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欺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合同欺诈

姓名:高厚贵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合同法

指导教师:王军

20071001

摘要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弱化规制,使得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以期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有效规制有所裨益。

本文认为,合同欺诈应以“故意”为要件,因为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有意图使对方被误导而陷于错误,都有诱导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均可构成欺诈。欺诈不应要求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应要求有损害的结果,只要欺诈人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欺诈通常是积极的,消极的行为一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时仍保持沉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欺诈。

构成合同欺诈的故意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三人的欺诈具有同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同样的结果,并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第三人的主观方面,同合同当事人为欺诈时的要求不同,第三人的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欺诈。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合同相对方可撤销合且不需承担责任。

构成合同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且通常是关于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意图,一般也不构成欺诈,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承诺构成欺诈;关于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一个法律专业人员对门外汉所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可构成欺诈,另外,对外国法律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可构成欺诈;吹嘘、夸张虽与实际有出入,但通常不构成欺诈,只有在涉及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不必重要,但应该是清晰的。

合同当事人基于对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订立合同时,合同欺诈成立。即当事人依赖虚假陈述而订立合同,欺诈人才需承担欺诈责任;反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依赖该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者无需承担欺诈责任。关键词: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故意,合同欺诈的陈述

Researchoncontractfraud

ABSTRACT

{CohOr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weakentheregulationofcontractfraud,andthebehaviorofcontractfraudsarepayedcloseattentiont0bymanypeople.Busedonvariousmaterialsandcarefulanalysis,Alegislativeproposaloftheapplicationofthissysteminchinaismade.

Thewriterbelievedthat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contractfraudshouldbe

signintent,becausetheintentionofbehavioreristoputtheotherpartyintomisunderstanding

contract.The

otherand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frauddon’tneedtheintentionandresulttodamagetheparty,justneedthefraudershastheintentiontotempttheotherpartytosignthecontract.Thebehavioroffraudingmustbeactive,passivebehavior_silencedon'tconstitutefraud.Butinspecialcondition,Interestedpartyhasthedutytoinformingbutconcealthefactofthecontractconstitutefrauds.

The

result

partyasbehaviorerofcontractfraudsmaybethethirdparty,thethirdpary’Sfraudhasthesametheinterestedparty’Sdifferentfromthefraud,andSuitthesameregulation.Butparty’S,thethirdparty’S

canisinterestedsubjectiveaspectofthirdintentandfaultallconstitutefrauds.TIIefraudbehaviordonebythethirdparty

inthesituationthatthethirdpartyknowsornotcancelbytheotherpartyincontract。butshouldknowthethirdhadenforeedthebehavioroffrauding,theotherpartyincontracthastherightofcancelingcontract.

Thestatementconstitutecontractfraudsshouldbethestatementoffact,andalwaysthefactaboutthepastandnow,Viewdon’tconstitutefraud;Theintantionaboutfuturedon’tconstitute丘audalso.butconcealtheintentiondeliberatelyaboutfuturemayconstitutefraud,thepromise曲outfutureconstitutefraud;Thestatementaboutlawdon’tconstitutefraud,Butalawworker’Sstatementtolaymanaboutlawconstitutefraud,thestatementaboutlawinforeign

statementaboutfact,andcancountryistheconstitutefraud,boustmentandhyperboleisdifferentfromthefact,butdon’tconstitutefraud,andconstitutefraudwhenitrelatedtospecialfact,thestatementconstitute

ThefraudiSclearbutimportant.interestedpartyincontractsignthecontractbusedontherelianceonthefalsestatement,constitute

contractsign

makingcontractfraudandshouldonbearlegalliability.whentheoninterestedpartyinthecontracthadnotbusedthereliancethefalsestatement,thepersonofwrongstatementdon’tbearlegalliability,

fraud,statementofcontractfraudKeyWords:contractfraud,theintentionofcontract

II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c易厣蔓J矗哆年7口月罗口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

导师签名:一囫毋矽7年/o月岁。日f,月1。日幽年/

第1章引言

规制合同欺诈的制度是各国民事欺诈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意思自治的行为,各国法律都予以禁止,并为当事人设计了救济途径。但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关于合同欺诈的原理、原则和规则都有诸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有关合同欺诈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有所突破,对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作了修订,由“无效”变为“变更或撤销”(除损害国家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更加顺应现代合同法发展的理念。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仍较为原则,无论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规定,还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表述,均太抽象,对商人来说,难以把握其含义,且其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样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判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果。如此,将会给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例如,对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如果适用得不好或任意扩大,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失去作用:相反,则会助长欺诈行为。特别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诚信体系相当薄弱,合同欺诈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对合同欺诈行为加以规制,已成为刻不容缓,而其前提是,正确地把握和认定合同欺诈的尺度。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对合同欺诈加以规划的必要性:

案钠l:在美国佐治亚蚋最高法院1974年翔决的城亩遭奇公司诉加德纳案.当事人双方曾订立7一个买卖汽车的合同,卖袁交货之磊.买方发现这辆车蒈经碰撞过,因而把汽车送还给卖方.并单方解除7台固。

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措辞:“有关这笔买卖的任伺其经协议、许诺和理解都不盛得翻确认“,沈铃,该合同使甬7“asis’的措辞.郡汽车j以交付的馈物的现状为准,

买方声称.绝暴以为缝买7一辆扶未碰撞过的车。但卖方否认缝能{弋?

作过这种保证,

买方向法皖提起的是一项侵权行为2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

实的认定是:卖方曾对买方表示过这辆车从未碰撞过.扶两有意地作7不:牙寻。嘎

案铆2:退体物理学教授葵赛罗想要出售自己的美术收藏,于是邀f

个美术商Desde∞na翻其家中参观,这个美术商在奥赛罗的收藏中发现一

为很珍稀的著名画家德拯的绘画.于是向教授封探这幅面,教授说.他§f

CityDodge.1ncvGardner,232Ga766,208S.E2d794(I974J

一幅很古老的画。自己也一壹很喜欢.但是并不清楚这幅画的价值,{毙后,该美术韵决定出价1200英镑魉买这幅茴.教授铰然两意,后来,经专家鉴定并确认7这幅话为德掘的名作,美术商遂以85000英镑的价格将该茴转售。2

在上述案例l中,“卖方曾对买方表示过这辆车从未碰撞过”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卖方未作此表示,但却隐瞒了“碰撞过”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案例2中,如果美术商在购买时就知道这幅画是德加的名画,在市场上能够卖到85000英镑,其以1200英镑购得这幅画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都需要从有关合同欺诈的原理、原则和规则,按照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拟通过对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案例和理论的比较,从欺诈的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因果关系、披露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分析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2转引自姜海波:论文《台I—j欺诈法律要件初探》。2

第2章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概述

影响对合同欺诈认定的要素较多,诸如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各国有关合同欺诈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出适合我国司法的理解。

2.1《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规定

依《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欺诈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告进行了虚假陈述;(2)被告明知或确信陈述是虚假的,或者对该陈述没有足够的根据;(3)被告意图使原告相信该虚假陈述,并据此作为或不作为;(4)原告相信了该虚假陈述,并使其利益受到损失。3

2.2《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故意的动机为前提;(2)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手段”;(3)欺诈手段导致了整个合同的订立。4

2.3《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欺诈人没有诚实地行事;(2)欺诈行为;(3)欺诈是导致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5

2.4《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陈述与事实不符:(2)故意作了虚假陈述,或者,具有使被说明方发生误解的意图;(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依赖;(4)被说明方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的。6

2.5各国规定的主要分歧

不同国家对构成欺诈的要件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可归结为三个方面:(1)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诱使对方订立了合同。

各国主要的分歧有:构成欺诈的陈述的范围?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是否必须造成利益损失?欺诈行为对合同的订立是否必须起了“决定性”(“实质性”、“重要的”)作用?等等。本文将做重点讨论。

3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4沈【『q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254页。

5同J二,第255-256

6二}乏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绎济贸易大学m版礼2004年版,第170.185贞。3

第3章对合同欺诈主观因素的考察

目前,涉及对欺诈的主观因素的考察,各国的法律和学理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I.关于是否要以“故意”为要件;2.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3.欺诈是否包含消极?4.是否要求欺诈人有损害对方的企图?是否要求有损害结果?5.欺诈故意是否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

3.1关于是否要以“故意”为要件

1889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Derryv.Peek案时,对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下的定义为:

(1)表示是有意作出的;或者,(2)表意人不相信表示是真实的,或者,上述第一种情况时典型的有故意欺诈的动机的行为,而第二种情况属于放任侵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有人认为,在英国,有时疏于考虑也可能构成欺诈8,即过失也可以构成欺诈。实际上,这是对英国法的误解:在英国,狭义的欺诈仅仅指具有故意欺骗动机的情况,而因过失导致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称为“过失性的不真实表示”(negligentmisrepresentation)。此外,在英美法上,还有“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innocentmisrepresentation)。后两种表示都可能导致责

在德国和瑞士,欺诈必须是“欺骗性的”。或“故意的””,即具有诱使对方对于欺诈的构成是否要以故意为条件,我国学者的一般观点是肯定的。例如,失,则不构成欺诈,相对人可依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

笔者认为,将欺诈性误述与非欺诈性误述(过失性的或无辜的)加以区分是”《瑞士债法》第28条。

”同7,第285页。

“土车:《羹国台蚓法判例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4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7任,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订立合同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胡长清认为,对欺诈故意的判断,以须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以须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我国大陆的大多数学者也主张欺诈必须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在大多数国家,出于过失或者完全没有过在有些国家,基于过失甚至无过失而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也可能导致责任的承担。例如在美国,“故意的虚假陈述可以构成欺诈,过失的虚假陈述是否能构成欺诈取决于过失的严重程度”。“7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德)克雷斯第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9《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胡K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粱警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必要的,因为欺诈性误述会导致责任(在满足了欺诈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而非欺诈性的误述仅是可能导致责任,即,在一定的情况下导致责任。进一步说,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是区分欺诈性误述与非欺诈性误述的根本依据。具体地说,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与无过失四种。

欺诈故意的具体表现可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是指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夸大商品的性能,使对方上当;消极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使对方发生错误的认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具有“意图使相对方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并以此判断为基础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无论是积极的欺诈,还是消极的欺诈,其意图都是一致的,极力不让对方知道事实的真相,使对方陷于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2关于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

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完全掌握,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另一种是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表现为其对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或者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故意不调查真相或对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抱着放任的态度。

欺诈性的错误引导是不诚实的错误声明。如果陈述者知道其陈述是虚假的,或对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则为欺诈性误述。

声明人不诚实可如此证明:证明声明人明知其声明是假的,或者声明人自我蒙闭,或者声明人故意不调查真相……但不必证明道德上的过失:“假如人们自动作出某些声明,而他们对该声明是否属实一无所知,在民事方面,他们必须负责,犹如他们作出明知不属实的声明”即使声明人作出错误引导的动机值得赞许,他仍要负欺诈性错误引导的责任。“

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根据普通法有关欺诈的传统规则,如果一个人对于过去的或现有的实质性事实向另一人作出虚假的陈述,而陈述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就其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并企图引诱另一人信赖该陈述,并且该人因此被欺骗并因信赖该陈述被引诱,从而导致其金钱上的损失,则陈述人应为欺诈承担责任。”

需要证明陈述人知道他说的是假的,或者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在某些罗马法系国家,被欺诈的一方只有在他若得到正确的告知就根本不会签订合同的情况才可撤销合同。

证明欺诈并不总是轻而易举的,因为这需要证明陈述人知道他说的是假的,或者知道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因此,任意的陈述是具有欺诈性的。””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杜1995年版,第238贞。

“张利宾:《美国合同法》,法律m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海心・克茨:《欧洲合同注》,法律…版社2001年版,第284.285贝5

相对其他国家,德国法的规定对欺诈人更为严格。在德国,欺诈的成立并不以欺诈者具有损害相对方的动机为前提,只要欺诈者没有诚实地行事,即构成欺诈。进一步说,一方让第三人帮助他进行谈判时,要就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不管他对欺诈是否知情。”

