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给排水

给水管道布置要求

(1)、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给水管道一般明装,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 25mm ;

②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③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2)、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 ;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 ,且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的上面。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

(3)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①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② 穿越屋面处;(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③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连接管道时。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防水措施。

④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

⑤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 ,据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 1

⑥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⑦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⑧ 管道布置时应注意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⑨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⑩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11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

12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13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工程要求设置防暴阀门。

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

②水压大于0.35MPa 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③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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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②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③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④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⑤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共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

⑥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①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②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

③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④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⑤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①引入管上;

②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③水泵出水管上;

④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装止回阀。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①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②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已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③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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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①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②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③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④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应设置。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 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埋深:居住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

②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冷冻线以上0.15m ,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 。

管材: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居住小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当居住小区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

②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③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水封: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④ 地漏: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它需要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⑤ 排水立管:立管上设置检查口,应在地(楼)面以上1.0m ,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铸铁排水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塑料排水立管宜每六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4

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⑥ 排水横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端头上,宜设清扫口。

⑦ 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端头上宜设置清扫口。

在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与地面相平。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15m 。

②排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 的距离。

通气管:伸顶通气管: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专用气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 的排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③设有器具通气管。

器具通气管: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 ,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②在通气管口周围4m 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 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③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 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④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消防给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

GB50045-95(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①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的厂房(仓库) ;

②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③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④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⑤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

2. 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

置室内消火栓。

3. ⑦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①~⑤条规

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5. ①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6. ②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

竖管应连成环状;

7. ③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

8. ④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

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9. ⑤高层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4 层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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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5 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0~40.0m 。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L/s 计算; 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⑦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⑧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⑨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①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③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

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 1.1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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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④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⑤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0m ;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0m ; ⑥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 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 6 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 4 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 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 13.0m ;其它建筑,不宜小于 7.0m ; ⑧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⑨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 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⑩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高层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①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

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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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的要求。 ②消防竖管的布置, 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ⅰ、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ⅱ、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 的塔式住宅。 ③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 必须分开设置。 ④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⑤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 (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高层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m ;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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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裙房不应大于 50m ; ④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 ,当大于1.0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⑥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 65mm ,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mm ; ⑦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⑧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公共活动用房;②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③自动扶梯底部;④可燃物品库房。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布置:喷头净空高度≤8m,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并设压力表以保证该压力。 布置间距应根据建筑火灾的危险等级和系统的喷水强度、

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宜小于2.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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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①轻危险等级: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2.2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20m2。

56. ②中危险Ⅰ级(客房、办公室、高层、影剧院、中小商业等

公建):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1.8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2.5m2。

57. ③中危险Ⅱ级(大型商业等公建、汽车库):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

与端墙的最大距离≤1.7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1.5m2。

58. 每根支管上喷头的个数:轻、中危险等级≤8只,严重危险等级≤6只。

59.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0. 空气调节

61. 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冬季18~24℃,夏季22~28℃。

62. 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

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63. 舒适性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区与室外的压力差或空气调节区相互之

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10MPa ,但不应大于50MPa 。

64. 空气调节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

区宜大于0.8,非严寒地区宜小于0.65或采用外遮阳措施。

65.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下列空气调节区宜采用

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66.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建筑层高较低的

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当空气调节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应采用风机盘管。

67.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

密关闭的阀门。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①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69. ②应低于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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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③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 ,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

宜小于1m ;

71. 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72. 设有机械排风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73.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

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74. 空气调节水管的坡度对于热水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

得小于0.002。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75. 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

部位。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76.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77. ①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工艺

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人员活动区的风速有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78. ②当有吊顶可利用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与使用场所对气流

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形、方形、条缝形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79. ③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

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地板式送风。

80. ④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室

内气流分布不受影响,并满足空气调节区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81. ⑤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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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

83.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当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

采用4-10m/s。

84.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85. ①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

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86. ②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

速不宜过大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密封性。

87. 暖气

88. 一般规定: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

宜采用16~24℃,浴室≥25℃,办公室≥18℃,盥洗室、厕所≥12℃。

89. 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做热媒。

90. 散热器: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9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9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94. 散热器宜明装,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95.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96.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 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97. 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宜

