民收入与生活水平恢复目标实现的程度;

(8)抱怨与申诉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典型户调查,监测移民抱怨和申诉的渠道、程序,主要抱怨事项及处理情况;

(9)公众参与、协商和信息公开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调查,监测移民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协商活动及其效果,移民信息册的编制、印发与反馈,移民信息公开活动及其效果;

(10)落实处理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及上期移民监测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11)结论与建议 对移民实施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和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直到处理完毕。

在移民搬迁期间,外部监测评估机构一般一年开展两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在移民搬迁活动结束后,可以一年开展一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也可根据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调查和监测评估的次数,但需要经过世界银行同意。外部监测评估工作一般需延续到移民安置目标的实现。通过外部监测评估工作,对移民安置的全过程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外部监测报告须同时提交项目办公室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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