陈述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是否影响欺诈的构成?或者说,陈述人对其陈述的事实的真假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对其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构成直接故意;“就其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自己也不相信是真的”构成间接故意。

从各国的法律、学理及案例可见,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具有“意图使相对方对事实做出错误的判断并以此判断为基础而订立合同”的故意,都有诱导对方限于错误从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只要其所作虚假陈述诱导了对方签订合同,都构成欺诈。

3.3欺诈是否包含消极的不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较早接受消极(沉默)也可能构成欺诈的观点,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于对方谈判极为重要的事实有意保持沉默。也可能负欺诈之责,但只是在他有义务提供此信息的情况下才构成。”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上,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消极欺诈问题,英国法律永远都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一种广泛的义务,英国法不接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谈判中有任何告知信息的一般义务的观念,除非一些特殊情形(具有很强信赖性的合同)例外。’

“买主自慎原则”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正义、公正和公平的考虑,法官们确立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掌握信息的一方不得隐瞒而应披露其所知的信息。

3.4欺诈是否要求欺诈人有损害对方的企图,有损害结果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构成欺诈不要求欺诈入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要求有损害结果。

欺诈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要求陈述人有损害对方的意图或知道可能有这种损害,尽管他通常如此。”

即使声明人作出错误引导的动机值得赞许,他仍要负欺诈性错误引导的责任……不必证明不实的声明是由于被告有企图得益或企图损害原告的动机而作“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同上,第287页

∞同上,第295页

21海因・克茨:《欧洲合I—J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6

的,只要声明人知道声明是不真实的,而他意图引致他人依赖这项声明而采取可能对自己有损害的行为,或者采取可能达到以下效果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引致他人依赖这项声明而采取可能对自己有损害的行为,致使受声明人实际上受损,便足以构成欺诈性错误引导。22允许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规则设计目的在于保证缔约人能够免受错误告知而作出意思表示,而不是使其免受损害。23

在英国和美国,作为一般原则,当不真实表示欺诈性的或过失的时候,被表示方有权撤销合同。当不真实表示导致被表示人的损失的时候,该方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损害目的、损害结果也不应成为欺诈的构成要素,只要欺诈人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因为,法律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保护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不是从结果来看待问题的,因此,欺诈构成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也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实际结果。”损害结果只是救济时考虑的一个因素。构成欺诈,相对方有权撤销合同;当欺诈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时,该方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3.5构成欺诈的故意是否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

合同一方的代表、代理人、助手和其他委托人实施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应由该方承担,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如果欺诈不是由合同的相对方作出,而是由第三人作出,被欺诈方能否撤销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做规定。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三人进行的欺骗并不能够使被误导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因为,合同中的另一方并未牵涉进欺诈之中,更准确地说是没有欺诈的故意,其在合同中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被欺诈一方由于合同的原因所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找实施欺诈的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具有相对性,故欺诈以当事人为之为原则。例如,法国:只有实施欺诈的人系合同~方当事人时,欺诈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27通常的规则是,对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作担保的入,不能以指出他被主债务人所欺骗而撤销合同。因受骗买了货物的人,借钱支付了货款,不能以证明卖方骗他进行买卖为由而宣告贷款合同项下的责任无效。4

但是,绝对适用这样的规则,却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从客观上说,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对于受欺诈人的意志来说可能产生与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欺诈22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间21,第285页。

24沈册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贞。

”车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26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杜2001年版,第297页。

27李水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

碍I刊26,第297页。7

行为有同样的影响,从而产生意思瑕疵。

一些例外是:(1)对方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而想从该交易中获益;(2)买卖和担保合同密切相关时。如:卖方和银行事先达成协议,卖方可以为消费者做出必要的安排,以贷款的形式为买卖提供融资,此时,即使卖方欺骗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后者也可以宣告贷款合同无效。”

法国判例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1)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受第三人的影响而为赠与行为时,合同归于无效;(2)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由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应导致合同无效。

德国学理、立法和判例在对待第三人的欺诈问题上认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三人的欺诈具有同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同样的结果,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与第三人有关联的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方面,同该合同当事人自己为欺诈时的主观要求不同,即该当事人的故意(明知)和过失(应知)均可构成欺诈,这一点与法国的态度不同。”

例如,假设主债务人用欺诈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了担保,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人的欺诈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人的欺诈时,则不能撤销担保合同。

我国的做法与德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在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公平,因为,任何从事交易的人应尽到起码的交易安全所要求的谨慎和注意。31受害人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同上,第299页。

”同27.第401页。

3’沈达圳j:《德意忐法j:的法律行为》,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出版社1992年版t第148贞-8

第4章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陈述

要构成欺诈,必须有欺诈的事实,对于积极欺诈来讲,也就是欺诈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达,这种表达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行为。但通常更多的是积极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对于陈述的事实,通常须区分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或将来的事实。

传统的条规,是只有过去或现在的事实的错误声明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关于法律、意见和意向的陈述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起作用的错误引导的问题应取决于:在那件案件中的环境,受声明人依赖声明人的陈述是否合理

4.1肯定是对方不知悉的事实

陈述的事实是对方不知道的。如果对方知道他在撒谎,却仍然订立了条款相同的合同,或者他全部知情仍然订立合同。”假如即使受声明人知道声明有误,仍会成立合同,他没有被引致订约,因此无权得到补救。假如受声明人显示他没有依赖错误引导,则错误引导不起作用,无权得到补救。此外,假如他知道声明的虚假,则无权得到补救。“

由此可见,只有受声明人不知道陈述人陈述的事实是假的,他信赖该陈述而订立了合同,陈述人的虚假陈述才构成欺诈。如果他知道陈述人的陈述是假的,仍然订立了合同,证明他并未受到误导,他完成是按照自己的调查和判断作出的决定。

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某个事实。则另一方就没有披露的义务,从而也不可能构成欺诈。

4.2虚假陈述应是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的表示才构成欺诈

对欺诈人虚假陈述的对象的限定,是界定陈述或隐瞒是否构成欺诈的重要因素,历来是各国法律界讨论的重要课题。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虚假陈述应是针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但对将来的事实预测是否构成欺诈有不同的理解。

虚假陈述是针对事实而言,如果一个人只是谈自己的见解或观点,则不构成虚假陈述。“关于欺诈的传统规则认为,虚假陈述是针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而言,北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同32,第246贝。

”张利寅:《冀田台同法》.法律i};版礼2007年版,第196页。9

而不包括对未来事件的允诺和预期。但是,根据更为现代的规则,法官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做出未来预期的人在做出预期之时自己根本就不真正地相信这种预期的真实性,则这种预期同样构成欺诈。”

当事人对自己将来的行为或者意图所做的陈述,只是要说明他将来会怎样做,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当然就谈不上构成欺诈。除非,对他未来的意图说了假话,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真正想要按照他所说的意图或计划行事,即当意图的陈述涉及对事实的陈述时,他却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并企图诱使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对将来的意图或是愿望.这不会是事实,也不会将来一定变为事实……对意图的表述是一句空话,一般不构成误述。“

声明人作关于他的意向的声明,他不会仅因为声明不兑现而负责……但陈述人必须透露意向的改变。假如陈述人声明他有某些意向,而实际上他没有这样的意向,他作了起作用的错误引导。”

当事人对自己想法的表示可以构成对事实的陈述,因为想法本身也是一种事实状态。在英国上诉法院1885年审理的一个案例中,一份为了得到国家贷款而起草的企业规划书称,该贷款将被用于修缮某些建筑物和拓展企业的业务,但实际上借款人的真实想法并不是这样。法院说,这构成了对主观心理状态的不真实表示,是一种对事实的表示,因而欺诈成立。”

对将来行为的承诺构成误述。“

因此,对将来的事实预测不构成误述,但对将来行为的承诺构成误述。4.3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

关于见解,重点要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见解可否构成错误引导?第二,如何区分事实与见解?

在英美法上,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在许多情况下,被表示人对表意人的个人见解,只应在参考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而不应产生依赖。”但这只是一般的规则,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见解也可能构成事实。

在案件Bissetv.Wilkinson(1927)A.C.17743“中,原告准备把他在新西兰的一一块地出售给被告,这块地从来没有用作饲养羊的牧场,被告也知道这一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说,他估计这块地可以容纳2000只羊没有问题。双方签订”同上,第197页。

3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邛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坤何荚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J995年版,第242页。

柏沈叫宝王军焦津洪:《国m、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I页。

”同38,第171页。

42沈叫宝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乜版丰十2002年版,第250页。

¨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台I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8页。“》

买卖合同,被告先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来被告很快发现,这块地根本养不了2000只羊。于是,被告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原告向法院起诉,追付欠款;被告反诉原告虚假陈述,请求取消合同。初审法官判断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告说那块地可以容纳2000只羊,属于对那块地的生产能力作出的诚实的意见陈述,并非对那块地的实际生产能力的事实陈述,不构成事实的误述。

声明人不会仅因为意见(见解)错了而负错误引导的责任。但是,假如声明人实际上不持有陈述的意见,则属于错误引导他人。“

但没有基础的意见也可被视为错误引导。在双方对事实同等的认识的情况下,一方跟对方说的话,有时只是表示他的意见。该意见的陈述在某角度来讲,是事实的陈述,是关于他的思想状态的,但却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实,因为是什么是没有后果的。但假如双方对事实的认识不一样,对事实的认识最深的一方陈述的意见,往往是一项重要的事实的陈述,因为他默示声明他知道某些事实来支持他的意见。”

有时,表意人所说的本身只是一种看法,但它暗示着特定的事实的存在,这样的表示也会构成产生法律后果的不真实表示。“

在案件Smithv.Land&HouseCorp.(1884)28Ch.D.747中,卖方在出售他的一间酒店时吹嘘说,“该酒店出租给弗莱克先生,他应是‘一个称心如意的租客’,一年租金400英镑,租期27年半,是一项一流的投资。”事实上,弗莱克从未按时交租,而且当时有债务未清。表面看来,“他应是‘一个称心如意的租客’”只是卖方的一个见解,但法院判是误述。法院认为只有卖方才了解他的租客,买方不了解,在双方对事实的了解程度不等时,知道得更多的一方的意见表述通常会被认为是事实的表述。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鉴别某一见解是否构成欺诈,正确区分事实与见解是关键。

在特定的案件中,一项表示是关于事实的还仅仅是见解,是一个事实问题,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事实的裁判者决定的闯题。“

综上,陈述人的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因为见解往往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不一定会成为事实。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故意撒谎,不诚实地陈述见解;对事实的认识最深的一方陈述的意见,往往是一项重要的事实的陈述。

4.4对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同上,第243页。

“同42,第25l页。

47转引白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礼2000年版,第157页。48沈叫宝T军焦津i:j1':《固际向法》,对外经济贸易人学j|;版社2002年版,第250负。

误述只能是针对事实,而不是法律。”对法律的陈述即使有错误,也不构成误述。”

法律是完全公开的资料,合同当事人双方想知悉查阅,均能做到。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向另一方讲解法律,每个人都应该自己去学习法律、理解法律,依法行事。如果一位当事人不知道法律,他应该学习和了解,也可以请教法律人士,而不能声称对方当事人对他进行了误导。

法律对每个人应该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不应该给予不懂法的人更多的保护。除非是有特殊的信托关系,如律师与他的客户就法律所作的陈述;再如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陈述,都是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在英国,对法律的陈述~般不构成虚假陈述;在美国,对法律的表示可以成为对事实的陈述,一个门外汉对律师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有理由产生依赖,即使律师是代表前者的相对方加入谈判的。51

关于外国法律的声明,毫无疑问是关于事实的声明。”因为要求人们知道外国的法律,太苛刻了,通常~般人没有义务去学习外国法律。

事实上,区分关于事实的陈述和关于法律的陈述是有难度的。英国合同法确立的一些规则,值得我们借鉴:

1.对一项文件的法律效果的陈述,比如说,一份特定的文件是否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效果,被认为是对事实的陈述:

2.对某些特殊法律权利的陈述,比如对议会私法中规定的某种私人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对其权利的内容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3.对外国法律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4.事实的陈述与法律的陈述混在一起的,可以构成虚假陈述。53

4.5清晰的陈述才构成欺诈

合同一方的陈述有时并不清晰,而是合糊的,有时甚至是故意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应该如何认定?

