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登
国外食品添加剂的
管理法规及安全标准现状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最活跃、最有创造力的一个领域,它对食品工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由于它们大多属于化学合成物或动植物提取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其质量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质量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被列入新的
批准名单,而某些已获批准的产品却因安全问题被禁用。因此,密切关注国外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动向,了解国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现状,对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促进产品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生产国和使用国,其食品
添加剂的产值和种类在世界上都位居榜首。美国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由于生产、加工、贮存或包装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因此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美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负责机构,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Cosmetic Act,简称FD&C)赋予了FDA管理食品、食品成分的权利。1958年通过的FD&C食品添加剂补充
作者:柴秋儿
法案要求食品添加剂在上市前必须通过FDA审批,同时需要生产者提供资料证实其使用安全性。如果申报的添加剂欲在肉禽制品中使用,则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批准。美国将色素从食品添加剂中划分出来单独管理。1960年议会通过的一项关于色素管理的法案(FD&C色素补充法案)要求用于食品等领域内的色素在上市前必
须通过FDA审批。FD&C食品添加剂和色素补充法案都包括德莱尼修正案,即如果发现获批的食品添加剂对人类或动物有致癌作用则应禁止使用该添加剂。
除FD&C外,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CFR)第21卷下收纳的是美国FDA的食
品和药物行政法规。美国每年都要对CFR中的每卷进行修订,第21卷的修订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发布。最
新版(2005年4月)CFR中的70~74,80~82部分是关于色素的管理法规,170~186部分是关于其他食品添加剂的法规规定,包括通则、包装、标识和安全性评估等条款。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规格必须符合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FCC)。该法典在美国具有“准法律”的地位,是FDA评价食品添加剂质量是否达标的一项重要依据。FCC(Ⅰ)于1966年问世,之前,FDA
一直通过法规与非正式声明等形式公布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要求。FCC问世以来,历经补充和修正,发展至今有五版,其最新版(Ⅴ)已于
中
外食品
论文选登
2004年正式推出。FCC作为食品添加剂行业的权威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许多食品用化学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用户将FCC中的标准作为他们销售或购买合约的基础。
二、欧盟
欧盟有专门机构和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欧委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DG SANGO)负责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主要负责受理食品添加剂申请列入准许使用名单的申请、审批。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主要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如果某类食品添加剂通过评估,则该委员会就会启动法规修正程序将其加入到适当的指令中,允许其上市销售。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
规,最终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的特定条件及使用限量等。
欧盟理事会89/107/EEC号指令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框架,指令要求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SCF的安全性评估。该框架指令的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关于甜味剂的94/35/EEC指令、关于色素的94/36/EEC指令及关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添加剂的95/2/EEC指令和关于甜味剂纯度标准的95/35/EEC指令等。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欧盟不断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法规进行修订和更新。2002
中
外
年1月28日,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生效,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新食品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食品添加剂是其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一新法为欧盟保障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
三、日本
在日本,按照目前的使用习惯和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被划分为四种,即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指定添加剂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合成添加剂,必须按一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2003年底,日本指定食品添加剂将近350种,分为已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尚未制定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即存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天然添加剂,目前将近有500种,由日本
厚生省负责公布其使用名单。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一般不受《食品卫生法》限制,但在使用管理要求中要求标示其基本原料的名称。
1947年,日本厚生省公布了《食品卫生法》,对食品中化学品有了认定制度,但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规到1957年才公布使
用。2004
年2月,日本实
行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更加严格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若要扩大使用范围,必须经过新成立的隶属内阁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1966年3月,日本厚生省以公定书形式出版“第一版食品添加物公定书”,这是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文件,为食品添加剂制定了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限量等法规。随着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的发展,此公定书已进行过数次修正,最新版(第七版)日本公定书已于2000年9月推出。
为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2004年,日本厚生省按法定程序将38种非合成食品添加剂从现有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并禁止含有这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入消费市场。这项禁令已于2005年8月生效。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02年7月,经过改革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监管新体制开始运转。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内食品管理政策和食品标准制定的政策指南。奥新食品标准局主要负责制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统一的食品法典,并保持和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的政策一致。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奥新食品标准局很少制定本地区的添加剂规格标准,而是大多引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标准,例如JECFA或者FCC等。如果上述标准中没有该添加剂的规定,则要求必须符合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国际药典、美国联邦法规、日本添加剂标准等10
论文选登
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定。
五、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组成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世界上第一个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的国际组织,成立44年来,其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CAC所定义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也不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这有别于中国、日本和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是CAC的一个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有关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06年1月截止,CAC公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标准有Codex Stan 107-1981、Codex Stan
192-2005《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CAC/MISC6-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CAC/GL 3-1989《食品添加剂摄入量的初步评估指南》。这些标准都是动态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过并且继续需要不断的修改。
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专家团体,成立于1955年,是以科学的立场对世界各国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的组织。JECFA规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其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规格标准也被世界各国所参考使用。(编辑:小月)
(作者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
外食品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
论文选登
国外食品添加剂的
