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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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财税法字﹝1999﹞799号

【发文日期】1999-09-02

【实施时间】1999-09-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政策问题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其随征的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随之减免。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 征税。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是指房屋开发企业所建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经房屋所在地建委或建管局组织的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而至今积压空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其建成时间以《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所署时间为准。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凡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或预收售房款的,均视同业已售出,照章 征税。

  二、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

  (一)关于普通住宅及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问题普通住宅区别于高档

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高档

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

  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对个人所购上市的公有住房,原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按4%的税率计征后减半征收。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不分单位和个人,不分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在2000年底前一律予以免税优惠。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1999年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1999年8月1日以前,各级地税机关对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住房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库,未征亦不再补征。

  五、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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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财税法字﹝1999﹞799号

【发文日期】1999-09-02

【实施时间】1999-09-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政策问题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其随征的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随之减免。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 征税。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是指房屋开发企业所建的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经房屋所在地建委或建管局组织的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而至今积压空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其建成时间以《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所署时间为准。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凡在1998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售房合同或预收售房款的,均视同业已售出,照章 征税。

  二、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

  (一)关于普通住宅及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问题普通住宅区别于高档

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高档

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

  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对个人所购上市的公有住房,原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按4%的税率计征后减半征收。单位购买房屋、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不分单位和个人,不分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在2000年底前一律予以免税优惠。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1999年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1999年8月1日以前,各级地税机关对个人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住房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库,未征亦不再补征。

  五、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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