假如陈述的含糊的,面法庭认为声职人的阐述是对的,没有错误引导;假如陈述是含糊的,而法庭认为声明人的阐述是错的,但声明人真诚地认为声明是真实的,没有欺诈性的错误引导……只有清晰的陈述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但是,声明人不可故意地作含糊的陈述而逍遥法外。当法庭发现陈述是故意含糊的,受声明人可得援助,即使得不到赔偿,也可撤销合同。”

49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同上,第186页。

”同48,第25I页。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何宝1三:《英同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何荑欣:《香港台吲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负。2

一般规则是只有清晰的陈述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但同时为了防止欺诈者故意使用含糊的用语,掩饰其欺诈的意图,从而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律不能让故意地作含糊的陈述逍遥法外,应以欺诈论处。

4.6陈述的事实无须重要

对陈述的事实构成欺诈是否一定是“重大的”、“实质性的”或“重要的”?强调“陈述必须是重要的”,其理由是明理人在决定是否成立合同时会受陈述的影响。反对的人则认为,不影响明理人的但却导致受声明人订立合同的错误引导起作用。因此认为,声明不必是重要的,无论如何,作欺诈性的错误引导的人多半不得以声明不重要作为答辩理由。5‘错误引导不必是成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只须是诱因之一。”

美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被说明方只想撤销合同,即仅提起合同之诉,他只需证明该不正确说明或者是欺诈性的,或者是“重大的”。如果被说明方想使说明方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责任,他就要证明说明既是欺诈性的又是重大的。”可见,在美国,要追究“过失性”陈述的说明方的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责任,该虚假陈述必须是重大的,但对“欺诈性”陈述,无此要求。

在英国,即使一些陈述有错误,它也不构成误导,因为它不是“实质重要的陈述”。某一误述是否实质重要是指一个“谨慎”与“合理”的受害方应否受影响,相信它,进而订约。”

在德国,欺诈只需影响到相对方的动机,便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而不需导致被欺诈人认识上的错误。在卖方未披露货物的瑕疵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买方无须证明卖方的欺诈是构成买方错误的原因。欺诈无须成为被欺诈者订立合同的唯一原因,只要是该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判别某一虚假陈述是否是“重要的”、“重大的”,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重要的陈述往往因为它没有引致受陈述人订立合同,而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故区分重要与不重要意义不大;再则,某些陈述看似不重要,但它却导致受陈述人签订了合同(不论是唯一的诱因还是诱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陈述就是重要的。

4.7陈述的内容是否必须与实际绝对一致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人在经商时,经常会用一些吹嘘、夸张的手法,以吸引人们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关注,以利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特别是在许多广告宣传中,比如,有一化妆品的广告词“今年二十,明年十八”。

”同上,第244页。

”同上,第246页。

57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58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的沈四宝。r军焦津j_!乇:《国际商法》,对外并济贸易大学i{: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f3

无论是英美法,还是法国法,都认为吹嘘、夸张通常不构成欺诈。

因为卖方在夸耀其货品时对方会表现得半信半疑,如果买方愿意让自己被理智的人不会相信一个字的吹嘘夸耀所误导,不能认为存在欺诈。然而,如果卖方对事实做出了特别的声明使买方受误导,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即使他自己能够很容易地发现真相而被认为有过错。”

有时候,广告宣传中不仅包含了空洞的商业吹嘘,而且也涉及某些具体的事物或事实。广告宣传中如果涉及对事实的陈述,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区分欺诈与吹嘘的标准是:卖方的手法应否为习惯所容忍以及在特定的行业中当事人应有的期望是什么?在特定的案件中,法院在决定卖方对其产品的渲染性的描述是否构成了“担保”时,还要考虑买方的专业知识,年龄和经验等因素。62

∞海凶・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何宝乇:《英固合H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f-J59,第253负。14

第5章关于因果关系

5.1依赖虚假陈述订立了合同

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赖了对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否则虚假陈述者不需要承担欺诈责任。

如果欺诈者所说的是一种赤裸裸的谎言,应该否认欺诈成立,因为相对方没有理由对之产生信赖。换言之,相对方签约不是由于欺诈者的诱使,而是由于相对方自己的判断有误。63接受陈述者确实信赖有关误述而订立了合同,如果他知道该陈述是假的,肯定就不会签订。接受陈述者被诱导订立了一个如果他知道该事实就不会订立的合同。产生信赖,才构成起作用的误导。

错误引导必须导致受声明人成立合同。假如受声明人不知道声明的存在,他没有被误导,不能取得任何补救。“

问题的关键是接受陈述者必须认为该虚假陈述是真实的,并因依赖该陈述而订立了合同;如果他不知道陈述者作出了该陈述,或虽知道该陈述却不相信其真实性,或不管怎样也不会重视该陈述,则他即使在衡平法下也没有救济。“

欺诈的诉因由以下三种因素构成:(1)被告对事实做了虚假的说明;(2)原告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3)此种虚假陈述使原告蒙受了损害。”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依赖陈述的合理性,即英美法系的“合理依赖原则”。英美法系的法镎或判例通常要求“发生信赖有合理理由”,主要目的在于考察主张被欺诈的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真的发生了欺诈。大陆法系都不要求考虑被欺诈的人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没有这一虚假陈述,可以合理地推断,对方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隐瞒了一项事实,如果对方知道这一事实,可以合理地推断,对方就不会订立合同了。

5.2未被依赖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有一种情况,即使一方当事人作出了虚假陈述,但是,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依赖这一陈述,而是根据自己的调查和判断作出决定,则该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错误引导必须导致受声明人成立合同。假如受声明人不知道声明的存在,他没有被误导,不能取得任何补救。假如即使受声明人知道声明有误,仍会成立合同,他没有被引致订约,因此无权得到补救。假如受声明人显示他没有依赖错误6’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fH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64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杜1995年版。第245页。

65【英】约翰・史密斯著,张昕译:《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晒l:军:《荚田合旧法判例计选D,中国政法人学H{版}I2003年版.第111贝。15

引导,则错误引导不起作用,无权得到补救。此外,假如他知道声明的虚假,则无权得到补救。”只有在欺诈诱使人订立了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他知道对方在说谎,却仍然订立了条款相同的合同,或者他全部知情仍然订立合同,就不可撤销合同。”

如果受害方完全知道误述,则谈不上有任何依赖,误述也谈不上诱导了合约

如果被欺诈人想得到法律的救济而主张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就必须证明:对方的欺诈使他产生了信赖,该信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当事人没有必要说明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假如不知情的一方至少在部分上信赖了虚假陈述,他就有权撤销合同。”

5.3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诱因之一

当事人没有必要说明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假如不知情的一方至

少在部分上信赖了虚假陈述,他就有权撤销合同。”

在德国,欺诈只需影响到相对方的动机,便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而不

需导致被欺诈人认识上的错误。在卖方未披露货物的瑕疵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买方无须证明卖方的欺诈是构成买方错误的原因。欺诈无须成为被欺诈者订立合同的唯一原因,只要是该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

法律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保护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不是从结果来看

待问题的,因此,欺诈构成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也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实际结果。”

67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郁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竹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70【英】P・S・阿迪哑:《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7。沈四宝于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72问69,第402负。

第6章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探讨

由于一方未披露某个特定的事实,另一方被诱导订立了一个如果他知道该事

实就不会订立的合同,例如案例2,如果美术商在购买时就知道这幅画是德加的

名画,在市场上能够卖到85000英镑,但是他故意隐瞒了该情况,而以1200英

镑购得这幅画,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6.1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

英国强调“买主自慎原则”。“买主自慎原则”要求买方必须谨慎行事,评估

他所购物品的价值和适用性,如果买方没有合理谨慎地行事,该原则禁止买方请

求获得衡平法上撤销合同的救济。”

“不要期望正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将他所知道的一切都告诉对方当事人,

即使他知道对方当事人缺乏交易中的某些方面的知识”“

如果受到虚假陈述的一方完全有办法自己获取信息,该信息不是唯一由另一

方所掌握,那么该方不得随后抱怨他受到虚假陈述的引诱。如果买方有手段和资

源获得信息,法律不应过分要求卖方进行披露,并承担欺诈责任,进而将更多的

负担强加到卖方身上。”

在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自己去收集信息,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信息上的

优势进行交易,而不必向另~方主动披露信息。信息也是一种财产,法律不会强

迫交易一方与另一方分享起信息财产。假如法律要求卖方有义务主动披露过多的

信息,便会不恰当地增加卖方的交易成本,而鼓励买方懒惰,以坐收渔利。

法国法官认为“不说话就不存在欺诈”。

在德国,法律一般不能强迫当事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法律一般不能

强迫当事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负有将有关

信息告只知另一方的一般义务”。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理论,在判断什么是不法行为时,法律不应当要

求人们披露只有圣徒才会披露的事情。

法律不应当将所有故意不披露重要事实的行为都认定为不法。如果某“重要”

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会感兴趣的事实,或者是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的事实,那

么要求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就会不当地阻碍商业活动。法律不应该要求双方当事浪

费时间来披露他们知道的一切。它甚至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披露对方可能想知道的

每一事实。

6.2在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沉默构成欺诈

7’]三军戴萍:《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I:2006年版,第159页。

74亨利・马瑟著戴盂勇,贾林娟译:《合同法与道德》,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75张利宾:£戈圆台同法》,法律{|{版fl2007年版,第2lo呱。

“买主自慎原则”的例外。买主自慎并不是一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通法原

则,无论是根据成文法还是衡平法,并不是所有的不披露行为都可以免受法律干涉。7。i.

“买主自慎原则”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正义、

公正和公平的考虑,法官们确立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掌握信息的一方不得隐瞒而应披露其所知的信息。

买卖合同一方在什么情形下有义务披露他所知道的信息?也即有说明义

务?说明义务如果适用得不好或任意扩大,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失去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特定条件下沉默才构成欺诈。

德国学者霍恩:“欺诈可以是某种积极行为的结果,也可以是某种不作为的

结果。换言之,提示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都构成欺诈”77

隐瞒既可以是一种积极的掩盖真相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消极的不披露有义

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消极的不披露有关的事实并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只有积极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才构成不正确说明。”“消极的不披露有义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以“当事人有说明义务”为前提。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当事人有说明义务?

各国对“积极的掩盖真相的行为”构成欺诈无大的争议,但对“单纯的消极

的沉默能否构成欺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欺诈”有区别。

英国规定的有披露义务的情形:

(1)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的情况,法律强制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

如保险合同、股票的卖方、不动产卖方、担保合同等。

(2)原来的陈述因情况变化而变得不真实;

(3)因片面披露事实而不真实;

(4)因合同双方存在信义关系。

在法国,欺诈可以由一方的沉默构成,191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在一项

判决中说:欺诈可以由一方的沉默构成。此后的一系列判决中宣布合同的一方隐瞒构成欺诈。

(1)对于有关情况的了解,相对方有“严重困难”;

(2)一方拥有相对方没有的专业知识,而这种知识涉及到合同标的。

在德国,只要欺诈者没有诚实地行事,即可构成欺诈:

(1)买卖合同:卖方知道货物的有关情况会影响买方作出购买的决定,并

丁6工军戴萍:《美国合同法判例评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7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fj版{十2005年版,第394页。

78上车:《美网台问法》,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出版礼2004年版,第172页。18

且知道,买方没有意识到该情况的存在,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没有能力发现该情况,那么,法院就困难认为,卖方有披露这一情况的义务;

特别是在一方拥有某种专业知识而另一方没有时,法院将更可能认为卖方有

披露义务。

(2)过去的陈述变化了,有义务纠正;

(3)片面披露有利的情况,掩盖不利的情况。

在美国,不正确的说明可以由“隐瞒”构成,隐瞒既可以是一种积极的掩盖

真相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消极的不披露有义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例外是:

(1)证券交易领域;

(2)买方是消费者,则卖方在许多情况下有披露义务;

(3)默示担保义务(货物所有权、货物品质等):

(4)信托关系或信任关系;

(5)原先的陈述发生了变化;

(6)依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在香港,有多种情形当事人存在披露义务:

(1)因惯例而需披露;

(2)因合同载有不寻常的争议条款而须披露;

(3)因在标的土地上有不寻常的负荷而须披露;

(4)因狡猾的行为而须披露;

(5)因环境改变而须披露。”

对各国的披露义务可归纳为:

(1)合同的性质或惯例:

(2)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

(3)当事人的关系(信用、信任、信托);

(4)片面披露事实而不真实;

(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专业知识、买方是消费者);.

