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 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 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 的污水,规定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对于特殊保护区域,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水体、珍贵鱼类保护区及其他有特 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 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重点保护水域,指上述#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第二水域,如城镇集中 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览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 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摘自《最新工业三废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检测控制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α)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8-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19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普法

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4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5

中水 intermediate water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各种排水经过净化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均满足相应

的水质标准要求,且CODcr≤100mg/L,氨氮≤15mg/L,具有明显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资源。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 3838-2002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汇水区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4.2.1 核心保护区域指: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湖泊大堤(这两种大堤以下简称“沿线大堤”)内的全部区域。

4.2.2 重点保护区域指:核心保护区域向外延伸15km的汇水区域。

4.2.3 一般保护区域指:除以上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

4.2.4 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

4.2.5 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 标准值

4.3.2.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0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 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原有排污口应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拆除。

4.3.2.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重点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

排放污水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一般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污水,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参见表1、表2),以保证经河道自然净化后的河口入流水质达到国家南水北调水质目标要求。

4.3.2.4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中水截、蓄、导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河道自然净化规律,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

4.3.2.5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人工湿地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湿地修复规律,充分发挥湿地自净能力。在入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湿地出流水质应满足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但对其标准值宽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3.2.4、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 3552-83标准。

4.4.8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未包括行业可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4.4.9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4.10 因任何原因引发调水水质污染事故时, 应对引发污染事故的污染源采取必要措

施;同时,中水截、蓄、导工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事故污染控制在支流,确保调水干线水质安全。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4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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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 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 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 的污水,规定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对于特殊保护区域,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水域,如城镇集中式生活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划定的重点风景名胜水体、珍贵鱼类保护区及其他有特 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水浴场和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 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重点保护水域,指上述#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第二水域,如城镇集中 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重要风景游览区等,对排入本区水域 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摘自《最新工业三废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检测控制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α)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8-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19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普法

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4

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5

中水 intermediate water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各种排水经过净化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均满足相应

的水质标准要求,且CODcr≤100mg/L,氨氮≤15mg/L,具有明显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资源。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 3838-2002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汇水区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4.2.1 核心保护区域指: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湖泊大堤(这两种大堤以下简称“沿线大堤”)内的全部区域。

4.2.2 重点保护区域指:核心保护区域向外延伸15km的汇水区域。

4.2.3 一般保护区域指:除以上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

4.2.4 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

4.2.5 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 标准值

4.3.2.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0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 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原有排污口应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拆除。

4.3.2.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重点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

排放污水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一般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污水,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参见表1、表2),以保证经河道自然净化后的河口入流水质达到国家南水北调水质目标要求。

4.3.2.4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中水截、蓄、导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河道自然净化规律,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

4.3.2.5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人工湿地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湿地修复规律,充分发挥湿地自净能力。在入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湿地出流水质应满足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但对其标准值宽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3.2.4、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 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 3552-83标准。

4.4.8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未包括行业可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4.4.9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4.10 因任何原因引发调水水质污染事故时, 应对引发污染事故的污染源采取必要措

施;同时,中水截、蓄、导工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事故污染控制在支流,确保调水干线水质安全。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4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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