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四黑除四害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大姚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政办发[2011]96号“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文件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履行商务职责,全力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经信局决定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经信局“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金彩云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赵光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股,由商务股人员为成员。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相互协作,深挖严打,规范市场”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酒类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和肉品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肉类加工企业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行为;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注水肉行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严防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依法查处酒类流通环节中无酒类批发许可证、无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经营酒类的违法行为;查处酒类制假售假和各种仿冒侵权行为;打击酒类市场欺行霸市、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工作措施

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4人次,出动执法车20台次,特别对进行重点排查:一是摸排线索,组织商务股深入两个农贸市场、4个超市、对7个生猪定点屠宰点,再生物资公司(废旧收购站、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摸排,未发现私屠滥宰。二是获取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特别对私屠滥宰线索开展明察暗访。三是营造氛围,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告示、出动宣传车、设立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涉及“四黑四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是对全县酒类批发备案36家,生产酒2家严格实行了酒类随附单制度。对制售假劣肉品、贩卖假酒等违法行为的全面梳理,掌握日常活动。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公安部已就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活动,进了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安监等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以尽快解决“四黑”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对群众切身利益、对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造成的严重危害。感之!

假做真来伪做装,坑蒙百姓近疯狂。

保民除害求实效,还赖公仆自有刚。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通过听民声、访民意,了解到群众对身边长期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危及社会安全的“四黑四害”问题反映强烈。这些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把“打四黑除四害”作为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除害的民心工程来抓。

要切实把“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挖出来,关键是要严格落实辖区责任和排查措施。公安派出所要立足自身实际,立足社区,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辖区内“四黑四害”线索,县、区务必要把区域内“四黑四害”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排查出来。要始终把破大案、打团伙、追在逃犯罪嫌疑人、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坚决把那些非法经营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挖出来,坚决斩断利益链条,切实把“ 本文来自 范文大全网 http://www.fwdqw.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嚣张气焰打下去。要切实通过“打四黑除四害”进一步提升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基础源头管理和基础安全防范,提高对辖区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预防和打击能力。“打四黑除四害”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既要积极作为,又要依法办事。要与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监、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达到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处和关口前移、减少危害的目的。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四黑除四害”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鉴于其复杂性、艰巨性,从现在开始到年底,作为打击整治的第一阶段,要集中侦破一批“四黑四害”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将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明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不断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在基层积极搭建起各部门密切合作、信息共享、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防范遏制“四黑四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解决这一管理难题,真正把这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要把“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同深入推进其他各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社区群众全面发动起来,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坚持警民协作、社会联动,打一场“打四黑除四害”的人民战争。

形成合力才能打出声势 二论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

害”专项行动

2011-09-01 00:00:00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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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但要彻底铲除“四黑”现象,使“四黑”没有藏身之地,只有多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高压态势,专项行动才会收到实效。”当前,“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战幕已经拉开,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打一仗总结一次、总结一次前进一步,坚持清理一处整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推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连。此次公安机关开展的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之所以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在于这次行动既是为民之举,也是爱民之策。但要彻底铲除“四黑”现象,使“四黑”没有藏身之地,只有多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高压态势,专项行动才会收到实效。

“小黑不除,必致大黑;大黑不除,后患无穷。”大量事实表明,“四黑”问题的蔓延滋长,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 “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生存土壤尚未铲除。有些地方,尽管制度规定都有,但执行起来却形同虚设,使违法犯罪人员钻了空子。现在最怕的是“多龙治水”,遇到问题来回“踢皮球”。早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就发出掷地有声的呼吁:“保障食品安全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四黑”问题涉及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食品、药品、农资等多个方面,其监管涉及药监、质检、农业、工商、安监等多个执法部门,加之“四黑”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仅靠公安一家唱“独角戏”是难以形成合力的。因此,要把“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把那些非法经营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挖出来,各级公安机关在积极作为的同时,要主动与药监、质检、农业、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达到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出和关口前移、减少危害的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战幕已经拉开,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打一仗总结一次、总结一次前进一步,坚持清理一处

整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推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中新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21日在北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今天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研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王胜俊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积极参与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要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发挥好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三要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帮教管理。

四要积极参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要积极参与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参与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正面宣传,加强法制教育。

王胜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通过执法办案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深入总结社会管理经验,为社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言献策,推动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审理恶势力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作者:赵曦 陈伟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2-4 16: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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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艰巨。黑恶势力犯罪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并未改变,甚至出现了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合流的苗头。特殊的时期,特殊

的形势,给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谋划好、落实好;同时,要根据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新情况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研究总结审理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对策与新举措,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保定性准确,正确界定涉黑与涉恶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这是区分涉黑与涉恶犯罪的关键),才能认定为涉黑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涉黑与涉恶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相近,容易混淆(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都比较常见的罪名有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把恶势力犯罪当作涉黑犯罪处理,司法机关之间、党委、政法委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难以得到认识上的统一。打黑除恶要严格根据事实与法律执行,不能为显示“成绩”,也不能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既要严厉打击,打早打“小”,更要依法打击,打准打中。究竟是否涉黑,犯罪程度有多深,危害有多大,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认定,而不能凭主观想象,无视事实与法律草率定夺。特别要防止对恶势力犯罪没有予以认真细致分析,而轻率地作为涉黑犯罪处理,这样不利于有效地打击

黑恶势力犯罪,也很难得到社会认同,损害司法权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认真分析,严格把关,正确界定犯罪性质,做到不枉不纵。这是确保定性准确,稳准狠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关键所在。

二、把握政策导向,做到宽严相济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既要看到此类犯罪严重的危害性,予以严厉打击,又要重证据,实事求是地认定犯罪性质,妥善处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锋芒,首指境内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及其骨干分子,对于上述人员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于构成数罪的,要依法进行数罪并罚;要严格适用监禁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依法没收、追缴黑恶势力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彻底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而对于应该从轻处理的,一律从轻处理;能够从轻处理的,尽量从轻处理: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黑恶势力的一般参加者,特别是胁迫参加犯罪的,应立足于感化、挽救,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这样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完善审理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涉黑涉恶案件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要求高,社会各方面关注,必须通过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审理黑恶案件的工作机制:

建立案件审理情况的沟通制度。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必须在全面查清案情与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准确下判。因此,法

院要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沟通,对于涉及罪名认定、关键证据、法定情节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与侦诉机关出现分歧的重要情况,应该及时沟通衔接,把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法委的沟通,特别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汇报,以免造成工作被动;要及时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对于案件审理情况,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与结果。

建立案件审理信息的报告制度。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与承办法官将审理案件的重大情况与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与部门,就审理的初步拟处意见等适时向庭、院领导汇报。法院应及时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审理情况,对于最高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其了解审理案件的动态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确保案件正确、顺利审结。

建立案件审理质量的把关制度。涉黑涉恶案件案情重大,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把关制度。在审判组织上精心安排,挑选审判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承办法官;建立层层把关制度,对于“涉黑涉恶”案件,从审判长到庭、院领导应尽可能参与或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质量把关和对案件效果进行宏观把握的重要作用。

四、妥处审理程序,促进公开公正

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往往涉嫌罪名多,互有牵连,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再就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多,在审理程序上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分案审理与合并审理的问题。比较合并审理与分别审理的利弊,

相对而言,应统一开庭、集中审理,特别是对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案件更不能分开审理。因为涉黑犯罪的个案都是在涉黑组织统一指挥、策划下实施的,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集中审理可随时传唤被告人到场接受讯问、质证;同时,合议庭应对个案与所有涉黑犯罪的案件进行综合研究,做好部分与整体、一般案犯与重点案犯审理工作的协调。

审理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问题。在涉黑案件审理中,先审理组织领导者、后审理参加者的顺序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因为涉黑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策划、指挥或者知情整个涉黑犯罪活动,先审理他们易于查清主要的犯罪事实,掌握主要证据及涉案人员,对其他参加者也可形成震慑力。当然,在有些组织领导者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参加者的招供可以瓦解组织领导者的侥幸心理。审理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对同一个或一些犯罪事实,组织领导者起组织领导作用,参加者也参加了,都必须同时到场接受讯问。有时审理组织领导者需要质证、认证,又要传唤了解案情的参加者到场讯问,反过来,参加者的供述,也需要与组织领导者进行质证,等等。

