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

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

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

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

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相关要

求如下:

一、披露及报送要求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

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

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

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

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

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1号

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

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06年年底清偿完毕。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

作系统新版 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

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

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

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

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

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5、适用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

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二、填表要求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

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

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

往来中反映。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

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

体包括: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股票上市规

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

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5)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账

款;(4)应收票据;(5)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

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

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认

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

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2005

年12月31日为准。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

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

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

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

往来”的情况。

8、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

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

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

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

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

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

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10、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

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可

多选。

三、其他

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中有关大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资金占用口径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备忘录为准。

各上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对本备忘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

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755-25918135(肖金锋)、25918108(赵一霏),

联系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也可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附件一: 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7

附件二:

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

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

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

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

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相关要

求如下:

一、披露及报送要求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

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

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

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

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

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1号

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

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06年年底清偿完毕。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

作系统新版 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

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

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

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

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

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5、适用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

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二、填表要求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

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

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

往来中反映。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

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

体包括: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股票上市规

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

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5)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账

款;(4)应收票据;(5)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

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

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认

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

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2005

年12月31日为准。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

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

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

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

往来”的情况。

8、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

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

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

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

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

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

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10、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

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可

多选。

三、其他

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中有关大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资金占用口径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备忘录为准。

各上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对本备忘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

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755-25918135(肖金锋)、25918108(赵一霏),

联系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也可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附件一: 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7

附件二:

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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