(6)默示担保条款。

确定告知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合同订立的环境、交

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综合平衡。

告知义务必须不被不合理地扩大,从通常商业的角度看,买卖双方存在冲突、

不能相互期待提供与价格有关的市场因素方面的信息。”

判别一方是否有告知的义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要

79壬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帅何美欢:《香港台同法》,北京人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李永军:《台同注》,}上律m版?i2005年版,第394页。19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一般习惯而定。”只有当说明方没有披露事实“等于没有善意行事和没有依照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标准行事”时,这种未披露行为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

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和人们

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等进行平衡。“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观点是一致的,原则上沉默不构

成欺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一方不告知对方有关情况,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即负有告知义务,若保持沉默则构成欺诈。

判别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性质、

合同订立的环境、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进行平衡。

告知义务主要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规定,如在保险法

中规定投保人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即商家有告知的义务:再如在证券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等。二是来自合同双方的约定,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将某个真实情况告诉另一方,则该方就有了告知义务。三是来自交易习惯,如对不动产买卖,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有关不动产的瑕疵。四是在上述三方面都无告知义务时,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有告知义务。如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等情况,一方就产生了告知义务。

”同上,第394页。

”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问81,第394贝。

第7章结语

7.1关于合同欺诈的主要观点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一些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

法律、案例和理论进行了分析比较,从而对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明知或应知自己的陈述是假的仍为

之,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以“故意”为要件,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有意图使对方被误导而陷于错误,都有诱导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均可构成欺诈。

欺诈通常是积极的,消极的行为一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

下,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时仍保持沉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欺诈。

欺诈不应要求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应要求有损害的结果,只要欺诈人具

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一方知道或

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此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撤销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构成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且通常是关于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见

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意图,一般也不构成欺诈,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承诺构成欺诈;关于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一个法律专业人员对1"7#b汉所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可构成欺诈,另外,对外国法律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可构成欺诈;吹嘘、夸张虽与实际有出入,但通常不构成欺诈,只有在涉及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不必重要,但应该是清晰的。

构成欺诈要求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是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但只要求虚假陈

述是订立合同的诱因之一。当事人依赖虚假陈述而订立合同,欺诈人才需承担欺诈责任;反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依赖该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者无需承担欺诈责任。

综上所说,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明

知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第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人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或在具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第三,被欺诈人因依赖欺诈人的陈述而陷于错误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7.2立法建议党中央在“十六大”确立了我国新时期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

目标。诚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制是诚信社会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同欺诈仍是我国社会构建诚信体系的一大障碍。因此,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加大对合同欺诈的规制力度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论

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规定,还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表述,均太抽象,且其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样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判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果。

因此,建议在《合同法》下一轮司法解释中,应对合同欺诈作出更为详尽的

界定。

一、应明确界定在什么情况下隐瞒构成欺诈

我国司法解释应借鉴大多数国家确立的原则,即隐瞒一般不构成欺诈,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负有告知义务),隐瞒才构成欺诈。对“告知义务”,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法律无法准确规定。但我国可采取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一些原则,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合同订立的环境、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进行平衡:同时列举一些有“告知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约定、交易习惯等情形。

二、对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陈述作出解释

借鉴国外的法律,对下列问题作出解释:构成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

述?见解、关于法律的陈述、关于将来的意图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是否重要?是否应该是清晰的?

三、对“第三人欺诈”是否可撤销合同作出解释

关于“第三人欺诈”,我国仅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而在《合

同法》未提及第三人欺诈,实践中对担保合同之外的情况怎么办?今后的《合同法》司法解释最好能作出统一的解释。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I]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2]沈四宝等,《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295页。

[3]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85页。

[4](德)克雷斯第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5](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299页。

[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7]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8]王军,‘美国含同法案例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舨,第ll卜178页。

[93何美欢,《香港合周法,,北京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238—249页。

[10]张利宾,《美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210页。

[II]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402页。

[12]沈达明,《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1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9年版,第497—500页。

[14]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一英国台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95页。

[151(英)约翰・史密斯著,张昕译,《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16](英)P.S阿狄皿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275页。

[17]亨利・马瑟著戴孟勇,贾林娟译,《合同法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18]王军戴萍,《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59页。

[19]李仁玉等著,《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美)罗伯特・^.希匀漫著邦云瑞译,‘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和批判》,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21](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著,《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2]乇利民,《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美)E・艾伦・范斯沃思著葛云松丁春艳译,《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杨立新,‘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5)特尔・梅地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扎法律出版社2000年J扳。

[26]边特尔,《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李可E虹,《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9]杜景林,《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0]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舨。

[31]李双元温世扬,‘比较合同法》,武汉大学出版杜1998年舨。

[3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3]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34]高正文.《合同法原理和操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i年版。

[35】(德)莱因哈德・齐默曼(英)西蒙・惠德克,《欧洲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法律出版社2005年

版。

C36)扬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1年版。

[38]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9]王利民,《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0]陈建民,《合同欺诈与预防》,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41]刘守豹,《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2]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3]于利民,《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4]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5]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论文类:

[1]姜海波;‘合同欺诈法律要件新探》,对外经贸大学网。[2]焦文重:《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郑州大学同。

致谢

金秋卜月,论文得已完成,内心的感激之情益于言表,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王军教授,是王教授的悉心指导,使我的论文得己顺利完成,同时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并且还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第二,要感谢戴萍老师,在资料的收集等方面,给予我的诸多帮助:最后,再一次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全体老师,是他们在两年多的时问里奔波于北京和宁波之间辛勤的劳动,使我们跨过了人生的重要一步。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

高厚贵,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江苏扬州人。

1981年7月毕业于兰州石油学校炼油机械专业,1988年7月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同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12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2003年7月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进修结业。

2004年11月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硕士。

现在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工作。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无。26

论合同欺诈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高厚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赵大利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财经问题研究2001,

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是妨害市场交易的大敌,必须依法铲除.本文以《刑法》和《合同法》的依据,分别论述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行为的现实状况及法律特征,并就如何在实践中界定这两种违法行为谈些看法.

2.学位论文 陈燕 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2009

未成年人是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而针对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又亟需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本文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

㈠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二,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三,保护善意成年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的研究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从法律规制层面着手。

㈡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此处的欺诈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掩盖其未成年的事实。在行文上,以界定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概念为起点,阐述了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先进范例以及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得出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规制方面的启示。

㈢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之界定规则、效力分析、未成年人合同欺诈带来的损害后果及补救方式四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合同法律体系;二是明示了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三是将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并就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承担提出具体建议。

3.期刊论文 苏辉.SU Hui 试论合同欺诈 -宿州师专学报2002,17(3)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但它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却越来越严重,已倍受人们的关注.国家应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的正确实施.

4.学位论文 焦文重 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 2004

该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欺诈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履行合同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民事欺诈行为.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原因、特点及分类.产生合同民事欺诈现象的原因,从社会方面来说,是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因素、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备、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从当事人方面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市场交易经验、疏忽大意、轻信别人、企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等.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民事欺诈的要件包括四点:一是欺诈人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包括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两层意义.第四部分,规制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中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

第49条规定了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5.期刊论文 肖进中 《合同法》之不安抗辩权试析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3)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发生条件、以及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6.学位论文 姜海波 合同欺诈法律要件新探 2006

合同自由受到了破坏,因此,该四要件仅为判断欺诈构成的形式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法实践、意思自由的有限性、法律的社会公共属性等方面,笔者论证了违背诚信原则系为欺诈构成的实质要件,从欺诈构成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关系分析,形式要件是欺诈构成的前提,但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还须结合欺诈构成的实质要件来进行考察,只有当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符合时该行为才能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只符合形式要件,却不符合实质要件,即欺诈行为未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即是所谓的善意欺诈,其本质是从表面看,都具有欺诈的迹象,但从实质看,均未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对于只符合欺诈构成实质要件,却不符合欺诈构成形式要件的行为,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归类为合同法中的错误、胁迫、显失公平等其他法律行为了。关于沉默欺诈,尽管违背诚信原则没有明确列在其构成要件中,但在其告知义务要件里,已将其纳入其中。由于诚信原则的抽象性,通常把它隐藏在欺诈构成的形式要件背后。

7.学位论文 郭宏 论现代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2006

诚信在罗马法时代就进入合同法之中,而现代合同法更是将之确立为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因其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契合,因此在现代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出现了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诚信交易行为,市场经济面临诚信危机;另一方面对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交易行为的影响却知之者甚少。因此,有必要以诚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为中心,对诚信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本文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形成过程以及功能的考察,提出诚信原则内含主、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三方面内容并分析归纳了诚信原则的三方面功能。对现代合同法目标价值体系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诚信原则的经济作用,证明诚信原则契合这个体系的要求,有被引入的可能性。通过分析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和诚信原则对它的纠正和补充,剖析了诚信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原因。通过论述诚信原则在合同行为各阶段对合同法的具体影响,进一步论证其重要性并对现行合同法诚信原则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8.期刊论文 王兴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法制与社会2009,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

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9.学位论文 李卫雁 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00

近年来,由于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致使三角债蔓延,合同欺诈频频发生,极大的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危机.面对这种现状,新颁布的合同法吸收和发展了两大法系一系列先进的制度和原则,有针对性的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中作者即是从履行中的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保全这几种制度出发,把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履行中的抗辩权这一部分中,作者分别介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的概念、性质、意义、构成要件及这两种权利的行使效果.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独有的制度,作者从它的起源谈起,详细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概念、特征、种类及补救措施,并将其同不安抗辩权制度加以比较,在总结二者共性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差异.合同保全制度这一部分在文中占有较大的篇幅,作者分别介绍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行使上的限制和效力,并详细的论述了这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通过研究分析,加深了对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诸项制度的理解,同时作者也发现了合同法在这方面的疏漏之处,那就是——没有引入侵害债权制度.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详细的介绍了侵害债权这一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着重要意义的制度.

10.期刊论文 边志伟.陈媛 浅议消解不安抗辩权内在矛盾的措施 -法制与社会2008,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204996.aspx

授权使用: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njsfdxtsg),授权号:b127ca8b-fe04-4bd6-944e-9e4901022fe8

下载时间:2010年12月11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合同欺诈

姓名:高厚贵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合同法

指导教师:王军

20071001

摘要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弱化规制,使得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以期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有效规制有所裨益。

本文认为,合同欺诈应以“故意”为要件,因为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有意图使对方被误导而陷于错误,都有诱导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均可构成欺诈。欺诈不应要求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应要求有损害的结果,只要欺诈人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欺诈通常是积极的,消极的行为一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时仍保持沉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欺诈。

构成合同欺诈的故意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三人的欺诈具有同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同样的结果,并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第三人的主观方面,同合同当事人为欺诈时的要求不同,第三人的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欺诈。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合同相对方可撤销合且不需承担责任。

构成合同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且通常是关于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意图,一般也不构成欺诈,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承诺构成欺诈;关于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一个法律专业人员对门外汉所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可构成欺诈,另外,对外国法律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可构成欺诈;吹嘘、夸张虽与实际有出入,但通常不构成欺诈,只有在涉及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不必重要,但应该是清晰的。

合同当事人基于对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订立合同时,合同欺诈成立。即当事人依赖虚假陈述而订立合同,欺诈人才需承担欺诈责任;反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依赖该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者无需承担欺诈责任。关键词: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故意,合同欺诈的陈述

Researchoncontractfraud

ABSTRACT

{CohOr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weakentheregulationofcontractfraud,andthebehaviorofcontractfraudsarepayedcloseattentiont0bymanypeople.Busedonvariousmaterialsandcarefulanalysis,Alegislativeproposaloftheapplicationofthissysteminchinaismade.