选择集中宣判还是分案宣判的问题。对涉黑犯罪的审理以集中宣判为宜。因为涉黑犯罪是由一系列犯罪行为构成,这些犯罪行为中,有的互有因果联系,有的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大多数罪行涉及首要和骨干分子;同时,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累累,祸害一方,集中宣判,有利于提高社会影响力,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加大与侦查、公诉机关的协作力度

打黑除恶斗争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政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实践中,各政法机关依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对究竟是否属涉黑犯罪可能会发生分歧,特别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由于证据要求更严,证明标准更高,对于案件出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罪名,以及发现被告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等情况需要核实时,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应及时与侦查、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以便侦查、公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或者提出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分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上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定指标,有多少就打多少。如果将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数量就会大量增加,这将妨害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状况的正确判断,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而且还会掩盖和隐藏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法将打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

法院关于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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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县委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审时度势地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意义重大。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肩负的责-

任也重大。为了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从重从快审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惩处涉恶犯罪分子,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的决定》的总体部署,我院也立即作出了相应的具体部署。根据部署,各方面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下面我把有关情况作一下汇报。

一、前阶段的工作情况

自县委决定开展这次专项斗争后,我院院长及法院党委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召开

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具体情况是: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随之而来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为副组长,刑庭、法警大队、办公室、司法行政科以及其他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庭,刑庭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专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部署。我院根据9月15日会议要求当天就出台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及措施。考虑到案件审理期限,决定在9月到12月期间认真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做好准备(9月15日至9月底)。在此期间我院召开了全体干警大会进行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充分动员,营造声势。县委也专门在我们法院召开法院、检察两家部门负责人以上中层干部的座谈会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宣传发动。第二阶段:突出重点,快审快结(10月至11月底)。坚持对涉恶犯罪案件坚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第三阶段:着眼长效,及时总结(12月1日至12月中旬)。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强化预防涉恶势力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

三是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审判力量调配及后勤保障工作。这是顺利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我们刑庭是这次行动的基础力量,在做好日常审判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工作的前提下将工作重心放在集中审理涉恶犯罪案件上,在涉恶犯罪案件大量诉到法院后将及时抽调其他庭室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刑庭,明确后备力量的人选。法警大队做好涉恶犯罪案件审判的押解、值班与安全保卫工作,在重大涉恶犯罪案件审判时做好与执行局与其他庭室的协调工作,将精干力量集中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在审理人数众多的团伙性涉恶犯罪案件时,必要时法警队将做好借调外部力量如武警的准备确保涉恶犯罪案件的顺利审理。司法行政科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审判法庭的各项设施无故障,并保证审判押解、用车,明确增加一辆面包车作为押解用车(在涉案人数多的情况下),办公室负责有关重大涉恶犯罪案件审判的信息报送、情况调研工作,其他庭室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是积极开展清理未结案活动,为快审快结涉恶犯罪案件为扫清障碍。刑庭开展了对现有未结案的集中清理工作,对现有的未结刑事案件采取定人、定案、定时的清理办法,限期审结,以便有充足的力量及时投入到对涉恶势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为了开展好这次县委县府决定开展的“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我们明确提出几点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庭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涉恶势力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打黑除恶”的社会意义。要认识到,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我们务必认真抓紧、抓实、抓好。二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庭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仅各部门之间要精心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还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和其他机关的联系,强化协作,努力做到步调一致,重拳出击。三要严肃纪律,依法办案。案件承办人员要严肃组织纪律,坚决杜绝泄露工作部署、案件审判秘密以及为涉恶势力通风报信情况的发生,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判、严格审判纪律,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不得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帮助。四要营造声势,互通信息。我们要选择合适恰当的时机,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典型案件的审判处理情况、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案件发生的成因和对策,既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信心,营造浩大斗争声势,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专项行动,又对要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教育警示作用。在行动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有效地通报各种情况,要定

时向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做到向县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报送。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二、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按照县委及法院党委的总体部署,法院在下一阶段打击涉恶犯罪专项行动中要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与检察、公安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涉恶劣力犯罪的侦查、起诉情况,为审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好前期准备。认真走访公-

安、检察等相关部门,了解信息,掌握情况。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刑庭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要及时与检、公安机关部门及办案人员加强沟通,统一认识,做到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既重法律效果,又重社会效果,做到两者有机统一。

2、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不积压,做到依法从快,提高办案效率。涉恶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马上立案,及时进入审判程序,刑庭要指定精干审判力量及时开展审判活动在审判程序上体现一个快字,急案急办,特案特办,尽力缩短办案周期。

3、依法从严惩处涉恶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手软。涉恶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除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外,要充分强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调把好定性量刑关。对涉恶犯罪分子的重刑要严格依法体现从重原则,刑庭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每案必听汇报,掌握量刑平衡,必要时亲自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恶犯罪案件,从严打击,体现法律威慑力。

4、选择典型案件,依法公开集中宣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我们将对涉恶犯罪典型案件有选择地集中进行一次公开宣判,以震慑打击涉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配合,邀请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向社会公开法院对涉恶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加强宣传工作,充分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

5、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剖析涉恶犯罪的成因及社会危害,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与建议。在审判涉恶犯罪案件的同时,我们将针对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涉恶势力犯罪的成因、机制等,针对有关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减少并消灭派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做好审判工之后的延伸工作。

总之,我们法院要积极响应县委的号召,全力以赴开展好这次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让县委领导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当好大学生村官思考:保持“五心”

当好大学生村官思考:保持“五心”

选聘大学生到农村任职,是党中央为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重塑干部成长链条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年8月,全国又有一批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各地基层。满怀激情的大学生面对从“校门”到“农门”的巨大落差,如何融入农村,开展工作,并建功立业?笔者认为大学生村官要保持好“五心”:

一是叩开“农门”要有诚心。大学生到村任职后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百姓,要想融入农村,当好“村官”必须怀着一颗建设农村、支援农业、服务农民的诚心。一是要“身”入农村。大学生一直在父母和老师的精心呵护中长大,如温室中的花朵。当村官后,面对农村艰苦的生活条件,大学生村官要在内心上接受农村,要敢于放下大学生和村官的架子,生活上要吃住在农村,主动融入群众;工作中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情况,自觉维护村集体利益,全身心地投入农村工作。二是要情系农业。我国的农业基础还很落后,大学生到村后要把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作为工作重点,要结合村情,提一些适合本村农业经济发展的路子。三是要心贴农民。村官的工作职责就在于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服务,大学生到村后,要把农民的事当自己的事办,心里要时刻装着农民。要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解农民所困,帮农民所需。力所能及地帮助村民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使村民能够从内心接受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村官。

二是了解农情要有耐心。欲速则不达,耐心是我们掌握自然规律不可缺少的武器。农村是个大课堂,农村的矛盾错综复杂,大学生村官普遍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农村实践经验普遍不足。这就要求大学生村官要深入农村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耐心细致地开展走访调查,找准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认真地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多向农村党员干部及农村能人请教,要耐心地听他们的意见,没有耐心,接触到的情况就停留在表面,很难掌握深层次的问题,也就难以找准解决矛盾的结合点。耐心也是尊重人的一种体现,你懂得尊重村民,村民也会尊重你,支持你。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前先征求他们意见,对于在工作中有抵触情绪的村民,要耐得住性子,把握时机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让村民心顺气顺。

三是发展农村要有信心。一方面大学生村官要对农村发展态势充满信心。跟城市相比,目前农村相对比较落后,但应该看到,我国农村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五年制定出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大笔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前景。大学生下村后要把握农村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为农村传政策、传信息、传技术,积极争取政策性扶持,把自己所学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为农民发家致富出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要对自己充满信心,组织上选拔大学生下村当“村官”,就是因为大学生村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较强的理解力和创造力,对农村政策法规、农村适用技术接受比较快。大学生村官对于自己所掌握与农村发展有益的信息,要大胆向相关人员建言献策,争取领导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处理农事要有公心。大公无私是每一个为官者的职业操守,大学生村官直面群众,公心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公平正直。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大学生村官到村后要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公正地处理各项事务,只有这样

