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就医知识

医保政策

天津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就医知识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要求,天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天津市统筹管理。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后,职工和居民就诊就医将完全按照天津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审核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联网和垫付医疗费用及相关材料,企业不再担负职工和居民的医疗费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将正式接入市医保系统,并实行刷卡联网结算。

为使广大职工和居民对医疗保险政策更深入地了解,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诊就医,尤其在垫付就医过程中注意的问题,以免盲目看病就医发生不符合天津市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造成医药费不能报销,现将分期对相关政策进行提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如何注资管理的?

一、目前我公司职工医保按照天津市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即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3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卡面上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营业网点提取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规定产生手续费用。

五、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市社保中心才能向账户注资。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参保人员,请本人尽快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行动不便等特殊人员可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社保卡丢失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要求进行补卡(详情可拨打天津市人力社保咨询热线12333)。

六、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帐日期为每月28日。对于社保卡未激活的,市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帐后提取。

七、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社保卡,避免遗失或转借他人。按照天津市医保规定,社保卡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责。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参保人员不要将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告诉他人,以免发生个人账户被盗和财产损失。

医保政策

天津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就医知识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要求,天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天津市统筹管理。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后,职工和居民就诊就医将完全按照天津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审核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联网和垫付医疗费用及相关材料,企业不再担负职工和居民的医疗费用。

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将正式接入市医保系统,并实行刷卡联网结算。

为使广大职工和居民对医疗保险政策更深入地了解,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诊就医,尤其在垫付就医过程中注意的问题,以免盲目看病就医发生不符合天津市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造成医药费不能报销,现将分期对相关政策进行提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如何注资管理的?

一、目前我公司职工医保按照天津市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即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3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卡面上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营业网点提取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规定产生手续费用。

五、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市社保中心才能向账户注资。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参保人员,请本人尽快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行动不便等特殊人员可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社保卡丢失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要求进行补卡(详情可拨打天津市人力社保咨询热线12333)。

六、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帐日期为每月28日。对于社保卡未激活的,市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帐后提取。

七、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社保卡,避免遗失或转借他人。按照天津市医保规定,社保卡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责。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参保人员不要将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告诉他人,以免发生个人账户被盗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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