Thewriterbelievedthat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contractfraudshouldbe

signintent,becausetheintentionofbehavioreristoputtheotherpartyintomisunderstanding

contract.The

otherand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frauddon’tneedtheintentionandresulttodamagetheparty,justneedthefraudershastheintentiontotempttheotherpartytosignthecontract.Thebehavioroffraudingmustbeactive,passivebehavior_silencedon'tconstitutefraud.Butinspecialcondition,Interestedpartyhasthedutytoinformingbutconcealthefactofthecontractconstitutefrauds.

The

result

partyasbehaviorerofcontractfraudsmaybethethirdparty,thethirdpary’Sfraudhasthesametheinterestedparty’Sdifferentfromthefraud,andSuitthesameregulation.Butparty’S,thethirdparty’S

canisinterestedsubjectiveaspectofthirdintentandfaultallconstitutefrauds.TIIefraudbehaviordonebythethirdparty

inthesituationthatthethirdpartyknowsornotcancelbytheotherpartyincontract。butshouldknowthethirdhadenforeedthebehavioroffrauding,theotherpartyincontracthastherightofcancelingcontract.

Thestatementconstitutecontractfraudsshouldbethestatementoffact,andalwaysthefactaboutthepastandnow,Viewdon’tconstitutefraud;Theintantionaboutfuturedon’tconstitute丘audalso.butconcealtheintentiondeliberatelyaboutfuturemayconstitutefraud,thepromise曲outfutureconstitutefraud;Thestatementaboutlawdon’tconstitutefraud,Butalawworker’Sstatementtolaymanaboutlawconstitutefraud,thestatementaboutlawinforeign

statementaboutfact,andcancountryistheconstitutefraud,boustmentandhyperboleisdifferentfromthefact,butdon’tconstitutefraud,andconstitutefraudwhenitrelatedtospecialfact,thestatementconstitute

ThefraudiSclearbutimportant.interestedpartyincontractsignthecontractbusedontherelianceonthefalsestatement,constitute

contractsign

makingcontractfraudandshouldonbearlegalliability.whentheoninterestedpartyinthecontracthadnotbusedthereliancethefalsestatement,thepersonofwrongstatementdon’tbearlegalliability,

fraud,statementofcontractfraudKeyWords:contractfraud,theintentionofcontract

II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c易厣蔓J矗哆年7口月罗口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

导师签名:一囫毋矽7年/o月岁。日f,月1。日幽年/

第1章引言

规制合同欺诈的制度是各国民事欺诈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意思自治的行为,各国法律都予以禁止,并为当事人设计了救济途径。但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关于合同欺诈的原理、原则和规则都有诸多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有关合同欺诈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有所突破,对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作了修订,由“无效”变为“变更或撤销”(除损害国家利益),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更加顺应现代合同法发展的理念。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仍较为原则,无论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规定,还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表述,均太抽象,对商人来说,难以把握其含义,且其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样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判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果。如此,将会给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例如,对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如果适用得不好或任意扩大,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失去作用:相反,则会助长欺诈行为。特别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诚信体系相当薄弱,合同欺诈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对合同欺诈行为加以规制,已成为刻不容缓,而其前提是,正确地把握和认定合同欺诈的尺度。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对合同欺诈加以规划的必要性:

案钠l:在美国佐治亚蚋最高法院1974年翔决的城亩遭奇公司诉加德纳案.当事人双方曾订立7一个买卖汽车的合同,卖袁交货之磊.买方发现这辆车蒈经碰撞过,因而把汽车送还给卖方.并单方解除7台固。

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措辞:“有关这笔买卖的任伺其经协议、许诺和理解都不盛得翻确认“,沈铃,该合同使甬7“asis’的措辞.郡汽车j以交付的馈物的现状为准,

买方声称.绝暴以为缝买7一辆扶未碰撞过的车。但卖方否认缝能{弋?

作过这种保证,

买方向法皖提起的是一项侵权行为2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

实的认定是:卖方曾对买方表示过这辆车从未碰撞过.扶两有意地作7不:牙寻。嘎

案铆2:退体物理学教授葵赛罗想要出售自己的美术收藏,于是邀f

个美术商Desde∞na翻其家中参观,这个美术商在奥赛罗的收藏中发现一

为很珍稀的著名画家德拯的绘画.于是向教授封探这幅面,教授说.他§f

CityDodge.1ncvGardner,232Ga766,208S.E2d794(I974J

一幅很古老的画。自己也一壹很喜欢.但是并不清楚这幅画的价值,{毙后,该美术韵决定出价1200英镑魉买这幅茴.教授铰然两意,后来,经专家鉴定并确认7这幅话为德掘的名作,美术商遂以85000英镑的价格将该茴转售。2

在上述案例l中,“卖方曾对买方表示过这辆车从未碰撞过”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卖方未作此表示,但却隐瞒了“碰撞过”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案例2中,如果美术商在购买时就知道这幅画是德加的名画,在市场上能够卖到85000英镑,其以1200英镑购得这幅画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都需要从有关合同欺诈的原理、原则和规则,按照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拟通过对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案例和理论的比较,从欺诈的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因果关系、披露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分析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以期引起法律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合同欺诈的关注和重视,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2转引自姜海波:论文《台I—j欺诈法律要件初探》。2

第2章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概述

影响对合同欺诈认定的要素较多,诸如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各国有关合同欺诈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出适合我国司法的理解。

2.1《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规定

依《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欺诈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告进行了虚假陈述;(2)被告明知或确信陈述是虚假的,或者对该陈述没有足够的根据;(3)被告意图使原告相信该虚假陈述,并据此作为或不作为;(4)原告相信了该虚假陈述,并使其利益受到损失。3

2.2《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故意的动机为前提;(2)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手段”;(3)欺诈手段导致了整个合同的订立。4

2.3《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欺诈人没有诚实地行事;(2)欺诈行为;(3)欺诈是导致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5

2.4《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陈述与事实不符:(2)故意作了虚假陈述,或者,具有使被说明方发生误解的意图;(3)被说明人对陈述产生了依赖;(4)被说明方的依赖是有正当理由的。6

2.5各国规定的主要分歧

不同国家对构成欺诈的要件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可归结为三个方面:(1)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诱使对方订立了合同。

各国主要的分歧有:构成欺诈的陈述的范围?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是否必须造成利益损失?欺诈行为对合同的订立是否必须起了“决定性”(“实质性”、“重要的”)作用?等等。本文将做重点讨论。

3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4沈【『q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254页。

5同J二,第255-256

6二}乏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绎济贸易大学m版礼2004年版,第170.185贞。3

第3章对合同欺诈主观因素的考察

目前,涉及对欺诈的主观因素的考察,各国的法律和学理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I.关于是否要以“故意”为要件;2.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3.欺诈是否包含消极?4.是否要求欺诈人有损害对方的企图?是否要求有损害结果?5.欺诈故意是否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

3.1关于是否要以“故意”为要件

1889年,英国上议院在审理Derryv.Peek案时,对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下的定义为:

(1)表示是有意作出的;或者,(2)表意人不相信表示是真实的,或者,上述第一种情况时典型的有故意欺诈的动机的行为,而第二种情况属于放任侵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有人认为,在英国,有时疏于考虑也可能构成欺诈8,即过失也可以构成欺诈。实际上,这是对英国法的误解:在英国,狭义的欺诈仅仅指具有故意欺骗动机的情况,而因过失导致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称为“过失性的不真实表示”(negligentmisrepresentation)。此外,在英美法上,还有“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innocentmisrepresentation)。后两种表示都可能导致责

在德国和瑞士,欺诈必须是“欺骗性的”。或“故意的””,即具有诱使对方对于欺诈的构成是否要以故意为条件,我国学者的一般观点是肯定的。例如,失,则不构成欺诈,相对人可依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

笔者认为,将欺诈性误述与非欺诈性误述(过失性的或无辜的)加以区分是”《瑞士债法》第28条。

”同7,第285页。

“土车:《羹国台蚓法判例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4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7任,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欺诈。订立合同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胡长清认为,对欺诈故意的判断,以须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以须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我国大陆的大多数学者也主张欺诈必须是当事人故意为之。”在大多数国家,出于过失或者完全没有过在有些国家,基于过失甚至无过失而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也可能导致责任的承担。例如在美国,“故意的虚假陈述可以构成欺诈,过失的虚假陈述是否能构成欺诈取决于过失的严重程度”。“7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德)克雷斯第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9《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胡K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粱警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必要的,因为欺诈性误述会导致责任(在满足了欺诈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而非欺诈性的误述仅是可能导致责任,即,在一定的情况下导致责任。进一步说,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是区分欺诈性误述与非欺诈性误述的根本依据。具体地说,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与无过失四种。

欺诈故意的具体表现可分为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是指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夸大商品的性能,使对方上当;消极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使对方发生错误的认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具有“意图使相对方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并以此判断为基础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无论是积极的欺诈,还是消极的欺诈,其意图都是一致的,极力不让对方知道事实的真相,使对方陷于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2关于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

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完全掌握,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另一种是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表现为其对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或者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故意不调查真相或对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抱着放任的态度。

欺诈性的错误引导是不诚实的错误声明。如果陈述者知道其陈述是虚假的,或对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则为欺诈性误述。

声明人不诚实可如此证明:证明声明人明知其声明是假的,或者声明人自我蒙闭,或者声明人故意不调查真相……但不必证明道德上的过失:“假如人们自动作出某些声明,而他们对该声明是否属实一无所知,在民事方面,他们必须负责,犹如他们作出明知不属实的声明”即使声明人作出错误引导的动机值得赞许,他仍要负欺诈性错误引导的责任。“

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根据普通法有关欺诈的传统规则,如果一个人对于过去的或现有的实质性事实向另一人作出虚假的陈述,而陈述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就其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并企图引诱另一人信赖该陈述,并且该人因此被欺骗并因信赖该陈述被引诱,从而导致其金钱上的损失,则陈述人应为欺诈承担责任。”

需要证明陈述人知道他说的是假的,或者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在某些罗马法系国家,被欺诈的一方只有在他若得到正确的告知就根本不会签订合同的情况才可撤销合同。

证明欺诈并不总是轻而易举的,因为这需要证明陈述人知道他说的是假的,或者知道他所说的极可能不是真的。因此,任意的陈述是具有欺诈性的。””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杜1995年版,第238贞。

“张利宾:《美国合同法》,法律m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海心・克茨:《欧洲合同注》,法律…版社2001年版,第284.285贝5

相对其他国家,德国法的规定对欺诈人更为严格。在德国,欺诈的成立并不以欺诈者具有损害相对方的动机为前提,只要欺诈者没有诚实地行事,即构成欺诈。进一步说,一方让第三人帮助他进行谈判时,要就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不管他对欺诈是否知情。”

陈述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是否影响欺诈的构成?或者说,陈述人对其陈述的事实的真假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对其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构成直接故意;“就其所述不知道其是否真实,自己也不相信是真的”构成间接故意。

从各国的法律、学理及案例可见,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具有“意图使相对方对事实做出错误的判断并以此判断为基础而订立合同”的故意,都有诱导对方限于错误从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只要其所作虚假陈述诱导了对方签订合同,都构成欺诈。

3.3欺诈是否包含消极的不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较早接受消极(沉默)也可能构成欺诈的观点,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于对方谈判极为重要的事实有意保持沉默。也可能负欺诈之责,但只是在他有义务提供此信息的情况下才构成。”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上,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消极欺诈问题,英国法律永远都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一种广泛的义务,英国法不接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谈判中有任何告知信息的一般义务的观念,除非一些特殊情形(具有很强信赖性的合同)例外。’

