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区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 — 1 —
划》(1996-2010)、《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宝安区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宝安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3.5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 — — 2
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街道负责处置。街道办负责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委会、社区管理站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1.4.5 反应迅速。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区、街道办、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 — 3 —
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 资源整合。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 平战结合。按照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充分发挥驻我区的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1.4.8 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类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 — 4
突发公共事件。
1.5.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2.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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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 — — 6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发布,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3.2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3.3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3.4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4 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制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区相关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调查和处理一般、较 — 7 —
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1.2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民防委员会、区三防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相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草拟突发公共事件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区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1.4 各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3.1.5 街道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先期处置和管理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街道一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 — — 8
公共事件分预案和专项预案;落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部署的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组织体系框架
3.2.1 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表一)
3.2.2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区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城管、公路、水务、自来水公司、电力、通讯、 — 9 —
燃气、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义工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负责,信息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新闻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经贸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行业协会、企业协会以及有关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由区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交通局牵头,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外事科牵头,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环保局牵头,公安、卫生、安监、城管、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一)调查评估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一名副区长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 — — 10
单位、纪检和监察、民政、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较大等级的突发公 — 11 —
共事件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定期报告。
4.2 预警
4.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2.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区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各传媒要主动配合,免费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 — 12
4.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街道办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将情况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5.1.2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区分管领导的决策精神,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市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全区各方面力量先期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处置。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街道办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组织本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2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 — 13 —
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按照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及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5.2.2 区应急指挥中心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系统启动后,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 — — 14
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相关地区及时进行通报、联络和协调。
(六)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八)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报请市涉外主管部门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 — 15 —
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十二)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 扩大应急
5.3.1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求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蔓延,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5.3.2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区相关单位、部队和民兵等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3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宝安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深圳市提供援助的,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4 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 — — 16
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件发生地街道办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3 调查和总结
6.3.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6.3.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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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委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1.1 区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7.1.2 各专业应急机构以及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决策咨询制度。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区电信部门要保障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2.2 区科技和信息部门应开发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 — — 18
关信息传输到区应急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基层组织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部队和民兵为增援,志愿者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4.2 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区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订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 — 19 —
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结合信息中心的建设,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有关平台,制订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8 物资保障
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紧急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9 经费保障
区、街道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规划部门和区建设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 — — 20
或改造,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网格化监察管理制度,完善全区劳务工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其数量、分布、工资支付、合同、仲裁、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建立快速处理集体劳资、社保纠纷应急机制。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传媒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区委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街道办应组织辖区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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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演习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订综合性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要制订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9.1.2 各街道办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处置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预案制定工作。
9.1.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区政府的应急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分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9.3 解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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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 3、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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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组织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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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区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 — 1 —
划》(1996-2010)、《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宝安区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宝安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3.5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 — — 2
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街道负责处置。街道办负责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委会、社区管理站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1.4.5 反应迅速。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区、街道办、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 — 3 —
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 资源整合。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 平战结合。按照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充分发挥驻我区的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1.4.8 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类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 — 4
突发公共事件。
1.5.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2.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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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 — — 6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发布,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3.2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3.3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3.4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4 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制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区相关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调查和处理一般、较 — 7 —
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1.2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民防委员会、区三防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相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草拟突发公共事件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区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1.4 各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3.1.5 街道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先期处置和管理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街道一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 — — 8
公共事件分预案和专项预案;落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部署的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组织体系框架
3.2.1 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表一)
3.2.2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区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城管、公路、水务、自来水公司、电力、通讯、 — 9 —
燃气、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义工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负责,信息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新闻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经贸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行业协会、企业协会以及有关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由区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交通局牵头,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外事科牵头,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环保局牵头,公安、卫生、安监、城管、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一)调查评估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一名副区长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 — — 10
单位、纪检和监察、民政、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较大等级的突发公 — 11 —
共事件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定期报告。
4.2 预警
4.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2.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区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各传媒要主动配合,免费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 — 12
4.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街道办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将情况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5.1.2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区分管领导的决策精神,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市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全区各方面力量先期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处置。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街道办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组织本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2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 — 13 —
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按照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及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5.2.2 区应急指挥中心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系统启动后,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 — — 14
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相关地区及时进行通报、联络和协调。
(六)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街道办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或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八)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报请市涉外主管部门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 — 15 —
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十二)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灾后重建等。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 扩大应急
5.3.1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求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蔓延,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5.3.2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区相关单位、部队和民兵等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3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宝安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深圳市提供援助的,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4 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 — — 16
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件发生地街道办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3 调查和总结
6.3.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6.3.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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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委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1.1 区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7.1.2 各专业应急机构以及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决策咨询制度。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区电信部门要保障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2.2 区科技和信息部门应开发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 — — 18
关信息传输到区应急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基层组织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部队和民兵为增援,志愿者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4.2 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区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订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 — 19 —
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结合信息中心的建设,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有关平台,制订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8 物资保障
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紧急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9 经费保障
区、街道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解决。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规划部门和区建设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 — — 20
或改造,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网格化监察管理制度,完善全区劳务工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其数量、分布、工资支付、合同、仲裁、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建立快速处理集体劳资、社保纠纷应急机制。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传媒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区委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街道办应组织辖区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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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演习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订综合性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街道办要制订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9.1.2 各街道办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处置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预案制定工作。
9.1.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区政府的应急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分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9.3 解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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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 3、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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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组织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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