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

完全的坦白或公开和诚实;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无论其程度多么轻微。简言之,意指诚实和公平。合同双方均有义务披露任何影响到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信息,并且任何一方均应公平处理对方违约行为的后果,相互配合以实现合同目的,确保不滥用合同权利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定: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否则,受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关系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从具体内容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一)告知

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具体而言,一方面,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具有影响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

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应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二)保证

保证,又称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其中,明示保证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作出承诺;默示保证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我国保险法对保证没有作明文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有承诺保证的做法。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默示弃权是指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的意图,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一般而言,保险人弃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可享有抗辩权或者解约权,其作为或不作为不得

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险业健康发展。

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

作为现代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这也就此成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源头。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最大程度的诚信;绝对的、

保险法保险合同

视为弃权。

他们主要侧重对产品条款中保险责任的宣传,对免责条款则很少介绍;对保险公司,他们没有尽到如实收集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义务,人为地隐瞒标的存在的风险。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隐瞒标的的风险以及骗赔两个方面。在人寿险中常常出现欺瞒自身健康状况和病史、虚报年龄等现象。这种隐瞒标的风险的行为在财产险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机动车保险中就多次出现车主先险后保,一车多保等不诚信的现象。

还有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或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投保人夸大

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其次,应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保险诚信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二)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信的收益,诚信成本小于不诚信成本,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符合诚信的要求。由此,整个保险市场才能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保险各方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诚信形象、

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

(三)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确立诚信的职业道德,形成诚信的行业风尚。在保险机构的培训中,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白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个人发展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并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加强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四)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

2.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则在所不问。

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它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以防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从而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弃权和禁止反言有利于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人主体

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中,一方面要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就极易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造假问题。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时常出现。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甚至曾经开展专二是惜赔现象。一些保险公项打假活动。

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并未得到实质上的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险意识、

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二)保险代理人主体

作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代理人,其待遇往往直接与个人业务量挂钩。在这种利益的分配方式下,部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从事代理行为时不能很好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部分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

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资料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特别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致被保险人伤亡。

四、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

针对以上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快建设保险诚信服务体系。可从诚信制度入手,通过保险制度安排,实现对保险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部分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

(一)加强信用信息建设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的基石,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不可能建立科学的信首用体系。搞好保险业信用信息建设,先,应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状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用中介机构和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

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保监会作为政府实施监管职责的监管主体,应引导诚信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失信成本”,惟一理为主体面对高额的

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将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分散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应建立新型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同时,

的信用机制,以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将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

[2]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 上海:2005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姜华. 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 ]. 保险研究,2004(3)

[4]穆圣庭,徐亮.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 武汉大学学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 2003(3)报(社会科学版),

[5]龚锋. 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J ]. 保险研究,2005(6)

【作者简介】吴丹(1984-),男,

重庆江津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汽车运用(汽车营销及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

(责编

何田田)

(上接第108页)工作者应同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工作,对有心理问题的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工作。再次,拓展公益活动的渠道。不仅应让未成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还应让他们参加更多的其他公益活动。如街头的法制、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宣传,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等活动,以培养他们的利他思想。通过这些活动的展开,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感受到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责任感,减少自私、冲动的情绪,从而有效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最后,增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了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并能自食其力,应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搞好职业教育,使其在服刑期间获得一技之长,从而避免因无业可就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加强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在实践中,一是应发挥群众的力量,利用社区优势,对外来人员流动加强监管,加大犯罪预防的广度和力度,从根

本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从政策和制度上着手,逐步改变现有的本地与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利不平等对待的现象,这需要法院、检察院同社区矫正机构的密切衔接与配合。比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应与社区矫正工作组保持定期联系,了解服刑人员的表现,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法院职权,给予相应的奖惩,以增强矫正效果,预防重新犯罪。法院判决后的执行仍然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范围,判决与惩罚不是目的,犯罪人的改造与复归才是最终目标,这离不开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因此,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过程中设立跟踪考核评估制度等。调查、

总之,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中服刑,使其在家庭和司法程序的保护下,得到更好的社会化教育,加速其社会化的进程,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鸿巍,韦林欣. 美国少年权利保护理论之研究[J ].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姚建龙. 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生出版社,2003

[3]林小培. 行刑社会化. 未成年犯社区娇正的实践与思考[J ]. 青少年犯罪问2004(3)题,

[4]杜文俊,安文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J ]. 少年刑法,2007(2)

【作者简介】张建明(1962-),男,

河北沧州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代院长,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社区矫正、犯罪学;吴艳华(1965-),