“买主自慎原则”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正义、公正和公平的考虑,法官们确立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掌握信息的一方不得隐瞒而应披露其所知的信息。

3.4欺诈是否要求欺诈人有损害对方的企图,有损害结果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构成欺诈不要求欺诈入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要求有损害结果。

欺诈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要求陈述人有损害对方的意图或知道可能有这种损害,尽管他通常如此。”

即使声明人作出错误引导的动机值得赞许,他仍要负欺诈性错误引导的责任……不必证明不实的声明是由于被告有企图得益或企图损害原告的动机而作“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同上,第287页

∞同上,第295页

21海因・克茨:《欧洲合I—J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6

的,只要声明人知道声明是不真实的,而他意图引致他人依赖这项声明而采取可能对自己有损害的行为,或者采取可能达到以下效果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引致他人依赖这项声明而采取可能对自己有损害的行为,致使受声明人实际上受损,便足以构成欺诈性错误引导。22允许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规则设计目的在于保证缔约人能够免受错误告知而作出意思表示,而不是使其免受损害。23

在英国和美国,作为一般原则,当不真实表示欺诈性的或过失的时候,被表示方有权撤销合同。当不真实表示导致被表示人的损失的时候,该方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损害目的、损害结果也不应成为欺诈的构成要素,只要欺诈人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因为,法律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保护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不是从结果来看待问题的,因此,欺诈构成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也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实际结果。”损害结果只是救济时考虑的一个因素。构成欺诈,相对方有权撤销合同;当欺诈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时,该方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3.5构成欺诈的故意是否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

合同一方的代表、代理人、助手和其他委托人实施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应由该方承担,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如果欺诈不是由合同的相对方作出,而是由第三人作出,被欺诈方能否撤销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做规定。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三人进行的欺骗并不能够使被误导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因为,合同中的另一方并未牵涉进欺诈之中,更准确地说是没有欺诈的故意,其在合同中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被欺诈一方由于合同的原因所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找实施欺诈的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具有相对性,故欺诈以当事人为之为原则。例如,法国:只有实施欺诈的人系合同~方当事人时,欺诈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原因。27通常的规则是,对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作担保的入,不能以指出他被主债务人所欺骗而撤销合同。因受骗买了货物的人,借钱支付了货款,不能以证明卖方骗他进行买卖为由而宣告贷款合同项下的责任无效。4

但是,绝对适用这样的规则,却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为从客观上说,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对于受欺诈人的意志来说可能产生与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欺诈22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间21,第285页。

24沈册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贞。

”车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26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杜2001年版,第297页。

27李水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

碍I刊26,第297页。7

行为有同样的影响,从而产生意思瑕疵。

一些例外是:(1)对方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而想从该交易中获益;(2)买卖和担保合同密切相关时。如:卖方和银行事先达成协议,卖方可以为消费者做出必要的安排,以贷款的形式为买卖提供融资,此时,即使卖方欺骗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后者也可以宣告贷款合同无效。”

法国判例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1)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受第三人的影响而为赠与行为时,合同归于无效;(2)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由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应导致合同无效。

德国学理、立法和判例在对待第三人的欺诈问题上认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三人的欺诈具有同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同样的结果,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与第三人有关联的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方面,同该合同当事人自己为欺诈时的主观要求不同,即该当事人的故意(明知)和过失(应知)均可构成欺诈,这一点与法国的态度不同。”

例如,假设主债务人用欺诈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了担保,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人的欺诈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人的欺诈时,则不能撤销担保合同。

我国的做法与德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在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公平,因为,任何从事交易的人应尽到起码的交易安全所要求的谨慎和注意。31受害人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同上,第299页。

”同27.第401页。

3’沈达圳j:《德意忐法j:的法律行为》,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出版社1992年版t第148贞-8

第4章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陈述

要构成欺诈,必须有欺诈的事实,对于积极欺诈来讲,也就是欺诈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达,这种表达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行为。但通常更多的是积极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对于陈述的事实,通常须区分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或将来的事实。

传统的条规,是只有过去或现在的事实的错误声明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关于法律、意见和意向的陈述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起作用的错误引导的问题应取决于:在那件案件中的环境,受声明人依赖声明人的陈述是否合理

4.1肯定是对方不知悉的事实

陈述的事实是对方不知道的。如果对方知道他在撒谎,却仍然订立了条款相同的合同,或者他全部知情仍然订立合同。”假如即使受声明人知道声明有误,仍会成立合同,他没有被引致订约,因此无权得到补救。假如受声明人显示他没有依赖错误引导,则错误引导不起作用,无权得到补救。此外,假如他知道声明的虚假,则无权得到补救。“

由此可见,只有受声明人不知道陈述人陈述的事实是假的,他信赖该陈述而订立了合同,陈述人的虚假陈述才构成欺诈。如果他知道陈述人的陈述是假的,仍然订立了合同,证明他并未受到误导,他完成是按照自己的调查和判断作出的决定。

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某个事实。则另一方就没有披露的义务,从而也不可能构成欺诈。

4.2虚假陈述应是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的表示才构成欺诈

对欺诈人虚假陈述的对象的限定,是界定陈述或隐瞒是否构成欺诈的重要因素,历来是各国法律界讨论的重要课题。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虚假陈述应是针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但对将来的事实预测是否构成欺诈有不同的理解。

虚假陈述是针对事实而言,如果一个人只是谈自己的见解或观点,则不构成虚假陈述。“关于欺诈的传统规则认为,虚假陈述是针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而言,北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同32,第246贝。

”张利寅:《冀田台同法》.法律i};版礼2007年版,第196页。9

而不包括对未来事件的允诺和预期。但是,根据更为现代的规则,法官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做出未来预期的人在做出预期之时自己根本就不真正地相信这种预期的真实性,则这种预期同样构成欺诈。”

当事人对自己将来的行为或者意图所做的陈述,只是要说明他将来会怎样做,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当然就谈不上构成欺诈。除非,对他未来的意图说了假话,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真正想要按照他所说的意图或计划行事,即当意图的陈述涉及对事实的陈述时,他却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并企图诱使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对将来的意图或是愿望.这不会是事实,也不会将来一定变为事实……对意图的表述是一句空话,一般不构成误述。“

声明人作关于他的意向的声明,他不会仅因为声明不兑现而负责……但陈述人必须透露意向的改变。假如陈述人声明他有某些意向,而实际上他没有这样的意向,他作了起作用的错误引导。”

当事人对自己想法的表示可以构成对事实的陈述,因为想法本身也是一种事实状态。在英国上诉法院1885年审理的一个案例中,一份为了得到国家贷款而起草的企业规划书称,该贷款将被用于修缮某些建筑物和拓展企业的业务,但实际上借款人的真实想法并不是这样。法院说,这构成了对主观心理状态的不真实表示,是一种对事实的表示,因而欺诈成立。”

对将来行为的承诺构成误述。“

因此,对将来的事实预测不构成误述,但对将来行为的承诺构成误述。4.3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

关于见解,重点要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见解可否构成错误引导?第二,如何区分事实与见解?

在英美法上,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在许多情况下,被表示人对表意人的个人见解,只应在参考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而不应产生依赖。”但这只是一般的规则,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见解也可能构成事实。

在案件Bissetv.Wilkinson(1927)A.C.17743“中,原告准备把他在新西兰的一一块地出售给被告,这块地从来没有用作饲养羊的牧场,被告也知道这一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说,他估计这块地可以容纳2000只羊没有问题。双方签订”同上,第197页。

3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邛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坤何荚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J995年版,第242页。

柏沈叫宝王军焦津洪:《国m、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I页。

”同38,第171页。

42沈叫宝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乜版丰十2002年版,第250页。

¨转引自何宝玉:《英国台I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8页。“》

买卖合同,被告先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来被告很快发现,这块地根本养不了2000只羊。于是,被告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原告向法院起诉,追付欠款;被告反诉原告虚假陈述,请求取消合同。初审法官判断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告说那块地可以容纳2000只羊,属于对那块地的生产能力作出的诚实的意见陈述,并非对那块地的实际生产能力的事实陈述,不构成事实的误述。

声明人不会仅因为意见(见解)错了而负错误引导的责任。但是,假如声明人实际上不持有陈述的意见,则属于错误引导他人。“

但没有基础的意见也可被视为错误引导。在双方对事实同等的认识的情况下,一方跟对方说的话,有时只是表示他的意见。该意见的陈述在某角度来讲,是事实的陈述,是关于他的思想状态的,但却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实,因为是什么是没有后果的。但假如双方对事实的认识不一样,对事实的认识最深的一方陈述的意见,往往是一项重要的事实的陈述,因为他默示声明他知道某些事实来支持他的意见。”

有时,表意人所说的本身只是一种看法,但它暗示着特定的事实的存在,这样的表示也会构成产生法律后果的不真实表示。“

在案件Smithv.Land&HouseCorp.(1884)28Ch.D.747中,卖方在出售他的一间酒店时吹嘘说,“该酒店出租给弗莱克先生,他应是‘一个称心如意的租客’,一年租金400英镑,租期27年半,是一项一流的投资。”事实上,弗莱克从未按时交租,而且当时有债务未清。表面看来,“他应是‘一个称心如意的租客’”只是卖方的一个见解,但法院判是误述。法院认为只有卖方才了解他的租客,买方不了解,在双方对事实的了解程度不等时,知道得更多的一方的意见表述通常会被认为是事实的表述。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鉴别某一见解是否构成欺诈,正确区分事实与见解是关键。

在特定的案件中,一项表示是关于事实的还仅仅是见解,是一个事实问题,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事实的裁判者决定的闯题。“

综上,陈述人的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因为见解往往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不一定会成为事实。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故意撒谎,不诚实地陈述见解;对事实的认识最深的一方陈述的意见,往往是一项重要的事实的陈述。

4.4对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

“同上,第243页。

“同42,第25l页。

47转引白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礼2000年版,第157页。48沈叫宝T军焦津i:j1':《固际向法》,对外经济贸易人学j|;版社2002年版,第250负。

误述只能是针对事实,而不是法律。”对法律的陈述即使有错误,也不构成误述。”

法律是完全公开的资料,合同当事人双方想知悉查阅,均能做到。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向另一方讲解法律,每个人都应该自己去学习法律、理解法律,依法行事。如果一位当事人不知道法律,他应该学习和了解,也可以请教法律人士,而不能声称对方当事人对他进行了误导。

法律对每个人应该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不应该给予不懂法的人更多的保护。除非是有特殊的信托关系,如律师与他的客户就法律所作的陈述;再如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陈述,都是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在英国,对法律的陈述~般不构成虚假陈述;在美国,对法律的表示可以成为对事实的陈述,一个门外汉对律师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有理由产生依赖,即使律师是代表前者的相对方加入谈判的。51

关于外国法律的声明,毫无疑问是关于事实的声明。”因为要求人们知道外国的法律,太苛刻了,通常~般人没有义务去学习外国法律。

事实上,区分关于事实的陈述和关于法律的陈述是有难度的。英国合同法确立的一些规则,值得我们借鉴:

1.对一项文件的法律效果的陈述,比如说,一份特定的文件是否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效果,被认为是对事实的陈述:

2.对某些特殊法律权利的陈述,比如对议会私法中规定的某种私人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对其权利的内容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3.对外国法律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陈述;

4.事实的陈述与法律的陈述混在一起的,可以构成虚假陈述。53

4.5清晰的陈述才构成欺诈

合同一方的陈述有时并不清晰,而是合糊的,有时甚至是故意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应该如何认定?

