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宅基地纠纷案的分析

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

对争议宅基地享有权利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案情回放:1991年,原湖北省作家协会书记程远斌曾就任佛子山乡党委书记时,号召坟禁村二组人民自己筹建集贸市场,鼓励我们依靠做点小买卖、出租部分商铺和收取一部分费用来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我等自行拆除了自己的住房,让出宅基地,并用村里拨付的一部分土地款建造了十余间十来平米的小商铺。不久,乡政府在坟禁村一组另行投资兴建了集贸市场。这些小商铺便闲置下来。我全家在三间小商铺里生活了十几年。1998年我建了住房搬出去,我父亲朱天亮住在那里一直到2007年病逝。 这些临时小商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也没有任何批准文书。但张山松和余援朝私下贿赂了原村干部龚南三,暗中以超低价四千元“买”下来。2013年8月,张山松即拆除原小商铺,扩张一部分土地,强行开工建房。遭到我等激烈的反对。现宅基地之战愈演愈烈,从谩骂、肢体冲突升级到雇凶进行人身攻击和身体伤害。

一、从宅基地的基础概念上看:

(一)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为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而我等三户的宅基地属

于前两种混合类型。一部分是我等居住的小商铺,还有部分闲置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主体同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同于所有权。此外,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农村土地以及农民利益需要特殊保护,因此,权利人对宅基地的权利行使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该小商铺是我们自行建在我等的宅基地上的,建设费用也是村里拨付的补偿性质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这并不能改变我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张山松能将坟禁村二组集体筹建的一百余平米的养猪场据为己有,但是我仍然不能说这些小商铺就是属于我的。我只能说这小商铺产权不明,但我一定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村里没有和我订立收回或者我自觉放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协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缴纳数量较少的税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住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特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留地和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农民的立身之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看:

第一,张山松和龚南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合同主体不合格,非依法定程序龚南三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集体;

(二)合同标的属于非法建筑,(三)属于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买卖土地的目的。(四)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合同标的为坟禁村二组部分村民(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的宅基地和产权不明的小商铺。

第二,依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张山松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张山松仅有一子已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家四口现有住房面积近二百平米。

三、从当前天门市佛子山镇街道土地市场的形势上看: 总的来讲是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有人一年内建房二十多栋,虽房价一再上涨,却一直供不应求。全镇没有一家有资质的开发商,散兵游勇却开创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奇迹:将佛子山街道的房价推高到极致。一宗地,(7.5*14米)不用任何建设,可买到五万元,有的地盘,仅仅下下石头即可十万元出手。于是乎,在佛子山镇,连五岁的小孩都知道占地建房买房是条致富捷径。退休干部上阵了,在职干部积极参与,流氓地痞更是大张旗鼓,马路边的良田都被抢占了、垒成了一个个地基待售……

在佛子山,正因为有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违法占地建房买房一切一切都是合理的,在佛子山镇高价房的土地证和建房证甚至比当地老居民的都要正规和齐整。违法的形式上却更合法!

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宅基地之战,我们不能相信佛子山镇政府的秉公执法。因为这帮人员大都利欲熏心,都执法犯法了,哪有良知哪有底线?

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

对争议宅基地享有权利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案情回放:1991年,原湖北省作家协会书记程远斌曾就任佛子山乡党委书记时,号召坟禁村二组人民自己筹建集贸市场,鼓励我们依靠做点小买卖、出租部分商铺和收取一部分费用来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我等自行拆除了自己的住房,让出宅基地,并用村里拨付的一部分土地款建造了十余间十来平米的小商铺。不久,乡政府在坟禁村一组另行投资兴建了集贸市场。这些小商铺便闲置下来。我全家在三间小商铺里生活了十几年。1998年我建了住房搬出去,我父亲朱天亮住在那里一直到2007年病逝。 这些临时小商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也没有任何批准文书。但张山松和余援朝私下贿赂了原村干部龚南三,暗中以超低价四千元“买”下来。2013年8月,张山松即拆除原小商铺,扩张一部分土地,强行开工建房。遭到我等激烈的反对。现宅基地之战愈演愈烈,从谩骂、肢体冲突升级到雇凶进行人身攻击和身体伤害。

