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省民政厅军休中心 时间: 2011-11-23 17:12
各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政干字〔2004〕第286号),云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民安〔2006〕36号)。通过几年来的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云南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下发你们,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第三章 医疗补助标准
第三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的退休干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的,由安置部门分段给予补助。补助以个人自付医疗费10,000元为起步标准,自付超出10,000元至5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补助;超出50,000元的, 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总额为各段补助金额之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四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0元以上,在享受以上补助后确有困难的移交政府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级安置部门审核,报省级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经组织批准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当年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部门分段给予补助。补助以自付医疗费2,000元为起步标准,自付超出2,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超出部分按30%补助;超出10,000元至2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40 %补助;超出20,000元至4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 %补助;4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 %补助。补助金总额为各段补助金额之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第六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在享受以上补助后确有困难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属、遗属,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级安置部门审核,报省级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每人每年给予门诊费补助,补助标准:离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遗属为300元,退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遗属为260元。
第八条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各地可适当提高门诊补助经费标准,超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自付,不得申报补助。
第四章 生活补助标准
第九条 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符合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由安置服务管理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干〔2011〕294号)标准参照执行(随标准调整同步提高)。
第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第7个月起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军队退休干部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服务管理单位报县(市、区)和州市安置部门逐级审核,省军休人员服务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一申报所需材料
(一)退休干部申请医疗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申请表》(表1,一式三份);
2.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
3.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
4.埠外就医必须提供“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清单”。
(二)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申请医疗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申请表》(表2,一式三份);
2.医疗单位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3.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
4.随军审批表或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
(三)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申请生活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遗属身份证明材料;
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或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
4.享受定期抚恤金证明材料或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材料。
第六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生活补助经费,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统一核拨。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及时足额兑现到申报人手中,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一本办法由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一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5日云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民安〔2006〕36号)同时废止。
来源: 省民政厅军休中心 时间: 2011-11-23 17:12
各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政干字〔2004〕第286号),云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民安〔2006〕36号)。通过几年来的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云南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下发你们,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第三章 医疗补助标准
第三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的退休干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的,由安置部门分段给予补助。补助以个人自付医疗费10,000元为起步标准,自付超出10,000元至5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补助;超出50,000元的, 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总额为各段补助金额之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四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0元以上,在享受以上补助后确有困难的移交政府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级安置部门审核,报省级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经组织批准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当年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部门分段给予补助。补助以自付医疗费2,000元为起步标准,自付超出2,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超出部分按30%补助;超出10,000元至2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40 %补助;超出20,000元至4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 %补助;4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 %补助。补助金总额为各段补助金额之和,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第六条 对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在享受以上补助后确有困难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属、遗属,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级安置部门审核,报省级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每人每年给予门诊费补助,补助标准:离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遗属为300元,退休干部随军无固定工资收入家、遗属为260元。
第八条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各地可适当提高门诊补助经费标准,超出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自付,不得申报补助。
第四章 生活补助标准
第九条 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符合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由安置服务管理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干〔2011〕294号)标准参照执行(随标准调整同步提高)。
第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第7个月起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享受生活补助的军队退休干部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服务管理单位报县(市、区)和州市安置部门逐级审核,省军休人员服务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一申报所需材料
(一)退休干部申请医疗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申请表》(表1,一式三份);
2.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
3.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
4.埠外就医必须提供“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清单”。
(二)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申请医疗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申请表》(表2,一式三份);
2.医疗单位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
3.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
4.随军审批表或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
(三)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申请生活补助所需材料:
1.《云南省军队退休干部随军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遗属身份证明材料;
3.随军审批表复印件或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
4.享受定期抚恤金证明材料或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材料。
第六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生活补助经费,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统一核拨。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及时足额兑现到申报人手中,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一本办法由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一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5日云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民安〔200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