假如陈述的含糊的,面法庭认为声职人的阐述是对的,没有错误引导;假如陈述是含糊的,而法庭认为声明人的阐述是错的,但声明人真诚地认为声明是真实的,没有欺诈性的错误引导……只有清晰的陈述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但是,声明人不可故意地作含糊的陈述而逍遥法外。当法庭发现陈述是故意含糊的,受声明人可得援助,即使得不到赔偿,也可撤销合同。”

49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同上,第186页。

”同48,第25I页。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何宝1三:《英同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何荑欣:《香港台吲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负。2

一般规则是只有清晰的陈述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但同时为了防止欺诈者故意使用含糊的用语,掩饰其欺诈的意图,从而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律不能让故意地作含糊的陈述逍遥法外,应以欺诈论处。

4.6陈述的事实无须重要

对陈述的事实构成欺诈是否一定是“重大的”、“实质性的”或“重要的”?强调“陈述必须是重要的”,其理由是明理人在决定是否成立合同时会受陈述的影响。反对的人则认为,不影响明理人的但却导致受声明人订立合同的错误引导起作用。因此认为,声明不必是重要的,无论如何,作欺诈性的错误引导的人多半不得以声明不重要作为答辩理由。5‘错误引导不必是成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只须是诱因之一。”

美国合同法规定,如果被说明方只想撤销合同,即仅提起合同之诉,他只需证明该不正确说明或者是欺诈性的,或者是“重大的”。如果被说明方想使说明方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责任,他就要证明说明既是欺诈性的又是重大的。”可见,在美国,要追究“过失性”陈述的说明方的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责任,该虚假陈述必须是重大的,但对“欺诈性”陈述,无此要求。

在英国,即使一些陈述有错误,它也不构成误导,因为它不是“实质重要的陈述”。某一误述是否实质重要是指一个“谨慎”与“合理”的受害方应否受影响,相信它,进而订约。”

在德国,欺诈只需影响到相对方的动机,便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而不需导致被欺诈人认识上的错误。在卖方未披露货物的瑕疵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买方无须证明卖方的欺诈是构成买方错误的原因。欺诈无须成为被欺诈者订立合同的唯一原因,只要是该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判别某一虚假陈述是否是“重要的”、“重大的”,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重要的陈述往往因为它没有引致受陈述人订立合同,而不构成起作用的错误引导,故区分重要与不重要意义不大;再则,某些陈述看似不重要,但它却导致受陈述人签订了合同(不论是唯一的诱因还是诱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陈述就是重要的。

4.7陈述的内容是否必须与实际绝对一致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人在经商时,经常会用一些吹嘘、夸张的手法,以吸引人们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关注,以利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特别是在许多广告宣传中,比如,有一化妆品的广告词“今年二十,明年十八”。

”同上,第244页。

”同上,第246页。

57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58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的沈四宝。r军焦津j_!乇:《国际商法》,对外并济贸易大学i{: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f3

无论是英美法,还是法国法,都认为吹嘘、夸张通常不构成欺诈。

因为卖方在夸耀其货品时对方会表现得半信半疑,如果买方愿意让自己被理智的人不会相信一个字的吹嘘夸耀所误导,不能认为存在欺诈。然而,如果卖方对事实做出了特别的声明使买方受误导,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即使他自己能够很容易地发现真相而被认为有过错。”

有时候,广告宣传中不仅包含了空洞的商业吹嘘,而且也涉及某些具体的事物或事实。广告宣传中如果涉及对事实的陈述,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区分欺诈与吹嘘的标准是:卖方的手法应否为习惯所容忍以及在特定的行业中当事人应有的期望是什么?在特定的案件中,法院在决定卖方对其产品的渲染性的描述是否构成了“担保”时,还要考虑买方的专业知识,年龄和经验等因素。62

∞海凶・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何宝乇:《英固合H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f-J59,第253负。14

第5章关于因果关系

5.1依赖虚假陈述订立了合同

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赖了对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否则虚假陈述者不需要承担欺诈责任。

如果欺诈者所说的是一种赤裸裸的谎言,应该否认欺诈成立,因为相对方没有理由对之产生信赖。换言之,相对方签约不是由于欺诈者的诱使,而是由于相对方自己的判断有误。63接受陈述者确实信赖有关误述而订立了合同,如果他知道该陈述是假的,肯定就不会签订。接受陈述者被诱导订立了一个如果他知道该事实就不会订立的合同。产生信赖,才构成起作用的误导。

错误引导必须导致受声明人成立合同。假如受声明人不知道声明的存在,他没有被误导,不能取得任何补救。“

问题的关键是接受陈述者必须认为该虚假陈述是真实的,并因依赖该陈述而订立了合同;如果他不知道陈述者作出了该陈述,或虽知道该陈述却不相信其真实性,或不管怎样也不会重视该陈述,则他即使在衡平法下也没有救济。“

欺诈的诉因由以下三种因素构成:(1)被告对事实做了虚假的说明;(2)原告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3)此种虚假陈述使原告蒙受了损害。”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依赖陈述的合理性,即英美法系的“合理依赖原则”。英美法系的法镎或判例通常要求“发生信赖有合理理由”,主要目的在于考察主张被欺诈的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真的发生了欺诈。大陆法系都不要求考虑被欺诈的人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没有这一虚假陈述,可以合理地推断,对方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隐瞒了一项事实,如果对方知道这一事实,可以合理地推断,对方就不会订立合同了。

5.2未被依赖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有一种情况,即使一方当事人作出了虚假陈述,但是,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依赖这一陈述,而是根据自己的调查和判断作出决定,则该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错误引导必须导致受声明人成立合同。假如受声明人不知道声明的存在,他没有被误导,不能取得任何补救。假如即使受声明人知道声明有误,仍会成立合同,他没有被引致订约,因此无权得到补救。假如受声明人显示他没有依赖错误6’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fH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64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杜1995年版。第245页。

65【英】约翰・史密斯著,张昕译:《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晒l:军:《荚田合旧法判例计选D,中国政法人学H{版}I2003年版.第111贝。15

引导,则错误引导不起作用,无权得到补救。此外,假如他知道声明的虚假,则无权得到补救。”只有在欺诈诱使人订立了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他知道对方在说谎,却仍然订立了条款相同的合同,或者他全部知情仍然订立合同,就不可撤销合同。”

如果受害方完全知道误述,则谈不上有任何依赖,误述也谈不上诱导了合约

如果被欺诈人想得到法律的救济而主张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就必须证明:对方的欺诈使他产生了信赖,该信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当事人没有必要说明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假如不知情的一方至少在部分上信赖了虚假陈述,他就有权撤销合同。”

5.3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诱因之一

当事人没有必要说明错误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唯一诱因,假如不知情的一方至

少在部分上信赖了虚假陈述,他就有权撤销合同。”

在德国,欺诈只需影响到相对方的动机,便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而不

需导致被欺诈人认识上的错误。在卖方未披露货物的瑕疵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买方无须证明卖方的欺诈是构成买方错误的原因。欺诈无须成为被欺诈者订立合同的唯一原因,只要是该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之一。”

法律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保护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不是从结果来看

待问题的,因此,欺诈构成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也不需要有损害他人的实际结果。”

67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郁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竹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70【英】P・S・阿迪哑:《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7。沈四宝于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72问69,第402负。

第6章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探讨

由于一方未披露某个特定的事实,另一方被诱导订立了一个如果他知道该事

实就不会订立的合同,例如案例2,如果美术商在购买时就知道这幅画是德加的

名画,在市场上能够卖到85000英镑,但是他故意隐瞒了该情况,而以1200英

镑购得这幅画,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6.1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

英国强调“买主自慎原则”。“买主自慎原则”要求买方必须谨慎行事,评估

他所购物品的价值和适用性,如果买方没有合理谨慎地行事,该原则禁止买方请

求获得衡平法上撤销合同的救济。”

“不要期望正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将他所知道的一切都告诉对方当事人,

即使他知道对方当事人缺乏交易中的某些方面的知识”“

如果受到虚假陈述的一方完全有办法自己获取信息,该信息不是唯一由另一

方所掌握,那么该方不得随后抱怨他受到虚假陈述的引诱。如果买方有手段和资

源获得信息,法律不应过分要求卖方进行披露,并承担欺诈责任,进而将更多的

负担强加到卖方身上。”

在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自己去收集信息,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信息上的

优势进行交易,而不必向另~方主动披露信息。信息也是一种财产,法律不会强

迫交易一方与另一方分享起信息财产。假如法律要求卖方有义务主动披露过多的

信息,便会不恰当地增加卖方的交易成本,而鼓励买方懒惰,以坐收渔利。

法国法官认为“不说话就不存在欺诈”。

在德国,法律一般不能强迫当事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法律一般不能

强迫当事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负有将有关

信息告只知另一方的一般义务”。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理论,在判断什么是不法行为时,法律不应当要

求人们披露只有圣徒才会披露的事情。

法律不应当将所有故意不披露重要事实的行为都认定为不法。如果某“重要”

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会感兴趣的事实,或者是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的事实,那

么要求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就会不当地阻碍商业活动。法律不应该要求双方当事浪

费时间来披露他们知道的一切。它甚至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披露对方可能想知道的

每一事实。

6.2在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沉默构成欺诈

7’]三军戴萍:《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I:2006年版,第159页。

74亨利・马瑟著戴盂勇,贾林娟译:《合同法与道德》,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75张利宾:£戈圆台同法》,法律{|{版fl2007年版,第2lo呱。

“买主自慎原则”的例外。买主自慎并不是一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通法原

则,无论是根据成文法还是衡平法,并不是所有的不披露行为都可以免受法律干涉。7。i.

“买主自慎原则”发展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正义、

公正和公平的考虑,法官们确立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掌握信息的一方不得隐瞒而应披露其所知的信息。

买卖合同一方在什么情形下有义务披露他所知道的信息?也即有说明义

务?说明义务如果适用得不好或任意扩大,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失去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特定条件下沉默才构成欺诈。

德国学者霍恩:“欺诈可以是某种积极行为的结果,也可以是某种不作为的

结果。换言之,提示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都构成欺诈”77

隐瞒既可以是一种积极的掩盖真相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消极的不披露有义

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消极的不披露有关的事实并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只有积极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才构成不正确说明。”“消极的不披露有义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以“当事人有说明义务”为前提。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当事人有说明义务?

各国对“积极的掩盖真相的行为”构成欺诈无大的争议,但对“单纯的消极

的沉默能否构成欺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欺诈”有区别。

英国规定的有披露义务的情形:

(1)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的情况,法律强制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

如保险合同、股票的卖方、不动产卖方、担保合同等。

(2)原来的陈述因情况变化而变得不真实;

(3)因片面披露事实而不真实;

(4)因合同双方存在信义关系。

在法国,欺诈可以由一方的沉默构成,191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在一项

判决中说:欺诈可以由一方的沉默构成。此后的一系列判决中宣布合同的一方隐瞒构成欺诈。

(1)对于有关情况的了解,相对方有“严重困难”;

(2)一方拥有相对方没有的专业知识,而这种知识涉及到合同标的。

在德国,只要欺诈者没有诚实地行事,即可构成欺诈:

(1)买卖合同:卖方知道货物的有关情况会影响买方作出购买的决定,并

丁6工军戴萍:《美国合同法判例评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7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fj版{十2005年版,第394页。

78上车:《美网台问法》,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出版礼2004年版,第172页。18

且知道,买方没有意识到该情况的存在,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没有能力发现该情况,那么,法院就困难认为,卖方有披露这一情况的义务;

特别是在一方拥有某种专业知识而另一方没有时,法院将更可能认为卖方有

披露义务。

(2)过去的陈述变化了,有义务纠正;

(3)片面披露有利的情况,掩盖不利的情况。

在美国,不正确的说明可以由“隐瞒”构成,隐瞒既可以是一种积极的掩盖

真相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消极的不披露有义务披露的事实的行为”,例外是:

(1)证券交易领域;

(2)买方是消费者,则卖方在许多情况下有披露义务;

(3)默示担保义务(货物所有权、货物品质等):

(4)信托关系或信任关系;

(5)原先的陈述发生了变化;

(6)依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在香港,有多种情形当事人存在披露义务:

(1)因惯例而需披露;

(2)因合同载有不寻常的争议条款而须披露;

(3)因在标的土地上有不寻常的负荷而须披露;

(4)因狡猾的行为而须披露;

(5)因环境改变而须披露。”

对各国的披露义务可归纳为:

(1)合同的性质或惯例:

(2)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

(3)当事人的关系(信用、信任、信托);

(4)片面披露事实而不真实;

(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专业知识、买方是消费者);.