才能树立自己在群众中的威信。二要公私分明。公私分明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已,遵纪守法,树立清廉形象,不该得的不得,不该取的不取。三要克己奉公。要有为公益事业作贡献的精神,要舍小家为大家,舍个人为集体。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村里的工作事务不惜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了村民利益不惜放弃自己的利益,为了农村发展的事业可以奉献自己的青春年华。

五是扎根农村要有恒心。发展农村经济,帮助村民致富需要大批懂政治、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基层干部,县乡机关都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大学生素质比较高,政策法规意识比较强,接受新鲜事物比较快,敢闯敢做,在农村大有用武之地。大学生村官都是经过严格选拔到农村任职的,有的放弃了城市较为优越的就业机会,满怀激情选择到农村担任村干部。面对寂寞难奈的农村生活,面对城市的高薪诱惑,面对生活上的巨大落差,大学生村官要坚定自己的选择,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工作激情。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编者按:2009年9月22日16:0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晨做客强国论坛,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这是一个杀手锏。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访谈正文:

【王晨】: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能够通过人民网与各位关心和支持湖北法院的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愿意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回答,在此,我谨代表湖北法院广大法官向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寒碧]:院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湖北法院打黑斗争的基本情况吧。

【王晨】: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我们统计,从2006年2月到2009年6月,我们一共判决了涉黑犯罪案件75件,811人,妥善处理了5批15起各方关注、影响重大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犯罪大案要案,128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重刑的比较高,达到39.88%。其中,对37名罪行极其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分子判处了无期徒刑,死缓乃至死刑。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黑恶犯罪的蔓延,在我们全省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湖北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这是我们2006年召开会议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的基本情况。

[纯情小牛牛]:在审判中,你们怎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

【王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因为我们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在乎打多打少,关键是要打准。这个准,就是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我们绝不手软。另外一个方面,也不能够对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条件的我们也把它上纲,扩大打击范围。打得准确的话,要把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区别开来。我们在工作当中是这样把握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个是组织,第二经济基础,第三都市犯罪,第四在一些地区形成了一些欺行霸市、控制一方。从组织机构上来讲,一般来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它的组织性应该是比较明显的,内部成员的分工、主要骨干人员的相对固定,分工比较明确,并且内部还有一些他们自己的帮规或者是内部的管理规定。这样才能能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比较松散,有事就来参加,没事的时候就回家各干各的事,这就是恶势力犯罪。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然后用犯罪所得的财产,作为犯罪组织运营、支撑下去的经济基础。恶势力犯罪就不一样,它也可能去通过犯罪得到钱,另外一个方面,它还有其他的犯罪目的。违法犯罪的目的有多样性。这是黑社会势力和恶势力的一个区别。

第三,在危害程度上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要在这个地方长期地存在,而且给老百姓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控制一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形成很大的压力。恶势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就要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轻得多,我们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区别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重庆方面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打黑形式,你们作为一个省的法院系统,如何进行打黑除恶?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很大的重要的特点,就是在当地涉案人员多,违法犯罪多,次数多。所以,我们要打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话,它肯定生活在社会基层里面,由于它这个特点,盘根错节地在我们每一个社会的环节里面,如果仅仅依靠基层打黑除恶,力度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需要我们全省联动,加强组织领导。我们省里就有一个规定,如果对于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要否掉的话,必须要和当地政法部门沟通,同时,也要报我们省法院。全省联动起来了,对下面打黑除恶是一个监督作用,同时也是一个支撑,支持他们。所以,层层联动,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xzjuli]:请问王院,在打黑除恶中,民众要协助和注意什么?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当地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对老百姓形成了心理压力。我们打的过程中感到,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老百姓不敢站出来作证,对我们还是不太信任,怕将来进行报复。这是普遍的一种心理。真正到了后期,看到我们政法机关严格、严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很多老百姓还是愿意站出来给我们作证,因为没有证据,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案。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做老百姓的工作,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积极配合我们,支持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是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

[我爱巧克力]:嘉宾,去年全国打黑办曾邀请湖北高院介绍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经验,能给咱说说你们的经验吗?

【王晨】:我刚才前面讲了,2006年全国召开了打黑除恶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对于我们这项工作要常抓不懈。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确确实实,我们还是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觉得,要稳、准、稳地打击,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一定要有力。从横向来讲,在党委的领导下,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从纵向来讲,我们省、市、县三级一定要联动,一定要配合。从我们一个单位内部来讲,必须要责任到人,要有人来抓。所以,我们就强调各级法院对于涉黑案子,一把手要亲自抓,选调精兵强将,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不能作为一般的犯罪来看,我们强调责任到人,这是非常重要的经验。

第二个经验,明确打击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只有这一个罪名,但是它的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一个时期,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那一个时期,那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在这个地区,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另外一种犯罪比较特殊。我们提出什么案件特殊就打击什么案件,这也不是全省一把抓,不是没有的也打,有的就放过了。

黑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十几个人、二十几个人、三十几个人,很多人参加,我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大家都是一碗水端平。重点是组织者、指挥者,也就是首要分子。因为他们,才在他们周围聚集了一帮人,其他人都是娄罗,都是当跑腿的,危害程度来说,首要分子是最严重的。所以,我们打击的重点,对首要分子坚决打击,对一般参加人,我们按照正常的依法处理。

第三个经验,严格依法办案。不是黑社会的,你把它作为黑社会来打,是黑社会的,你又把它放过了,你没有区分开来,甚至把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和一般的普通团伙犯罪也算成黑社会性质犯罪,你不依法办案,就突出不了重点。所以,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第四个经验,注重审判的效果。这么大的社会“毒瘤”挖出来了,我们不能就案办案,案子判了,该执行死刑的执行死刑了,该判徒刑的送到监狱了事了,

我们要宣传,黑社会的案子进入了我们审判环节,开庭、宣判,包括执行死刑,我们都要进行一些宣传报道,让老百姓知道,黑社会在我们这个范围里面,在我们湖北是生存不下去的,只要你敢露头,我们就坚决打击。所以社会效果是通过我们的法制宣传,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这是我们办案的一个重要经验。

再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督导调研,这也是我们湖北长期坚持的。黑社会性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坐在办公室里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是了解不了这些情况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从一般的案件当中总结,发现苗头,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能够让我们的审判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能够始终站在打黑的前沿。这样就不至于我们用一成不变的老的经验来看待新问题。

总的来讲,我们的经验还有很多,这是几条主要的经验。[大胡子酒鬼]:湖北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是什么?湖北打黑的杀手锏是什么?

【王晨】:特点方面,主要是围绕经济活动,有利可图的地方就有可能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建筑方面,从拿土地,到最后水泥、黄沙、石子、砖头,都有可能被黑社会组织渗透。菜市场里面卖肉的就有可能在背后有黑社会操纵,操纵市场价格,你要听我的,今天肉卖什么价格,你就得给我卖什么价格,卖高也不行,卖低也不行。所以,和经济活动非常密切,有利可图的地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追逐的地方。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这是一个杀手锏。

[kdlluo]:请问嘉宾,你们打黑的障碍和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的?

【王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我们还有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隐蔽性非常强,伪装也非常深,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涉及的面非常广,我们怎么把它从暗处推到明处,怎么能够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坚决地打得下手,这是一个难点。

[忽闪闪]:中央对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要求从严惩处、除恶务尽,另一方面,有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湖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王晨】:这个问题非常好。宽严相济是我们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打黑除恶活动中,同样是适用的。这两个政策也是不矛盾的。我所讲的严,就是宽严相济并不是一味地宽,只讲宽,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宽严有度、宽严适中。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别大,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心理压力是一般普通犯罪不能相比的。所以和其它犯罪相比,我们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中,恐怕要更多地考虑严的一面。这是从整个犯罪来讲的,相对于普通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更多体现严的一面。

在黑社会组织内部,同样也有一个宽严相济的问题。我前面也讲了,我们重点打击的是首要分子。擒贼必须先擒王,不把这些人打掉,若干年以后,他又可以组织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其他一般的参加者,遇到一些什么困难,他们只是一般跑腿的卖苦力的,充当马前卒的,对于这样的人,由于他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首要分子要轻得多,所以对这一类人,我们该轻的还是要轻。对于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法定从轻情节,我们也要严格依法,对他们该轻的也要轻。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我们也同时既强调宽,也强调严。所以,我们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矛盾。

[不懂外语]:王院长:请谈谈前段时间邓玉娇案处理和量刑情况,邓玉娇案对中国的司法工作有何启示?

