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主要解决了对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还是差额核定的问题。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属于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征收所得税。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均不适用核定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公司等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可否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从事的主业就是资本运作,一笔股权投资业务,动用的资金少则成百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企业应当也必须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团队,按规定建账且应当财务核算健全。同时,股权(股票)交易的收入来源与成本支出比较单纯,容易核算清楚,应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根据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及内在要求,将专业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从制度上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例1,甲投资公司2011年2月以现金6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总股本的60%且准备长期持有,2012年6月以100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乙公司的盈亏,单位:万元):

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取得转让股权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投资收益 400。

期末将投资收益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400

贷:本年利润 400。

甲投资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投资及产生的损益。

现行税法规定,除特殊重组业务等另有规定的外,企业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原则上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应随主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统称转让财产收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偶尔取得股权转让等财产转让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与日常生产经营收入合并为收入总额,按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税;一是对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的收入,允许扣除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也就是单独对财产转让收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见,对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应同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27号公告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已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偶尔取得的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作了“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例2,A公司2012年1月~6月取得经营收入80万元,5月还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对应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5万元。A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将经营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100万元填入申报表第一行“收入总额”中,乘以应税所得率10%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第六行,应缴税款2.5万元填入申报表第十一行“应纳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

为何要按财产转让收入的全额而非差额作为核定征税的应税收入?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而不能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

企业如果以平价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股票)时,按转让收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确会影响其税负。但由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规模本身就有限,其偶尔发生的股权(股票)交易及财产转让收入金额相应也不会很大,按主营业务确定应税所得率征税,对这类企业的整体税负影响不大。

执行股权及财产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征管新规时应注意的问题

27号公告规定,对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不允许对该类企业的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应依法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享受减按20%税率计税或者对企业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待遇,只能按主营业务确定应税所得率,再依25%的法定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7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均不再作调整。(来源: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主要解决了对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还是差额核定的问题。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属于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即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征收所得税。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均不适用核定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公司等专业股权投资企业,可否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

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从事的主业就是资本运作,一笔股权投资业务,动用的资金少则成百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企业应当也必须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团队,按规定建账且应当财务核算健全。同时,股权(股票)交易的收入来源与成本支出比较单纯,容易核算清楚,应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根据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及内在要求,将专业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从制度上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例1,甲投资公司2011年2月以现金6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总股本的60%且准备长期持有,2012年6月以100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乙公司的盈亏,单位:万元):

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取得转让股权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乙公司 600

投资收益 400。

期末将投资收益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400

贷:本年利润 400。

甲投资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投资及产生的损益。

现行税法规定,除特殊重组业务等另有规定的外,企业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原则上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应随主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统称转让财产收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偶尔取得股权转让等财产转让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与日常生产经营收入合并为收入总额,按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税;一是对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的收入,允许扣除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也就是单独对财产转让收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见,对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应同时采用两种征收方式。

27号公告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已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偶尔取得的股权等财产转让收入,作了“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例2,A公司2012年1月~6月取得经营收入80万元,5月还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对应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5万元。A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将经营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100万元填入申报表第一行“收入总额”中,乘以应税所得率10%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第六行,应缴税款2.5万元填入申报表第十一行“应纳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

为何要按财产转让收入的全额而非差额作为核定征税的应税收入?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而不能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

企业如果以平价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股票)时,按转让收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确会影响其税负。但由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规模本身就有限,其偶尔发生的股权(股票)交易及财产转让收入金额相应也不会很大,按主营业务确定应税所得率征税,对这类企业的整体税负影响不大。

执行股权及财产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征管新规时应注意的问题

27号公告规定,对专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不允许对该类企业的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应依法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享受减按20%税率计税或者对企业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待遇,只能按主营业务确定应税所得率,再依25%的法定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7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均不再作调整。(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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