(6)默示担保条款。

确定告知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合同订立的环境、交

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综合平衡。

告知义务必须不被不合理地扩大,从通常商业的角度看,买卖双方存在冲突、

不能相互期待提供与价格有关的市场因素方面的信息。”

判别一方是否有告知的义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要

79壬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帅何美欢:《香港台同法》,北京人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李永军:《台同注》,}上律m版?i2005年版,第394页。19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一般习惯而定。”只有当说明方没有披露事实“等于没有善意行事和没有依照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标准行事”时,这种未披露行为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

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和人们

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等进行平衡。“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观点是一致的,原则上沉默不构

成欺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一方不告知对方有关情况,有违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即负有告知义务,若保持沉默则构成欺诈。

判别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性质、

合同订立的环境、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进行平衡。

告知义务主要来源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规定,如在保险法

中规定投保人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即商家有告知的义务:再如在证券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等。二是来自合同双方的约定,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必须将某个真实情况告诉另一方,则该方就有了告知义务。三是来自交易习惯,如对不动产买卖,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有关不动产的瑕疵。四是在上述三方面都无告知义务时,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有告知义务。如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等情况,一方就产生了告知义务。

”同上,第394页。

”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问81,第394贝。

第7章结语

7.1关于合同欺诈的主要观点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一些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

法律、案例和理论进行了分析比较,从而对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明知或应知自己的陈述是假的仍为

之,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以“故意”为要件,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有意图使对方被误导而陷于错误,都有诱导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均可构成欺诈。

欺诈通常是积极的,消极的行为一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

下,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时仍保持沉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欺诈。

欺诈不应要求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应要求有损害的结果,只要欺诈人具

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一方知道或

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此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撤销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构成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且通常是关于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见

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意图,一般也不构成欺诈,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承诺构成欺诈;关于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一个法律专业人员对1"7#b汉所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可构成欺诈,另外,对外国法律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可构成欺诈;吹嘘、夸张虽与实际有出入,但通常不构成欺诈,只有在涉及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不必重要,但应该是清晰的。

构成欺诈要求当事人的欺诈行为是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原因,但只要求虚假陈

述是订立合同的诱因之一。当事人依赖虚假陈述而订立合同,欺诈人才需承担欺诈责任;反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依赖该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者无需承担欺诈责任。

综上所说,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明

知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第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人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或在具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第三,被欺诈人因依赖欺诈人的陈述而陷于错误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7.2立法建议党中央在“十六大”确立了我国新时期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

目标。诚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制是诚信社会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同欺诈仍是我国社会构建诚信体系的一大障碍。因此,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加大对合同欺诈的规制力度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论

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规定,还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表述,均太抽象,且其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样的案情由不同法院判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果。

因此,建议在《合同法》下一轮司法解释中,应对合同欺诈作出更为详尽的

界定。

一、应明确界定在什么情况下隐瞒构成欺诈

我国司法解释应借鉴大多数国家确立的原则,即隐瞒一般不构成欺诈,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负有告知义务),隐瞒才构成欺诈。对“告知义务”,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法律无法准确规定。但我国可采取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一些原则,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合同订立的环境、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交易观念、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位和关系等进行平衡:同时列举一些有“告知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约定、交易习惯等情形。

二、对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陈述作出解释

借鉴国外的法律,对下列问题作出解释:构成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

述?见解、关于法律的陈述、关于将来的意图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是否重要?是否应该是清晰的?

三、对“第三人欺诈”是否可撤销合同作出解释

关于“第三人欺诈”,我国仅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而在《合

同法》未提及第三人欺诈,实践中对担保合同之外的情况怎么办?今后的《合同法》司法解释最好能作出统一的解释。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I]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2]沈四宝等,《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295页。

[3]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85页。

[4](德)克雷斯第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5](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译,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299页。

[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7]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8]王军,‘美国含同法案例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舨,第ll卜178页。

[93何美欢,《香港合周法,,北京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238—249页。

[10]张利宾,《美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210页。

[II]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402页。

[12]沈达明,《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1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9年版,第497—500页。

[14]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一英国台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95页。

[151(英)约翰・史密斯著,张昕译,《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16](英)P.S阿狄皿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275页。

[17]亨利・马瑟著戴孟勇,贾林娟译,《合同法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18]王军戴萍,《美国合同法案例评选》(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59页。

[19]李仁玉等著,《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美)罗伯特・^.希匀漫著邦云瑞译,‘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和批判》,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21](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著,《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2]乇利民,《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美)E・艾伦・范斯沃思著葛云松丁春艳译,《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杨立新,‘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5)特尔・梅地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扎法律出版社2000年J扳。

[26]边特尔,《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李可E虹,《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9]杜景林,《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0]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舨。

[31]李双元温世扬,‘比较合同法》,武汉大学出版杜1998年舨。

[3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3]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34]高正文.《合同法原理和操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i年版。

[35】(德)莱因哈德・齐默曼(英)西蒙・惠德克,《欧洲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法律出版社2005年

版。

C36)扬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1年版。

[38]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9]王利民,《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0]陈建民,《合同欺诈与预防》,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41]刘守豹,《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2]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3]于利民,《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4]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5]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论文类:

[1]姜海波;‘合同欺诈法律要件新探》,对外经贸大学网。[2]焦文重:《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郑州大学同。

致谢

金秋卜月,论文得已完成,内心的感激之情益于言表,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王军教授,是王教授的悉心指导,使我的论文得己顺利完成,同时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并且还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第二,要感谢戴萍老师,在资料的收集等方面,给予我的诸多帮助:最后,再一次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全体老师,是他们在两年多的时问里奔波于北京和宁波之间辛勤的劳动,使我们跨过了人生的重要一步。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

高厚贵,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江苏扬州人。

1981年7月毕业于兰州石油学校炼油机械专业,1988年7月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同年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12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2003年7月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进修结业。

2004年11月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硕士。

现在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工作。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无。26

论合同欺诈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高厚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赵大利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财经问题研究2001,

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是妨害市场交易的大敌,必须依法铲除.本文以《刑法》和《合同法》的依据,分别论述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行为的现实状况及法律特征,并就如何在实践中界定这两种违法行为谈些看法.

2.学位论文 陈燕 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2009

未成年人是社会重要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而针对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又亟需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本文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

㈠各国立法对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发展;二,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三,保护善意成年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的研究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从法律规制层面着手。

㈡未成年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诱导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此处的欺诈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掩盖其未成年的事实。在行文上,以界定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概念为起点,阐述了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先进范例以及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得出未成年合同欺诈立法规制方面的启示。

㈢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规制研究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之界定规则、效力分析、未成年人合同欺诈带来的损害后果及补救方式四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合同法律体系;二是明示了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合同欺诈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三是将未成年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并就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承担提出具体建议。

3.期刊论文 苏辉.SU Hui 试论合同欺诈 -宿州师专学报2002,17(3)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但它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却越来越严重,已倍受人们的关注.国家应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的正确实施.

4.学位论文 焦文重 合同民事欺诈若干问题的研究 2004

该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欺诈、合同欺诈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欺诈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履行合同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民事欺诈行为.第二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原因、特点及分类.产生合同民事欺诈现象的原因,从社会方面来说,是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急功近利的社会心理因素、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备、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从当事人方面来说,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市场交易经验、疏忽大意、轻信别人、企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等.第三部分,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合同民事欺诈的要件包括四点:一是欺诈人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包括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以及使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两层意义.第四部分,规制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中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相互负有协力、保护、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一旦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则是对

第49条规定了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5.期刊论文 肖进中 《合同法》之不安抗辩权试析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3)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发生条件、以及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6.学位论文 姜海波 合同欺诈法律要件新探 2006

合同自由受到了破坏,因此,该四要件仅为判断欺诈构成的形式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法实践、意思自由的有限性、法律的社会公共属性等方面,笔者论证了违背诚信原则系为欺诈构成的实质要件,从欺诈构成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关系分析,形式要件是欺诈构成的前提,但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还须结合欺诈构成的实质要件来进行考察,只有当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均符合时该行为才能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只符合形式要件,却不符合实质要件,即欺诈行为未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即是所谓的善意欺诈,其本质是从表面看,都具有欺诈的迹象,但从实质看,均未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对于只符合欺诈构成实质要件,却不符合欺诈构成形式要件的行为,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归类为合同法中的错误、胁迫、显失公平等其他法律行为了。关于沉默欺诈,尽管违背诚信原则没有明确列在其构成要件中,但在其告知义务要件里,已将其纳入其中。由于诚信原则的抽象性,通常把它隐藏在欺诈构成的形式要件背后。

7.学位论文 郭宏 论现代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2006

诚信在罗马法时代就进入合同法之中,而现代合同法更是将之确立为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因其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契合,因此在现代交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出现了合同欺诈、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诚信交易行为,市场经济面临诚信危机;另一方面对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交易行为的影响却知之者甚少。因此,有必要以诚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为中心,对诚信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本文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形成过程以及功能的考察,提出诚信原则内含主、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三方面内容并分析归纳了诚信原则的三方面功能。对现代合同法目标价值体系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诚信原则的经济作用,证明诚信原则契合这个体系的要求,有被引入的可能性。通过分析合同自由原则的局限性和诚信原则对它的纠正和补充,剖析了诚信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原因。通过论述诚信原则在合同行为各阶段对合同法的具体影响,进一步论证其重要性并对现行合同法诚信原则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8.期刊论文 王兴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法制与社会2009,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

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9.学位论文 李卫雁 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00

近年来,由于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致使三角债蔓延,合同欺诈频频发生,极大的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信用危机.面对这种现状,新颁布的合同法吸收和发展了两大法系一系列先进的制度和原则,有针对性的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中作者即是从履行中的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保全这几种制度出发,把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履行中的抗辩权这一部分中,作者分别介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制度的概念、性质、意义、构成要件及这两种权利的行使效果.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上独有的制度,作者从它的起源谈起,详细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概念、特征、种类及补救措施,并将其同不安抗辩权制度加以比较,在总结二者共性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差异.合同保全制度这一部分在文中占有较大的篇幅,作者分别介绍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行使上的限制和效力,并详细的论述了这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通过研究分析,加深了对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诸项制度的理解,同时作者也发现了合同法在这方面的疏漏之处,那就是——没有引入侵害债权制度.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详细的介绍了侵害债权这一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着重要意义的制度.

10.期刊论文 边志伟.陈媛 浅议消解不安抗辩权内在矛盾的措施 -法制与社会2008,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204996.aspx

授权使用: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njsfdxtsg),授权号:b127ca8b-fe04-4bd6-944e-9e4901022fe8

下载时间:2010年12月11日


相关文章

  •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王 克 南阳市委党校河南南阳47305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合同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合同欺诈便是其中一种.本文对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阐述.重 ...查看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法律参考
  • ?新朋友点击上方蓝色"法律参考"快速关注 作者 |申建贞 来源 |郑州法院网 一.合同诈骗罪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 ...查看


  •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查看


  •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 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 ...查看


  •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会出现在哪些情况下呢? 一般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 遇到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如何 ...查看


  • 常见的合同风险类型
  • 遇到合同法相关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常见的合同风险类型 导读:在合同法上,合同风险是指那些非正常的损失.本文要说的合同风险,是指那些由那天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非正常损失的情 ...查看


  • 国际贸易中常见欺诈和防范
  • 国际贸易中常见欺诈和防范 中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贸易不断一体化,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也与日俱增,给受害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毁灭性打击.国际贸易欺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现行国际贸易秩序和惯例的不 ...查看


  • 网络广告合同纠纷中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分析
  • 网络广告合同纠纷中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分析 --由欺诈性点击引发的思考 Discussion of Search Engine's liability on online ads contract because of fraudulent ...查看


  •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内容提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不是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