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论文刑事案件论文-浅析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责任

刑事法律论文刑事案件论文-

浅析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责任

摘 要: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影响犯罪者犯罪动机和目的,又影响犯罪的社

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后不良后果的产生。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过错责任

在犯罪发生的促成因素中,被害人的过错不可忽视,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案发大多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然而就被害人过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责任也通常仅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被害人过错问题重新定位,以实现法律的公正。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内涵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习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促成犯罪行为发生或激化犯罪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种过错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被害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既可能是严重的刑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能是一般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的行为,还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等。

2、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和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等。

3、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时间关联性要求过错行为发生或过错状态的持续与犯罪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否则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没有关联。

4、犯罪行为的针对性。只有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实施了不正当行为的人时,才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人却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犯罪,这种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行为,不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和处罚。

(二)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过错轻重的不同,大致可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三种:

1、罪错行为。罪错行为指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实施了犯罪,引起行为人报复或防卫而加害被害人。

2、重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有关行政、民事法律和社会公德等,严重地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从而激起行为人犯罪。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多次、暴力或以卑劣手段(但未构成犯罪)侵害行为人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3、一般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从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对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程度起着较为轻微的作用的行为。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者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对犯罪

者刑罚的轻重。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中的动机和目的因素的同时,还影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第一,这是公平的刑法价值观的要求。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原理,犯罪主体只对自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的杀人案件中,有时犯罪事实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被害人的过错可能很大,这样,其被害的后果中就包含了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部分,如因当场激于义愤或双方争斗而致的杀人案。在量刑时对此情况必须加以考虑,被害的事实并不能表明他没有责任,更不能将之转嫁给被告人承担。民法中有“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借鉴到刑法中来。

第二,这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量刑必须做到综合平衡,既与犯罪事实相适应,又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状况及对案件作用的不同是我们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是非观念、道德标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弱,从而了解其对社会威胁程度大小,进而提高衡量案件社会危害性的精确度,从深层次做到科学、合理量刑。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9年公布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都涉及了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相关规

定。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但现行刑法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不法侵害人”实质上就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该条款是现行刑法条文中体现被害人过错极为严重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唯一条款。再如刑法第61条、第232条规定等等,都包含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情节。

(二)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虽然我国刑法和法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体现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精神,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和确立量刑时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在国外,德国、俄罗斯、意大利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过错行为的表现形式、过错行为侵害对象、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及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均的相关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法分则第107条、第113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暴力、讥笑、严重侮辱,或者受害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不作为)使人突然产生强烈的心理激动状态,以及由于受害人一贯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使人长期处于精神刺激的情境中而杀人的,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3年以下剥夺自由;因上述原因而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判处2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德国刑法第213条规

定:“(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上述国家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对我国刑事立法中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法制、文化、观念等现状和与上述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照搬,而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司法实际的需要,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由“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时,可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按轻重程度不同分类为罪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进而相应地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划分为极大过错责任、重大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罪错行为中,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极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极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极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较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重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害人一般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小,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一般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梁国裕、张春艳、崔嵘:《贾淑芳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期。

[4]刘军:《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被害人过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5]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角度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刑事法律论文刑事案件论文-

浅析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责任

摘 要: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影响犯罪者犯罪动机和目的,又影响犯罪的社

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后不良后果的产生。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过错责任

在犯罪发生的促成因素中,被害人的过错不可忽视,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案发大多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然而就被害人过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责任也通常仅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被害人过错问题重新定位,以实现法律的公正。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内涵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习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促成犯罪行为发生或激化犯罪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种过错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被害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既可能是严重的刑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能是一般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的行为,还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等。

2、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和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等。

3、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时间关联性要求过错行为发生或过错状态的持续与犯罪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否则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没有关联。

4、犯罪行为的针对性。只有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实施了不正当行为的人时,才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人却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犯罪,这种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行为,不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和处罚。

(二)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过错轻重的不同,大致可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三种:

1、罪错行为。罪错行为指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实施了犯罪,引起行为人报复或防卫而加害被害人。

2、重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有关行政、民事法律和社会公德等,严重地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从而激起行为人犯罪。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多次、暴力或以卑劣手段(但未构成犯罪)侵害行为人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3、一般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从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对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程度起着较为轻微的作用的行为。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者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对犯罪

者刑罚的轻重。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中的动机和目的因素的同时,还影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第一,这是公平的刑法价值观的要求。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原理,犯罪主体只对自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的杀人案件中,有时犯罪事实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被害人的过错可能很大,这样,其被害的后果中就包含了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部分,如因当场激于义愤或双方争斗而致的杀人案。在量刑时对此情况必须加以考虑,被害的事实并不能表明他没有责任,更不能将之转嫁给被告人承担。民法中有“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借鉴到刑法中来。

第二,这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量刑必须做到综合平衡,既与犯罪事实相适应,又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状况及对案件作用的不同是我们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是非观念、道德标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弱,从而了解其对社会威胁程度大小,进而提高衡量案件社会危害性的精确度,从深层次做到科学、合理量刑。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9年公布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都涉及了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相关规

定。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但现行刑法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不法侵害人”实质上就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该条款是现行刑法条文中体现被害人过错极为严重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唯一条款。再如刑法第61条、第232条规定等等,都包含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情节。

(二)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虽然我国刑法和法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体现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精神,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和确立量刑时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在国外,德国、俄罗斯、意大利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过错行为的表现形式、过错行为侵害对象、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及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均的相关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法分则第107条、第113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暴力、讥笑、严重侮辱,或者受害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不作为)使人突然产生强烈的心理激动状态,以及由于受害人一贯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使人长期处于精神刺激的情境中而杀人的,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3年以下剥夺自由;因上述原因而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判处2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德国刑法第213条规

定:“(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上述国家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对我国刑事立法中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法制、文化、观念等现状和与上述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照搬,而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司法实际的需要,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由“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时,可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按轻重程度不同分类为罪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进而相应地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划分为极大过错责任、重大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罪错行为中,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极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极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极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较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重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害人一般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小,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一般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梁国裕、张春艳、崔嵘:《贾淑芳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期。

[4]刘军:《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被害人过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5]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角度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相关文章

  • 浅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 ...查看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备选题目
  •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备选题目 (2007年) (一)法理.宪法 1.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论违宪审查制度 3.论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4.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5.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6.三权分立学说述评 7.宪 ...查看


  • 浅析旅游景区法律风险防范
  • 浅析旅游景区法律风险防范 一.我国旅游业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两类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查看


  • 浅析医疗纠纷及其举证责任
  • 浅析医疗纠纷及其举证责任 论文摘要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近年来, 由于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信任关系日趋紧张, 由医疗争议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 ...查看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摘 要]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文章阐明举证责任的含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 ...查看


  •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毕 业 论 文 毕业生姓名 : 专 学业 : 号 : 王欣 法律文秘 060121010 逄爱卿 社科系 指导教师 : 所属系(部) : 二〇〇九年五月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评阅书 题目: 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 ...查看


  •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
  •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姓名: 学院: 专业: 电话号码: 二0一0年三月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律诉讼中的 ...查看


  •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
  •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摘 要 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 ...查看


  • 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1
  • 2011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反垄断法>,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你应该拟成<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