【王晨】:邓玉娇案的案情是发生在我们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几名招商办的领导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就到一个娱乐场所去游玩,其中有一个叫黄德智的人提出来提供异性服务,邓玉娇在那个房间里面,她不是异性服务的服务员,她是包房的服务员,邓玉娇就拒绝了,没有同意,黄德智这个人喝了酒,就不依不饶的,就认为,你不是提供异性需求服务的,你在这个洗浴包房里面干什么,就扯皮,两个人从包房里面扯到服务员休息室里面去了。这个时候,邓贵大,也就是案子的死者,听到黄德智和邓玉娇两个人在吵,其他还有很多服务员在解劝,邓贵大就跑过来,非常生气,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领班要求邓玉娇离开服务员休息室,两次都被邓贵大拉回来了,第二次拉回来的时候,就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面。邓贵大仍然指责邓玉娇,情绪非常激动,邓玉娇就把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对邓贵大捅了四刀。我们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邓玉娇精神上有问题,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同时,邓玉娇案发以后马上打110报警,投案自首了。再一个我们考虑到,人家邓玉娇要走,你不让人家走,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这三个法定的情节,包括邓玉娇认罪态度好等等一些情节,后来我们以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我觉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确实是我们要汲取的。

第二方面,我们感觉到这类案子,越是社会关注的,我们越要依法办事。这也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的程序上面的处理,你的实体处理,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这个案子等于让老百姓用放大镜看你这个案子,所以严格依法,与这个案子顺利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觉得这两点是我们值得总结的。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

[就要这样]:中央要求打黑除恶不断纵深推进,湖北未来有何打算?

【王晨】: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所以我们坚持早打,不要等到成气候了,然后再搞运动,再大规模地搞。黑社会为什么这么多,它不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原来他们在干什么呢?所以,我们觉得,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长期打的思想。这是一个基本点。

在这个同时,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时期、某一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严重,我们也不排除采取一些集中打击的行动。但是,我觉得长期打、早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运动式的专项斗争只能作为配合,作为我们来讲,也就是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所以,我们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我们2006年就制定了一个《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对我们各个公安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分兵把关。公安方面,要注意了解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时时提高警惕,有没有黑恶势力组织,不要等到养大了、养成了,危害势力很厉害了,我们再去打击,这样我们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要坚持

早打,长期打,我觉得,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去做的。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你认为黑社会为何在现实中能存在?其基础是什么?怎样打黑除恶才能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王晨】:任何犯罪都是有原因的,无缘无故的犯罪是不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觉得,也有滋生的土壤。你要分析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存在、能够产生、能够做大、能够养成?关键就是我们除了他已经构成犯罪了,政法部门严厉打击,更重要的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黑社会这么多人,在一个地区,称霸一方,残害老百姓,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他能够发展到后来这样一个严重的情况,我觉得基层组织疏于监督、疏于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除了黑社会组织已经养成了以后,采取一个消极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社会治安情况了不了解,有没有采取措施。早打以后,我们付出了社会成本就小得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有的判了死刑,没有判死刑的,也判了很多年,对犯罪分子来说也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所以,我们早打,打在萌芽状态,对社会来讲,对个人来讲,包括对于犯罪分子来讲,都可以避免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我的看法。

[梅花岛主]:请问嘉宾:您如何看待有些“黑老大”被判刑后,很快被保外就医、减刑,重新为非作歹等现象?

【王晨】:网友反映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湖北,我们公检法三家,保外就医不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这是执行部门的事,对于减刑、假释,这是我们法院的事。我们明确规定对黑社会组织要从严减刑,不能够假释。[黎莘]:王院长,您认为法院在打黑除恶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法院系统的“保护伞”存

在不存在?谢谢。

【王晨】: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们如何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在打的时候,既要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又要注重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保护伞始终是我们要注意的,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保护伞已经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要件,但是我们仍然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候,仍然注重深挖保护伞。

网友问到我们法院有没有,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现我们湖北法院系统有保护伞的情况。我们所有的案子,你要否的话,一个人是否不了的,保不了别人。基层法院要把这个案子否掉,必须到省政法委统一协调。所以在我们严密的制度下面,哪一个人想去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都不可能。还要经过集体讨论。基层法院否定的话,不行,要报地区、地市级也不行,还要报省里面。正因为我们有一个严密的制度,所以,我们湖北法院系统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笑佛555]:院长:有些案子有没有碰到有人来打招呼的,如果你遇到,如何处理?

【王晨】: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业务水平固然重要,但是职业道德是首要的。业务水平很丰富,如果不具备一个做法官的基本品格,你就不适合当法官。法官也生活在社会当中,也有七情六欲,也有三朋四友,这个关系你都处理不好,只要有人打招呼你就可以违背法律,你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你就不适合当法官。这是我对我自己的要求。对我的部下,对我们的庭长、法官也是这样要求的。基本上每一年我们都要搞法官培训,我也多次讲课,这个观点我也跟我们的法官

多次强调了,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是当好一个法官最前提的要件,不具备这个品格,你就不能当法官。业务知识再丰富,学历再高,都不能说你能当好一个好法官。所以,职业道德是最主要的法官素质。

[黎莘]:王院长,请谈一下你对重庆打黑除恶的认识和理解?你认为重庆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推广的必要和价值?谢谢

【王晨】:我觉得运动式的打黑除恶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那么多人进去了,投入那么大的力量来打,社会成本太大了。所以,我们主张长效机制的建立,立足于早打,打在萌芽状态。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长,现实中黑社会与公安往往瓜葛甚多,你如何看这一问题?

【王晨】:我觉得公安的性质决定的。他必须有公开的活动,也有隐秘的活动,他必须深入到社会最基层,不然了解不了犯罪。因为和这些人打交道多了,我们一些同志立场不坚定、意志不鉴定就被拖下水,这和他的工作性质也是有关系的。他要经常深入到最基层,和任何人打交道,才能掌握破案的线索。所以,这和工作性质有关系。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能否透露一下,在湖北省黑恶势力多吗?主要有什么犯罪形式?普通民众如何防范?

【王晨】:从我了解的周边省的情况来说,我们的社会自然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我们达到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判的死刑数字是比较少的。判死刑少,社会

自然状况好,这是我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来说所追求的目标。总的来讲,恶性犯罪,特别有影响的犯罪、凶残的犯罪,在湖北比较少。这么多年以来,特别残忍的、使普通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的犯罪不是特别严重。但是有,我们这三年打了75个,打了800多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以有,但是不是很特殊。湖北社会治安还是比较稳定的。

我们普通老百姓在保护自身的同时,要敢于揭发。老百姓首先要保护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第一位的。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勇敢地揭发,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引起我们政法机关的关注,甚至给我们政法机关提供证据、提供线索,便于严厉打击。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个地方欺行霸市、鱼肉老百姓,使老百姓吃了亏,对这伙人不敢碰。但是,越容忍,他们的气焰就越嚣张,正气就没有办法压倒邪气,老百姓在保护自身、保护家人生命安全的同时,要巧妙地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王晨】:和全国一样,湖北法院打黑除恶的斗争任重道远,我也知道,只要黑社会存在一天,我们这项工作就不能放松。我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能够监督我们湖北法院的工作,对于我们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欢迎网友们真正关心我们,把这些问题和意见能够提供给我们,便于我们改进工作。

嘉宾简介

王晨 1962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0年考入武汉大学,先后在该校法律系、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赴美国俄亥俄大学学习行政管理并结业。个人学术专著:《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诈骗犯罪研究》。参与《犯罪通论》、《刑罚通

论》、《刑种通论》《量刑通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研究》、《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等近20部学术著作的写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1997年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1987年7月被分配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该院书记员、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任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任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大姚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政办发[2011]96号“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文件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履行商务职责,全力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经信局决定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经信局“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金彩云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赵光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股,由商务股人员为成员。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相互协作,深挖严打,规范市场”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酒类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和肉品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肉类加工企业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行为;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注水肉行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严防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依法查处酒类流通环节中无酒类批发许可证、无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经营酒类的违法行为;查处酒类制假售假和各种仿冒侵权行为;打击酒类市场欺行霸市、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工作措施

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4人次,出动执法车20台次,特别对进行重点排查:一是摸排线索,组织商务股深入两个农贸市场、4个超市、对7个生猪定点屠宰点,再生物资公司(废旧收购站、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摸排,未发现私屠滥宰。二是获取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特别对私屠滥宰线索开展明察暗访。三是营造氛围,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告示、出动宣传车、设立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涉及“四黑四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是对全县酒类批发备案36家,生产酒2家严格实行了酒类随附单制度。对制售假劣肉品、贩卖假酒等违法行为的全面梳理,掌握日常活动。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公安部已就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活动,进了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安监等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以尽快解决“四黑”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对群众切身利益、对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造成的严重危害。感之!

