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汉朝中国人已经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
共有36枚的《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简册,因为记录了一件两千年前的经济纠纷案件,成为居延汉简最知名的简册。
根据简上的内容,我们试着将其还原成一个故事:建武三年(公元34年),甲渠障的候官粟君向居延县起诉该县居民寇恩欠债不还。据粟候官说,上年12月中旬,他与其下属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合伙出资(牛、谷)雇用寇恩运送5000条鱼去集市出售,并付给寇恩一头牛、27石谷子作为佣金。寇恩同意在卖出鱼后交付通行钱40万,但现在只交了32万现金。更为过分的是,寇恩曾借走一头牛用来拉套,但他却把借的牛卖了,然后又用作为佣金的那头牛来抵偿,但是两只牛的价值相差20石谷子。因此粟君候官要求对方偿还现金8万及两头牛的差价20石谷子。
居延县收到粟君的起诉书后,在立案的同时将这份起诉书移送给被告寇恩所在的都乡。乡里专管刑狱的宫姓啬夫立刻验问了被告寇恩,并根据寇恩的供词写成爰书及治决言,然而他的结论却是寇恩不欠粟君的债。
按寇恩的说法,粟候官原先就说过黄牛、黑公牛虽然个头大小不一,但价值完全相等,均按60石定价,任由寇恩随便挑一头带走,黑牛就是抵佣金并非是借牛。因为鱼没有卖得40万钱,所以寇恩卖掉了黑牛,把32万现金交付给了粟君的妻子业。寇恩和粟候官的妻子业一同去卖鱼,回来的时候还为她赶车,在路上累计走了二十多天,中途寇恩又给业买了十斤肉,值谷1石;到了第三驿站,寇恩买了2石大麦给业,总计谷3石、钱15600。不仅赶车的工钱没有计算,还把一个值一万钱的大车轴、一个值三千钱的羊皮口袋、一个值一千钱的大竹笥、一个值六百钱可装一石粮食的去卢、两根值一千钱的绳子等器物,都装在业的车上,由业带回了家。此外,他的儿子寇钦为粟候官捕了三个月零十天的鱼,却一直没有得到工钱。按当时雇工的基本价,成年男子干一天活给2斗谷,因此合计工钱为20石谷。市场谷价是一石谷四千钱,寇钦20石谷作工的工价正好与寇恩欠粟君的钱相当。因此粟候官所诉的“牛不相当谷二十石”的说法不对。
这可谓是一场官与民之间的诉讼案。出人意料的是,当粟君看到结果后,认为寇恩的供词与实际情况不符,遂又将此案上告到兼有军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居延都尉府。而都尉府则下令让居延县“更详验问治决”。于是,居延县又令乡啬夫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复核。而乡啬夫在第二次验治寇恩时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向寇恩郑重宣布:如果不如实提供证词,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趣的是,寇恩坚持原词,乡啬夫便将寇的供词再次写成爰书,上报居延县,并坚持原来的结论,即寇恩不欠粟君的债。居延县收到乡啬夫的报告后,如实上报给甲渠候官,而甲渠候官将它们通通存档,并标其卷为“建武三年十二月候栗君所责寇恩事”。
这一汉简只保存了全案程序的前半段,以至于案件最终是否开庭审理又如何审理的我们都无从知道,但是这一案件几十年却是一再被历史学家、法学家们看重,他们从汉代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多个角度不断做出新的解读。
我们花这么多的笔墨来介绍这则案件,也是因为从中看到了汉代真实的司法制度。粟候官虽为甲渠障的最高指挥官,但他并没有倚仗自己的权势上门逼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且他虽与居延县廷同级,但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他们还是要到县衙门提起诉讼。这说明当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性。而且此案件的民事主体双方也比较平等,草民寇恩敢于和甲渠候粟君这样的县级官员打官司,居延县也让当事人根据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提供各自的证词,说明早在汉朝人们已经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让人回想起大汉帝国时,心里又多了些许温暖。
