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改 姓 名 申 請 書【範例】
當 事 人 原 姓 姓 用 名 名 林美人 林美女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Q 2 2 2 2 2 2 2 2 2 嘉義縣六腳鄉 正義 擬改用
中華民國 97 年 5
v 出生 □民國 60 日期 □民前
月 13 日
日 日
年 1 月 1 年 月
村 88
鄰
路 888
號
姓名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者,得申請改姓: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更 改 原 因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四、其他依法改姓者。 姓名條例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v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姓名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者,應更改姓名者。
上開改名當事人欲用之姓名並未與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願負 一切法律責任,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當事人及申請人均同意戶政事務所撤 銷改名登記,絕無異議。 簽章:林美人印 ( □ 申 請 人
( 簽 章 )
) Q 2 2 2 2 2 2 2 2 2
與當事人 之關係 v □本人 當事人之 □父母 □法定代理人
林美人印 □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號
意 見 審 查
:
受
查核情形: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
理 人 員 員 人
承 辦 任
主
意
更 改 姓 名 申 請 書【範例】
當 事 人 原 姓 姓 用 名 名 林美人 林美女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Q 2 2 2 2 2 2 2 2 2 嘉義縣六腳鄉 正義 擬改用
中華民國 97 年 5
v 出生 □民國 60 日期 □民前
月 13 日
日 日
年 1 月 1 年 月
村 88
鄰
路 888
號
姓名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者,得申請改姓: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更 改 原 因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四、其他依法改姓者。 姓名條例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v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姓名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者,應更改姓名者。
上開改名當事人欲用之姓名並未與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之情形,特此具結,如有不實,願負 一切法律責任,事後如經查使用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同姓名,當事人及申請人均同意戶政事務所撤 銷改名登記,絕無異議。 簽章:林美人印 ( □ 申 請 人
( 簽 章 )
) Q 2 2 2 2 2 2 2 2 2
與當事人 之關係 v □本人 當事人之 □父母 □法定代理人
林美人印 □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號
意 見 審 查
:
受
查核情形: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
理 人 員 員 人
承 辦 任
主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