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

一、《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二、《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三、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中韩双方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如何进行管理?

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

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II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六、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过渡水域作业应如何申请?

凡需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申请表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应遵循哪些规定?

1.携带渔业捕捞证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按规定在船舶明显位置处进行特许作业标识。

3.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4.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八、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捕捞许可证的过渡期有多长?

第一次发证有效期自2001年6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以后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我国渔船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违规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我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携带韩方发给本船的渔船作业许可证。

2.作业时应将渔船作业许可证置于渔船驾驶室的明显位置,同时按韩方规定在驾驶室两侧悬挂标志牌,填写韩方规定的渔捞日志,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3.准备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须提前24小时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通报如下资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预定进入水域的时间、预定进入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通报时的时间和位置、通报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由于作业中渔场变动等原因紧急进入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可以提前15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通报上述材料。

4.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离开韩国管理水域时,须在离开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后6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如下材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离开水域的时间、离开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报告时的时间和位置、报告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

5.一日内多次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只须分别通报1次进、出水域信息。

6.在韩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在当日下午14:00时之前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发下信息: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名号、作业起止时间、中午12:00时GPS上的经纬度(围网和鱿钓渔船报当日00时的经纬度)、前日正午12时至当日正午12时的渔获量在韩国管辖水域作业的年度总渔获量,其中拖网作业还要报“带鱼、小黄鱼、鲅鱼、鲳鱼类和其他”渔获量;流刺网作业还要报“鲅鱼、小黄鱼、其他黄鱼类、蟹类和其他”渔获量;鱿钓作业还要报“鱿鱼类和其他”渔获量。

7.虚报或谎报捕捞作业情况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十一、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1.禁止到韩国主张的领海内及韩国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不得进入韩国宣布的特定禁止区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期间,航行中的渔船必须将渔具收藏和覆盖起来。

2.在禁止作业海域或禁止作业期间,禁止渔获物或其制品的转载以及扒载。在许可作业海域许可作业期间,渔获物只能转载到许可的渔获物运输船,不得转载到其他渔船。

3.应携带渔船国际证明文件、船员证书的身份证明书以及船员名册。有鱼舱的渔船应携带印有许可申请人认证印章并标有鱼舱容积和布置的图纸。

4.韩国检查人员登临检查时,为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船上如果有救生圈安全梯子、小艇或其他设备,检查人员需要使用时,渔船必须提供,并协助检查人员和排除查出的违规事项。

5.作业时以到场的先后顺序进行作业。作业渔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距离,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不得故意干扰或影响其他渔船的正常作业。

6.作业渔船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现场难以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应写出事故确认书,回国后通过有关程序解决。严禁在海上出现打架、破坏掠夺、扣押等不法行为。

十二、我国渔船未经许可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韩方将如何处理?

1.如果违反有关“专属经济区内外国人渔业管理法”及有关限制条件的,水产厅长可取消其入渔资格。

2.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A.未经许可从事渔业活动者;

B.外国人或外国船长在专属经济区内将渔获物或其制品转载给他船或从他船转载给本船;

C.未按有关附加条件者。

3.未按规定擅自将其渔获物或其制品在韩国港口直接卸货者处以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标识许可事项或未持许可证者,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除处以上各罚款之外,还可没收违反者所有或所持的渔获物和其制品、船舶或渔具以及其他渔业活动所使用的物品。当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其该物品时,可追征其价格。

一、《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二、《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三、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中韩双方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如何进行管理?

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

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II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六、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过渡水域作业应如何申请?

凡需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申请表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应遵循哪些规定?

1.携带渔业捕捞证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按规定在船舶明显位置处进行特许作业标识。

3.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4.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八、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捕捞许可证的过渡期有多长?

第一次发证有效期自2001年6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以后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我国渔船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违规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我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携带韩方发给本船的渔船作业许可证。

2.作业时应将渔船作业许可证置于渔船驾驶室的明显位置,同时按韩方规定在驾驶室两侧悬挂标志牌,填写韩方规定的渔捞日志,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3.准备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须提前24小时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通报如下资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预定进入水域的时间、预定进入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通报时的时间和位置、通报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由于作业中渔场变动等原因紧急进入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可以提前15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通报上述材料。

4.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离开韩国管理水域时,须在离开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后6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如下材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离开水域的时间、离开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报告时的时间和位置、报告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

5.一日内多次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只须分别通报1次进、出水域信息。

6.在韩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在当日下午14:00时之前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发下信息: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名号、作业起止时间、中午12:00时GPS上的经纬度(围网和鱿钓渔船报当日00时的经纬度)、前日正午12时至当日正午12时的渔获量在韩国管辖水域作业的年度总渔获量,其中拖网作业还要报“带鱼、小黄鱼、鲅鱼、鲳鱼类和其他”渔获量;流刺网作业还要报“鲅鱼、小黄鱼、其他黄鱼类、蟹类和其他”渔获量;鱿钓作业还要报“鱿鱼类和其他”渔获量。

7.虚报或谎报捕捞作业情况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十一、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1.禁止到韩国主张的领海内及韩国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不得进入韩国宣布的特定禁止区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期间,航行中的渔船必须将渔具收藏和覆盖起来。

2.在禁止作业海域或禁止作业期间,禁止渔获物或其制品的转载以及扒载。在许可作业海域许可作业期间,渔获物只能转载到许可的渔获物运输船,不得转载到其他渔船。

3.应携带渔船国际证明文件、船员证书的身份证明书以及船员名册。有鱼舱的渔船应携带印有许可申请人认证印章并标有鱼舱容积和布置的图纸。

4.韩国检查人员登临检查时,为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船上如果有救生圈安全梯子、小艇或其他设备,检查人员需要使用时,渔船必须提供,并协助检查人员和排除查出的违规事项。

5.作业时以到场的先后顺序进行作业。作业渔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距离,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不得故意干扰或影响其他渔船的正常作业。

6.作业渔船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现场难以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应写出事故确认书,回国后通过有关程序解决。严禁在海上出现打架、破坏掠夺、扣押等不法行为。

十二、我国渔船未经许可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韩方将如何处理?

1.如果违反有关“专属经济区内外国人渔业管理法”及有关限制条件的,水产厅长可取消其入渔资格。

2.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A.未经许可从事渔业活动者;

B.外国人或外国船长在专属经济区内将渔获物或其制品转载给他船或从他船转载给本船;

C.未按有关附加条件者。

3.未按规定擅自将其渔获物或其制品在韩国港口直接卸货者处以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标识许可事项或未持许可证者,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除处以上各罚款之外,还可没收违反者所有或所持的渔获物和其制品、船舶或渔具以及其他渔业活动所使用的物品。当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其该物品时,可追征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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