早在汉朝中国人已经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
共有36枚的《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债)寇恩事》简册,因为记录了一件两千年前的经济纠纷案件,成为居延汉简最知名的简册。
根据简上的内容,我们试着将其还原成一个故事:建武三年(公元34年),甲渠障的候官粟君向居延县起诉该县居民寇恩欠债不还。据粟候官说,上年12月中旬,他与其下属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合伙出资(牛、谷)雇用寇恩运送5000条鱼去集市出售,并付给寇恩一头牛、27石谷子作为佣金。寇恩同意在卖出鱼后交付通行钱40万,但现在只交了32万现金。更为过分的是,寇恩曾借走一头牛用来拉套,但他却把借的牛卖了,然后又用作为佣金的那头牛来抵偿,但是两只牛的价值相差20石谷子。因此粟君候官要求对方偿还现金8万及两头牛的差价20石谷子。
居延县收到粟君的起诉书后,在立案的同时将这份起诉书移送给被告寇恩所在的都乡。乡里专管刑狱的宫姓啬夫立刻验问了被告寇恩,并根据寇恩的供词写成爰书及治决言,然而他的结论却是寇恩不欠粟君的债。
按寇恩的说法,粟候官原先就说过黄牛、黑公牛虽然个头大小不一,但价值完全相等,均按60石定价,任由寇恩随便挑一头带走,黑牛就是抵佣金并非是借牛。因为鱼没有卖得40万钱,所以寇恩卖掉了黑牛,把32万现金交付给了粟君的妻子业。寇恩和粟候官的妻子业一同去卖鱼,回来的时候还为她赶车,在路上累计走了二十多天,中途寇恩又给业买了十斤肉,值谷1石;到了第三驿站,寇恩买了2石大麦给业,总计谷3石、钱15600。不仅赶车的工钱没有计算,还把一个值一万钱的大车轴、一个值三千钱的羊皮口袋、一个值一千钱的大竹笥、一个值六百钱可装一石粮食的去卢、两根值一千钱的绳子等器物,都装在业的车上,由业带回了家。此外,他的儿子寇钦为粟候官捕了三个月零十天的鱼,却一直没有得到工钱。按当时雇工的基本价,成年男子干一天活给2斗谷,因此合计工钱为20石谷。市场谷价是一石谷四千钱,寇钦20石谷作工的工价正好与寇恩欠粟君的钱相当。因此粟候官所诉的“牛不相当谷二十石”的说法不对。
这可谓是一场官与民之间的诉讼案。出人意料的是,当粟君看到结果后,认为寇恩的供词与实际情况不符,遂又将此案上告到兼有军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居延都尉府。而都尉府则下令让居延县“更详验问治决”。于是,居延县又令乡啬夫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复核。而乡啬夫在第二次验治寇恩时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向寇恩郑重宣布:如果不如实提供证词,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趣的是,寇恩坚持原词,乡啬夫便将寇的供词再次写成爰书,上报居延县,并坚持原来的结论,即寇恩不欠粟君的债。居延县收到乡啬夫的报告后,如实上报给甲渠候官,而甲渠候官将它们通通存档,并标其卷为“建武三年十二月候栗君所责寇恩事”。
这一汉简只保存了全案程序的前半段,以至于案件最终是否开庭审理又如何审理的我们都无从知道,但是这一案件几十年却是一再被历史学家、法学家们看重,他们从汉代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多个角度不断做出新的解读。
我们花这么多的笔墨来介绍这则案件,也是因为从中看到了汉代真实的司法制度。粟候官虽为甲渠障的最高指挥官,但他并没有倚仗自己的权势上门逼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且他虽与居延县廷同级,但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他们还是要到县衙门提起诉讼。这说明当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性。而且此案件的民事主体双方也比较平等,草民寇恩敢于和甲渠候粟君这样的县级官员打官司,居延县也让当事人根据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提供各自的证词,说明早在汉朝人们已经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让人回想起大汉帝国时,心里又多了些许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