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接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则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及人数等;要避免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行的监督演变成非法干涉;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督;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

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内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内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

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主权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 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接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大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则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及人数等;要避免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行的监督演变成非法干涉;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督;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

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内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内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督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

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主权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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