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协(学) 会: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办事形象,现就着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县(区) 局机关直接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
二、机关其他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着装:
(一) 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及上级组织集会;
(二) 外出执行公务;
(三) 上级机关来局检查工作;
(四) 要求着装的其他场合。
三、应着装人员因非公务外出、节假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着便装。
四、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倾; 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 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加罩便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 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着装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穿凉鞋应前不漏趾后不漏跟)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 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 ,不得浓妆艳抹、染指、染彩发。
六、着装时应保持服装的整洁,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七、不准着装到营业性歌舞厅、餐馆参加娱乐活动或宴请。
八、着装人员制服因公损坏(丢失) 的,由个人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补发; 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丢失) 的不予补发。
九、在未经批准或特殊要求情况下,发现应着装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应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自着装情况,市局人教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各县市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协(学) 会: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办事形象,现就着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县(区) 局机关直接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
二、机关其他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着装:
(一) 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及上级组织集会;
(二) 外出执行公务;
(三) 上级机关来局检查工作;
(四) 要求着装的其他场合。
三、应着装人员因非公务外出、节假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着便装。
四、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倾; 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 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加罩便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 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着装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穿凉鞋应前不漏趾后不漏跟)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 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 ,不得浓妆艳抹、染指、染彩发。
六、着装时应保持服装的整洁,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七、不准着装到营业性歌舞厅、餐馆参加娱乐活动或宴请。
八、着装人员制服因公损坏(丢失) 的,由个人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补发; 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丢失) 的不予补发。
九、在未经批准或特殊要求情况下,发现应着装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应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自着装情况,市局人教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