管理法规及安全标准现状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最活跃、最有创造力的一个领域,它对食品工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由于它们大多属于化学合成物或动植物提取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其质量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质量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被列入新的
批准名单,而某些已获批准的产品却因安全问题被禁用。因此,密切关注国外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动向,了解国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现状,对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促进产品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生产国和使用国,其食品
添加剂的产值和种类在世界上都位居榜首。美国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由于生产、加工、贮存或包装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因此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美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负责机构,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Cosmetic Act,简称FD&C)赋予了FDA管理食品、食品成分的权利。1958年通过的FD&C食品添加剂补充
作者:柴秋儿
法案要求食品添加剂在上市前必须通过FDA审批,同时需要生产者提供资料证实其使用安全性。如果申报的添加剂欲在肉禽制品中使用,则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批准。美国将色素从食品添加剂中划分出来单独管理。1960年议会通过的一项关于色素管理的法案(FD&C色素补充法案)要求用于食品等领域内的色素在上市前必
须通过FDA审批。FD&C食品添加剂和色素补充法案都包括德莱尼修正案,即如果发现获批的食品添加剂对人类或动物有致癌作用则应禁止使用该添加剂。
除FD&C外,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CFR)第21卷下收纳的是美国FDA的食
品和药物行政法规。美国每年都要对CFR中的每卷进行修订,第21卷的修订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发布。最
新版(2005年4月)CFR中的70~74,80~82部分是关于色素的管理法规,170~186部分是关于其他食品添加剂的法规规定,包括通则、包装、标识和安全性评估等条款。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规格必须符合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ood Chemicals Codex,FCC)。该法典在美国具有“准法律”的地位,是FDA评价食品添加剂质量是否达标的一项重要依据。FCC(Ⅰ)于1966年问世,之前,FDA
一直通过法规与非正式声明等形式公布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要求。FCC问世以来,历经补充和修正,发展至今有五版,其最新版(Ⅴ)已于
中
外食品
论文选登
2004年正式推出。FCC作为食品添加剂行业的权威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许多食品用化学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用户将FCC中的标准作为他们销售或购买合约的基础。
二、欧盟
欧盟有专门机构和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欧委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DG SANGO)负责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主要负责受理食品添加剂申请列入准许使用名单的申请、审批。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主要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如果某类食品添加剂通过评估,则该委员会就会启动法规修正程序将其加入到适当的指令中,允许其上市销售。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
规,最终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的特定条件及使用限量等。
欧盟理事会89/107/EEC号指令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框架,指令要求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SCF的安全性评估。该框架指令的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关于甜味剂的94/35/EEC指令、关于色素的94/36/EEC指令及关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添加剂的95/2/EEC指令和关于甜味剂纯度标准的95/35/EEC指令等。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欧盟不断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法规进行修订和更新。2002
中
外
年1月28日,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生效,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新食品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食品添加剂是其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一新法为欧盟保障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
三、日本
在日本,按照目前的使用习惯和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被划分为四种,即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指定添加剂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合成添加剂,必须按一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2003年底,日本指定食品添加剂将近350种,分为已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尚未制定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即存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天然添加剂,目前将近有500种,由日本
厚生省负责公布其使用名单。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一般不受《食品卫生法》限制,但在使用管理要求中要求标示其基本原料的名称。
1947年,日本厚生省公布了《食品卫生法》,对食品中化学品有了认定制度,但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规到1957年才公布使
用。2004
年2月,日本实
行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更加严格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若要扩大使用范围,必须经过新成立的隶属内阁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1966年3月,日本厚生省以公定书形式出版“第一版食品添加物公定书”,这是日本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文件,为食品添加剂制定了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限量等法规。随着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的发展,此公定书已进行过数次修正,最新版(第七版)日本公定书已于2000年9月推出。
为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2004年,日本厚生省按法定程序将38种非合成食品添加剂从现有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并禁止含有这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入消费市场。这项禁令已于2005年8月生效。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02年7月,经过改革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监管新体制开始运转。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内食品管理政策和食品标准制定的政策指南。奥新食品标准局主要负责制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统一的食品法典,并保持和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的政策一致。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奥新食品标准局很少制定本地区的添加剂规格标准,而是大多引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标准,例如JECFA或者FCC等。如果上述标准中没有该添加剂的规定,则要求必须符合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国际药典、美国联邦法规、日本添加剂标准等10
论文选登
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定。
五、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组成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世界上第一个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的国际组织,成立44年来,其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CAC所定义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也不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这有别于中国、日本和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是CAC的一个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与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有关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06年1月截止,CAC公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标准有Codex Stan 107-1981、Codex Stan
192-2005《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CAC/MISC6-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CAC/GL 3-1989《食品添加剂摄入量的初步评估指南》。这些标准都是动态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过并且继续需要不断的修改。
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专家团体,成立于1955年,是以科学的立场对世界各国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的组织。JECFA规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其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规格标准也被世界各国所参考使用。(编辑:小月)
(作者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
外食品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