一、从宅基地的基础概念上看:

(一)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为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而我等三户的宅基地属

于前两种混合类型。一部分是我等居住的小商铺,还有部分闲置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主体同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同于所有权。此外,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农村土地以及农民利益需要特殊保护,因此,权利人对宅基地的权利行使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该小商铺是我们自行建在我等的宅基地上的,建设费用也是村里拨付的补偿性质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这并不能改变我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张山松能将坟禁村二组集体筹建的一百余平米的养猪场据为己有,但是我仍然不能说这些小商铺就是属于我的。我只能说这小商铺产权不明,但我一定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村里没有和我订立收回或者我自觉放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协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缴纳数量较少的税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住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特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留地和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农民的立身之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看:

第一,张山松和龚南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合同主体不合格,非依法定程序龚南三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集体;

(二)合同标的属于非法建筑,(三)属于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买卖土地的目的。(四)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合同标的为坟禁村二组部分村民(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的宅基地和产权不明的小商铺。

第二,依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张山松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张山松仅有一子已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家四口现有住房面积近二百平米。

三、从当前天门市佛子山镇街道土地市场的形势上看: 总的来讲是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有人一年内建房二十多栋,虽房价一再上涨,却一直供不应求。全镇没有一家有资质的开发商,散兵游勇却开创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奇迹:将佛子山街道的房价推高到极致。一宗地,(7.5*14米)不用任何建设,可买到五万元,有的地盘,仅仅下下石头即可十万元出手。于是乎,在佛子山镇,连五岁的小孩都知道占地建房买房是条致富捷径。退休干部上阵了,在职干部积极参与,流氓地痞更是大张旗鼓,马路边的良田都被抢占了、垒成了一个个地基待售……

在佛子山,正因为有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违法占地建房买房一切一切都是合理的,在佛子山镇高价房的土地证和建房证甚至比当地老居民的都要正规和齐整。违法的形式上却更合法!

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宅基地之战,我们不能相信佛子山镇政府的秉公执法。因为这帮人员大都利欲熏心,都执法犯法了,哪有良知哪有底线?


相关文章

  • [案例分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件背景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生存权的保障,通常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从农村经济组织无偿获得.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及取得的无偿性,农村宅基地通常价值较低,加之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及其处理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对涉及宅基地案件的受 ...查看


  • 农村安置房买卖纠纷探讨
  •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求的"安置房.房屋所处的乡村环境.不受商品房开发限制的一些条件等,满足了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休闲住房需求.此类购买人群对是否真正拥有房屋产权应该并不是特别关注,他们关注的重点是购买到了这种休息居住 ...查看


  •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 摘 要 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其价值直接关系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得与失以及社会的安定.本文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在分析造成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 纠纷 解决措施 ...查看


  •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1
  • 摘 要 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其价值直接关系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得与失以及社会的安定.本文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在分析造成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 纠纷 解决措施 ...查看


  • [精品]信访工作汇报材料
  • 本文目录 1信访工作汇报材料(一) 2信访工作汇报材料(二) 3信访工作汇报材料(三) 第1篇:信访工作汇报材料(一) 2011年**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实现了经济发展.综合排名进位的目标.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我镇党委.政府 ...查看


  • 南京离婚律师: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打造新型都市的规划的出台,使城中村改造工作驶入了快车道.但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因其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房屋拆迁.产权纠纷.宅基地补偿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困扰着我们, ...查看


  •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 ...查看


  • 人民调解案例分析
  • 界址不清起纷争 家住油坊镇邻丰村的印氏兄弟俩,因宅基地界址一直模糊不 清,经常发生争吵,近期哥哥要重建围墙,而弟弟认为重建的围 墙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进而阻止哥哥重建围墙,一方要建,一 方不让建,双方闹的不可开交,现场火药味十足,相关部门及 ...查看


  • 承留镇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研判分析报告
  • 承留镇当前社会稳定形势研判分析报告 一.目前影响承留镇稳定形势的不稳定因素 1.由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征地补偿等引发的问题. 2.宅基地纠纷问题. 3.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问题.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由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征地补偿等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