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九年制学校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和管理的关系。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情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四)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1
南庄九年制学校特异体质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特签订本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和管理的关系。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异体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情况,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学校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四)对特异体质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特异体质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特异体质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学校(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