假做真来伪做装,坑蒙百姓近疯狂。

保民除害求实效,还赖公仆自有刚。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通过听民声、访民意,了解到群众对身边长期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危及社会安全的“四黑四害”问题反映强烈。这些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把“打四黑除四害”作为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除害的民心工程来抓。

要切实把“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挖出来,关键是要严格落实辖区责任和排查措施。公安派出所要立足自身实际,立足社区,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辖区内“四黑四害”线索,县、区务必要把区域内“四黑四害”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排查出来。要始终把破大案、打团伙、追在逃犯罪嫌疑人、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坚决把那些非法经营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挖出来,坚决斩断利益链条,切实把“ 本文来自 范文大全网 http://www.fwdqw.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嚣张气焰打下去。要切实通过“打四黑除四害”进一步提升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基础源头管理和基础安全防范,提高对辖区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预防和打击能力。“打四黑除四害”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既要积极作为,又要依法办事。要与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监、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达到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处和关口前移、减少危害的目的。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四黑除四害”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鉴于其复杂性、艰巨性,从现在开始到年底,作为打击整治的第一阶段,要集中侦破一批“四黑四害”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将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明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不断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在基层积极搭建起各部门密切合作、信息共享、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防范遏制“四黑四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解决这一管理难题,真正把这件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要把“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同深入推进其他各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社区群众全面发动起来,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坚持警民协作、社会联动,打一场“打四黑除四害”的人民战争。

形成合力才能打出声势 二论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

害”专项行动

2011-09-01 00:00:00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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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但要彻底铲除“四黑”现象,使“四黑”没有藏身之地,只有多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高压态势,专项行动才会收到实效。”当前,“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战幕已经拉开,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打一仗总结一次、总结一次前进一步,坚持清理一处整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推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连。此次公安机关开展的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之所以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在于这次行动既是为民之举,也是爱民之策。但要彻底铲除“四黑”现象,使“四黑”没有藏身之地,只有多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高压态势,专项行动才会收到实效。

“小黑不除,必致大黑;大黑不除,后患无穷。”大量事实表明,“四黑”问题的蔓延滋长,已经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 “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生存土壤尚未铲除。有些地方,尽管制度规定都有,但执行起来却形同虚设,使违法犯罪人员钻了空子。现在最怕的是“多龙治水”,遇到问题来回“踢皮球”。早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就发出掷地有声的呼吁:“保障食品安全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四黑”问题涉及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食品、药品、农资等多个方面,其监管涉及药监、质检、农业、工商、安监等多个执法部门,加之“四黑”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仅靠公安一家唱“独角戏”是难以形成合力的。因此,要把“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把那些非法经营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挖出来,各级公安机关在积极作为的同时,要主动与药监、质检、农业、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达到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出和关口前移、减少危害的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战幕已经拉开,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打一仗总结一次、总结一次前进一步,坚持清理一处

整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推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中新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21日在北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今天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研究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王胜俊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积极参与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要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发挥好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三要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帮教管理。

四要积极参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要积极参与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参与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正面宣传,加强法制教育。

王胜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通过执法办案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深入总结社会管理经验,为社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言献策,推动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审理恶势力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作者:赵曦 陈伟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2-4 16: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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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艰巨。黑恶势力犯罪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并未改变,甚至出现了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合流的苗头。特殊的时期,特殊

的形势,给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谋划好、落实好;同时,要根据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新情况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研究总结审理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对策与新举措,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保定性准确,正确界定涉黑与涉恶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这是区分涉黑与涉恶犯罪的关键),才能认定为涉黑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涉黑与涉恶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相近,容易混淆(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都比较常见的罪名有聚众斗殴罪包括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把恶势力犯罪当作涉黑犯罪处理,司法机关之间、党委、政法委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难以得到认识上的统一。打黑除恶要严格根据事实与法律执行,不能为显示“成绩”,也不能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既要严厉打击,打早打“小”,更要依法打击,打准打中。究竟是否涉黑,犯罪程度有多深,危害有多大,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认定,而不能凭主观想象,无视事实与法律草率定夺。特别要防止对恶势力犯罪没有予以认真细致分析,而轻率地作为涉黑犯罪处理,这样不利于有效地打击

黑恶势力犯罪,也很难得到社会认同,损害司法权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认真分析,严格把关,正确界定犯罪性质,做到不枉不纵。这是确保定性准确,稳准狠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关键所在。

二、把握政策导向,做到宽严相济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既要看到此类犯罪严重的危害性,予以严厉打击,又要重证据,实事求是地认定犯罪性质,妥善处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锋芒,首指境内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及其骨干分子,对于上述人员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于构成数罪的,要依法进行数罪并罚;要严格适用监禁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依法没收、追缴黑恶势力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彻底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而对于应该从轻处理的,一律从轻处理;能够从轻处理的,尽量从轻处理: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黑恶势力的一般参加者,特别是胁迫参加犯罪的,应立足于感化、挽救,实施宽缓的刑事政策。这样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完善审理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涉黑涉恶案件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要求高,社会各方面关注,必须通过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审理黑恶案件的工作机制:

建立案件审理情况的沟通制度。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必须在全面查清案情与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准确下判。因此,法

院要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沟通,对于涉及罪名认定、关键证据、法定情节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与侦诉机关出现分歧的重要情况,应该及时沟通衔接,把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法委的沟通,特别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汇报,以免造成工作被动;要及时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对于案件审理情况,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与结果。

建立案件审理信息的报告制度。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与承办法官将审理案件的重大情况与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与部门,就审理的初步拟处意见等适时向庭、院领导汇报。法院应及时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审理情况,对于最高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其了解审理案件的动态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确保案件正确、顺利审结。

建立案件审理质量的把关制度。涉黑涉恶案件案情重大,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把关制度。在审判组织上精心安排,挑选审判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承办法官;建立层层把关制度,对于“涉黑涉恶”案件,从审判长到庭、院领导应尽可能参与或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质量把关和对案件效果进行宏观把握的重要作用。

四、妥处审理程序,促进公开公正

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往往涉嫌罪名多,互有牵连,犯罪事实错综复杂,再就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多,在审理程序上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分案审理与合并审理的问题。比较合并审理与分别审理的利弊,

相对而言,应统一开庭、集中审理,特别是对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案件更不能分开审理。因为涉黑犯罪的个案都是在涉黑组织统一指挥、策划下实施的,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集中审理可随时传唤被告人到场接受讯问、质证;同时,合议庭应对个案与所有涉黑犯罪的案件进行综合研究,做好部分与整体、一般案犯与重点案犯审理工作的协调。

审理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问题。在涉黑案件审理中,先审理组织领导者、后审理参加者的顺序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因为涉黑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策划、指挥或者知情整个涉黑犯罪活动,先审理他们易于查清主要的犯罪事实,掌握主要证据及涉案人员,对其他参加者也可形成震慑力。当然,在有些组织领导者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参加者的招供可以瓦解组织领导者的侥幸心理。审理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对同一个或一些犯罪事实,组织领导者起组织领导作用,参加者也参加了,都必须同时到场接受讯问。有时审理组织领导者需要质证、认证,又要传唤了解案情的参加者到场讯问,反过来,参加者的供述,也需要与组织领导者进行质证,等等。

