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
对争议宅基地享有权利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案情回放:1991年,原湖北省作家协会书记程远斌曾就任佛子山乡党委书记时,号召坟禁村二组人民自己筹建集贸市场,鼓励我们依靠做点小买卖、出租部分商铺和收取一部分费用来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我等自行拆除了自己的住房,让出宅基地,并用村里拨付的一部分土地款建造了十余间十来平米的小商铺。不久,乡政府在坟禁村一组另行投资兴建了集贸市场。这些小商铺便闲置下来。我全家在三间小商铺里生活了十几年。1998年我建了住房搬出去,我父亲朱天亮住在那里一直到2007年病逝。 这些临时小商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也没有任何批准文书。但张山松和余援朝私下贿赂了原村干部龚南三,暗中以超低价四千元“买”下来。2013年8月,张山松即拆除原小商铺,扩张一部分土地,强行开工建房。遭到我等激烈的反对。现宅基地之战愈演愈烈,从谩骂、肢体冲突升级到雇凶进行人身攻击和身体伤害。
一、从宅基地的基础概念上看:
(一)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为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而我等三户的宅基地属
于前两种混合类型。一部分是我等居住的小商铺,还有部分闲置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主体同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同于所有权。此外,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农村土地以及农民利益需要特殊保护,因此,权利人对宅基地的权利行使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该小商铺是我们自行建在我等的宅基地上的,建设费用也是村里拨付的补偿性质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这并不能改变我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张山松能将坟禁村二组集体筹建的一百余平米的养猪场据为己有,但是我仍然不能说这些小商铺就是属于我的。我只能说这小商铺产权不明,但我一定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村里没有和我订立收回或者我自觉放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协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缴纳数量较少的税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住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特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留地和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农民的立身之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看:
第一,张山松和龚南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合同主体不合格,非依法定程序龚南三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集体;
(二)合同标的属于非法建筑,(三)属于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买卖土地的目的。(四)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合同标的为坟禁村二组部分村民(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的宅基地和产权不明的小商铺。
第二,依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张山松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张山松仅有一子已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家四口现有住房面积近二百平米。
三、从当前天门市佛子山镇街道土地市场的形势上看: 总的来讲是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有人一年内建房二十多栋,虽房价一再上涨,却一直供不应求。全镇没有一家有资质的开发商,散兵游勇却开创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奇迹:将佛子山街道的房价推高到极致。一宗地,(7.5*14米)不用任何建设,可买到五万元,有的地盘,仅仅下下石头即可十万元出手。于是乎,在佛子山镇,连五岁的小孩都知道占地建房买房是条致富捷径。退休干部上阵了,在职干部积极参与,流氓地痞更是大张旗鼓,马路边的良田都被抢占了、垒成了一个个地基待售……
在佛子山,正因为有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违法占地建房买房一切一切都是合理的,在佛子山镇高价房的土地证和建房证甚至比当地老居民的都要正规和齐整。违法的形式上却更合法!
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宅基地之战,我们不能相信佛子山镇政府的秉公执法。因为这帮人员大都利欲熏心,都执法犯法了,哪有良知哪有底线?
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
对争议宅基地享有权利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案情回放:1991年,原湖北省作家协会书记程远斌曾就任佛子山乡党委书记时,号召坟禁村二组人民自己筹建集贸市场,鼓励我们依靠做点小买卖、出租部分商铺和收取一部分费用来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我等自行拆除了自己的住房,让出宅基地,并用村里拨付的一部分土地款建造了十余间十来平米的小商铺。不久,乡政府在坟禁村一组另行投资兴建了集贸市场。这些小商铺便闲置下来。我全家在三间小商铺里生活了十几年。1998年我建了住房搬出去,我父亲朱天亮住在那里一直到2007年病逝。 这些临时小商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也没有任何批准文书。但张山松和余援朝私下贿赂了原村干部龚南三,暗中以超低价四千元“买”下来。2013年8月,张山松即拆除原小商铺,扩张一部分土地,强行开工建房。遭到我等激烈的反对。现宅基地之战愈演愈烈,从谩骂、肢体冲突升级到雇凶进行人身攻击和身体伤害。
一、从宅基地的基础概念上看:
(一)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为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而我等三户的宅基地属
于前两种混合类型。一部分是我等居住的小商铺,还有部分闲置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主体同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同于所有权。此外,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对农村土地以及农民利益需要特殊保护,因此,权利人对宅基地的权利行使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该小商铺是我们自行建在我等的宅基地上的,建设费用也是村里拨付的补偿性质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这并不能改变我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张山松能将坟禁村二组集体筹建的一百余平米的养猪场据为己有,但是我仍然不能说这些小商铺就是属于我的。我只能说这小商铺产权不明,但我一定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村里没有和我订立收回或者我自觉放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协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缴纳数量较少的税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住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特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留地和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农民的立身之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看:
第一,张山松和龚南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合同主体不合格,非依法定程序龚南三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集体;
(二)合同标的属于非法建筑,(三)属于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买卖土地的目的。(四)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合同标的为坟禁村二组部分村民(朱习红、董余德和郑和平)的宅基地和产权不明的小商铺。
第二,依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张山松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张山松仅有一子已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家四口现有住房面积近二百平米。
三、从当前天门市佛子山镇街道土地市场的形势上看: 总的来讲是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有人一年内建房二十多栋,虽房价一再上涨,却一直供不应求。全镇没有一家有资质的开发商,散兵游勇却开创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奇迹:将佛子山街道的房价推高到极致。一宗地,(7.5*14米)不用任何建设,可买到五万元,有的地盘,仅仅下下石头即可十万元出手。于是乎,在佛子山镇,连五岁的小孩都知道占地建房买房是条致富捷径。退休干部上阵了,在职干部积极参与,流氓地痞更是大张旗鼓,马路边的良田都被抢占了、垒成了一个个地基待售……
在佛子山,正因为有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违法占地建房买房一切一切都是合理的,在佛子山镇高价房的土地证和建房证甚至比当地老居民的都要正规和齐整。违法的形式上却更合法!
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宅基地之战,我们不能相信佛子山镇政府的秉公执法。因为这帮人员大都利欲熏心,都执法犯法了,哪有良知哪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