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张

慧(1982-),女,河北保定人,河北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社区矫正。

(责编

何田田)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

完全的坦白或公开和诚实;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无论其程度多么轻微。简言之,意指诚实和公平。合同双方均有义务披露任何影响到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信息,并且任何一方均应公平处理对方违约行为的后果,相互配合以实现合同目的,确保不滥用合同权利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定: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否则,受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关系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从具体内容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一)告知

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具体而言,一方面,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具有影响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

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应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二)保证

保证,又称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其中,明示保证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作出承诺;默示保证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我国保险法对保证没有作明文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有承诺保证的做法。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默示弃权是指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的意图,但从其言语或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一般而言,保险人弃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可享有抗辩权或者解约权,其作为或不作为不得

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险业健康发展。

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

作为现代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这也就此成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源头。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最大程度的诚信;绝对的、

保险法保险合同

视为弃权。

他们主要侧重对产品条款中保险责任的宣传,对免责条款则很少介绍;对保险公司,他们没有尽到如实收集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义务,人为地隐瞒标的存在的风险。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隐瞒标的的风险以及骗赔两个方面。在人寿险中常常出现欺瞒自身健康状况和病史、虚报年龄等现象。这种隐瞒标的风险的行为在财产险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机动车保险中就多次出现车主先险后保,一车多保等不诚信的现象。

还有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该以什么条件承保或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投保人夸大

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其次,应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保险诚信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二)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信的收益,诚信成本小于不诚信成本,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符合诚信的要求。由此,整个保险市场才能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保险各方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诚信形象、

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

(三)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确立诚信的职业道德,形成诚信的行业风尚。在保险机构的培训中,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白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个人发展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并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加强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四)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

2.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则在所不问。

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它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以防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从而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弃权和禁止反言有利于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人主体

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中,一方面要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就极易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造假问题。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时常出现。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甚至曾经开展专二是惜赔现象。一些保险公项打假活动。

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并未得到实质上的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险意识、

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二)保险代理人主体

作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代理人,其待遇往往直接与个人业务量挂钩。在这种利益的分配方式下,部分保险代理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从事代理行为时不能很好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部分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

保险损失,歪曲事故原因,不择手段伪造损失财产有关资料和其他根据,骗取保险金,特别是人身保险中,少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甚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致被保险人伤亡。

四、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

针对以上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快建设保险诚信服务体系。可从诚信制度入手,通过保险制度安排,实现对保险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部分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

(一)加强信用信息建设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的基石,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不可能建立科学的信首用体系。搞好保险业信用信息建设,先,应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状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用中介机构和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

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保监会作为政府实施监管职责的监管主体,应引导诚信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失信成本”,惟一理为主体面对高额的

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将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分散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应建立新型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同时,

的信用机制,以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将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

[2]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 上海:2005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姜华. 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 ]. 保险研究,2004(3)

[4]穆圣庭,徐亮.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 武汉大学学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 2003(3)报(社会科学版),

[5]龚锋. 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J ]. 保险研究,2005(6)

【作者简介】吴丹(1984-),男,

重庆江津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汽车运用(汽车营销及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

(责编

何田田)

(上接第108页)工作者应同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工作,对有心理问题的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工作。再次,拓展公益活动的渠道。不仅应让未成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还应让他们参加更多的其他公益活动。如街头的法制、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宣传,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等活动,以培养他们的利他思想。通过这些活动的展开,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感受到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责任感,减少自私、冲动的情绪,从而有效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最后,增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了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并能自食其力,应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搞好职业教育,使其在服刑期间获得一技之长,从而避免因无业可就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加强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在实践中,一是应发挥群众的力量,利用社区优势,对外来人员流动加强监管,加大犯罪预防的广度和力度,从根

本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从政策和制度上着手,逐步改变现有的本地与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利不平等对待的现象,这需要法院、检察院同社区矫正机构的密切衔接与配合。比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应与社区矫正工作组保持定期联系,了解服刑人员的表现,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法院职权,给予相应的奖惩,以增强矫正效果,预防重新犯罪。法院判决后的执行仍然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范围,判决与惩罚不是目的,犯罪人的改造与复归才是最终目标,这离不开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因此,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过程中设立跟踪考核评估制度等。调查、

总之,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中服刑,使其在家庭和司法程序的保护下,得到更好的社会化教育,加速其社会化的进程,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鸿巍,韦林欣. 美国少年权利保护理论之研究[J ].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姚建龙. 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生出版社,2003

[3]林小培. 行刑社会化. 未成年犯社区娇正的实践与思考[J ]. 青少年犯罪问2004(3)题,

[4]杜文俊,安文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J ]. 少年刑法,2007(2)

【作者简介】张建明(1962-),男,

河北沧州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代院长,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社区矫正、犯罪学;吴艳华(1965-),

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张

慧(1982-),女,河北保定人,河北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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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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