选择集中宣判还是分案宣判的问题。对涉黑犯罪的审理以集中宣判为宜。因为涉黑犯罪是由一系列犯罪行为构成,这些犯罪行为中,有的互有因果联系,有的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大多数罪行涉及首要和骨干分子;同时,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累累,祸害一方,集中宣判,有利于提高社会影响力,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加大与侦查、公诉机关的协作力度

打黑除恶斗争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政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实践中,各政法机关依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对究竟是否属涉黑犯罪可能会发生分歧,特别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由于证据要求更严,证明标准更高,对于案件出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罪名,以及发现被告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等情况需要核实时,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应及时与侦查、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以便侦查、公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或者提出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分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上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定指标,有多少就打多少。如果将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数量就会大量增加,这将妨害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状况的正确判断,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而且还会掩盖和隐藏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法将打黑除恶斗争引向深入。

法院关于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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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县委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审时度势地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意义重大。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肩负的责-

任也重大。为了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从重从快审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惩处涉恶犯罪分子,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的决定》的总体部署,我院也立即作出了相应的具体部署。根据部署,各方面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下面我把有关情况作一下汇报。

一、前阶段的工作情况

自县委决定开展这次专项斗争后,我院院长及法院党委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召开

党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具体情况是: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随之而来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为副组长,刑庭、法警大队、办公室、司法行政科以及其他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庭,刑庭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二是专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部署。我院根据9月15日会议要求当天就出台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及措施。考虑到案件审理期限,决定在9月到12月期间认真开展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做好准备(9月15日至9月底)。在此期间我院召开了全体干警大会进行广泛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充分动员,营造声势。县委也专门在我们法院召开法院、检察两家部门负责人以上中层干部的座谈会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宣传发动。第二阶段:突出重点,快审快结(10月至11月底)。坚持对涉恶犯罪案件坚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第三阶段:着眼长效,及时总结(12月1日至12月中旬)。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强化预防涉恶势力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

三是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审判力量调配及后勤保障工作。这是顺利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我们刑庭是这次行动的基础力量,在做好日常审判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工作的前提下将工作重心放在集中审理涉恶犯罪案件上,在涉恶犯罪案件大量诉到法院后将及时抽调其他庭室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刑庭,明确后备力量的人选。法警大队做好涉恶犯罪案件审判的押解、值班与安全保卫工作,在重大涉恶犯罪案件审判时做好与执行局与其他庭室的协调工作,将精干力量集中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在审理人数众多的团伙性涉恶犯罪案件时,必要时法警队将做好借调外部力量如武警的准备确保涉恶犯罪案件的顺利审理。司法行政科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审判法庭的各项设施无故障,并保证审判押解、用车,明确增加一辆面包车作为押解用车(在涉案人数多的情况下),办公室负责有关重大涉恶犯罪案件审判的信息报送、情况调研工作,其他庭室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是积极开展清理未结案活动,为快审快结涉恶犯罪案件为扫清障碍。刑庭开展了对现有未结案的集中清理工作,对现有的未结刑事案件采取定人、定案、定时的清理办法,限期审结,以便有充足的力量及时投入到对涉恶势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为了开展好这次县委县府决定开展的“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我们明确提出几点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庭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涉恶势力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打黑除恶”的社会意义。要认识到,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我们务必认真抓紧、抓实、抓好。二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庭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仅各部门之间要精心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还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和其他机关的联系,强化协作,努力做到步调一致,重拳出击。三要严肃纪律,依法办案。案件承办人员要严肃组织纪律,坚决杜绝泄露工作部署、案件审判秘密以及为涉恶势力通风报信情况的发生,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判、严格审判纪律,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不得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帮助。四要营造声势,互通信息。我们要选择合适恰当的时机,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典型案件的审判处理情况、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案件发生的成因和对策,既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信心,营造浩大斗争声势,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专项行动,又对要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教育警示作用。在行动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有效地通报各种情况,要定

时向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做到向县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报送。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二、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按照县委及法院党委的总体部署,法院在下一阶段打击涉恶犯罪专项行动中要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与检察、公安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涉恶劣力犯罪的侦查、起诉情况,为审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好前期准备。认真走访公-

安、检察等相关部门,了解信息,掌握情况。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刑庭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要及时与检、公安机关部门及办案人员加强沟通,统一认识,做到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既重法律效果,又重社会效果,做到两者有机统一。

2、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不积压,做到依法从快,提高办案效率。涉恶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马上立案,及时进入审判程序,刑庭要指定精干审判力量及时开展审判活动在审判程序上体现一个快字,急案急办,特案特办,尽力缩短办案周期。

3、依法从严惩处涉恶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手软。涉恶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除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外,要充分强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调把好定性量刑关。对涉恶犯罪分子的重刑要严格依法体现从重原则,刑庭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每案必听汇报,掌握量刑平衡,必要时亲自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恶犯罪案件,从严打击,体现法律威慑力。

4、选择典型案件,依法公开集中宣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我们将对涉恶犯罪典型案件有选择地集中进行一次公开宣判,以震慑打击涉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配合,邀请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向社会公开法院对涉恶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加强宣传工作,充分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

5、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剖析涉恶犯罪的成因及社会危害,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与建议。在审判涉恶犯罪案件的同时,我们将针对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涉恶势力犯罪的成因、机制等,针对有关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减少并消灭派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条件,做好审判工之后的延伸工作。

总之,我们法院要积极响应县委的号召,全力以赴开展好这次集中打击涉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让县委领导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当好大学生村官思考:保持“五心”

当好大学生村官思考:保持“五心”

选聘大学生到农村任职,是党中央为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重塑干部成长链条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年8月,全国又有一批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各地基层。满怀激情的大学生面对从“校门”到“农门”的巨大落差,如何融入农村,开展工作,并建功立业?笔者认为大学生村官要保持好“五心”:

一是叩开“农门”要有诚心。大学生到村任职后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百姓,要想融入农村,当好“村官”必须怀着一颗建设农村、支援农业、服务农民的诚心。一是要“身”入农村。大学生一直在父母和老师的精心呵护中长大,如温室中的花朵。当村官后,面对农村艰苦的生活条件,大学生村官要在内心上接受农村,要敢于放下大学生和村官的架子,生活上要吃住在农村,主动融入群众;工作中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情况,自觉维护村集体利益,全身心地投入农村工作。二是要情系农业。我国的农业基础还很落后,大学生到村后要把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作为工作重点,要结合村情,提一些适合本村农业经济发展的路子。三是要心贴农民。村官的工作职责就在于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服务,大学生到村后,要把农民的事当自己的事办,心里要时刻装着农民。要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解农民所困,帮农民所需。力所能及地帮助村民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使村民能够从内心接受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村官。

二是了解农情要有耐心。欲速则不达,耐心是我们掌握自然规律不可缺少的武器。农村是个大课堂,农村的矛盾错综复杂,大学生村官普遍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农村实践经验普遍不足。这就要求大学生村官要深入农村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耐心细致地开展走访调查,找准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认真地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多向农村党员干部及农村能人请教,要耐心地听他们的意见,没有耐心,接触到的情况就停留在表面,很难掌握深层次的问题,也就难以找准解决矛盾的结合点。耐心也是尊重人的一种体现,你懂得尊重村民,村民也会尊重你,支持你。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前先征求他们意见,对于在工作中有抵触情绪的村民,要耐得住性子,把握时机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让村民心顺气顺。

三是发展农村要有信心。一方面大学生村官要对农村发展态势充满信心。跟城市相比,目前农村相对比较落后,但应该看到,我国农村的发展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五年制定出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大笔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前景。大学生下村后要把握农村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为农村传政策、传信息、传技术,积极争取政策性扶持,把自己所学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为农民发家致富出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要对自己充满信心,组织上选拔大学生下村当“村官”,就是因为大学生村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较强的理解力和创造力,对农村政策法规、农村适用技术接受比较快。大学生村官对于自己所掌握与农村发展有益的信息,要大胆向相关人员建言献策,争取领导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处理农事要有公心。大公无私是每一个为官者的职业操守,大学生村官直面群众,公心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公平正直。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大学生村官到村后要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公正地处理各项事务,只有这样

