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8、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 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9.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6) 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1、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六条 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公司财务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原则上各子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第七条 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1、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及程序:
1)核销年累计100万元(含)以下坏账损失;
2)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
2、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及程序:
1)核销年累计额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10%或1000万元的资产损失;
2)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3)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1)核销年累计额占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额1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资产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核销数额;
(3)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7)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八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审计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说明应包括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7日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8、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 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 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9.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6) 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1、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六条 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公司财务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时,公司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原则上各子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第七条 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1、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及程序:
1)核销年累计100万元(含)以下坏账损失;
2)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
2、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及程序:
1)核销年累计额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10%或1000万元的资产损失;
2)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3)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1)核销年累计额占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额1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资产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核销数额;
(3)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7)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八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审计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说明应包括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