24~26℃,且≤28℃。

98. 民用建筑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

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

99.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间

应设绝热层(当使用条件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覆盖层与楼板结构层间可不设绝热层)。

10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

50mm ,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辅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13

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 101.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

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102. 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计、

压力表及除污器。必要时,应装设热量表。

103. 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

20mm 。

104. 民用建筑热水采暖系统管道中的热水,最大允许流速为1.5m/s。 105.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

均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

106. 热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

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

107.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108.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109. 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

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110. 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11. 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112. 户用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供水管上,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

器;

113. 户内采暖系统宜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上供下回

式等;

114.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

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14

及均匀排气的功能。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1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 。 116.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7.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应低于排风口;

118.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 ,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

于1m ;

119.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4

的矩形截面,其最大长、短边之比不应超过10。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20.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121.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22. 一般规定

123.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

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4. 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

设施:

125. ①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较多的房间;③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26.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金属风道≤20m/s;混凝土等非金

属材料风道≤15m/s。送风口的风速≤7m/s;;排烟口的风速≤10m/s。 127.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

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8. 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

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长度不超过60m 15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129.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净空高

度小于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130.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1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32. ①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③封闭避难层(间) 。

133.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

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

风口应分别设置。

135.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

余压:防烟楼梯间为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为25~30Pa 。

136.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

送风口。

137. 机械排烟

138.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机械

139. 排烟设施:①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

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 的内走道;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③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 的中庭。④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0.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

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16

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为25~30Pa 。

141.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

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142.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

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43.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

区设置。

144.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

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45.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146. 通风与空气调节

14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14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的部位:防火阀的动作温

度宜为70℃。

149. ①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

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③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④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⑤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15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管道和设

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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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布置要求

(1)、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给水管道一般明装,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 25mm ;

②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③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2)、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 ;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 ,且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的上面。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

(3)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①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② 穿越屋面处;(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③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连接管道时。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防水措施。

④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

⑤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 ,据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 1

⑥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⑦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⑧ 管道布置时应注意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⑨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⑩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11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

12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13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工程要求设置防暴阀门。

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

②水压大于0.35MPa 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③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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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②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③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④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⑤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共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

⑥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①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②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

③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④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⑤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①引入管上;

②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③水泵出水管上;

④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装止回阀。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①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②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已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③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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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①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②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③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④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应设置。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 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埋深:居住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

②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冷冻线以上0.15m ,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 。

管材: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居住小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当居住小区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

②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③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水封: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④ 地漏: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它需要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⑤ 排水立管:立管上设置检查口,应在地(楼)面以上1.0m ,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铸铁排水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塑料排水立管宜每六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4

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⑥ 排水横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端头上,宜设清扫口。

⑦ 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端头上宜设置清扫口。

在排水管道上设置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排水横管上设清扫口,宜将清扫口设置在楼板或地坪上,且与地面相平。排水横管起点的清扫口与其端部相垂直的墙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15m 。

②排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堵头与墙面应有不小于0.4m 的距离。

通气管:伸顶通气管: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专用气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 的排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③设有器具通气管。

器具通气管: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 ,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②在通气管口周围4m 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 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③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 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④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消防给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

GB50045-95(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①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的厂房(仓库) ;

②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③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④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⑤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

2. 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

置室内消火栓。

3. ⑦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①~⑤条规

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5. ①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6. ②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

竖管应连成环状;

7. ③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

8. ④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

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9. ⑤高层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4 层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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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5 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0~40.0m 。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L/s 计算; 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⑦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⑧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⑨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①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③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

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 1.1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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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④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⑤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0m ;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0m ; ⑥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 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 6 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 4 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 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 13.0m ;其它建筑,不宜小于 7.0m ; ⑧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⑨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 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⑩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高层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①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

