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某村男青年张光洪(1974年出生) 与本村妇女青年钱洁(1975年6月出生) 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登记时,张光洪隐瞒了真实年龄,谎称是1972年出生。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最后发展到双方分居。1998年5月,钱洁向张光洪提出离婚,张光洪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1998年6月,钱洁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予其与张光洪离婚。

[法律分析]

县法院依据《婚姻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中规定:“(1)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在1953贯彻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 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本案中,张光洪在与钱洁登记结婚时尚未达法定婚龄,其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婚姻亦属违法婚姻。然而,在1998年钱洁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因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复函》规定,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准予其离婚,是正确的。

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岁周

岁、女20周岁”的最低结婚年龄,便是考虑到上述两个因素,其目的是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和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发展。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 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但该规定与法定婚龄的规定在性质和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晚育为鼓励提倡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但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又坚持要求结婚,则应依法准许。

如前文所述,达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达到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姻,则尽管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一经发现,应定量布该婚姻无效,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对于结婚时未达法定婚,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依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可以承认其成立的婚姻,但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在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便消除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因而可以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这也是符合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以通过补正或因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某村男青年张光洪(1974年出生) 与本村妇女青年钱洁(1975年6月出生) 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登记时,张光洪隐瞒了真实年龄,谎称是1972年出生。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最后发展到双方分居。1998年5月,钱洁向张光洪提出离婚,张光洪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1998年6月,钱洁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予其与张光洪离婚。

[法律分析]

县法院依据《婚姻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中规定:“(1)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在1953贯彻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 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本案中,张光洪在与钱洁登记结婚时尚未达法定婚龄,其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婚姻亦属违法婚姻。然而,在1998年钱洁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因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复函》规定,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准予其离婚,是正确的。

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岁周

岁、女20周岁”的最低结婚年龄,便是考虑到上述两个因素,其目的是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和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发展。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 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但该规定与法定婚龄的规定在性质和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晚育为鼓励提倡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但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又坚持要求结婚,则应依法准许。

如前文所述,达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达到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姻,则尽管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一经发现,应定量布该婚姻无效,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对于结婚时未达法定婚,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依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可以承认其成立的婚姻,但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在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便消除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因而可以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这也是符合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以通过补正或因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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