才能树立自己在群众中的威信。二要公私分明。公私分明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已,遵纪守法,树立清廉形象,不该得的不得,不该取的不取。三要克己奉公。要有为公益事业作贡献的精神,要舍小家为大家,舍个人为集体。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村里的工作事务不惜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了村民利益不惜放弃自己的利益,为了农村发展的事业可以奉献自己的青春年华。

五是扎根农村要有恒心。发展农村经济,帮助村民致富需要大批懂政治、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基层干部,县乡机关都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大学生素质比较高,政策法规意识比较强,接受新鲜事物比较快,敢闯敢做,在农村大有用武之地。大学生村官都是经过严格选拔到农村任职的,有的放弃了城市较为优越的就业机会,满怀激情选择到农村担任村干部。面对寂寞难奈的农村生活,面对城市的高薪诱惑,面对生活上的巨大落差,大学生村官要坚定自己的选择,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饱满的工作激情。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编者按:2009年9月22日16:0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晨做客强国论坛,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这是一个杀手锏。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访谈正文:

【王晨】: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能够通过人民网与各位关心和支持湖北法院的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愿意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回答,在此,我谨代表湖北法院广大法官向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寒碧]:院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湖北法院打黑斗争的基本情况吧。

【王晨】: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我们统计,从2006年2月到2009年6月,我们一共判决了涉黑犯罪案件75件,811人,妥善处理了5批15起各方关注、影响重大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犯罪大案要案,128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重刑的比较高,达到39.88%。其中,对37名罪行极其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分子判处了无期徒刑,死缓乃至死刑。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黑恶犯罪的蔓延,在我们全省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湖北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这是我们2006年召开会议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的基本情况。

[纯情小牛牛]:在审判中,你们怎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

【王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因为我们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在乎打多打少,关键是要打准。这个准,就是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我们绝不手软。另外一个方面,也不能够对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条件的我们也把它上纲,扩大打击范围。打得准确的话,要把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区别开来。我们在工作当中是这样把握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个是组织,第二经济基础,第三都市犯罪,第四在一些地区形成了一些欺行霸市、控制一方。从组织机构上来讲,一般来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它的组织性应该是比较明显的,内部成员的分工、主要骨干人员的相对固定,分工比较明确,并且内部还有一些他们自己的帮规或者是内部的管理规定。这样才能能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比较松散,有事就来参加,没事的时候就回家各干各的事,这就是恶势力犯罪。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然后用犯罪所得的财产,作为犯罪组织运营、支撑下去的经济基础。恶势力犯罪就不一样,它也可能去通过犯罪得到钱,另外一个方面,它还有其他的犯罪目的。违法犯罪的目的有多样性。这是黑社会势力和恶势力的一个区别。

第三,在危害程度上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要在这个地方长期地存在,而且给老百姓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控制一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形成很大的压力。恶势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就要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轻得多,我们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区别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重庆方面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打黑形式,你们作为一个省的法院系统,如何进行打黑除恶?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很大的重要的特点,就是在当地涉案人员多,违法犯罪多,次数多。所以,我们要打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话,它肯定生活在社会基层里面,由于它这个特点,盘根错节地在我们每一个社会的环节里面,如果仅仅依靠基层打黑除恶,力度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需要我们全省联动,加强组织领导。我们省里就有一个规定,如果对于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要否掉的话,必须要和当地政法部门沟通,同时,也要报我们省法院。全省联动起来了,对下面打黑除恶是一个监督作用,同时也是一个支撑,支持他们。所以,层层联动,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xzjuli]:请问王院,在打黑除恶中,民众要协助和注意什么?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当地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对老百姓形成了心理压力。我们打的过程中感到,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老百姓不敢站出来作证,对我们还是不太信任,怕将来进行报复。这是普遍的一种心理。真正到了后期,看到我们政法机关严格、严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很多老百姓还是愿意站出来给我们作证,因为没有证据,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案。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做老百姓的工作,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积极配合我们,支持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是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

[我爱巧克力]:嘉宾,去年全国打黑办曾邀请湖北高院介绍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经验,能给咱说说你们的经验吗?

【王晨】:我刚才前面讲了,2006年全国召开了打黑除恶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对于我们这项工作要常抓不懈。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确确实实,我们还是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觉得,要稳、准、稳地打击,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一定要有力。从横向来讲,在党委的领导下,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从纵向来讲,我们省、市、县三级一定要联动,一定要配合。从我们一个单位内部来讲,必须要责任到人,要有人来抓。所以,我们就强调各级法院对于涉黑案子,一把手要亲自抓,选调精兵强将,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不能作为一般的犯罪来看,我们强调责任到人,这是非常重要的经验。

第二个经验,明确打击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只有这一个罪名,但是它的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一个时期,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那一个时期,那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在这个地区,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另外一种犯罪比较特殊。我们提出什么案件特殊就打击什么案件,这也不是全省一把抓,不是没有的也打,有的就放过了。

黑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十几个人、二十几个人、三十几个人,很多人参加,我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大家都是一碗水端平。重点是组织者、指挥者,也就是首要分子。因为他们,才在他们周围聚集了一帮人,其他人都是娄罗,都是当跑腿的,危害程度来说,首要分子是最严重的。所以,我们打击的重点,对首要分子坚决打击,对一般参加人,我们按照正常的依法处理。

第三个经验,严格依法办案。不是黑社会的,你把它作为黑社会来打,是黑社会的,你又把它放过了,你没有区分开来,甚至把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和一般的普通团伙犯罪也算成黑社会性质犯罪,你不依法办案,就突出不了重点。所以,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第四个经验,注重审判的效果。这么大的社会“毒瘤”挖出来了,我们不能就案办案,案子判了,该执行死刑的执行死刑了,该判徒刑的送到监狱了事了,

我们要宣传,黑社会的案子进入了我们审判环节,开庭、宣判,包括执行死刑,我们都要进行一些宣传报道,让老百姓知道,黑社会在我们这个范围里面,在我们湖北是生存不下去的,只要你敢露头,我们就坚决打击。所以社会效果是通过我们的法制宣传,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这是我们办案的一个重要经验。

再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督导调研,这也是我们湖北长期坚持的。黑社会性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坐在办公室里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是了解不了这些情况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从一般的案件当中总结,发现苗头,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能够让我们的审判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能够始终站在打黑的前沿。这样就不至于我们用一成不变的老的经验来看待新问题。

总的来讲,我们的经验还有很多,这是几条主要的经验。[大胡子酒鬼]:湖北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是什么?湖北打黑的杀手锏是什么?

【王晨】:特点方面,主要是围绕经济活动,有利可图的地方就有可能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建筑方面,从拿土地,到最后水泥、黄沙、石子、砖头,都有可能被黑社会组织渗透。菜市场里面卖肉的就有可能在背后有黑社会操纵,操纵市场价格,你要听我的,今天肉卖什么价格,你就得给我卖什么价格,卖高也不行,卖低也不行。所以,和经济活动非常密切,有利可图的地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追逐的地方。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这是一个杀手锏。

[kdlluo]:请问嘉宾,你们打黑的障碍和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的?

【王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我们还有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隐蔽性非常强,伪装也非常深,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涉及的面非常广,我们怎么把它从暗处推到明处,怎么能够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坚决地打得下手,这是一个难点。

[忽闪闪]:中央对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要求从严惩处、除恶务尽,另一方面,有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湖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王晨】:这个问题非常好。宽严相济是我们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打黑除恶活动中,同样是适用的。这两个政策也是不矛盾的。我所讲的严,就是宽严相济并不是一味地宽,只讲宽,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宽严有度、宽严适中。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别大,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心理压力是一般普通犯罪不能相比的。所以和其它犯罪相比,我们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中,恐怕要更多地考虑严的一面。这是从整个犯罪来讲的,相对于普通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更多体现严的一面。

在黑社会组织内部,同样也有一个宽严相济的问题。我前面也讲了,我们重点打击的是首要分子。擒贼必须先擒王,不把这些人打掉,若干年以后,他又可以组织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其他一般的参加者,遇到一些什么困难,他们只是一般跑腿的卖苦力的,充当马前卒的,对于这样的人,由于他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首要分子要轻得多,所以对这一类人,我们该轻的还是要轻。对于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法定从轻情节,我们也要严格依法,对他们该轻的也要轻。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我们也同时既强调宽,也强调严。所以,我们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矛盾。

[不懂外语]:王院长:请谈谈前段时间邓玉娇案处理和量刑情况,邓玉娇案对中国的司法工作有何启示?