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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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的要求。 ②消防竖管的布置, 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 。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ⅰ、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ⅱ、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 的塔式住宅。 ③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 必须分开设置。 ④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⑤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 (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高层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m ;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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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裙房不应大于 50m ; ④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 ,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 ,当大于1.0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⑥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 65mm ,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mm ; ⑦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⑧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①公共活动用房;②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③自动扶梯底部;④可燃物品库房。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布置:喷头净空高度≤8m,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并设压力表以保证该压力。 布置间距应根据建筑火灾的危险等级和系统的喷水强度、

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宜小于2.4m 。

10

55. ①轻危险等级: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

≤2.2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20m2。

56. ②中危险Ⅰ级(客房、办公室、高层、影剧院、中小商业等

公建):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1.8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2.5m2。

57. ③中危险Ⅱ级(大型商业等公建、汽车库):正方形布置边长,喷头

与端墙的最大距离≤1.7m,每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为11.5m2。

58. 每根支管上喷头的个数:轻、中危险等级≤8只,严重危险等级≤6只。

59.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0. 空气调节

61. 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冬季18~24℃,夏季22~28℃。

62. 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

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63. 舒适性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区与室外的压力差或空气调节区相互之

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10MPa ,但不应大于50MPa 。

64. 空气调节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

区宜大于0.8,非严寒地区宜小于0.65或采用外遮阳措施。

65.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下列空气调节区宜采用

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66.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建筑层高较低的

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当空气调节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应采用风机盘管。

67.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

密关闭的阀门。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①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69. ②应低于排风口;

11

70. ③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 ,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

宜小于1m ;

71. 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72. 设有机械排风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73.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

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74. 空气调节水管的坡度对于热水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

得小于0.002。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75. 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

部位。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76.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77. ①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工艺

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人员活动区的风速有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78. ②当有吊顶可利用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与使用场所对气流

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形、方形、条缝形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79. ③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

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地板式送风。

80. ④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室

内气流分布不受影响,并满足空气调节区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81. ⑤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

1-2℃。

12

82.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

83.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当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

采用4-10m/s。

84.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85. ①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

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86. ②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

速不宜过大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密封性。

87. 暖气

88. 一般规定: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

宜采用16~24℃,浴室≥25℃,办公室≥18℃,盥洗室、厕所≥12℃。

89. 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做热媒。

90. 散热器: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9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93. 楼梯间的散热器,宜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94. 散热器宜明装,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95.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96.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 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97. 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宜

24~26℃,且≤28℃。

98. 民用建筑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

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小于0.25m/s。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

99.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楼板结构层间

应设绝热层(当使用条件允许楼板双向传热时,覆盖层与楼板结构层间可不设绝热层)。

10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

50mm ,覆盖层应设伸缩缝。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辅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13

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 101.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

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102. 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计、

压力表及除污器。必要时,应装设热量表。

103. 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

20mm 。

104. 民用建筑热水采暖系统管道中的热水,最大允许流速为1.5m/s。 105.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

均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

106. 热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

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

107.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108.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109. 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

差压或流量调节装置、除污器或过滤器等。

110. 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11. 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112. 户用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供水管上,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

器;

113. 户内采暖系统宜采用单管水平跨越式、双管水平并联式、上供下回

式等;

114.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

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14

及均匀排气的功能。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11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 。 116.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7.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应低于排风口;

118.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 ,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

于1m ;

119.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4

的矩形截面,其最大长、短边之比不应超过10。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20.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121.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22. 一般规定

123.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

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4. 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

设施:

125. ①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较多的房间;③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26.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金属风道≤20m/s;混凝土等非金

属材料风道≤15m/s。送风口的风速≤7m/s;;排烟口的风速≤10m/s。 127.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

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8. 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

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长度不超过60m 15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129.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净空高

度小于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130.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1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32. ①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③封闭避难层(间) 。

133.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

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

风口应分别设置。

135.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

余压:防烟楼梯间为40~50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为25~30Pa 。

136.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

送风口。

137. 机械排烟

138.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机械

139. 排烟设施:①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

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 的内走道;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③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 的中庭。④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0.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

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16

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为25~30Pa 。

141.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

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142.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

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43.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

区设置。

144.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

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45.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146. 通风与空气调节

14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14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的部位:防火阀的动作温

度宜为70℃。

149. ①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

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③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④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⑤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15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管道和设

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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