【王晨】:邓玉娇案的案情是发生在我们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几名招商办的领导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就到一个娱乐场所去游玩,其中有一个叫黄德智的人提出来提供异性服务,邓玉娇在那个房间里面,她不是异性服务的服务员,她是包房的服务员,邓玉娇就拒绝了,没有同意,黄德智这个人喝了酒,就不依不饶的,就认为,你不是提供异性需求服务的,你在这个洗浴包房里面干什么,就扯皮,两个人从包房里面扯到服务员休息室里面去了。这个时候,邓贵大,也就是案子的死者,听到黄德智和邓玉娇两个人在吵,其他还有很多服务员在解劝,邓贵大就跑过来,非常生气,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领班要求邓玉娇离开服务员休息室,两次都被邓贵大拉回来了,第二次拉回来的时候,就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面。邓贵大仍然指责邓玉娇,情绪非常激动,邓玉娇就把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对邓贵大捅了四刀。我们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邓玉娇精神上有问题,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同时,邓玉娇案发以后马上打110报警,投案自首了。再一个我们考虑到,人家邓玉娇要走,你不让人家走,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这三个法定的情节,包括邓玉娇认罪态度好等等一些情节,后来我们以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我觉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确实是我们要汲取的。

第二方面,我们感觉到这类案子,越是社会关注的,我们越要依法办事。这也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的程序上面的处理,你的实体处理,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这个案子等于让老百姓用放大镜看你这个案子,所以严格依法,与这个案子顺利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觉得这两点是我们值得总结的。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

[就要这样]:中央要求打黑除恶不断纵深推进,湖北未来有何打算?

【王晨】: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所以我们坚持早打,不要等到成气候了,然后再搞运动,再大规模地搞。黑社会为什么这么多,它不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原来他们在干什么呢?所以,我们觉得,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长期打的思想。这是一个基本点。

在这个同时,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时期、某一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严重,我们也不排除采取一些集中打击的行动。但是,我觉得长期打、早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运动式的专项斗争只能作为配合,作为我们来讲,也就是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所以,我们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我们2006年就制定了一个《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对我们各个公安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分兵把关。公安方面,要注意了解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时时提高警惕,有没有黑恶势力组织,不要等到养大了、养成了,危害势力很厉害了,我们再去打击,这样我们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要坚持

早打,长期打,我觉得,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去做的。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你认为黑社会为何在现实中能存在?其基础是什么?怎样打黑除恶才能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王晨】:任何犯罪都是有原因的,无缘无故的犯罪是不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觉得,也有滋生的土壤。你要分析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存在、能够产生、能够做大、能够养成?关键就是我们除了他已经构成犯罪了,政法部门严厉打击,更重要的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黑社会这么多人,在一个地区,称霸一方,残害老百姓,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他能够发展到后来这样一个严重的情况,我觉得基层组织疏于监督、疏于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除了黑社会组织已经养成了以后,采取一个消极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社会治安情况了不了解,有没有采取措施。早打以后,我们付出了社会成本就小得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有的判了死刑,没有判死刑的,也判了很多年,对犯罪分子来说也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所以,我们早打,打在萌芽状态,对社会来讲,对个人来讲,包括对于犯罪分子来讲,都可以避免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我的看法。

[梅花岛主]:请问嘉宾:您如何看待有些“黑老大”被判刑后,很快被保外就医、减刑,重新为非作歹等现象?

【王晨】:网友反映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湖北,我们公检法三家,保外就医不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这是执行部门的事,对于减刑、假释,这是我们法院的事。我们明确规定对黑社会组织要从严减刑,不能够假释。[黎莘]:王院长,您认为法院在打黑除恶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法院系统的“保护伞”存

在不存在?谢谢。

【王晨】: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们如何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在打的时候,既要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又要注重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保护伞始终是我们要注意的,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保护伞已经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要件,但是我们仍然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候,仍然注重深挖保护伞。

网友问到我们法院有没有,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现我们湖北法院系统有保护伞的情况。我们所有的案子,你要否的话,一个人是否不了的,保不了别人。基层法院要把这个案子否掉,必须到省政法委统一协调。所以在我们严密的制度下面,哪一个人想去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都不可能。还要经过集体讨论。基层法院否定的话,不行,要报地区、地市级也不行,还要报省里面。正因为我们有一个严密的制度,所以,我们湖北法院系统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笑佛555]:院长:有些案子有没有碰到有人来打招呼的,如果你遇到,如何处理?

【王晨】: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业务水平固然重要,但是职业道德是首要的。业务水平很丰富,如果不具备一个做法官的基本品格,你就不适合当法官。法官也生活在社会当中,也有七情六欲,也有三朋四友,这个关系你都处理不好,只要有人打招呼你就可以违背法律,你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你就不适合当法官。这是我对我自己的要求。对我的部下,对我们的庭长、法官也是这样要求的。基本上每一年我们都要搞法官培训,我也多次讲课,这个观点我也跟我们的法官

多次强调了,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是当好一个法官最前提的要件,不具备这个品格,你就不能当法官。业务知识再丰富,学历再高,都不能说你能当好一个好法官。所以,职业道德是最主要的法官素质。

[黎莘]:王院长,请谈一下你对重庆打黑除恶的认识和理解?你认为重庆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推广的必要和价值?谢谢

【王晨】:我觉得运动式的打黑除恶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那么多人进去了,投入那么大的力量来打,社会成本太大了。所以,我们主张长效机制的建立,立足于早打,打在萌芽状态。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长,现实中黑社会与公安往往瓜葛甚多,你如何看这一问题?

【王晨】:我觉得公安的性质决定的。他必须有公开的活动,也有隐秘的活动,他必须深入到社会最基层,不然了解不了犯罪。因为和这些人打交道多了,我们一些同志立场不坚定、意志不鉴定就被拖下水,这和他的工作性质也是有关系的。他要经常深入到最基层,和任何人打交道,才能掌握破案的线索。所以,这和工作性质有关系。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能否透露一下,在湖北省黑恶势力多吗?主要有什么犯罪形式?普通民众如何防范?

【王晨】:从我了解的周边省的情况来说,我们的社会自然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我们达到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判的死刑数字是比较少的。判死刑少,社会

自然状况好,这是我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来说所追求的目标。总的来讲,恶性犯罪,特别有影响的犯罪、凶残的犯罪,在湖北比较少。这么多年以来,特别残忍的、使普通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的犯罪不是特别严重。但是有,我们这三年打了75个,打了800多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以有,但是不是很特殊。湖北社会治安还是比较稳定的。

我们普通老百姓在保护自身的同时,要敢于揭发。老百姓首先要保护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第一位的。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勇敢地揭发,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引起我们政法机关的关注,甚至给我们政法机关提供证据、提供线索,便于严厉打击。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个地方欺行霸市、鱼肉老百姓,使老百姓吃了亏,对这伙人不敢碰。但是,越容忍,他们的气焰就越嚣张,正气就没有办法压倒邪气,老百姓在保护自身、保护家人生命安全的同时,要巧妙地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王晨】:和全国一样,湖北法院打黑除恶的斗争任重道远,我也知道,只要黑社会存在一天,我们这项工作就不能放松。我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能够监督我们湖北法院的工作,对于我们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欢迎网友们真正关心我们,把这些问题和意见能够提供给我们,便于我们改进工作。

嘉宾简介

王晨 1962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0年考入武汉大学,先后在该校法律系、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赴美国俄亥俄大学学习行政管理并结业。个人学术专著:《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诈骗犯罪研究》。参与《犯罪通论》、《刑罚通

论》、《刑种通论》《量刑通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研究》、《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等近20部学术著作的写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1997年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1987年7月被分配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该院书记员、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任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任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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